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摘要:突发环境事件的突发性与不确定性对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新要求。
当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公开不全面、不及时、方式单一等,这些问题与政府执法理念偏差和相关制度不足紧密相关。
基于风险社会、信息社会和法治社会对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求,我国应从信息公开的目的、信息公开中政府的角色转变与公众权利保护三个向度,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原则、机制及权利救济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信息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①我国目前的环境安全形势非常严峻,环境的绝对风险和相对风险都在逐步加大,突发环境事件有逐年高发的态势。
据统计,2011年全国各地共依法处置突发环境事件542起,其中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106起,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各11起。
②由于结构性环境风险的存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仍将持续。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围绕事件调查、处理、应对、处置等会产生各种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否适当、及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否成功、顺利进行。
基于此,有必要检视我国相关法制,探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法治完善。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及相关理念与法制检视较之一般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生方式和时间上往往表现为突然发生、偶然性较强,这使得事件形式趋于多样化,也决定了其应对处理更加困难。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规模、发展趋势各异,与常规的信息公开相比,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准确,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动态化。
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信息的发布与流动方面:一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不全面。
现行法制关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规定不够细致、具体,导致政府部门在公布环境信息时往往有所取舍,对于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及应对措施的信息公开,政府的选择倾向尤为明显。
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亦受到更多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围绕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现状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有了一定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规定: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信息公开条例》等,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和程序。
2. 部门规章: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规范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
3. 企业自愿公开:一些大型企业和集团已经开始自愿公开环境信息,通过网站、报告等形式向公众披露环境相关数据。
4. 政府监管: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要求企业按时、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以上这些成果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给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贯彻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惩罚不力:目前,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一些企业因此而不太重视环境信息的公开,影响了企业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企业自愿公开不足:虽然有一些大型企业已经开始自愿公开环境信息,但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对环境信息的公开意识和行为还比较薄弱,需要政府引导和监督。
4. 公众参与度不高: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不够,对环境信息的获取渠道有限,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
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改进。
三、改进方向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建设,明确相关的操作细则和标准,保障企业、政府和公众的权益,提高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河北省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 0 1 1年 1 1 月, 一 项 面 向上 市公 司 的“ 环 境 社
会 责任 调 查 活动 ” 正 式启 动 , 企 业 的环境 责 任再 一 次引 起 广 泛 热 议 。环 境 问 题 日益 为 各 国普 遍 关 注, 企业 作 为环境 污 染 的 主体 , 肩 负着 重 要 的社 会
观 。如 表 1所 示 L 】 J :
表1 上 市 公 司 企 业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综 合 得 分 分 布 情 况 表
一
、
1 . 我 国企 业环 境信 息公 开现状 《 环 境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 以下简称 《 办
法》 ) 要求 企业 按照 强 制公 开 与 自愿 公 开 相结 合 的 原则, 准确、 及 时 地 对 企 业 的环 境 信 息 进 行 公 开 。
强和 中国 上 市 公 司 1 0 0强 企 业 中 , 很 多 企 业 隐 瞒
明确规定 , 将企 业 执行 环 保法 律 法 规 、 污染 物 排 放 及 主要污 染物 总量 达 标 、 清 洁生 产 强制 审 核 、 建设
污染 物信 息 。而百 强 之 外 的企 业 , 主 动 公 开 污 染
展具有 重要 现 实意 义 。 企 业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的 现 状
信 息 。而根 据 一 些 学 者 对 上 市 公 司 的研 究 发 现 ,
上市公 司对企 业 环境 信 息公 开 主要 以定 性 描述 为 主, 定量描述较少, 公 开 信 息 不够 详 实 , 总 体 水 平 不高 , 超 过 半 数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企 业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水 平还 不 能真 实 反 映其 环境 绩 效 , 情 况 不 容 可 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各种建设项目大量涌现,其中大部分项目都会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有些是明显可以看到的,而有些是潜在的。
以往,很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往往是保密的,关于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无法被公开和接受监督,从而严重妨碍了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
因此,建立一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当前解决环境问题的有力措施之一。
二、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社会对环境变化的参与和监督,从而实现问责和促进规范的环境变化。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能够有效地提高公众社会参与环境变化程度,使公众能够直接参与到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并通过监督检查和意见反馈的方式发挥促进影响评价实施过程的作用,从而有效保障社会的利益。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的实施能够有效的降低评估过程中的问题,从而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实施。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有害物质超标,保证建设项目实施时不给环境带来过大的污染,从而维护现有的环境资源和防止环境破坏。
三、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一)政府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机制,规范社会各方的行为,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流程和程序,并制定有关技术指标,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制度。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二)设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政府应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每一项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公开,以保障公众了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和评估的过程。
设立此种机制,可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具有可靠性,使项目可持续发展,并确保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法规和要求。
(三)技术支持为了支持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政府应投入足够的资源,升级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系统,构建一个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平台,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信息全面公开。
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

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
为了确保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合规性并保护生态环境,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定要求。
一、环境影响公示的目的与意义环境影响公示是指在环评项目的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或组织通过向公众公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EIA)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其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
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民主参与:环境影响公示的核心在于向公众提供项目信息,增加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机会,使公众能够了解项目的环境风险和影响,同时通过公众的建议和意见来完善评估报告,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接受度。
2. 保护公众权益:环境影响公示可以让公众了解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健康风险等信息,从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公众通过了解项目信息和参与评估过程,可以提前预防和减少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3. 保障公众知情权:公示环节的存在意味着项目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有权了解项目的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通过公示环节获得的信息可以帮助公众做出更加全面和准确的决策。
二、环境影响公示的主要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环评项目中重要的文件之一。
公示环节应当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评价结果和主要结论等。
同时,也应公开报告的评审过程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2. 环境影响评价公告:环境影响评价公告应当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征收意见和建设单位的联系方式进行公示。
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模和产能等基本信息,以及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和噪声等影响,从而让公众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
3. 其他相关信息:除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告外,环境影响公示还应当公开相关的专家论证会议的纪要、项目评审的意见、公众参与的信息和反馈意见等,以便公众全面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
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近年来,环境保护成为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察长效机制已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旨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力量建设和队伍培养1.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督察机构。
为了有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需要设立独立的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并配备专业化的工作人员,以提升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和效果。
2.加强环境保护督察队伍的培养和储备。
建立环境保护督察人员的培训机制,注重培养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督察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同时,加强对高校环境保护专业的培养,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为环境保护工作做出贡献。
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明确责任和义务。
同时,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需求。
2.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机制,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三、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保护信息的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同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息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环境保护数据的及时准确,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技术应用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推动信息技术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度融合。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监测和评估,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四、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协调和配合1.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设立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协调机构,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对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后果,旨在提高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认识,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环境信息公开概述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包括以下几类信息:1. 环境质量信息:如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等;2. 环境污染信息:如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源、污染事故等;3. 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信息:如环境保护规划、法律法规、标准等;4. 环境执法信息:如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违法案件等;5. 环境公众参与信息:如环境公益诉讼、公众监督等。
二、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后果1. 提高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环境治理能力。
通过公开环境信息,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环境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环保政策,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2. 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环境信息公开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众可以了解环境状况,监督政府和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3. 促进企业自律环境信息公开促使企业加强自律。
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推动企业履行环保责任。
4. 维护社会稳定环境信息公开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公开环境信息,公众可以了解环境状况,消除恐慌心理,减少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5. 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环境信息公开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可以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社会化、法治化、科学化。
6. 产生法律后果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行政责任: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
(2)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信息公开问题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一、全面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要深入推进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信息公开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岗位,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要加强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捷性,推动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发布,方便公众了解环境监管的最新动态。
四、注重信息公开内容的多样性
要注重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内容的多样性,结合实际情况,创新信息发布形式,做好环境监管信息的分类、分级和专业化公开,服务社会公众的需求。
五、推动信息公开的公众参与
要推动信息公开的公众参与,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共治共享的局面。
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要加强对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干部员工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稳步推进和有效实施。
七、强化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要强化对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我对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总体设计和具体实施措施的初步构想,希望能得到各位领导的认真审阅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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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
作者:罗姗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6期
摘要: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一项法律义务,与之对应的是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环境信息公开是实现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公众只有在获知环境信息后,才能参与环境保护。
同时,积极获取环境信息,敦促义务主体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这本身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部分。
当前我国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虽然提到了环境信息公开,但是环境信息公开机制还存在诸多不足,特别是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公众知情权的满足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法律机制
作者简介:罗姗,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3年级,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95-02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保护需要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得以实现,这是由环境保护的广域性决定的。
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这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同时,环境知情权是公众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任何将公众蒙蔽的行为都应在法律上得到负面的评价和道义上的谴责。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是环境信息的公开,即环境信息应成为一种公共信息,由公众享有这些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运用到环境保护中。
我国学者已经认识到了环境知情权与环境信息之间的密切联系,认为“环境知情权又称为环境信息权,二者的权利内容相同,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
遗憾的是,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如企业利益、政府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冲突、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冲突等等,利益上的冲突加上现行立法关于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不完善,最终导致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相当薄弱,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并进一步导致公众的环境权遭受侵害。
因此,如何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建设,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是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关键点。
本文以环境信息公开为探究方向,以公众环境知情权为基础,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二、当前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存在的不足
环境信息公开不足往往会导致公众的不满,并造成公众无法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
尽管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第一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胜诉,但是从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實践现状来看,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不足:
第一,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
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也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做得还很不够。
“公众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一般公众无法获取有关建设项目的足够的信息量。
”以某地PX项目为例,某地PX项目何时实施,对环境将出现什么样的负面影响,甚至PX是一种什么样的项目,是否对人体真的存在如传言所说的那种危害,当地政府有关方面始终秘而不宣,讳莫如深,导致民众只能在网络上相互谈论,谣言与真相难辨。
环境信息公开的不足,将严重影响环境评价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并且不利于真相的传播,相反可能会产生很多谣言甚至引起民众的恐慌。
第二,公众意见不受重视。
公众对环境的变化有着最为直观的感受,在一个发育充分的公民社会中,公民的意见是极其重要的。
但是在我国,公众的意见往往不能被有关部门重视,这些意见甚至被以“构建和谐社会”或者“防止群体事件”的名义压制。
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看法、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要求无法得到重视,官方往往认为公众意见缺乏专业性,或者认为公众意见难以协调,或者认为公众意见会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从而否定了公众意见。
由于我国目前并不存在环境信息公益诉讼,且政府信息公开机制落实不严,造成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公众对环境保护提出的意见也很难得到尊重。
第三,缺乏公众参与的平台。
环境影响评价体现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是一个双向交流的过程,有利于集思广益,因此必然需要一个交流和沟通的平台。
我国目前缺乏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主要体现在环境听证会的公众代表性、参与性不够、环境调查的普及面不广等等,因而公众往往寻求唯一的渠道——网络来寻求宣泄,但是这种宣泄也仅仅是单方面的,即公众之间进行交流,而不能真正地与环境决策者或者其他有权的组织和机构实现沟通。
网络可以作为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平台,但是有关部门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限制人们利用网络作为影响环境评价的交流平台。
从制度化和规范的角度来看,环境评价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一大机制是环境听证,但是当前我国环境听证主要存在流于形式等现象,如内定听证参加人、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低等。
这些现象表明,我国当前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方面缺乏一个制度化的平台,导致环境信息公开不畅,并影响了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三、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对策
环境信息公开体现了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满足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同时,环境信息公开还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听证的前提,如果没有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那么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听证等制度也就无法展开。
当前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主要应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
第一,立法保障环境信息公开。
“构建完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公民环境知情权、促进环境保护公共参与的需要”。
笔者认为,为了促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应该从主动公
开和被动公开两个角度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行设计。
所谓的主动公开,是指政府定期向社会提供环境信息,以实现环境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所谓被动公开,是指公民和组织有权向掌握环境信息的部门请求公开某一项或者几项环境信息,作为义务主体,政府部门不能无端拒绝公民和组织的这一请求,否则行政相对人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强制要求其公开相关信息。
上述两种信息公开模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还需要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配合。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实施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行)》,试图对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进行规范,但是该办法在立法层级上仅仅属于部门规章,且是一个试行性的规范,在内容上显得较为简略,法律责任设置过轻,存在诸多不足。
可行的办法是将来制定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公开内容、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实现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第二,重视公众意见。
公众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公众对环境保护发表意见,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
公众对于环境的各种意见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首先应该设置专门的接待人员、投诉信箱等,接受公众的意见;其次,对于公众在公共场合发表的意见和言论应该保持尊重,且需要创造条件让公众批评,将这些批评意见视作发现环境问题的重要线索。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地构建和谐社会,而对于网络删帖以及禁言等行为,事实上已经侵害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且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应予以禁绝。
第三,构建公众参与平台。
环境信息公开需要一个制度化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环境信息得以公开,公众则在该平台上参与环境保护。
有学者认为,“对那些环境影响明显、环境敏感性大、公众反应强烈的建设项目,应该召开座谈会、公众意见听证会、公众监督评议会等,面对面听取公众的意见,直接回答公众的提问,记录公众的合理化建议”。
笔者认为,座谈会、听证会、监督评议会等形式确实是很不错的沟通协商机制,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这些座谈会和听证会等也会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例如在公众代表的组成上、座谈或者听证的结果上难以实现有利于环境改善的结果。
这就需要将这些沟通协商机制制度化、法律化,如对于听证会的代表组成、听证会的程序要利用司法制度予以保障,如引进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确保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对此,笔者认为应将环境行政听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平台性的制度,使公众意见能够在这些平台上得以表达,同时将环境听证、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个发布环境信息的渠道。
这需要做到如下两点:第一,完善行政听证制度。
当前我国行政听证中的积弊应革除,并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利用《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听证制度作为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公众参与的平台;第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在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建设中,应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权交给独立的环境研究专家、法律专家和公众,而不能由政府部门垄断环境影响评价的话语权,更不能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作为理由否定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总之,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如果环境信息不公开,那么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都将被剥夺。
环境信息公开从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是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都存在诸多不足,需
要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注重公众意见,并构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平台,如完善环境听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实现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超,曾玉香.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问题和对策探讨.环境科学与管理.2010(2).
[3]刘超,林亚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选择及其完善——以环境社会学为视角.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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