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三篇

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三篇篇一: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一、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介定问题第一种情形,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情形,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种情形,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二、销售地下车库涉及的税金(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而,个人销售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的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六)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项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
背景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车辆拥有量不断增加,给城市交通和停车问题带来了巨大挑战。
面对日益紧张的停车资源,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如何合理处理车位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方案一:地下停车库建设
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地下停车库的建设,提供充足的停车位给业主使用。
地下停车库可以有效利用地下空间,不占用地表绿地,并且可以提供有序和安全的停车环境。
根据项目规模和业主需求,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并确保车位布局合理,方便进出车辆。
方案二:共享停车
当地下停车位不足或者经济考虑不予建设地下停车库时,可以考虑引入共享停车的理念。
通过与周边停车场、停车位合作,为业主提供停车位,维护一
个共享停车位的数据库,方便业主查询和预定。
在业主停车需求集中的时段,可通过调度系统合理安排车位的
使用,提高停车位利用率。
方案三:优先配套停车位
在销售房屋时,将停车位作为优先配套条件之一,为购买房产
的业主提供固定数量的停车位。
通过提高停车位的配套率,可以有效吸引购房者和加强房产的
竞争力。
,还可以根据楼栋和房屋面积等因素,合理分配停车位的数量。
结论
房地产企业在处理车位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地下停车库建设、
共享停车和优先配套停车位等方案。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可以为
业主提供便利的停车环境,提升房地产项目的竞争力。
以上关于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的建议,希望能为相关企
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简版修正

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摘要--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车位成为了一个紧缺资源。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合理地安排和处理车位问题,不仅关系到居民的居住质量,也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车位规划--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阶段,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地规划车位。
需要考虑项目的规模和居住人口的数量,以确定总体的车位需求量。
需要考虑项目周边道路交通的情况,确保车辆的出入便利。
还需要考虑停车场的布局和设计,确保车位的利用率和效率。
在规划车位时,房地产企业应积极与交通部门和相关部门合作,充分考虑城市交通发展的整体规划。
二、车位配比--在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阶段,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户型、面积和定价,合理地进行车位的配比。
一般来说,大面积的住宅项目需要提供更多的车位,而小面积的住宅项目则可以适当减少车位的配比。
还需要考虑到居民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用车需求,提供一定数量的访客车位和残疾人车位。
在进行车位配比时,房地产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合理,满足市场需求。
三、车位管理--在房地产项目的运营阶段,房地产企业需要加强对车位的管理,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车位的使用规则和费用标准。
需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还需要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如使用智能停车系统和在线预订停车位等。
在进行车位管理时,房地产企业应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的做法,不断改进和创新,提升停车服务的质量和用户体验。
四、车位共享--在房地产企业的不同项目之间,可以考虑车位的共享利用。
通过建立统一的车位管理平台,可以实现车位资源的灵活调配和有效利用。
还可以考虑与周边社区、商业区和单位合作,共享车位资源,提供更多的停车选择。
在进行车位共享时,房地产企业应注重与相关方的合作和协商,明确权益分配和责任保障,确保共享车位的顺利实施。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产品一般都有地下车库,这部分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长期以来存在会计核算、涉税处理方面的争议。
01成本分摊的会计处理依据《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17号)中对于成本分摊问题做过这样的描述: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发生的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照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项目中的住宅、商铺、写字楼都共同负担了土地成本,因此必须分摊,但地下车位是否负担了土地成本?有人讲地下车位也是建在土地之上,但这并不是理由。
真实的原因应追溯到土地成本的构成原则。
02容积率是土地成本归集的内在因素土地出让金的计算通常同很多因素有关联,如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还有土地容积率。
容积率决定了未来土地上可以建设的房屋面积,直接影响开发商的收益,因此土地如果调整容积率,也必然涉及出让金补缴。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03地下车库(位)是否影响容积率?根据上述分析,地下车库(位)如果影响容积率,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如果未影响容积率,不应当分摊土地成本。
关于这个问题,各地政府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可能有差异,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并未将地下车库(位)面积计入容积率。
所以,地下车库(位)面积通常属于总建筑面积,但不属于计容面积。
关于这个问题,在企业规划审批中可以清晰区分。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地下车库(位)不计入计容面积,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如果计入计容面积,应当分摊土地成本。
当然,还要考虑地下车库(位)如为同时符合会计与税收定义的公共配套,则不涉及成本单独分摊问题;如为可售资产,应作为单独成本对象,分摊对应成本。
产权车位预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车位预售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销售产权车位的行为。
第三条产权车位预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产权车位预售活动应当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车位预售条件第五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产权车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已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四)已确定车位销售价格,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五)已制定车位销售方案,包括销售方式、销售对象、销售时间、销售价格等;(六)已建立车位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七)已设立车位销售专责机构,配备专责人员。
第六条产权车位预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车位的位置、数量、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二)车位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三)车位交付时间及交付条件;(四)车位产权登记手续及产权证办理时间;(五)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标准;(六)车位销售优惠政策及限制条件;(七)车位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章产权车位预售管理第七条开发企业进行产权车位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开发企业。
第九条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向社会公布预售方案,接受购房人咨询和购买。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预售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变更销售价格、销售对象、销售时间等。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销售产权车位,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书面销售合同。
第十二条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车位的位置、数量、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二)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三)交付时间及交付条件;(四)产权登记手续及产权证办理时间;(五)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标准;(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房产经纪车位销售管理办法

房产经纪车位销售管理办法一、背景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城市中的车辆数量也在迅速增长。
而城市中停车位的供给则明显不足,因此车位的销售需求也愈发增强。
房产经纪车位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房产经纪车位销售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和经纪机构乱象,同时提高整个行业自律和服务水平。
二、销售管理办法1. 责任单位和部门房产经纪车位销售的监督管理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负责。
对房产经纪车位销售提供监管和行业规范等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查处。
2. 经纪机构备案房产经纪车位销售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备案费用,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房产经纪车位销售业务。
未经备案或超范围从事车位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被依法注销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从事房产经纪车位销售业务。
3. 信息公示房产经纪车位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真实地发布房屋车位销售市场信息,不得散布虚假、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租赁权情况,以及车位所在的建筑物的产权和权属情况等信息。
4. 价格公示房产经纪车位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公开、透明地公示车位的价格、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捆绑销售费用、附加费用或其他任何费用。
不得在推介、销售过程中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搭售或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信用评价房产经纪车位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存款风险保障、违法处理和诚信经营记录等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经纪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6. 职业培训房产经纪车位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职业培训,并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销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和考核,并对违反销售管理办法的从业人员进行惩罚。
三、总结房产经纪车位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了房产经纪车位销售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透明、公正、权益保障的购车位服务。
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简洁范本

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房地产企业关于车位的处理引言车位的分配原则在进行车位分配时,房地产企业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公平公正,满足不同业主的需求。
1. 业主购房顺序原则:按照购房的先后顺序进行车位的分配,先购房的业主享有优先选择车位的权利。
2. 居住面积原则:根据业主的居住面积大小,给予相应比例的车位资源。
面积较大的业主可以获得更多的车位权益。
3. 家庭车辆数量原则:考虑到部分业主可能拥有多辆车,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车位分配时给予适当的调整。
4. 残疾人和特殊群体优先原则: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用车需求,应将他们的车位需求放在优先考虑。
车位的管理和维护除了车位的分配,房地产企业还应负责车位的管理和维护,以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和服务。
1. 定期检查和维护车位设施:房地产企业应定期对停车场进行检查,确保车位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如有损坏或需要维修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2. 建立车位管理规章制度:房地产企业可以制定车位使用规章制度,明确车位使用的时间、限制条件和临时使用规定,以维持停车秩序和避免纠纷。
3. 提供车位预约和共享服务:通过互联网技术,房地产企业可以提供车位预约和共享服务,在高峰时段充分利用空闲车位,提高车位使用效率。
4. 加强车位安全管理:通过安装监控设备和加强巡逻,保障车位的安全性,避免车辆被盗或破坏的情况发生。
激励业主减少车辆数量为了减少车位需求和缓解交通压力,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鼓励业主减少车辆数量。
1. 提供优惠购买公共交通卡:房地产企业可以与当地公共交通部门合作,给予购房业主优惠购买公共交通卡的机会,以鼓励他们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2. 增加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停放点:在房地产项目周边增加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的停放点,方便业主骑行出行,减少私家车的使用。
3. 提供电动车充电桩设施:随着电动车的普及,房地产企业可以提供电动车充电桩设施,方便业主使用电动车,减少汽车排放和空气污染。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房地产企业是涉税事项最多的行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住宅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建设地下车库.那么地下的车库的成本如何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尤其是一些产权并不明确的地下车库,在涉税方面又应如何处理,都是在实务当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本文从地下车库的不同类型,分析其在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上的不同点,以及在涉税事项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车库和停车位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开发商开发项目必备配套设施。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严格地说,此种表述并不是准确的法律语言,因为在小区内,车库可以分为地下车库与地上车库。
如果开发商独立兴建地上车库,既可能是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建筑物,又可能是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建造的,所以其归属就有可能在法律上确定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共有。
从这一点而言,地上车库有别于地下车库。
就地下车库而言,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的,它既不是在开发商的土地上建造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的,因而其归属常引发争议.在法律界也有着较为广泛的争议,在此我们并不去讨论.但对于车库成本如何分摊及涉税处理,我们首先要清楚车库的性质。
一、地下车库的分类首先,根据建造的目的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分为两类;(一)是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空间,后期可供停车的场地,我们暂且称之为无产权车位。
这种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类,(1)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
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无权出售;(2)是测绘报告中明确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即不属于可售面积),同时也不属于人防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未明确车位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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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出租一、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介定问题第一种情形,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情形,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种情形,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二、销售地下车库涉及的税金(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而,个人销售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的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六)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项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三、出租地下车库房产税如何缴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文件的规定: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的规定:(六)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按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四、房产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一次性收费如何纳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
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针对转让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贵公司应缴纳以下税款:1.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为取得的租赁收入。
2.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此规定,地下车库属于房产范畴,应当征收房产税。
对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
车位租赁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深圳实行过渡期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4.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车位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当按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按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印花税。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五、一次性收取地下车位租金涉税操作要点(一)、签定合同1.地下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位经核实原属“人防工程”,但国家有相关规定“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既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得出售产权,但可出租车位,收入归投资人所有。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也就是说,法律只能保护您对这个车库拥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3、明确约定租金及其支付方式1)乙方需在签定本合同时将车位租赁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收取费用后,不再退费。
2)乙方承租停车位的租金为每一车位每年人民币元[车位租赁费一次性收费金额/租赁期限(20年)].3)如果业主不愿意买车位,开发商也不能随便将车位出售给小区以外的车辆,“除非该小区的地下车库直接连接小区外的路面,否则业主完全有理由不让小区以外的车辆驶进小区的地面道路,因为小区的地面道路属于共有部位。
”(二)、收入确认1、营业税收入确认旧政:对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内所有租赁费收入的,属于预收性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而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新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采用长期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方式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租金收入,提前收取的在实际收取租金当期确认租金收入。
2、房产税收入确认对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一次性取得的若干年的租赁收入应按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都是一次性通过成本对象或公共配套设施转入销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三)、开具发票销售地下停车位开具发票分两种情况:1、销售永久使用权的,视同商品房销售,应开具《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
2、销售临时使用权的,视同服务业中租赁行为,应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税务沟通产权若不属于开发商,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一般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缴纳房产税。
具体执行中还要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贵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有利的纳税方式。
同时,注意规避纳税风险,以免除不必要的税务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次性收取地下车位租金,纳税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税收政策。
其前提应是在合理和不违法的情况下,合理节税,减轻税收负担,在维护贵公司正当、合法的经济权益的同时,注意规避纳税风险,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