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登记的房地权利四、登记基本单元五、房地登记事务分工六、房地登记信息系统和房地权属登记簿七、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八、登记的法定文字第二章一般规定一、登记程序概述二、申请三、受理四、复核五、审定、记载、公示六、制证、发证七、移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立卷归档八、申请登记文件九、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十、登记申请的撤回十一、更正登记十二、异议登记十三、撤销登记十四、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登记十五、换发、补发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十六、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有效期十七、建立登记疑难案件会审制度十八、文书第三章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二)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登记(三)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登记(四)共用宗地的土地分摊问题(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二、房地产转移登记(一)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二)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四)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五)房地产交换的转移登记(六)房地产赠与的转移登记(七)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八)以房抵债的转移登记(九)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十)因企业分立、合并的转移登记(十一)接管房屋的转移登记(十二)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的转移登记(十三)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十四)房地产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十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转移登记(十六)因增减共有人的转移登记(十七)因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十八)审核内容(十九)核准登记三、房地产变更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变更登记(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三)地名改变的变更登记(四)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五)房地产共有关系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六)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七)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八)房屋合并的变更登记(九)审核内容(十)核准登记四、房地产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三)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四)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地权利终止的注销登记(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房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一、预售登记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三、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四、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五、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六、以购买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七、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八、审核内容九、核准登记第四节房、地两证记载不一致的问题第四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登记一、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三、集体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四、集体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登记二、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2009]23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2009]238号局系统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建设、设计、测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审批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制图标准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绘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施工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二、技术经济指标测算标准设计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计算设计方案建筑面积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有关容积率指标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三、施工总平面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注规划总用地面积、界内使用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强制性规划指标,住宅建设项目应标注以下套型建筑面积所占比重。
对于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分别标注整体规划地块的规划指标和分期建设范围内的规划指标。
对于居住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套公建的项目名称、位置和规模。
设计单位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绿地布局图设计要求,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注各类绿地的范围和面积。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规建字〔2009〕58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的通知规建字〔2009〕584号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设计单位、各测绘单位、各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经2009年7月16日第9次局长业务会研究,予以通过。
现将《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2009年09月01日附件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优化城市景观,结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除大型商业、工业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规则要求。
第三条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
天津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算1/2面积
不计算面积
20
阳台
十八
二十四、6
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21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
十九
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2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
二十
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其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
19
室外楼梯
十七
二十四、7
有永久性顶盖的,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无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不计算面积。
序号
工程性质
或部位
条文
编码
2008预算基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4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十三
二十四、4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15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
十四
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23
幕 墙
二十一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
保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料
二十二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5
建筑物通道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0.10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2.0.11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12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滨海新区建筑面积测算技术规则

滨海新区建筑面积测算技术规则(试行)1总则1.1 为规范建筑面积测算工作,统一建筑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房屋销售、不动产登记等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2.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 1 —2.5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6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7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8 屋面层: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的楼层。
2.9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层高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10 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11 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12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13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1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2.15 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地籍【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籍[2007]26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3.29【实施日期】2007.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269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1.总则1.1. 目的、依据1.2. 概念、分类1.3. 适用范围1.4. 统一登记制度1.5. 职权分工1.6. 土地登记簿1.7. 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关系1.8. 土地登记的基本单位1.9. 土地证书的种类1.10. 登记费用1.11. 登记人员管理1.12. 信息系统管理2. 土地登记程序2.1. 土地登记申请2.1.1. 概念2.1.2. 申请受理程序2.1.3. 申请人一般要求2.1.4. 申请人2.1.5. 申请时限2.1.6.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2.1.7. 申请条件审查2.1.8. 申请的受理2.2. 地籍调查2.2.1. 依据2.2.2. 坐标系2.2.3.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2.2.4. 宗地划分2.2.5. 地籍勘丈方法2.2.6. 指界2.2.7. 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 2.3. 权属审核2.3.1. 概念2.3.2. 权属审核应达到的标准 2.3.3. 不予登记的情形2.3.4. 权属审核的内容2.3.5. 权属审核的程序2.3.6. 权属审核的办理时限 2.4. 注册登记2.4.1. 概念2.4.2. 依据2.4.3. 内容2.4.4. 土地登记簿2.4.5. 土地证书的字头2.4.6. 注册登记的办理时限 2.4.7. 登记日的确定2.5. 颁发或注记土地证书2.5.1. 证书发放对象2.5.2. 缮证2.5.3. 核证2.5.4. 核发证书2.5.5. 办理时限2.6. 公告2.7. 复查3. 初始土地登记3.1. 概念3.2. 程序3.3. 初始登记的效力3.4. 工作要求3.4.1. 复查3.4.2. 注册登记3.4.3. 核发或注记土地证书4. 设定土地登记4.1.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1.1. 概念4.1.2. 申请人4.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1.4. 审查要点4.2.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2.1. 概念4.2.2. 申请人4.2.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4.2.4. 审查要点4.3. 填海造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3.1. 概念4.3.2. 申请人4.3.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3.4. 审查要点4.4.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4.1. 概念4.4.2. 申请人4.4.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4.4. 审查要点4.5.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5.1. 概念4.5.2. 申请人4.5.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5.4. 审查要点4.6.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6.1. 概念4.6.2. 申请人4.6.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6.4. 审查要点4.7.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7.1. 概念4.7.2. 申请人4.7.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4.7.4. 审查要点4.8. 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4.8.1. 概念4.8.2. 申请人4.8.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4.8.4. 审查要点4.9. 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9.1. 概念4.9.2.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9.3.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9.4.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9.5. 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10.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4.10.1. 概念4.10.2. 申请人4.10.3. 应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4.10.4. 审查要点4.11.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4.11.1. 概念4.11.2. 申请人4.1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4.11.4. 审查要点5. 变更土地登记5.1.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5.1.1. 概念5.1.2. 申请人5.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5.1.4. 审查要点5.2.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5.2.1. 概念5.2.2. 申请人5.2.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5.2.4. 审查要点5.3. 出让、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5.3.1. 概念5.3.2. 申请人5.3.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5.3.4. 审查要点5.4.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4.1. 概念5.4.2. 申请人5.4.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325.4.4. 审查要点5.5.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5.5.1. 概念5.5.2. 申请人5.5.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5.5.4. 审查要点5.6.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5.6.1.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5.6.2. 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5.6.3. 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7. 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5.7.1. 概念5.7.2. 申请人5.7.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5.7.4. 审查要点5.8. 土地使用权出租变更登记5.8.1. 概念5.8.2. 申请人5.8.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36 5.8.4. 审查要点5.9. 名称变更登记5.9.1. 概念5.9.2. 申请人5.9.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5.9.4. 审查要点5.10. 地址变更登记5.10.1. 概念5.10.2. 申请人5.10.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10.4. 审查要点5.11.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5.11.1. 概念5.11.2. 申请人5.1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5.11.4. 审查要点6. 土地注销登记6.1. 依申请土地注销登记6.1.1. 概念6.1.2. 申请人6.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6.1.4. 审查要点6.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土地注销登记 6.2.1. 概念6.2.2. 申请人6.2.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6.2.4. 审查要点7. 其他登记7.1. 更正登记7.1.1. 概念7.1.2. 申请人7.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7.1.4. 审查要点7.2. 地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登记7.2.1. 概念7.2.2. 申请人7.2.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7.2.4. 审查要点7.3. 土地查封登记7.3.1. 概念7.3.2. 申请人7.3.3. 应提交的证明及其他文件7.3.4. 审查要点7.4. 补发土地证书7.4.1. 概念7.4.2. 申请人7.4.3. 应提交的证明及其他文件7.4.4. 审查要点7.5. 换发土地证书7.5.1. 概念7.5.2. 申请人7.5.3. 应提交的证明及其他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产测绘涉及施工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测函字〔2018〕973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产测绘涉及施工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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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产测绘涉及施工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测函字〔2018〕973号
各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天津八条”关于为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精神,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要求,现对房产测绘所依据的施工图纸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委托单位委托房产测绘时,2018年8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及2018年8月1日后进行变更的项目,提交的建筑施工图应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专用章和委托单位确认公章;2018年8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涉及变更的项目仍按《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的通知》(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10月2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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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古建筑及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1.0.3新建房屋面积计算依据的房屋建筑施工图纸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 术语2.0.1 房屋:具有承重支柱(墙),有上盖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3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栏杆等。
2.0.4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室内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5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6 地上层数:即房屋的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0.00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层数。
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
2.0.7地下层数: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的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
2.0.8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2.0.9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10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风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
2.0.11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12阁楼:是指位于斜面结构屋顶层,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
2.0.13过街楼:是指跨越街道,连接街道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14骑楼:是指建在道路旁,底层是行人道的楼房或底层用做街巷、道路通行部分的房屋。
2.0.15露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及露天平台。
2.0.16 檐廊:房屋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无柱的通道。
2.0.17挑廊: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上盖的外走廊。
2.0.18 门廊:房屋门前突出的有上盖,有支柱支撑的进出通道。
2.0.19门斗:房屋门前突出的有上盖,有墙体支撑的进出通道。
2.0.20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3.0.1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墙(无外墙时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0.3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0.4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0.5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3.0.6房屋面积测算以“幢”为单位。
1 独立的房屋为一幢。
2 多功能综合楼,其主楼和裙楼为一幢。
3 设计为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房屋为一幢。
4 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以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5 仅以架空层相连接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6 由裙房连接的有独立出入口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7 房屋建成后又扩建、改建并形成整体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无论其结构与原房屋是否相同,均为一幢。
3.0.7房屋面积测算要求:房屋面积前置测算按照房屋建筑施工图计算,房屋面积测算按照实测尺寸和与房屋现状相符的建筑施工图计算。
面积测算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边长以米为单位,取至0.001,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取至0.000001。
1 房屋边长测量的精度要求:Δ允≤±(0.028+0.0014D)(3.0.7-1)式中D——房屋的边长,以米为单位。
表3.0.7-1 房屋边长丈量的允许误差: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Δ允≤±(0.04S+0. 002S)(3.0.7-2)式中S——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表3.0.7-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允许误差: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4.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4.1.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1.2房屋内的夹层、技术层、避难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1.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大厅、门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大厅、门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4.1.4楼梯间、室内楼梯、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4.1.5屋面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6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电缆防爆波井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有柱(不含独立柱)门廊,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2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视为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3有柱的(不含独立柱、单排柱)车棚、货棚等,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4架空层层高大于2.20米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伸缩缝与室内相通且相通部分的长度大于等于3米,相通部分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4.1.16玻璃幕墙或其它材料幕墙等直接作为房屋外围护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在同一面墙中,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外围水平投影为准计算。
4.1.17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高度2.20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4.2.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2独立柱、单排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3未封闭阳台,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大于等于未封闭阳台外围,按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层阳台下方,与一层室内相通有围护结构不封闭的部分,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4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5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4.3.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技术层、避难层及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3.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
4.3.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3.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未封闭阳台、走廊:1 无上盖;2 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层高;3 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小于底板水平投影范围。
4.3.5露台、屋面上的装饰性建筑、花园、泳池等。
4.3.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4.3.7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4.3.8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上盖建造的房屋。
4.3.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4.3.10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
4.3.11与室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檐廊。
4.3.12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
4.3.13楼梯间已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5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组成及计算5.0.1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0.2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1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的面积计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饰厚度、隔音板厚度,外墙内保温层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5.0.3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与外墙及套与共用建筑空间的分隔墙部分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5.0.4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是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
6 房屋墙体的归属及计算6.0.1共用建筑空间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墙体中线为界,划定其归属。
6.0.2房屋外墙,套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归属与计算:按套与套之间分隔墙厚度的一半为基准厚度,房屋外墙、套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厚度等于或大于2倍基准厚度,取基准厚度的墙体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其余部分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若房屋外墙、套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厚度小于2倍基准厚度,以墙体中线为界,划定其归属。
6.0.3楼层局部无墙体的部分,其墙体厚度按照本层相邻墙体厚度确认。
6.0.4房屋外墙全部为玻璃幕墙的,以楼板外沿至玻璃幕墙外表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局部为玻璃幕墙的,其墙体厚度按照本层或相邻层外墙的厚度确定。
金属幕墙或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计算。
6.0.5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应分别计算。
6.0.6房屋外墙厚度包含外保温层厚度。
7房屋共用建筑面积计算7.1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内容与计算方法7.1.1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内容:1 建在幢内,为整幢服务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不含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