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合集下载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一、基础信息二、排污信息备注:纳管企业排放总量是以排放口排放浓度来计算。

核定的排放总量是指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排放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本公司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分管经理、总工程师及生产、安环、保卫、设备部、卫生所、经营部、公司办公室、技改部、生产部、运输公司等部门领导组成。

()总指挥:总经理指挥协调公司的应急救援。

()副总指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事故报警、报告、通报情况及事故处置工作的指挥。

总工程师负责对事故原因分析、处理方法和技术支持。

()指挥部成员职责和任务安环部长:协助副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报告、通报情况和事故处置工作。

负责事故现场及扩散区域内监测工作的指挥和防护用品的调配。

保卫科长:负责灭火、治安、警戒、疏散和联络通信工作的指挥;抢救伤员及指导群众疏散。

生产部长: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开停车调度工作的指挥。

查明毒气性质、提出堵漏措施。

设备部长:协助副总指挥负责设备抢险抢修的指挥。

办公室主任:负责事故处理人员的协调,并保证后勤供应。

技改部长:负责对事故的处置方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卫生所长: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对外协作医院。

物资部长:负责厂内抢险物资的供给。

包括现有各库房的物资调动。

经营部长:负责急需抢险物资的供给。

包括临时用到的而厂内各库房没有的物资、设备工具等。

救援专业队的组成与分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都负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的责任。

各专业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主要是担负各类事故的处置。

救援专业队的任务分工如下:()通信联络队:由保卫、安环、办公室、质检部组成,每部人,共人。

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担负各救援专业队之间的联络和对外联系通信任务。

()治安队:由保卫科负责组成,共人。

负责人为保卫科长,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挥群众疏散。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京环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5〕29号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进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范围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结合本市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见附件1)。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相关环境信息,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其环境信息。

二、公开内容(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1.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2.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3.排放浓度(指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企业自行监测包括企业自承担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所开展的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2);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上一年实际排放量)、核定的排放总量(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按许可证核定排放量填报);5.污染物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包括批复和验收文件名称、文号、审批机关及批准时间等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一、哪些企业需要依法披露环境信息?2021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并进一步确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主体∶1.重点排污单位;2.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3.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4.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二、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形式企业环境信息以《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企业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报告编制要求: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报告。

三、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内容披露内容包含:八项信息和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项信息是指:(1) 企业基本信息;(2) 企业环境管理信息;(3) 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4) 二氧化碳排放信息;(5)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6) 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7) 生态环境违法信息;(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四、企业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1)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6)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五、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时间(1)上市公司:《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披露时间要早于公司年报披露时间。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6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6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环保部第31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保部第31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各类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下属的各类事业单位。

二、公开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现场监测报告:环评文件和监测报告均为重要的环境公开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企业事业单位可在其自行维护的网站或环保主管部门公布相关信息。

(二)环境污染物排放信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对外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进行公布。

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口的具体位置等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维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其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四)环境治理改善成效及环保投入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其环境治理改善成效,同时应当公开企业环保投入的情况。

三、公开方式(一)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维护网站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可建立自行维护的网站,公开其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二)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各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站,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环境信息。

(三)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平台应当由环保主管部门设立,并在网站上建立相关信息。

四、信息公开透明制度的建立本办法所述的环境信息,都是涉及公众利益和公众权益保障的重要信息,信息公开的透明和公正性是关系到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问题,应进行制度化建设。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国家法律相关规定,重视信息公开,不得进行任何篡改和删减等行为。

五、信息公开的问责对于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办理相关问责程序,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原则、内容和公开和问责等三个部分组成。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手册,应有尽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精品文档---------------------------------------------------------------------手册,应有尽有----------------------------------------------------------------------------------------------------------------------------------------------------------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
(五)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
4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6.《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easures for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 isclosure of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in 2020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企业应该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3月18日)根据新《环保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制定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环境信息公开标准和公开目录,确定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立“省厅统筹管理、市县分级监管、企业主动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检查,实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信息公开对象全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河南省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辖区内国控、省控、市(县)控企业;(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三、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具体内容以省环保厅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为准。

四、信息公开方式(一)省环保厅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环境信息;(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在本级门户网站中增设专栏,可通过从省平台抓取或镜像数据等方式,及时公开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三)重点排污单位可采取《办法》中列明的其他方式,同步公开单位环境信息。

五、工作安排(一)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根据信息公开对象要求,及时、公平、规范的确定本辖区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于2015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布;应纳入信息公开对象,但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公开的重点排污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进行核查,将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名称及原因随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3月31日前报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二)全省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省环境监控中心依托河南省污染源监控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4月30日前完成平台部署、各重点排污单位用户注册与信息公开界面定制开发。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6月30日前在本级门户网站中增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三)信息公开平台系统培训平台建设完成后立即开展平台试运行,省环境监控中心和平台建设运维单位于5月31日前通过视频会议、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各级环保部门和首批重点排污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掌握信息公开平台使用规程。

(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录入纳入首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于6月30日前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省环境监控中心制定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详细内容,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及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后,立即组织辖区纳入名录的单位按照省环保厅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梳理相关公开信息,并在全省信息公开平台培训后,组织填报。

平台投入运行后,省环境监控中心及平台运维公司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平台管理及问题解答,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公开数据备份等工作,防范非法修改、非法篡改公开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

(五)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考核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分级监督检查管理,履行《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省环境监控中心日常动态监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状况,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项检查,并开展不定期抽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检查情况。

省环保厅制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每年12月份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落实《办法》,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及通报,强化工作绩效管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制定辖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六、具体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新《环保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高度重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以贯彻执行新法新规为契机,通过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强化企业环境责任主体意识,提高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的自觉性,维护公众依法享有的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