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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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树立实验室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保障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共委员会关于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等学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涉及实验室安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含校外人员)。

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以及经认定为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细则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层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及人员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实验室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对象和方式第四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一)直接责任人;(二)实验相关项目负责人;(三)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四)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六)校级责任领导;(七)其他相关人员。

上述追究对象中,如追责对象有多重身份,依规合并追究责任;如追责对象为学生,其指导教师应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如追责对象为校外人员,提请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允许其进入该实验室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及具体接待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指在组织机构中,对于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为了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流程、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追究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和有效。

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目的1.明确责任追究的目标和原则,为追究责任提供明确的依据。

2.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确保追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明确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确保责任的明确和追究的全面性。

4.加强责任追究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追究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1.责任追究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责任,维护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形象。

(2)原则:公正、公平、透明、有效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权责一致。

2.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1)程序:责任追究分为调查、审理和决定三个阶段。

调查阶段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责任认定;审理阶段包括听证、辩护和判决;决定阶段包括处罚决定和执行。

(2)方法:采取书面调查、口头听证、庭审等方式进行调查和审理,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3.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1)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组织机构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2)责任范围: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违规、职务侵占、腐败行为等。

4.责任追究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建立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由组织机构内部的监察机构或者纪检机构负责;外部监督由相关部门或者社会公众参与。

(2)评估:定期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工作效果、程序合规性和公正性等方面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四、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效果和意义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1.明确责任追究的目标和原则,确保追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篇: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文章标题: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分级考核、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办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全体党员。

二、考核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体党员,检查考核内容为党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所承担的责任的执行情况。

4.办党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

5.结合年度考核,集中对干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

检查考核在自查基础上,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坚持自查与检查考核相结合,重点检查考核与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

自查要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结果向考核组报告。

6.考核组对检查考核所得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加以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做出评价,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7.党员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本细则实施责任追究。

8.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9.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责任范围内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没有廉政制度建设或有制度不执行落实,对上级明确提出的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

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二)对辖区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责任追究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具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操作指南,对于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保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内容和作用。

一、明确责任范围1.1 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范围,确保责任不落空。

1.2 责任范围应包括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标准等,以便对责任进行量化评估。

1.3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责任不可推卸。

二、规范行为准则2.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明确工作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效率等。

2.2 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可以帮助员工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

2.3 行为规范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建立奖惩机制3.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设立奖励机制,对履行责任优秀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2 同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也应设立惩罚机制,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责任的员工进行处罚,以维护组织纪律和秩序。

3.3 奖惩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推动员工履行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

四、建立监督机制4.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设立监督机制,对责任人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责任的履行。

4.2 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4.3 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防止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五、持续改进完善5.1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5.2 不断改进完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可以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5.3 持续改进完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保障责任追究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结语: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操作指南,对于规范行为、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宁府发[2005]32号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都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各单位:《宁都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好《宁都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乡镇、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本办法,让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本办法的实质内容和具体规定,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及时确定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各项工作。

三、各乡镇、各单位要认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落实,同时要结合本乡镇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配套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要加强对本乡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及其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追究。

四、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各司其职,共同抓好我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要加强督查,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落实好本办法,对拒不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到位的,要从严追究。

各乡镇、各单位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在12月3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和县监察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宁都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责任追究是指在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工作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责不清、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重大事故、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的制度安排。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是为了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责任的明确、追究的公正和效果的实现。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法定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依法确定责任人和追究方式。

2. 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保障被追究人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据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4. 适用原则:责任追究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和责任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和惩处措施。

5. 效果原则:责任追究必须达到预期的效果,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避免类似责任追究情况再次发生。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后,由专门的调查组成立,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进行认定,明确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3. 追究程序:依据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追究方式: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和责任程度,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如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行政处罚等。

5. 追究结果:责任追究结束后,将追究结果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追究结果的透明和公开。

四、责任追究的标准和要求1. 追究标准:责任追究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不得超越法定的追究范围。

2. 追究要求:责任追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追究,不得偏袒、纵容或打击报复。

3. 追究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要依法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申诉和辩护。

4. 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方式要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和责任程度进行选择,确保追究方式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1. 背景和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与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保障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和保持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通过明确失范行为的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的程序,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提升和维护。

2. 定义2.1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指教师在教育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贪污受贿- 违规补课- 学术不端- 涉及学生安全的违规行为- 恶意评分- 辱骂或歧视学生等行为2.2 责任追究:根据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情节和性质,对失范教师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以维护教育行业的公平和正义。

3. 失范行为的处理方式3.1 内部处理- 对于轻微的失范行为,学校应当进行内部调查并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等。

- 学校应加强失范教师的监督和指导,提供道德教育和职业伦理培训,帮助其改正错误,恢复职业道德。

3.2 公开处理- 对于严重的失范行为,学校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处理。

- 公开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公示失范教师的失职行为、暂停教师资格等。

4. 责任追究的程序4.1 内部调查-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失范教师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 调查小组应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客观和保密。

4.2 纪律处分- 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失范教师进行纪律处分。

- 纪律处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4.3 法律追究-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失范行为,学校应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法律追究。

- 学校应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5. 监督和改进5.1 监督机制-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和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确保相关政策的有效执行。

- 学校可以设立热线投诉电话或专门的举报渠道,接受师生和家长的举报和投诉。

5.2 改进措施- 学校应定期评估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与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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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市乡《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全乡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全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发展软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五项制度”)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涂市乡人民政府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服务承诺制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将本单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事项及作出的相关服务承诺,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行政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监督之下。

第六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单位,要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具体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单位的职能状况。

有行政审批权(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的单位,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政策规定、必备手续、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事项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乡政府的所有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人员,都要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周到,认真履行八项服务承诺:(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发生;(六)不让违法违纪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八条各单位要制作意见箱,征求服务对象对全部服务项目和过程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定期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诺问题。

第三章首问负责制第十条有关人员来涂市乡政府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公示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三条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乡职责范围的,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单位办理;若经办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及时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并记录下服务对象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随后即时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第十四条咨询或办理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本乡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说明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服务对象通过电话、来信等方式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或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有关情况和相关服务单位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尽可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帮助。

第四章一次性告知制第十六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乡政府机关或服务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承诺时限等。

第十七条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第十八条对办事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相关办、站、所、中心及经办人要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要及时受理,或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条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各站所要将各业务办理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依据、承诺时限等向群众公开,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二条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业务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限时办结制第二十四条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事项。

限时办结的范围包含:服务对象来信来访、上级机关和乡上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需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办结时限,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严格按其规定的时限办结。

能当场办理的,必须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必须向服务对象告知延长的时间和理由。

经审查认为不予办理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如接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要求再议的申请,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办理的答复。

第二十七条上级机关和乡上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结时限。

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若需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报乡上领导。

对确实存在困难或不具备办理条件,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向上级机关或乡领导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请示性事项的办结时限。

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二十九条各类收文的办结时限。

党政办公室收到的各类文件,若属急件的,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领导审批;若属平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报相关领导审批;若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报送乡上主要领导阅批,由其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协商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拟办意见。

若某个文件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在收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或向党政办公室提出,避免造成文件积压。

第三十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来办事的人员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业务工作要实行AB岗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能,一岗多责,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通知、留言等方式进行告知。

第六章责任追究制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服务承诺制的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公开道歉,给予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一)未按要求公开服务承诺内容的;(二)未公开服务项目、本单位职能状况、资格要求、政策规定、必备手续、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流程等内容的;(三)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八项服务承诺的;(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诺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公开道歉,给予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一)未予接待、认真解答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二)推委、敷衍、拖延的;(三)未认真登记来访人相关情况的;(四)能现场办理未办理的,或不能现场办理但未说明相关情况的;(五)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六)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未及时向领导汇报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一次性告知制的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公开道歉,给予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一)对服务对象服务态度较差的;(二)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告知申请人明确要求的;(四)对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第三十六条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公开道歉,给予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一)能马上办理但拖延不办的;(二)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或答复或办理质量较差的;(三)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四)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告知申请人明确要求的;(五)对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六)因情况复杂,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未说明情况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涂市乡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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