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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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管理处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以保障管理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为管理处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应建立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目标,形成规范化管理体系中一个相对完整的部份,即对各项目经理部下达任务,年终按目标实施考核、奖惩。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的制订:在处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根据张家口交通局的要求,结合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热点问题和管理处前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讨论制订本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将目标列入管理处年度考核。

在制订目标的过程中,注意目标的明确性、可衡量性(目标指标可以量化)、实际性、时限性、连贯性、各部门及各施工项目之间有可比性,以及年度目标的先进性、不同单位的个性。

第四条安全生产目标的执行:管理处目标下达后,各部门及各施工项目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再将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到各作业区及其班组,并依此检查和考核。

将完成情况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先进评比、职务升迁等挂钩,明确各级领导及每一个人的目标及责任,以便每一个单位、个人在工作中对照目标开展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的检查:年度目标确定后,管理处每年组织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各部门及各施工项目对目标的分解及贯彻落实情况,每年组织年中和年底的目标执行情况检查,分析完成目标的经验做法,查找未完成目标的问题和原因,制订改进措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每年年底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根据年初确定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兑现。

通过对目标的考核兑现,既达到目标管理的绩效反馈,又实现了闭环管理。

第七条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

管理处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不是简单任务下达,而是通过目标管理的形式,把指标下达到各部门,上下团结一致完成目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经理部“无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及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职工年负伤频率控制在0.12‰以下,安全、文明施工达国标。

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为调动本项目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项目部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确保全体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目标管理。

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安全总监、项目副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部总工、党、政、工、团及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管理人员、作业队长、工班长、岗位工人职责分明,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三条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较好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赋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纪造成员工、民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者,依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相关规定赋予行政处分或者本办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重大员工、民工伤亡事故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赋予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持和鼓励群众对违章违规行为的举报,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四条本办法合用于项目部下属各部门及作业队或者班组。

第五条伤亡事故分为:(一)、事故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受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人追究制度(3篇)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人追究制度(3篇)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人追究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奖励和处罚措施,以及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激励和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进行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奖励制度(一)奖励对象1.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履职、出色完成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2. 凡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奋力拯救、救援生命和财产,表现出英勇、机敏、无私的个人和团队;3.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重大意见、优化安全管理流程,以及制定或者改进安全工作制度的个人和团队;4.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向上,守纪律、讲道德、尊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工作落地的个人和团队。

(二)奖励内容1. 荣誉表彰和奖励。

通过发布荣誉称号、发放奖金、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表彰个人和团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奖励;2. 培训晋升机会。

通过提供特殊的岗位培训、技能培训,或者推荐参加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培训项目,以及提供晋升机会等方式,提升个人和团队的专业能力;3. 物质奖励。

通过发放奖金、发放奖品或者购买奖品给予个人和团队,以激励和鼓励他们继续发挥积极作用;4. 宣传报道。

通过媒体渠道、企业内部刊物和活动等途径,对个人和团队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其在企业和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

二、处罚制度(一)处罚对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的个人和团队,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2. 未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造成安全隐患;3. 未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引发事故;4. 对安全隐患漠视、懈怠和敷衍,不及时整改;5. 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后不及时上报和处理。

(二)处罚内容1. 扣除奖金。

对个人和团队的奖金进行相应的扣除,做到事不过三,严重违规者终止奖金;2. 记录警告。

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 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完善激励机制,确保项目总体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罚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关心员工劳动安全和人身安全、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严重、员工违章违纪,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罚款,对重大责任事故者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分部成立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吴红兵副组长:蔡建岐、王文博、周衡、李隆、娄亮辉组员:陈占、吴同峰、刘桂太、康韶慧、杨秋菊、杨岩霖、税邵青、苗宗礼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答疑涉及本制度中各类奖罚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部安质环保部,具体负责奖罚管理的组织工作。

各类奖罚按程序,由安质环保部起草,提报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核,经理批准。

第四条为确保本分部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分部、架子队各级必须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2安全生产考核第五条为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证本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指挥部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通过考核评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罚。

第六条分部各级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确定每个人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分为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底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情况纳入月度考核成绩,月度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成绩,季度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考核成绩。

每季末月度和季度考核、年末与第四季度考核合并进行。

同时季度考核成绩和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劳动竞赛总成绩。

第九条日常考核由分部安质环保部组织,采用不定期检查的方式。

月度、季度考核由安全分管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组织,相关部室参加,在每月末、每季度末前完成。

年度考核由项目主管领导主持,安全分管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组织各相关部室对每分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在年末完成。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有子公司和分子公司,适用于本企业所属所有岗位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达成,并对责任追究进行规范。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四条: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向员工进行宣传。

第五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应具体明确,以具体数据量化为主,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事故的数量、事故损失的金额、职工伤害的数量等。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考核指标和权重,对员工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评估,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改善。

第八条: 对于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和个人,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奖励,以激励或警示员工。

第三章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的行为进行追责和问责。

第十条: 对于发生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是领导责任还是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企业应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人,企业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追责档案,将责任追究的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长期监管。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应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培训考核等活动,激发员工学习和提高的积极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校园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4篇)

校园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4篇)

校园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校园安全工作是保障学生安全成长和学校稳定运行的重要方面。

为了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在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中成长,学校制定了一套校园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校园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校园安全工作考核是对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学校将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标准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情况、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开展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等。

校园安全工作考核主要分为内部考核和外部考核两个方面。

内部考核是指学校自行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项工作指标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外部考核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对学校的校园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校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二、校园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校园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是对安全工作绩效的肯定和鼓励,同时也是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警示和惩戒。

学校将根据校园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安全工作绩效显著的个人或集体,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例如,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教师或安全管理人员可予以嘉奖,通过发放奖金、荣誉证书等形式进行表彰。

同时,还将组织学习交流活动,让优秀的安全工作经验得以推广。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学校将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惩戒手段包括 but 不限于:警告、扣分、停职、撤职等。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保证校园安全工作能够落到实处的重要制度。

学校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

对校园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主体包括 but 不限于:学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学生辅导员、保安人员等。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为确保安全生产,设立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的分工、权责的明确、追究责任的机制,以达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指企业或组织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设定的具体目标,包括事故发生率、事故伤亡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

通过设立目标管理制度,可以使企业或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有利于监督、评价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追究责任的制度。

在责任追究制度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确保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或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手段,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它也是维护企业或组织形象和保障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规定和措施,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它包括确定安全生产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制定目标实施计划、监督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和问责规定和机制。

它包括明确责任主体、界定责任范围、规定责任追究程序和强化责任追究措施等内容。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点:1. 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制定具体、可量化的安全生产目标,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目标指标。

2. 落实目标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确保责任的层层落实和分解。

3. 制定目标实施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项措施和时间节点,并分配相关资源和人力。

4. 监督目标完成情况: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企业或组织在进行安全工作时,明确各级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究制度,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责任的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要点如下:
1.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定明确的安全职责,并落实到每个人的工作岗位上,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和义务。

2.建立追究制度:建立相应的追究制度,明确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的程序、程序和方式。

3.责任倒查: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明确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和失职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追究。

4.合理分工: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性质,合理分工将安全责任分配给相应的责任人。

5.建立奖惩机制:对安全工作责任履行得好的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履行不力或存在失职行为的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6.加强安全培训:通过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安全责任的履行。

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推动和强化安全责任的履行,提高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水平,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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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十标段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编制:复核:审批: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十标段项目经理部二〇一五年七月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十标段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完善激励机制,确保西临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总体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罚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关心员工劳动安全和人身安全、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严重、员工违章违纪,导致发生伤亡事故和铁路行车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罚款,对重大责任事故者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项目成立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杨建龙副组长:王朋勇组员:宋胜利、周润成、陈曼、常鹏娟、任娜娜、赶继蓬、张正军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答疑涉及本制度中各类奖罚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安质环保部,具体负责奖罚管理的组织工作。

各类奖罚按程序,由项目安质环保部起草,提报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核,项目经理批准。

第四条为确保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项目、施工队各级必须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考核第五条为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证本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项目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通过考核评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罚。

第六条项目各级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确定每个人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分为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底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情况纳入月度考核成绩,月度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成绩,季度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考核成绩。

每季末月度和季度考核、年末与第四季度考核合并进行。

同时季度考核成绩和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劳动竞赛总成绩。

第九条日常考核由项目安质环保部组织,采用不定期检查的方式。

月度、季度考核由项目安全分管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组织,相关部室参加,在每月末、每季度末前完成。

年度考核由项目主管领导主持,安全分管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组织各相关部室对每个施工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在年末完成。

第十条在日常检查中,项目安质环保部发现问题并下发整改通知单的,没有按期整改的单位,每次扣 2 分,连续两次出现同类问题(包括连续两次没按期整改)的单位,加倍扣分,三次以上出现同类问题,而拒不整改的单位,扣 8 分,并报请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同时所扣分值纳入月度安全考核评比。

第十一条月度安全考核采用集中检查方式进行,考核情况由项目安质环保部以通报形式下发。

第十二条季度安全考核结合各单位月度安全考核成绩,取平均分作为本季度安全考核成绩,项目对考核达标且评分结果最高的单位进行表彰 ,并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安全考核评比结合各单位季度安全考核成绩,取平均得分后,结合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给予适当的加分奖励或扣分处罚【加减分控制在 5 分(含)以下】。

对考核达标且评分结果最高的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对不达标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项目每季度和年度均评选一次安全管理优秀单位,每年评选一次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项目对各施工队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按照《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见附件)进行打分,标准如下:1、优秀单位: 90(含)~100 分;2、先进单位: 80(含)~90(不含)分;3、达标单位: 70(含)~80(不含)分;4、不达标单位: 70 分以下。

第十六条凡发生人员责任死亡事故;重伤两人(含)以上责任事故、重大未遂责任事故;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 10 万元(含)以上的事故;既有线铁路交通一般 C 类及以上事故的单位,一律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评为本季度和年度未达标单位。

第三章奖励第十七条项目奖励1、在整个施工期间,项目应对责任心强,在工作中经常排查,采取措施,有效的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奖励。

其中:有效避免营业线施工安全事故或阻止事故扩大的一次奖励2000 元;有效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一次奖励1000 元;有效避免机械设备交通事故、火灾及爆炸等重大事故的一次奖励500 元;有效避免其它小事故的一次奖励100~500元。

2、项目与施工队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根据责任状中的条款规定,在年度考核中对施工队予以奖励兑现。

3、施工队与作业人员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根据责任状中的条款规定,在年度考核中对作业工班予以奖励兑现。

以上奖励由施工队在项目对施工队的年度安全生产奖金中进行兑现。

第四章处罚第十八条项目对各施工队、个人事故罚款用于补贴项目安全奖励、劳动安全宣传教育、配备安全监察所需通讯工具及检测设备仪器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项目处罚项目要严格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加强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1、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1 人/次处罚责任人50 元,处罚施工队队长、安全员各20 元。

故意损坏安全防护用品的,按照用品价格的 5 倍进行处罚。

2、施工用电安全隐患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 元,责任人 50 元。

3、人为破坏安全警示标识,按制作费的 5 倍进行罚款。

4、施工现场随意燃放明火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 元,责任人100 元;消防器材设置不全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 元,经指出后,不整改的加倍处罚;存在人为消防安全隐患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5、出现“三违”现象的,处罚责任单位200 元,现场管理人员100 元,作业工人 100 元。

6、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 元,经指出后,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临近)既有线施工的作业项目,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一次处罚1000 元,经指出后,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7、特种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的处罚当事人100 元,处罚责任单位 200 元。

8、酒后驾驶的一次处罚责任人500 元。

9、无证驾驶的一次处罚责任人200 元,责任单位 500 元。

10、违反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一次处罚责任人200 元,责任单位 1000 元。

11、现场防护员不作为、擅自离岗的一次处罚200 元。

12、不听从现场防护人员指挥的,一次处罚责任人200 元。

13、所有机械设备操作或特殊工种作业、普通作业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的,一次处罚责任人100 元。

14、殴打、恐吓、威胁安全管理人员或防护人员的,视情节,处罚责任单位 1000~2000 元,处罚责任人200~1000 元,必要时,对责任人予以清退出场。

15、其它安全违章问题,视情节,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 元。

16、对业主或上级单位在安全检查中指出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及整改不彻底的单位,经项目复查后,每次处罚该单位500~5000 元。

17、项目与施工队党政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根据责任状中的条款规定,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处罚兑现。

18、施工队与作业人员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根据责任状中的条款规定,在年度考核中对作业工班予以处罚兑现。

以上罚款从各施工队当月拨付款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责任事故追究与处罚第二十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经济处罚发生一般以上或因施工影响铁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工区和工班,除接受属地安全监督单位或上级给予的处罚外,项目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1、发生因工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重伤 1 人处以罚款 10 万元,每死亡 1 人处以罚款 30 万元。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增罚 100%。

3、外部劳务队伍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项目处以罚款:每重伤 1 人处以罚款 5 万元,每死亡 1 人处以罚款 20 万元。

4、发生因违章施工造成铁路交通一般 D 类安全责任事故,一次处罚20 万元;一般 C 类安全责任事故,一次处罚30 万元;一般 B 类安全责任事故,一次处罚 50 万元;一般 A 类事故一次处罚60 万元,较大事故一次处罚 100 万元;重大以上事故一次处罚150 万元。

5、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火灾、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等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20 万元(含)以上,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20%罚款。

6、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每重伤 1 人处以罚款 5 万元,每死亡 1 人处罚 20 万元。

7、发生员工非因工责任死亡事故的,每死亡 1 人处以罚款 10 万元。

8、发生未遂责任事故,一般未遂事故处罚10 万元,重大未遂事故处罚 20 万元。

9、谎报或隐瞒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被群众举报查实或查出的,每起事故对单位加罚20 万元;单位和领导已获得的荣誉或奖金,除追回奖金、锦旗外,再处以奖金额的 2 倍罚款。

10、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处以30000 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个人经济处罚项目主管、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处以罚款,其罚款内容与标准:1、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 80%的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2)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60%的罚款;(3)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 60~80%的罚款。

2、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90%的罚款。

(1)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80%的罚款;(2)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有第 2—5 项行为之一的,均处上一年年收入80~90%的罚款。

3、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发生一般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分别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10%、5%进行处罚。

5、交通汽运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责任人赔偿直接损失的20%,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造成事故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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