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制度(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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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苏政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部署,现就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构筑农村四条保障线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制度创新、提高水平,在先行试点基础上,用四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农保基金。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进入老年后享有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坚持新农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基金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安排的原则,逐步形成新农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制度框架。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全文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全文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全文《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费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及对本中心相关业务股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机关内部设置的稽核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三条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以及本中心相关股室都属于稽核范围。

第二章稽核内容第四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条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七条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

第八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第九条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费及个人账户情况。

第十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支付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有关条件有无变化,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补助费等行为。

第十二条上级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三章稽核工作计划第十三条稽核检查机构按照下达的工作任务(稽核单位数、人数、内容、重点),根据上年度缴费基数汇总、分析,结合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的方式,从解决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入手,确定稽核对象,提交稽核工作计划(计划包括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稽核程序和稽核办法第十四条实施稽核工作时,应提前三日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送达稽核对象,告知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的日期、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执行稽核公务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身份。

社会保险稽核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稽核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稽核规章制度社会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社会福利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其中涵盖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保障劳动者的社会福利是国家的职责之一,因此,各级政府都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它的有效实施。

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人员流动性和复杂的管理程序等,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也经常发生违法行为。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实施,各级政府都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稽核规章制度。

下面将对其具体进行说明:一、社会保险稽核的概念及意义社会保险稽核是指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组织通过核查相关的社会保险记录、统计数据和资料等,来确认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处的过程。

社会保险稽核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保障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透明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的建立在我国,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

在随后的十几年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得以大力加强和完善。

我国政府致力于完善社会保险稽核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稽核机制,制定社会保险稽核规章制度。

政府建立社会保险稽核的一系列规定,意在提高社会保险操作的透明性,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实施。

三、社会保险稽核规章制度为确保社会保险稽核的公正有效实施,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审核标准:社会保险稽核的核查标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并且要遵循稽核程序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稽核结果必须是唯一正确的结果。

2. 稽核通知:社会保险稽核部门需要提前通知被审核企业、机构或个人,告知他们稽核对象、稽核方式、稽核时间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等。

3. 稽核流程:社会保险稽核主要包括现场稽核、资料比对、调阅数据、访谈等环节。

稽核人员应正确完成每项稽核工作,做到一次稽核到位,效率高。

4. 稽核结论:稽核人员应根据实地和文件调查的结果,形成科学、准确、客观的稽核结论。

社保稽核内控实施方案

社保稽核内控实施方案

社保稽核内控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保稽核工作变得日益重要。

社保稽核是指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对,以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而社保稽核内控实施方案是企业内部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流程,旨在规范和优化社保稽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稽核质量。

二、内控目标。

1. 确保社保费用的准确缴纳,杜绝漏缴、少缴、错缴等情况的发生。

2. 提高社保稽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社保费用的风险。

3.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社保稽核工作中的风险和问题。

三、内控措施。

1. 建立完善的社保稽核制度和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限,规范操作步骤和处理流程。

2. 强化信息系统的支持,实现社保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3. 加强对社保稽核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稽核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自查和内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四、内控效果。

1. 社保费用的准确缴纳率明显提高,漏缴、少缴、错缴等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2. 社保稽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得到显著提升,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财务成本。

3. 内部控制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有效防范了社保稽核工作中的各类风险和问题。

五、结语。

社保稽核内控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和优化社保稽核工作,才能有效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局面。

希望各位同事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社保稽核内控实施方案,共同维护好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制度

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制度

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是指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合规和有效。

第三条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稽核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养老保险稽核对象包括:(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待遇支付等情况;(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缴费行为;(四)其他涉及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养老保险稽核内容包括:(一)基金筹集的合规性、完整性;(二)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三)待遇支付的合规性、准确性;(四)业务经办规范性和效率;(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三章稽核方法和程序第七条养老保险稽核可以采取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专项稽核、全面稽核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养老保险稽核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报告、整改和跟踪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确定稽核对象、内容、时间、人员和方法等;(二)实施阶段:按照稽核计划进行实地调查、查阅资料、询问了解等;(三)报告阶段:整理稽核资料,形成稽核报告;(四)整改阶段:被稽核对象根据稽核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五)跟踪阶段: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四章稽核人员和权限第九条养老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意识;(四)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养老保险稽核人员享有以下权限:(一)查阅与养老保险基金相关的资料、文件;(二)询问与养老保险基金相关的单位、个人;(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相关的资料、文件;(四)对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拍照、取证等;(五)其他必要的权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苏人保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就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由各地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手续。

2014年7月1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方式,严格按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中,曾缴纳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并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待其后延缴费满15年后再向后延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补充养老金的余额予以返回。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四、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不再适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3年11月以来,我省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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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苏劳社农管[2001]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农管[2001]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格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经广泛征求各地农保机构的意见,现将《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于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报送稽核工作进展情况。

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
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

一、稽核的主要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业务稽核和财务稽核。

(一)业务稽核
业务稽核分为程序稽核、单证稽核和标准稽核。

1.程序稽核
(1)投保登记程序
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民办发[1993]1号)有关规定,稽核县、乡经办机构填写的《编号单位编码表》,《缴费单位编码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等有关表、证、卡、册中编号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2)缴费程序
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阶段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的通知》(民社险函[1993]5号)等有关规定,稽核《缴费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的填写以及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上解县级经办机构的情况。

各级经办机构收到上解保险费后按规定开具《收款收据》;县管理处应为被保险人建立
个人帐户,由业务人员填写《缴费记录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稽核人员应在《缴费记录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上盖审核印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由县管理处统一编号发放。

(3)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被保险人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规定填写《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单》、《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按规定办理保险编号的保留、新增、变更、注销等手续,保留、更改或注销《缴费证》和《缴费记录卡》。

(4)退出保险程序
按民政部《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4]39号)要求办理退保手续。

退保人员应如实填写《退出保险申报单》,各级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审核、复核退保原因及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退保通知单》,开具《收款收据》,归档保存有关材料并办理退款手续。

(5)养老金的给付程序
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民办发[1994]22号)、《关于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险标字[1994]9号)及《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阶段操作流程和标准单证的通知》(险标字[1994]8号)和其他文件的要求计算、发放养老金并办理有关手续。

县管理处业务人员应认真计算并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领取证》、《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领取汇总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稽核人员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审
核章并注销《缴费证》《缴费记录卡》。

被保险人领取关系终结时各级经办机构收到下拨的养老金并按规定开具《收款收据》,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养老金给付过程中不得存在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

(6)遗失补证程序
被保险人的《缴费证》或《领取证》如遗失,由申请补证人填写《补发申请单》,经乡镇农保员查清遗失情况后签署意见报县管理处,县管理处业务人员根据有关资料进行审批,填发新的《缴费证》或《领取证》,并注明“补证”字样,稽核人员对新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发还被保险人。

2.单证稽核
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各单证是否及时落实到人,栏目数据是否准确,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填写表、单、证、卡数据是否对应一致,签章是否完备;单证数据及填写是否经过稽核人员审核。

3.标准稽核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继承保证金、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的条件或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养老金计算标准是否准确。

(二)财务稽核
财务稽核分为基金稽核和经费稽核。

基金稽核:基金运营程序和渠道是否符合规定,财务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村、乡上缴保险费或县管理处存储基金是否足额、及时;基金收支是否及时入帐,会计记录是否准确;责任金、调剂金核算是否准确,调剂金使用是否符合审批程
序;养老金、继承保证金、退保金和转移保险费的支付是否足额、及时。

经费稽核:管理服务费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等。

二、稽核的形式和方法
(一)稽核的形式
常规稽核:稽核人员对养老金领取、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和继承保证金的资格和计算标准进行日常稽核,对有关业务单证和财务手续进行逐笔稽核,并接受被保险人和参加保险单位的核查。

年度稽核:县管理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稽核,对当年或上一年度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稽核,撰写稽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稽核的方法
1.实施稽核前对稽核对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确必要的材料,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2.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放稽核通知书,告知被稽核单位、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3.进行稽核应指定两人以上工作小组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稽核。

4.按稽核内容及要求对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进行稽核。

5.稽核终结时写出稽核结论书,并送达被稽核单位和个人。

对于重大违法违规结论,要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送达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并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稽核工作的组织
1.县以上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有专门的组织或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2.从事稽核工作的人员要参加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县级农保经办机构每年要开展一次全面年度稽核。

年度稽核原则上由上级农保经办机构对下级农保经办机构进行稽核,日常稽核工作由农保经办机构内部组织进行。

省农保中心每年将根据各地情况对稽核结果进行评估和检查。

四、稽核工作的领导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是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健康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工作要求高,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1.加强领导,建立分管局长下的主任负责制。

2.建立稽核工作制度,设置稽核工作岗位,明确稽核人员职责,确保稽核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严密性、严肃性。

3.搞好培训,由省、市分别对县级和乡级稽核人员组织培训,增强稽核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4.加强检查评比,每年年终由上一级经办机构对下一级经办机构的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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