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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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自2006年11月我省启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以来,经过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省政府决定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在全省全面推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组织参保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实抓好。

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户保险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农户的参保积极性。

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要做好农村住房基数核查工作,动态掌握农村住房情况,确保应保尽保。

要排出工作进度,组织做好农户续保、参保工作,确保在每年汛期到来前基本完成承保任务。

二、完善风险区域划分。

综合考虑近年来我省气候变化情况和试点期间的实际赔付率,舟山从一类风险区调整为二类风险区,保费标准、财政补助分担按照二类风险区执行。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继续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各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各项日常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测算并落实好年度财政补贴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倒房纠纷裁定工作。

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网络,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浙政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省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一)保险主体和对象。

保险主体为全省范围内具有浙江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

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

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风险区域划分。

按照风险系数将全省划分为两大风险区域:一类风险区域为温州、台州、舟山、丽水等4个市;二类风险区域为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衢州、金华等7个市。

(三)保险责任。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

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

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四)保费标准。

一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费5元,省财政补助4元,市、县财政补助6元;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县财政补助4元。

(五)赔付标准。

根据我省农户住房现状,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我省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各乡镇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确保农民群众的住房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现向各乡镇政府发出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参保率
各乡镇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宣传工作,向广大农民群众普及农村住房保险的政策法规、保险范围、保险标准等相关知识,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和保险认知度。

同时,要通过宣传方式,引导农民积极参保,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户都能及时参与。

二、加强组织,确保保险实施
各乡镇政府应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住房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汇报参保数据,确保保险费用足额到位。

同时,要建立健全保险理赔制度,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及时收到赔付。

三、加强监管,确保保险安全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住房保险的监管工作,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要严格落实保险公司的备案程序,及时报送参保数据和赔付数据。

同时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
经营。

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通知要求,确保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成功实施。

同时,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为农民群众的住房保险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

若有问题需要咨询,请及时联系我们。

谢谢!
特此通知。

xxx年xx月xx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粤府办[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有关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则要求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按市场化运作。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推进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实施内容(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是具有我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每户每年10000元,具体赔偿金额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等级确定。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

按照不同地区确定差异化保费,由农户和财政共同承担。

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

具体费率、保费如下:1.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江门恩平市)年费率为0.56‰,每户每年保费5.6元,由农户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农户承担比例不得高于年保费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2.其他地区年费率为0.83‰,每户每年保费8.3元,由农户自负2元,省财政承担4元,市、县级财政承担2.3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3.各地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当地农户的保障程度和补助标准;对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等难以支付保费的困难农户,可对其自负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农村灾害救助方式,完善农村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内外开展农村住房保险的经验和做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服务要求高,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农村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协调,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展农村抗灾救灾途径,完善抵御风险机制,健全农村保障体系,有效促进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工作目标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全市参保率2013年力争达到30%以上;2014年力争达到50%以上;2015年力争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有关要求,结合本地财力情况研究制定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管理制度、划拨方式。

重点优抚对象、散居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各区市县民政局统一投保,由县级政府进行全额补贴。

四、加强理赔服务出险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过村、乡级农保员向县级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查勘现场,案件材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付款到农户账上。

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乡级事故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

五、强化工作保障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保险工作副市长任组长,联系保险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绩效办、市督查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联系保险工作副秘书长任主任、中国人保财险XX市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具体负责农村住房保险有关工作。

最新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最新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16〕4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财政局,延安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33号),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发展,扩大农村住房保险保障责任,逐步构建我省巨灾保险制度,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能力,现将《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以农村住房保险为基础构建我省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帮助农村受灾居民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33号)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通过财政保险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保,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村住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市场运作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确保保险公司的独立正常运营。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与承办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村住房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户参加农村住房保险。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朝政办发〔2014〕82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4〕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3日朝阳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完善救灾保障机制,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抗灾和重建能力,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减办〔20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目标坚持政府引导、自助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按市场化运作。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推进开展农村住房保险,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力争3年内实现全市易遭灾侵害地区住房保险全覆盖。

二、实施办法(一)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为我市范围内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

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二)保险责任。

原则上包括洪涝、台风、风雹、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损。

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房屋倒损的裁定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三)保费标准。

保险费采取政府补贴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方式缴纳,每户农户每年保费20元,保险期为1年。

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五保户的保费由县级政府全额承担,其中一户多宅的,政府只补助一宅的住房保险。

有房屋在农村的城镇居民和农业户籍有多处房屋的农户,亦可参加本保险,收费标准和保险保障与其他农户相同,保费自理。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办〔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民政局、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制定的《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2016年11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对象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闽政办〔2016〕161号规定的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执行,健全和完善实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扎实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县级民政、财政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审核确定保险对象的范围和保险户数(人数),规范保险责任和承保方式。

二、保费分担和理赔标准(一)基础保险1.省级基础保险。

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的农房保险,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人保财险公司应按年度核实确认当年农房保险的参保户数(人数)。

全省所有农户房屋因灾受损均可享有基础保险理赔,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1万元。

2.市级补充保险。

市级补充保险的实施,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和农房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08〕244号)精神,与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同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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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农村灾害救助方式,完善农村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4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xx府办函〔2013〕8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华府办函〔201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市场运作”原则,逐步推广农村住房保险,健全农村保险体系。

二、目标任务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全镇参保率2014年力争达50%以上;2015年力争达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承保单位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市财保公司”)等符合开办此项业务条件的保险公司承办。

四、保险方案
1、保险对象。

为华蓥市农户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及室内财产。

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危房不在保险范围内。

房屋是指房屋主体,不包括围墙、院门、车库、厕所、杂物间、简易搭盖等。

室内财产是指室内粮食、家用电器、衣物及床上用品、家具及农具。

2、缴费标准。

保险费30元/户(财政补贴10元/户,农户自交20元/户);xx市重点优抚对象,散居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由市民政局统一投保,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市政府全额补助。

3、保险金额。

最高3.1万元。

其中每户房屋保险金额为2万元;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1万元(粮食4000元,家用电器1000元,衣物及床上用品2000元,家具及农具3000元);房屋全部毁损或全部垮塌每户生活补贴1000元。

4、保险责任。

一是火灾、爆炸;二是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是飞行物体及空中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5、赔偿处理。

出险后,被保险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和保护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过村、镇农保员向“市财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查勘现场,案件资料齐备的7个工作日内付款到农户账上;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乡级事故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发生保险事故时,房屋全损时最高赔偿限额为相应结构的房屋保险金额;部分损失时按房屋的实际损失程度核定赔偿。

室内财产在分项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房屋每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室内财产每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

五、工作流程
1、宣传发动:各村(社区)确定农房险代办员,并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鼓励农户投保。

2、填写投保分户清册并收取农户自交部分的保险费:由各村(社区)填写投保分户清册(包括:投保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并收取保险费。

3、镇劳保所汇总投保分户清册及保险费:由劳保所工作人员每个月将各村(社区)的投保分户清册收集汇总,编制成电子文档,并汇总全镇保险费,存入“市财保公司”,并将打印出纸质文档加盖乡镇公章上交保险公司三农保险部存档。

4、保险公司出单:保险公司根据乡镇上交的投保分户清册和保险费出具乡镇保险单。

5、发放保险凭证:由镇劳保所统一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凭证,并缮写发放到农户手中(收取保费时填写或保单签发后缮写发放均可)。

6、投保公示:将已签发的保单、保险条款及承保清单张贴在镇、村的公示栏,照相后将相片上交保险公司存档。

六、激励措施
1、工作经费。

由“市财保公司”根据乡镇实际投保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乡镇组织经费和村级代办人员代办费。

2、考核奖励。

设立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单项奖,年终按完成进度进行考核排名,考核时间截止2014年12月30日。

对前三名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现金1000元;第二名奖励现金800元;第三名奖励现金500元。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村(社区)给予罚款500元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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