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完整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寸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或者企业试验室对非见证检测项目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部门。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统称检测单位。
第四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外省检测机构入闽备案,并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DBJT13-144-2011)《福建省建筑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144-2011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943-2011福建省建筑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Management Document of Fujian Province2011-12-05发布2012-01-30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闽建科[2011]4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编的《福建省建筑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3-144-2011,自2012年1月30日起实施。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标准备案详细信息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6)4 项目监理组织与管理资料 (8)4.1 项目监理机构组建 (8)4.2 监理管理工作 (9)5 工程目标控制资料 (18)5.1 质量控制 (18)5.2 进度控制 (24)5.3 造价控制 (24)6 安全管理监督资料 (28)6.1 安全管理工作 (28)6.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30)7 合同管理与竣工验收资料 (32)7.1 合同管理 (32)7.2 竣工验收 (34)附录A 监理工作用表 (37)附录B 旁站监理记录表 (39)本规程用词说明 (40)引用标准目录 (41)附:条文说明 (117)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3)2 Terms (4)3 Basic Requirements (6)4 Project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Document (8)4.1 Project Supervision Organizing (8)4.2 manageme nt work (9)5 Engineering Target Control Document (18)5.1 Quality Control (18)5.2 Progress Control (24)5.3 Cost Control (24)6 Safety Supervision Document (28)6.1 Safety Management (28)6.2 Building Lift Machine Installation and Disassembly (30)7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and Completion Acceptance Document (32)7.1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32)7.2 Completion Checking and Acceptance (34)Appendix A Supervision Working Form (37)Appendix B Site Supervision Record Form (39)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40)Normative Standards....................................................................................... .41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7)1.0.1为规范全省建筑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管理资料,提高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水平,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程。
闽建质安监总[2016] 4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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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质安监总[2016] 44号各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对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疑义,为提高动态监管评价工作的准确性,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及验收问题1、地下室结构工程划分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对地下室结构未明确是划分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还是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为便于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和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明确2017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其地下室底板以上结构应划分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在此之前开工的工程项目划分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或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均可,但具体划分应在工程施工前予以明确。
地下室结构工程或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在地基子分部工程和桩基础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1.2.5条规定予以记分。
2、桩基础工程划分问题。
(1)对于地下室或底层为连体结构上部是若干塔楼的工程项目,可以有两种划分方式,但应在工程施工前予以明确:一是把整个工程项目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上部塔楼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则桩基础工程可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按一个单位工程确定试验桩数量且一次性进行桩基础工程验收;二是把整个工程项目按塔楼布置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则桩基础工程应分片段划分到相应的单位工程中,每片段按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确定试验桩数量,并按划分单位工程所对应的片段分别进行桩基础工程验收。
(2)对于基础范围大的单位工程,可以按照变形缝将桩基工程分片段验收,但每一片段桩基础应按一个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确定试验桩数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的《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210-2023,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210-2015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DBJ/T 13-210-2023
(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e7c8027a5e9856a56126041.png)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办法

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是指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机电等单位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招投标规定选择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检测工作开展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国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证书),且证书附件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覆盖质量检测的所有项目/参数;(三)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相应等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证书附件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覆盖质量检测的所有项目/参数。
第七条检测机构不得与建设、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存在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承担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不再参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果负责,不得将质量检测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检测负责人制度。
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时,必须指定现场检测负责人,并明确现场检测负责人职责;(二)现场巡查制度。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建标[1996]316号•【施行日期】199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1996]31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
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12f6634b4daa58da0114a22.png)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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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质量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根据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0】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方法的选定原则(一)检测方法的选定应具有代表性和满足工程检测的特定要求;(二)检测方法的选定与分析应综合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等因素,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评价正确;(三)为保证检测结论的可靠性,可根据不同被检对象和检测要求,选用多种测试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四〉低应变反射波法与超声波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使用低应变反射波法时要求被检桩的桩端反射信号应能有效识别;钻芯法检测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桩底沉渣厚度和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基桩在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的同时,宜根据具体情况辅助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五)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应10跗进行完整性检测,其中钻芯法检测抽检频率应不少于相近条件下总桩数的3。
、(六)在江、湖、河、海等水中施工的基桩、桩长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基桩、桩径大于或等于2.0米的基桩、长径比小于等于5的基桩应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
当业主、设计、监理、质监机构等单位有更高要求时,按具体要求执行;(七)当基桩施工过程出现异常现象(如停顿、堵管、导管埋置深度不够,塌孔等〉、基桩无破损检测发现波形异常、需进一步探明桩底沉渣和持力层情况、超声波检测管堵塞造成桩体下部无法检测、基桩混凝土试件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情况,以及业主、监理和质监机构等单位发现施工过程基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对基桩进行钻芯法检测验证。
第三条检测要求〔一〕基桩完整性检测依据《公路桥梁施工技术规范》^ 111041-2000〉、《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几V丁?81 -01 -2004〕、《港口工程桩基动力检测规程》〔111249-2001〕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00】106-2003 )5〈二〕低应变反射波法与超声波法检测基桩混凝土龄期宜达到14天以上,钻芯法检测基桩混凝土龄期不宜小于28天或预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达到设计要求;^三〕检测时要求桩头破凿至设计标高,上部浮渣清除干净,桩头平整,没有开裂松散情况,桩体砼强度应满足检测要求;(四)基桩检测过程监理应到检测现场,并签认检测桩号及相关资料;(五)基桩钻芯检测过程监理应全过程旁站,监理工程师对检测结果应进行签认,钻芯结果评定及试验报告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六)钻芯检测的基桩,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波形和基桩钻芯结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检测机构条件(一)经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即有0似证章),并包含基桩检测项目;(二)取得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注明基桩完整性试验检测参数能力,并经省交通质监局备案登记。
第五条检测人员资格(一)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负责的责任心;(二)必须持证上岗,并经岗位登记,且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任职;〔三〕基桩完整性检测人员应具有基桩检测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取得交通部桥梁工程、结构工程或地基与基础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参加基桩完整性检测业务培训,经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并经省交通质监局备案登记;(四)基桩完整性检测项目负责人和检测结果审核人,应熟悉基桩检测业务,具备三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取得交通部桥梁工程、结构工程或地基与基础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参加基桩完整性检测业务培训,经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并经省交通质监局备案登记;(五)基桩钻芯法检测人员应具有基桩钻芯检测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取得交通部桥梁工程、结构工程或地基与基础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省交通质监局备案登记。
第六条检测仪器与设备(一)基桩动力检测所用仪器与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和工作环境条件应符合《基桩动测仪》(几7了 3055 ^中的规定,并具有良好的波形现场显示、记录和贮存功能;^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三)检测仪器设备在检测前后必须进行自检,确认仪器工作正常。
第七条检测工作组织与管理(一)为保证基桩原始资料的完整性,检测技术人员要收集齐全经监理签认的《待测基桩原始资料及检测确认单》、《基桩施工的成孔地质柱状图》、《终孔后灌注混凝土检查表》、《成孔现场检验报告单》、《基桩施工的混凝土灌注记录表》及桩位分布平面布置图等相关技术资料;‘(二)现场检测过程要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釆集的数据、原始波形的打印要清晰、真实、完整;(三)《基桩低应变反射波(超声波)法检测结果汇总表》的I审核栏由检测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签字后加盖检测专用章I(四)检知工作完成后7天内完成检测波形、数据的打印、报告编写、审;盖章及发放给委托单位;(五)基桩检测发现波形异常,对桩质量有质疑建议进一步钻芯验证时,-求以《基桩低应变反射波(超声波)法检测结果!汇总表》书面南形式通知委托方;(六)在每个单位工程检测完成后,要在1个月内出具基桩检测总报告,秦整理完成所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七)现#基桩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完成要求不少于2 名技术人员参专。
现场检测人员负责对检测波形、检测数据的整理分析、签认,|并对基桩检测工作承担直接责任;I(八)检测人员要遵守廉政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八条备案登记制度检测机构、|人员、合同应在省交通质监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情况由省交適质监局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机构备案登记。
基桩完整性检测机构必须携带工程检测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到省交通质监局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承榄基桩完整性检测业务;(二)人员备案登记。
基桩检测人员必须携带职称证书、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基桩完整性检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到省交通质监局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上岗从事基桩完整性检测工作;(三)合同备案登记。
基桩完整性检测机构在签订检测合同后,必须及时将合同报省交通质监局备案。
第九条统计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各项目基桩质量状况,加强宏观管理,检测机构应及时将基桩检测结果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交通质监局。
(一)不合格基桩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对评定不合格基桩应在2天内将检测波形与检测报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省交通质监局。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不合格基桩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情况报送省交通质监局;(二)月度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应在每月23曰前将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基桩检测情况(填报《基桩检测结果统计汇总表(月报访),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省交通质监局;^三〉年度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基桩检测情况报送省交通质监局。
检测机构应重视基桩检测的统计报告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报告及时、准确。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基桩检测水平,不得恶性竞争,扰乱检测市场,严禁出具虛假报告。
(一)基桩检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或校准;^三〉检测机构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四〕试验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所出具的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五)基植检测报告内容和格式应统一,且完善审核程序,加盖计量认证0心章、资质认证章及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基桩完整性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对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二)对检测机构、人员及基桩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三)加强基桩工程现场抽检力度,对质量问题较多或对质量有疑问的工程将加大抽检频率或采取各种有效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四)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开展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并将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基桩检测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能力,并公布比对试验结果。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基桩检测质量的客观评定工作,在检测过程中,如遇到干预或阻挠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的,可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诉。
第十三条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的基桩完整性检测应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在基桩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该人员的检测资格或检测机构基桩完整性检测项目,降低或注销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待测基桩原始资料及检测确认单》;2、《基桩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结果汇总表》;3、《基桩超声波法检测结果汇总表》;4、《基桩检测结果统计汇总表〖月报1附表4:基桩检测结果统计汇总表(―月报)附表1:待测基粧原始资料及检测确认单施工负责人:监理:附表2:基粧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结果汇总表工程名称:控制编号:工程名称:控制编号:町附表3:基粧超声波法检测结果汇总表检测:分析:审核: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