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管理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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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本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本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存款业务的管理,保障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各类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行存款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的原则,风险可控的原则,以及保护存款人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设立存款管理部门,负责存款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存款人权益保护第五条存款人享有存款的安全、合法权益,银行应依法保障存款的安全,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规定,支付利息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存款人有权了解存款情况,包括存款余额、利息计算、存款期限等信息。

银行应提供适当的查询和通知服务,确保存款人的知情权。

第七条存款人有权依法提取存款,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予以履行,不得拒绝或限制存款人的提取权。

第八条存款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银行的违规行为,银行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受理和处理。

第九条存款人的存款信息应受到严格保密,银行不得将存款人的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除非经过存款人的同意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存款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第三章存款业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存款账户开立和管理制度,按照存款人的要求开立存款账户,并及时通知存款人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存款人应如实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和证明材料,银行有权核实存款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存款人的存款账户可以根据存款人的需求,开设多种类型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

第十四条存款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存款和提款操作,银行应提供便捷的操作和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存款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存款进行转账、挂失、冻结等操作。

银行应按照存款人的要求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款账户和密码信息,确保账户的安全,避免遭受诈骗和盗窃。

第四章利息支付和服务提供第十七条存款利息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支付,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支付利息。

农行存款措施范文

农行存款措施范文

农行存款措施范文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为了吸引更多的存款,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服务质量和吸引力。

以下是一些农行实施的存款措施。

1.提供多种存款产品:农行为客户提供多种类型的存款产品,如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积存储蓄存款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产品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比如,定期存款可以帮助客户获得更高的利息,而活期存款可以提供更高的灵活性。

2.推出优惠利率:为了吸引客户存款,农行定期推出一些优惠利率的存款产品,提供高利率的回报。

这样可以吸引客户将大额资金存入农行,从而增加存款额度。

3.推行活动促销:农行经常组织一些存款促销活动,如开展存款抽奖活动、存款送礼活动、存款返现活动等。

这些活动可以激发客户的存款欲望,并吸引他们选择农行作为存款机构。

4.提供个性化服务:农行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存款服务。

比如,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存款产品,为企业客户提供专属的存款服务。

这些个性化服务可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增加存款人数和存款额度。

5.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农行不断优化存款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提供便捷、高效的存款服务。

例如,农行推出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让客户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存款操作。

6.加强理财服务:农行除了提供传统的存款业务外,还加强了理财服务。

通过推出各类理财产品,农行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将资金投入到理财中,实现利息最大化。

这种方式也可以起到增加存款额度的作用。

8.与其他机构合作:农行积极与其他机构合作,如与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合作,提供一定利益或额外回报以换取单位或社区进行存款业务。

这样可以扩大农行的存款网络,增加存款量。

总的来说,农行的存款措施主要包括多样化的存款产品、提供优惠利率、进行活动促销、提供个性化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理财服务、发展跨境存款业务和与其他机构合作等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农行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存款,增加存款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1.05•【文号】农银发[1994]4号•【施行日期】1994.01.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1994年1月5日农银发〔19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下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为更好地组织企事业单位闲散资金,增加银行存款,壮大农业银行的经济实力,特制定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一、单位通知存款是介于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间的存款种类,其开办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

二、单位通知存款存入时不必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起点为人民币壹万元,由开户行签发存折,存户可凭存折一次或分次提取存款。

三、存户需支取存款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开户行。

四、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

支取时,只计付支取部分的利息,未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起息。

五、单位通知存款期限分为若干档次:如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具体档次由各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单位通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七、在三年内支取或部分支取时,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利率,以实际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

八、单位通知存款的实际存期不满一个月或超过三年以上的部分,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九、本存款为记名式,可以挂失,但不能代替货币流通,不得转让。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模板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银行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银行存款的部门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采购部、销售部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银行存款的开户、使用、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流失和违规操作。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第四条本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必要的账户,账户名称应与本单位名称一致。

第五条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部门不得擅自开设、使用或变更银行账户,严禁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银行账户的印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由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复制或泄露。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第八条资金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办理资金收支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并经授权人审批。

第十条严禁使用现金支付大额款项,提倡使用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银行支票的签发、使用和保管应严格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四章银行存款核对与对账第十二条财务部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核对,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应按年度与开户银行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存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财务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发布。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存款人权益,规范银行存款管理行为,维护银行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存款类别第一节活期存款1、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随时可以提取的存款账户,无需提前通知。

2、活期存款可以通过现金存入、以及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转账存入。

3、活期存款不计利息。

第二节定期存款1、定期存款包括整存整取和部分提前支取两种方式。

2、整存整取是指存款人将一笔固定金额存入定期存款账户,在存期结束后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

3、部分提前支取是指存款人在存期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提前支取部分本金,支取的本金部分应满足银行规定的最低提取金额。

4、定期存款的利率根据存期的长短而有所不同,存期越长,利率越高。

第三章存款利息1、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定期存款的存期和金额,计算存款利息。

2、存款人的存款利息可以按月、季、年等周期提取,也可以在存款到期时一次性提取。

3、存款利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银行不得擅自调整存款利率。

第四章存款保险1、银行依法参加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存款受到国家保险机构的保护。

2、存款人享受存款保险的适用范围是,每户存款在同一家银行的多个账户合并计算,保额上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存款保险的理赔程序和要求,存款人可以通过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

第五章存款账户管理1、存款人开户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不得使用他人证件开户。

2、存款人需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

3、存款人需定期核对存款账户余额,对账异常需及时向银行提出异议。

第六章存款业务管理1、存款人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需提供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存款人办理存取款业务,需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超时办理需缴纳相应手续费。

3、存款人账户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最高存款上限。

第七章违规行为处罚1、存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有权拒绝受理,并可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2.05•【文号】农银发[1994]27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5日农银发〔199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利息收支的核算与管理,准确、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一)中国农业银行的利息收支均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应收利息科目是核算发放贷款或拆出资金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应收利息按季核算。

(三)应付利息科目是核算吸收的存款、发行债券以及各项借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

实支利息在应付利息科目中冲减。

除活期储蓄存款外,应付利息均按季核算。

(四)应收应付利息的结息日由总行确定,各行不得改动。

(五)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范围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六)应收应付利息按实际执行利率,包括按规定浮动利率计提,贷款加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七)计算应收应付利息的方式,采用余额计提法和逐户计提法。

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计算方式坚持配比原则。

(八)应收应付利息科目按存贷款种类设置分户帐。

(九)实行实付利息大于应收应付利息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催收贷款的应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计算后的应收利息纳入表外科目反映,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计提方法(一)单位活期存款(包括信用社存款)仍按季(每季末月20日)结息,实际计付的利息直接记入存款单位帐户。

(二)活期储蓄存款仍执行按年(每年6月30日)结息的办法,日常销户的利息支出直接在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农银函[1999]22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农银函[1999]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务会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建立有效的财务资源分配机制,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费用包括业务管理费和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储蓄代办费、其他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其他)。

专项业务费用纳入费用统一管理,年终按统一规定进行分摊列账。

第三条费用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费用分配机制,优化财务资源配置,促进农业银行提高人均效益,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管理原则第五条费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对业务管理费的分配要打破以往基数增减法的分配模式,实行零基预算,在保证各分行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加大向效益倾斜的力度;对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在实行费用统一管理的同时要严格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六条费用管理的原则是:总量压缩、专项管理、分类指导、效益挂钩。

总量压缩,就是全行费用总额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总量上要有所下降。

专项管理,是指在总量控制下,对一些支出项目设专项实行额度管理。

即对会议费、差旅费、储蓄代办费和机关费用进行上限管理,对电子设备租赁费等项目实行下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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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文号:农银发[1995]204号
发布日期:1995-7-25
执行日期:1995-7-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
一、目的和要求为了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款管理,扩大经营规模,各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金融和制度加强存款管理。

存款管理要坚持增加总量、优化结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方针。

要树立“存款立行”和全行办存款的思想,把存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各级行要设立资金组织部门,以保证存款工作顺利进行。

存款工作要实
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各级行要成立由行长领导下的,计划、资金组织、会计、信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存款管理领导小组。

全行各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做好存款管理工作。

二、储蓄存款管理
(一)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全部负债中占有较大比重。

因此,组织并管理好储蓄存款,是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的重要保证。

(二)各级行资金组织机构(或储蓄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储蓄计划制定、下达,各项制度的制定、检查,存款情况分析、储蓄核算管理、业务培训、组织专业竞赛及开展储蓄宣传等职能。

(三)储蓄所(柜)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究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需要增设储蓄机构,要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时报上一级农业银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报总行,再由总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储蓄所(柜)办理本、外币业务时必须执行《储蓄
管理条例》,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储蓄存款(有规定的除外)。

(五)储蓄所(柜)除办理本、外币存取款外,要积极开办代收、代付、代保管等服务性业务。

有条件的储蓄所(柜),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六)在保证储蓄存款不断增加的前提下,要经常分析研究储蓄存款的结构变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降低资金成本。

(七)储蓄代办费在财政部规定的比例内,由总行下达各行使用额度或比例,各行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据实列支,不得提取。

同时,为更多地吸收储蓄存款,各级行要利用多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和方法,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为保证储蓄宣传工作开展,业务宣传费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储蓄宣传的费用由资金组织部拟出计划,经批准后据实列支。

对上述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借故挪用与开支范围无关的其他用途。

(八)设置储蓄营业机构时,要配备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

必须保证双人临柜(柜员制除外)。

同时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取送款应有专车,并由保卫部门人员押
运。

(九)努力提高储蓄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改善服务手段,加快储蓄核算电子化进程。

各行信息电脑部门购置、配备、安装电脑设备、柜员机,应和资金组织部门协商,同时要妥善处理好电子设备的硬件维修和软件培训。

不断扩大通存通兑范围,积极推行柜员制,发展信用卡、储蓄卡,增加储蓄来源。

(十)对储蓄工作人员休假,应按国家劳动法规定原则办理,储蓄外勤待遇应比照稽核部门外勤待遇,储蓄会计出纳人员待遇应比照会计出纳人员待遇。

(十一)储蓄营业单位在储户办理存取现金时,要认真复核,保证现金收付正确及利息计息准确性。

同时要坚持事后监督制度。

(十二)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降低资金成本,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抓好资金内部计价试点。

(十三)储蓄所(柜)要保证储户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存款提取和利息的支付。

(十四)各营业单位要保障存款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储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用、转移、截留储户存款,如发现应视情节给与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事业存款管理
(一)企事业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中存款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部负债中占有一定比重,低成本资金占绝大部分。

组织并管理好企事业存款对农业银行经营管理十分重要,必须认真抓好。

(二)农业银行经营业务机构办理企事业存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

执行金融法规、政策和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统一利率。

2.维护存款客户的正当权益。

确保客户存款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坚持谁的钱进谁的帐,除国家规定外,不代任何单位扣款。

3.坚持做好存款管理与贷款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银行整体功能,全方位,多层次组织企事业存款。

(三)企事业存款的管理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认真做好本单位企事业存款的组织领导工作。

1.资金组织部门负责存款任务的分配和下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分析、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2.计划部门负责企事业存款计划的平衡、协调和现金管理,抓好机关团体等存款组织工作。

和《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

对在农行开户单位每年核定一次现金库存限额,经常检查督促执行,要求企事业单位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

3.信贷部门主要是组织与之相对应的贷款户存款,抓好对企事业存款计划的落实和组织工作,实行存贷挂钩。

同时把存款工作与每个信贷员自身利益挂钩,明确信贷员也是存款员、货管员,存款、贷款、现金管理一起抓,积极组织企事业存款。

4.会计部门负责帐户管理,结算和柜台服务与监督工作。

要及时反馈柜台大额存款的变化情况,尤其对贷款单位大额划款要加强监督与反馈。

(四)按有关帐户管理规定争取更多的企业单位开立帐户、办理结算。

根据支农资金统一管理规定,组织农口企事业单位到农行开立存款帐户。

积极争取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开户办理结算。

(五)实行存贷挂钩,以存定贷。

把存款多少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条件,对存款额度较大、存款稳定的可优先提供贷款。

逐步按规定建立企业利息准备金专户,增加企业存款来源,对有贷款的企业在基本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10%作为支付保证金。

(六)突出重点强化竞争手段,要以城镇经济发达区为重点,不断拓展企事业存款业务。

要提供多功能优质服务。

牢固树立“客户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观念,为客户提供现代化服务手段;开发新的金融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强化对企事业存款竞争能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要重视信息的搜集利用,开展代办业务。

营业单位可聘任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退休干部,个体工商业户等兼作企事业存款的联系人,协助组织存款。

要大力开展公关活动。

营业单位要建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公关小组,对重点户、存款大户坚持经常走访征求意见,帮助解决
困难,培植和动员把存款存入农行,求得共同发展。

(七)认真作好企事业存款的考核。

企事业存款考核的主要指标应包括:1.企事业存款新增计划完成率=(本年企事业存款余额-上年末企事业存款余额)/(本年新增计划)×100%2.企事业存款增长率=(本年企事业存款月均余额-上年企事业存款月均余额)/(上年对公存款月均余额)×100%3.企事业存款占存款的比重=(企事业存款月均余额)/(各项存款月均余额)×100%4.百元贷款企事业存款含量=(企事业存款月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均余额)×100%各级行可选择主要指标纳入经营指标考核,还可组织专项考核,对组织企事业存款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外币存款管理
(一)外币存款分为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和机关企事业外币存款。

(二)外币存款应是农业银行外汇负债的主要构成部分。

但目前,我行外币存款在外汇负债中所占比重比较小。

外汇负债主要是利用外资,包括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三)由于利用外资受国家外债管理控制,其增量有一定的限制,因此要发展国际业务,必需扩大外币存款规模。

今后扩大外汇负债规模策略应是在继续争取利用更多的国外资金的同时,采取措施扩大外币存款规模。

(四)随着外汇体制的改革,结售汇制度对外货币存款有很大的影响。

出口创汇的企业必须将所创外汇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换回人民币,因此减少在银行的外币存款。

目前企事业外汇存款的主要对象是三资企业的存款。

外币存款的主要部分是外币储蓄存款。

(五)要增加外币储蓄存款,要做好以下两点:一是充分利用本币储蓄机构多的优势,在吸收人民币存款的同时,申请开办外币储蓄,本外币储蓄一体化,分帐管理。

二是在一些商业区、大的居民区等外币储蓄资金来源较多的地区新设置一些外币储蓄机构,配备足构的电脑设备并努力实现区域连网,通存通兑。

(六)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财税金融外汇的改革,过去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机关企事业外币存款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存款章程》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

五、存款占有率考核
(一)稳定活期存款增长率,保证活期存款比例增长。

(二)稳定市场占有率(系指农业银行存款余额占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存款总额的比重),保证存款比重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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