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地”特别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的适用精品文档7页
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

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上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对于此类案件
的管辖争议也随之增多。
根据刑法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互联网案
件的管辖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互联网上犯罪的主体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管
辖原则遵循地域原则。
也就是说,根据被告人的住所地或者犯罪行为的地
点来确定管辖法院,即按发生犯罪行为的地点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地所在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其次,对于侵权案件,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害人通过网络
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达成了协议管辖的约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其约定主张合同管辖。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体、虚拟审判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裁判。
也就是说,由于互联网的特点,被告人可能身在一些地方,而犯
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又存在跨地域的情况,为了方便审判,法院可以采取虚
拟审判的方式,通过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进行庭审,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在协议管辖规则中,还存在一些替代管辖原则。
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将特定争议交给特定仲裁机构仲裁。
双方受到
仲裁裁决的约束,无须司法机关审理。
总之,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案
件在管辖方面的问题,保障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
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地域原则、合同管辖、替代管辖等
规则,确保互联网案件得到合理和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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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探究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探究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近十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与发展,网络己经深入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纠纷也是时有发生。
比如网站域名的抢注行为、网络著作权的侵犯行为以及网络上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
网络侵权的案件总体上来说包括两类:一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主要包括网络上对于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的侵犯。
其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件的数量较为突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例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年受理的全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数量达到了百分之七十。
二是网络侵犯人身权的案件。
主要体现在侵犯他人隐私、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侵犯他人名誉权、未经授权发布他人照片等等行为。
随着论坛、微博等新兴客户端的发展壮大,这类案件的数量也在飞速发展着。
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非中心化、虚拟性、实时交互性等特点,与传统的地理空间有很大的区别,致使各地法院运用传统理论确认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上面临着很大的困境。
一、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由于网络侵权问题属于相对新兴的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普通的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如下: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是指侵犯他人法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事实的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之中。
其一是201X年12月1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网络侵权事件也越来越多。
互联网侵权案件不仅涉及到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还涉及到隐私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
针对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下面将分别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分析。
一、国内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在国内,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主要受限于“非常规的侵权行为地点或侵权主体所在地未知”等方面。
此外,因为互联网跨越地域、跨国界,因此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处理还涉及到国际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例1:2015年,河北一家电商公司通过网络销售“LV”、“GUCCI”等知名奢侈品牌的假冒伪劣产品,被原品牌公司起诉。
虽然原告主张该案应由北京法院管辖,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地法院即河北法院受理,并判决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例2:2016年,北京某科技公司推出一款类似于“微信”的社交软件,但被判定侵犯了“微信”的商标权。
由于该软件未能明确使用“微信”商标的侵权行为地点,导致该案成为一个典型的非常规侵权行为地点未知的案件,最终由北京法院管辖。
例3:2019年,上海法院受理一起电商平台销售假耳机的案件,涉及到被告分别来自全国多个省份和香港地区。
本案中,由于侵权行为地点不确定,但销售方都有参与,且原告有防范假冒商品权益所在地,因此该案应由原告所在地的上海法院受理。
二、国际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国际性的信息交流平台,因此,国际互联网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例1:2001年,美国网民马克·麦克菲利在美国制造了一款可以窃取全球音乐制作人的作品的软件,但因该软件所窃取的音乐来自世界各地,因此该案成为了一起涉及到国际性侵权的案件。
最终,美国法院最终判决麦克菲利侵犯了全球音乐制作人的著作权。
例2:2006年,英国科技公司暗示在美国设有一家分支机构,而因为与该公司有过业务往来的美国公司声称被其窃取商业机密,因此该案成为了一起典型的国际不公平竞争案。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研究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研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研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逐渐凸显,各界亟需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从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实践和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案件地域管辖原则案件地域管辖原则是指法院针对特定案件的审判权所涉及的地域界定规则。
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常见的地域管辖原则有危害地原则、侵权行为地原则、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则等。
1. 危害地原则危害地原则是指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遭受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程度来确定管辖权。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危害程度可以通过侵权行为的实际影响范围、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合适的地域管辖。
2. 侵权行为地原则侵权行为地原则是指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权。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大多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因此法院可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地点作为地域管辖的依据。
3. 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则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则是指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正常生活、工作的影响,将被侵权人住所所在地作为地域管辖的依据。
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通常会将案件提交至所在地法院,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件地域管辖实践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案件地域管辖实践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处理。
1. 虚拟网络空间中的侵权行为虚拟网络空间中的侵权行为具有跨地域性和匿名性的特点,案件地域较为模糊。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实质性关联和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影响来确定管辖权。
2. 跨境网络侵权案件跨境网络侵权案件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其地域管辖问题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可根据《国际私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等进行判断,同时各国之间也应加强协作和合作,共同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确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以期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或结果的行为,例如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与传统的侵权案件相比,网络侵权案件存在着跨地域性、匿名性和涉及方众多等特点,因此在确定管辖权时需要面对一些特殊的挑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被侵权人可以向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由于网络侵权案件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仅通过地域管辖原则可能无法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
二、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法律对某些特定的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权的原则。
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涉及互联网侵权的案件应由被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专属管辖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三、选择合同管辖原则选择合同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管辖地的原则。
在互联网领域,往往存在着网络服务协议、用户协议等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在这些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地。
然而,由于互联网用户往往对合同内容不加重视,选择合同管辖原则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并不广泛。
除了以上几种管辖原则,我国还针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可以选择法定代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互联网侵权纠纷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针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
在实践中,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往往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
最新-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则完善 精品

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则完善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基础上的相互协作的巨大的网络平台,是由这些网络平台所承载的信息而集合在一起的整体。
[1]P411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全球性。
互联网技术使各国计算机用户紧密联系在一起,用户们可以实时交流、访问、共享互联网上的信息,彻底打破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
二是虚拟性。
互联网活动参与者对于对方网络背后的身份并不知晓,只能根据对方在互联网上注册的信息来进行交流。
互联网活动的参与者利用在互联网上登记的信息来描述自己的身份,或者说互联网参与主体通过其书写的电子文本来确定其网际身份。
三是客观现实性。
网络是无形的,用户可视的只是计算机屏幕上显示的具体信息,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互联网的客观现实性。
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并不否认平台背后信息传递、交流的真实性。
在网上,网络用户广泛地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发生各式民事行为,这些行为价值的结果最终在现实世界中得以体现。
[2]国际私法管辖权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
[3]P470当前,世界各国法院一般都是根据相关民事案件与本国之间的联系和利益关联程度,并依据一定的原则来确定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法院一般是依据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我国现行有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实体法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的激增,网络行为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扩充,网络侵权纠纷方式层出不穷。
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在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方面,我国涉外电子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二程序法方面无论是在网络侵权方面,还是在电子商务方面,对于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仍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即依据属地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确定对网络侵权和涉外合同案件的管辖权。
关于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
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李智提要: 网络的虚拟性、超国界性等特点给涉网的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确定带来挑战,传统的以地域为连结因素的管辖权确定方法在网络案件中遇到了困难,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连结因素的确定在网络环境下变得不明确。
而协议管辖这种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管辖权选择方式在网络环境下更显现了其巨大的适应能力,成为确立管辖权的最有效和直接的方式,但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使协议管辖更加合法、合理则成为涉网案件中协议管辖研究的重心。
协议管辖从理论上讲应该是确立管辖权最有效直接的方式,它通过当事人合意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首先体现了私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符合私法中各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它将司法管辖权的选择交由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避免了各国主权意志的冲突。
其次,协议管辖无疑是减少管辖权冲突的最有效方式,协议管辖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与案件有关的司法管辖权,从而减少了管辖权冲突。
另外,从网络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来看,协议管辖不仅具备在普通案件中减少管辖权冲突的作用,而且在涉网案件的管辖权确定上更有其优势,它有效地避免了互联网案件中当事人所在地及法律行为发生地等地域因素在空间上的难以确定的特点,同时,避免了行为与法院地联系程度、联系因素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从而网络行为可能接受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风险更容易预见,并可通过这种方式来限制和减少法律风险。
一、协议管辖在处理互联网案件中的适用在网络案件中,各国一般都承认当事人选择法院。
美国1999 年7 月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 第110 条规定:“双方可以选择一个排他性的管辖法院,除非此种选择不合理且不公平。
”在欧盟,有关民商事案件法院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68 年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即《布鲁塞尔公约》,该公约第17 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或数方在一个缔约国有住所,以书面协议或有书面证明的口头协议,约定某一缔约国的某一法院或某些法院有管辖权以解决因某种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争端,则只有该被指定的法院有管辖权。
网络侵权的管辖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网络侵权的管辖根据侵权管辖的一般原则,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现行有关网络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也做出了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不过由于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要比通常的侵权复杂和难以确定些,所以也有学者认为:1、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应当优先适用原告住所地原则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基础并且优先适用是合理的,理由有三点:第一,原告所在地在起诉时是唯一的,可以避免寻找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术难题,因而最具效率,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保护受害者,也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住所地如何理解的冲突;第二,由于网络侵权的结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现得最为明显,由原告所在地优先管辖,可以使受害者的权益损害得到最快最有效的弥补,有利于保护社会权利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网络的全球性特点,导致网络侵权常常表现为跨国纠纷,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的基础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公民利益。
国际互联网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
国际互联网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国际互联网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因特网上的活动是一种国际性的活动。
Internet活动中侵权的侵权类型多种多样,影响了网络的法律秩序。
因此,我们探讨互联网环境下的民事侵权问题主要是解决因特网上侵权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
一、Internet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Internet上出现的侵权问题主要有四方面:(1)网络版权问题;(2)名誉权、个人隐私权问题;(3)由不正当竞争引起的侵权问题(如域名抢注、网上假冒他人商标等);(4)网上消费者的权益问题。
因此,Internet的侵权法主要调整的范围包括网络版权的保护,网络通信自由与人身权的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的阻止,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Internet的侵权关系中,国际私法主要是研究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解决管辖权等问题。
(一)Internet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1.Internet的结构特点(协议)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协议是Internet最显著的结构特点。
在Internet中主要有三类协议:(1)技术标准协议,如TCP/IP协议。
TCP/IP协议是一种网络通信协议。
由于Internet连接了世界上不同国家与地区无数不同硬件、不同操作系统与不同软件的计算机,要使信息能够在这些计算机之间畅通无阻的传输,必须有统一的通信传输协议,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间协议)就是这样一种通信传输标准协议。
TCP/IP协议是Internet的基础协议,任何一台接入Internet 的计算机,都必须遵守这一协议,才能进行自由的信息传输。
(2)网络间的协议。
Internet 是一个网络的网络,它把全球大大小小的物理网络连接起来构成一个整体。
用户只有进入一个网络服务商(简称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网络才能上网,而该ISP只有将其网络连接到局域网,再由局域网连接到广域网,乃至全球网上,才能真正开展网上活动。
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发表时间:2013-04-24T09:49:30.873Z 来源:《教育研究与实验》2013年第3期供稿作者:王玲于彩辉[导读] 这一规则实际是以一种例外出现,其适用需要由主张方对被告住所地的适用予以说明。
王玲于彩辉[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给我们带来新的挑战。
其中,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成为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的前提。
就我国现阶段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而言,坚持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规定,这无疑对网络的纷繁复杂进行了简化,但是却忽略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势必对相关司法实践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从当下网络侵权特点出发,探讨现有管辖规则的不足,对侵权行为地的确认,原、被告住所同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关系,网址因素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构建适用我国实际的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体系,力求使管辖冲突消灭于未然。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侵权行为互联网,自美国提出“信息高速公路”战略时起,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迅猛发展,对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它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其渗透到经济、文化、教育、科研等一系列领域中,一种新型的侵权方式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网络侵权。
一、网络侵权的特点(一)虚拟性与现实性统一一方面,网络侵权行为是建立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基础之上的,是通过网络这一介质实现的。
另一方面,法所调整对象必须具有现实意义才会拥有法律意义。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并不意味着侵害事实不存在,恰恰相反,比如网络虚拟财产损失、网络侮辱等等必然波及现实生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
(二)间接性与直接性统一在网络侵权中间接性是指存在的网络空间成为侵权行为的阻隔因素,不能跳过网络这一介入因素达到侵害结果。
另一方面,网络侵权的直接性是指行为人之行为径直指向受害人,网络恰是作为介质使伤害作用对方,直接侵害相对方的权益,对受害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即时性与持续性统一相较普通侵权而言网络更加方便快捷,网络侵权正是在这一便捷基础上达到即时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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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地”特别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的适用在互联网环境下,随着网络用户的不断增加,网络内容的不断丰富和扩充,也使得网络侵权纠纷层出不穷。
[1](p223)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诽谤、侮辱他人人身权的行为;有散布计算机病毒,窃取商业机密的行为;还有更多的侵犯商标、抢注域名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由于在互联网背景下,用户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点使用网络工具,上传或下载信息,[2](p96)随之而来的就是法律规范的冲突和管辖权的难以确定。
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在地球的任何地方、针对不特定的任何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侵权结果可以在任何地方发生。
[3]此时,传统的管辖权确定规则如何调整适用,变得至关重要。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适用的困境在侵权案件中,特别管辖权确定规则一般坚持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布鲁塞尔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有关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案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被诉)。
”2001年欧盟理事会第44号规则《关于在民事和商事领域的司法管辖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条例》有关侵权特别管辖的规定也主张由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国家的法院管辖。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99年《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以下简称“1999年《海牙公约草案》”)第10条有关特别管辖的规定也确认,原告可在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生地法院起诉。
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也充分体现了这一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美国,主要依联系程度来确定管辖权,使得行为与法院地的关系更成为考量的重点,行为的产生以及行为本身的影响都会成为考量的因素。
体现在侵权案件中,除侵权行为发生地为重要联结点外,损害结果发生地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依侵权行为与法院地的关联,成为管辖权行使的根据。
在传统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所要解决的只是因适用不同的侵权纠纷管辖标准,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冲突。
①,[5]但在互联网案件中,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特征,再加上信息的上传和下载可以在任何地方完成。
这使得从原告的角度来说,管辖地难以寻找,从被告的角度来说,则面临着在全球被诉的可能。
互联网侵权行为对传统侵权行为纠纷管辖规则的挑战,使人们对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的适用提出质疑。
有理论提出:应取消将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的因素。
①该理论首先从技术上考虑到在互联网的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其次,该理论认为:虽然对传统的管辖规则进行调整后,将其适用于部分网络侵权纠纷是可行的,但这往往成为司法主权特别是网络技术强势国家管辖权扩张的最直接办法,势必造成管辖权的冲突,不利于案件的真正解决。
因此,无论从技术上的可行性,还是从维护国际司法秩序的平衡来看,都应取消侵权行为地这一标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笔者认为,因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就简单地取消一种长期适用的管辖规则,未免草率。
侵权行为地作为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之所以被长期适用,最重要的原因是此种标准充分考虑了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影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认定、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制裁,以及对侵权后果的有效补救。
比如:被告在某区域进行诽谤,由该地区法院审理,既有利于查清诽谤的事实及影响情况,又有利于通过审判,在当地消除诽谤给原告造成的声誉侵害。
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渥太华会议上,针对代表提出的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工作组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有的代表也提出:电子世界的特殊性使得对当事人位置的确定存在着固有的困难,特别是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也是相当有难度的。
在这种情况下,“1999年《海牙公约草案》”第10条的规定无疑起到相当重要的补充作用。
[5]因此,在传统管辖规则对涉网案件调适的方式下,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并未达到无法适用的地步,它需要解决的只是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正确寻找侵权行为地这一管辖根据的问题。
二、关联度分析是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适用的原则和方法与当事人有关的因素要成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因素自身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至少是可以确定的;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
[6](p264)传统的管辖权根据就满足了这两个条件。
坚持其中的关联度的原则,最有利于对侵权行为的审理和消除,该原则在互联网案件中,则具有更重要的作用。
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日内瓦圆桌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在互联网案件中,在一定的条件下,侵权行为地法院仍可行使管辖权,这些条件一般是指:(1)该地为侵权行为地,同时也是被告或侵权行为者的惯常居住地;或(2)该地是损害结果发生地,同时也是原告或受害者的惯常居住地,或者是最重要损害的发生地;对于侵权管辖权的确定,不能违背两个重要的关联因素,即被告住所地或受害人惯常居住地。
[7]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为防止出现传统侵权行为地管辖根据造成的全球关联之缺陷,防止出现由于法院地选择的不准确而造成的不利判决的情形,在侵权行为地规则的使用上,应强调用被告或行为者居住地对它进行限制;同时,针对网络侵权案件中损害结果的全球性,以及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之目的,在损害结果地规则的使用上,应用原告或被侵害人的居住地对其进行限定。
可以想像,虽然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损害结果的范围可能是全球性的,但真正对原告造成最直接和最严重伤害的区域,仍是与原告有长期的、系统的联系的地区。
而且也可以推断这些地区正是侵权人侵权行为最想指向的地区,由这些地区的法院来行使侵权行为纠纷管辖权,是合适的。
上述规则的设想,实际上是在网络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全球性的情况下,将被告的行为指向、对原告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中行为地与结果地和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考虑的结果,与美国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运用的“效果”标准有近似之处。
美国依被告行为与法院地的联系来确定管辖权的方法在互联网侵权案件的运用中,也获得了与上述对损害地规则适用的相似的标准和方法。
在美国Calder v.Jone案中,原告为一个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表演者,被告是位于佛罗里达州的出版商,原告向加州法庭起诉被告对其进行诽谤的言论构成侵权。
法院在审查是否对该案行使管辖权时,重点审查了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影响,认为原告在加州生活、工作,对其声望、名誉造成的影响及伤害主要发生在加州,承受的伤害及精神压力主要来自加州。
因此,可以推定被告散布信息这一行为的主要对象在加州,加州法院审理此案是合适的。
[8](p1372)在Calder案的管辖权判断中,法庭依照“最低限度联系”标准进行分析,认为被告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行为会在加州造成影响,并应合理地预见其行为会受到加州法院的管辖。
[9](p421)该案实质上体现了对损害结果的审查,即对于侵权行为案件,法院往往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在法院地造成损害、损害对原告的影响以及被告行为的目标是否为法院地。
按照这种方法,只要一个外国的被告通过互联网散播侵权信息并在美国造成损害,该损害地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
[10](p470)三、合理性和便利性是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在互联网案件中适用的考量因素依侵权行为与管辖地的关联度来确定侵权行为地,并依此确定管辖权,带来的结果很可能就是原告惯常居住地管辖根据获得了相当大的支持,或通过被损害人惯常居住地规则得到间接的体现。
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日内瓦会议上,代表们即提出由受害人惯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方法,[7]实际上间接实现了原告惯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目标。
原告惯常居住地管辖理论充分意识到了传统的被告所在地管辖规则的困境,以及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问题,试图从方便诉讼和保护被侵权人利益的角度来确定新的管辖规则。
但是,传统的被告所在地管辖规则,是“以原就被”这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涉外诉讼领域的体现。
以被告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的普通原则,充分考虑了被告利益。
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这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审查,而且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主权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因此,才会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普通管辖规则。
另外,与B2C合同纠纷中,出于对消费者保护而规定的管辖规则不同,侵权行为往往还存在一个侵权认定的过程,法院需对侵权行为进行合理认定,并合理界定行为人行为性质和责任,确定纯粹的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规则,在此方面则显得对行为人不利。
再则,从信息传播者的角度考虑,还必须注意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全球性所带来的信息浏览人的不确定性问题。
浏览人遍布世界各地,使得因信息传播产生的侵权纠纷管辖权变得不确定,从而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不同,导致对其行为性质认定的差异,加大了信息传播者的法律风险。
在适用特别管辖规则确定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时,也应对信息传播者的利益予以考虑。
正如前文所述的商标使用或在线标志使用的问题,为避免网络全球性给行为人带来的、并非其故意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在依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受害人惯常居住地等特别管辖权规则确定管辖权后,在侵权认定上,一方面应充分考量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意志;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对侵权的确定上,应充分考虑行为人所在国法律、信息上传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应因管辖权确定方法的原因,而使互联网中的行为人承担过多的诉讼负担。
四、小结不难看出,在互联网案件中,侵权人所在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变得难以确定,侵权案件特别管辖规则的适用遇到了难以摆脱的困境。
但面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的困难,也会发现其中的特点,即更多的确定难度来自可选择的管辖地增多,而这些可选择的地点往往都是不明确和不稳定的;或者说,因为网络本身的特点,想寻找明确的、稳定的联结因素来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非常困难的,更多的是需要在坚持传统的侵权案件管辖规则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特点,对管辖地与案件本身的关联度进行考量和分析。
关联的程度决定了是否便于审理、执行,是否有利于对原告所受的侵害提供救济,也许这是制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努力的方向。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1、生气,就是拿别人的过错来惩罚自己。
原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
2、未必钱多乐便多,财多累己招烦恼。
清贫乐道真自在,无牵无挂乐逍遥。
3、处事不必求功,无过便是功。
为人不必感德,无怨便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