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在27日上午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罗志军省长对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说明。
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1、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理由: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口岸工作、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
2、组建省商务厅组建理由:推动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形成。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
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组建理由:更好实施能源发展战略。
组建方式: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4、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组建理由: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理由: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6、组建省交通运输厅组建理由: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苏农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2〕1号)各市农委、教育局、质监局、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有关单位: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和《关于做好学生饮用奶计划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学奶办〔2011〕4号),省农委、教育厅、质监局、卫生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等七部门经过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附件1),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2.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及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苏农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农科〔2013〕13号)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有关单位: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9月17日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进步与推广成果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丰收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对获奖成果择优推荐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第三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科技教育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第四条丰收奖主要奖励种植、园艺、畜牧及农机、林业、生态农业、智能农业等领域,在推进优新品种主体化、高新技术普及化、高效模式多元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成果,主要技术须有厅(省辖市)级以上(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任务来源。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苏发改资环发[2013]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13]32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农姿,省有关部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组织各地开展本地区农作彷秸籽综合利用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
为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做好《江苏省农结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0-2015年)>的中期评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农委决定组织各市对本地区农作彷秸汗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筒称《统划))开展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的主要任务(一)对《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二)对《规划》提出的秸轩重点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出全面评价;(三)总结经验,分析秸轩综合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结合《规划》执行情况,提出下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四)形成《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一)本地区秸秆资源量、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取得的主要成效;(三)秸轩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制定和贯彻落实情况;(四)《规划》提出的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五)《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六)以实现《规划》确定的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为主要任务,建立《规划》落实倒逼机制,提出今后三年的秸秆综合利用年度目标、重点工程进度及投资安排、保障措施、政策建议等。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4•【字号】苏农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4号)各市、县(市)农委(农业局、农林局、林牧渔业局):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一)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2)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3)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或《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4)列入《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施行前通过江苏省省级审定的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2、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4、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苏农业[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业[2008]59号)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耕地质量监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质量监测工作,规范监测点标准化建设和监测程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更好地为全省耕地质量建设、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服务。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耕地质量监测是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包括耕地质量监测点设置、样品采集、分析化验、资料整理与应用、人员的选择、培训与表彰、经费来源与使用等。
第三条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必须按本办法和《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市、县(市、区)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合当地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
第四条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以下简称省土肥站)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土肥站(农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置第五条监测点主要设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商品粮棉油基地、优质农产品基地、出口创汇产品基地及城市郊区永久性蔬菜基地内。
监测地块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当地优势农产品布局、主要耕作制度、土壤类型、生态环境、农户管理水平等因素,尽量远离城镇、村庄、公路,并确保长期不被占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苏农牧[2016]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5.25【实施日期】2016.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6〕7号)各市农委、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财政局: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对于防止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还存在监管措施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全、补贴资金未配套、发放不及时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范围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中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屠宰过程中被割除的“三腺”、病变组织器官等,不包括屠宰后分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食用的碎肉、膘、脂等。
送至屠宰企业已经死亡的生猪不得擅自转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屠宰企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无害化处理方式与时限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处理的方式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人员可根据企业生产实际,确定每日进行处理或收集后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处理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三、无害化处理工作管理程序(一)病害猪的确认。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0a91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6c.png)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4日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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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9年度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一、集成创新类项目(一)支持方向与研究内容1001. 大田作物新型农机装备与技术研究内容:围绕大田作物新型智能机械化生产作业,以水稻密苗育秧、杂交稻育插秧、减肥减药、玉米烘干、作业监控及智能控制为重点,开展农机新装备新技术集成创新,或者选择某项农机装备与技术开展试验示范。
1002. 果蔬茶生产装备与技术研究内容:围绕果蔬茶生产中的旋耕起垄、播种(移栽)、有机肥深施、疏花疏果、分级分选以及绿色防控、收获与尾菜处理等关键环节,以农机农艺融合提升农机作业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开展农机新装备与新技术的集成创新,或者选择某项农机装备与技术开展试验示范。
1003. 水产养殖装备与技术研究内容:围绕水产养殖中的育苗、投饲、捕捞、水质管理监控、尾水处理等关键环节,以自动化、智能化控制、健康养殖提升机械化作业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开展农机新装备与新技术的集成创新,或者选择某项农机装备与技术开展试验示范。
1004. 畜禽养殖装备与技术-1-研究内容:围绕畜禽养殖中的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装备等关键环节,以自动化、智能化、生态养殖提升机械化作业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开展农机新装备与新技术的集成创新,或者选择某项农机装备与技术开展试验示范。
1005. 智能农机装备与技术研究内容:围绕自动导航、无人驾驶、精准作业、智能监测、智慧农机、“互联网+农机”等领域,以机械化、信息化融合提升农机智能化、农业智慧化为目标,开展智能农机装备与技术的集成创新,或者选择某项农机装备与技术开展试验示范。
1006. 项目申请人可不受前述方向限制,根据江苏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的发展趋势自由申报。
(二)目标要求集成创新要形成样机,经相应权威机构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申报国家专利1项以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研究制定出相关技术标准(草案)和规程,条件成熟的进行省级以上成果评估。
试验示范要明确试验示范机具名称、数量、作业对象和规模,每点面积不低于100亩(连栋大棚设施装备项目,连栋大棚示范面积不低于15亩)。
涉及田间作物的须建立2个以上试验示范点,涉及畜禽养殖的必须为符合规定的大中型规模养殖场。
完成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试验和考核。
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总结形成可用于指导面上推广的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进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并完成试验示范报告。
-2-二、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推广应用项目2001. 蔬菜生产机械化装备与技术推广应用建设要求与指标:(1)项目县建设3~5个示范点,每个示范点面积不少于100亩;示范点进行挂牌标示,标牌由牵头专家指导统一样式。
(2)项目实施后示范点蔬菜生产主要环节(耕整地、种植、植株调整与采收、植保、灌溉施肥、环境调控等)所配备机具应用于生产实际,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0%;形成至少2种大宗蔬菜生产机械化解决方案,包括适宜地区、主导品种、作业环节、机具配备、作业规程、配套农艺等。
(3)开展技术培训和机具生产演示活动,培训人员不少于50人次。
(4)开展蔬菜生产机械化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总结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项目实施,每个示范点上实现节省人工500个工日/年以上,经济效益明显提升,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1000亩,项目县蔬菜生产机械化水平提升3个百分点。
2002. 林果类作物生产机械化装备与技术推广应用建设要求与指标:(1)项目县建设3~5个示范点,各示范点面积不少于100亩,示范点进行挂牌标示,标牌由牵头专家指导统一样式。
(2)项目实施后示范点林果生产主要环节(中耕、施肥、植保、修剪、采收、田间转运等)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
形成至少1种林果类作物生产机械化解决方案,包括适宜地区、主导品种、作业环节、机具配备、作业规程、配套农艺等。
(3)开展技术培训和机具生产演示活动,培训人员不少于50人次。
(4)开展林果生产机械化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总结项目实施成效。
通-3-过项目实施,每个示范点上实现节省人工300个工日/年以上,经济效益明显提升,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1000亩,项目县林果生产机械化水平提升3个百分点。
2003. 茶叶生产机械化装备与技术推广应用建设要求与指标:(1)项目县建设3~5示范点,每个示范点面积不少于100亩,示范点进行挂牌标示,标牌由牵头专家指导统一样式。
(2)项目实施后示范点茶叶生产主要环节(中耕、施肥、植保、修剪、采收、田间转运、鲜叶处理等)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
形成茶叶生产机械化解决方案,包括适宜地区、主导品种、作业环节、机具配备、作业规程、配套农艺等。
(3)开展技术培训和机具生产演示活动,培训人员不少于50人次。
(4)开展茶叶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经济效益分析,总结项目实施成效。
每个示范点上实现节省人工300个工日/年以上,经济效益明显提升,项目县茶叶生产机械化水平提升3个百分点。
2004. 水产养殖机械化装备与技术推广应用建设要求与指标:(1)项目县建设3~5示范点,每个示范点水面面积不少于100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1000亩;示范点进行挂牌标示,标牌由牵头专家指导统一样式。
(2)示范点水产养殖主要环节(投饲、增氧、水质检测与调控、起捕、尾水处理、清淤等)生产机械化水平达到75%。
应用自动化、智能化水产养殖设备,形成至少1种水产品养殖机械化解决方案。
(3)开展技术培训和生产演示活动,培训人员不少于50人次。
(4)开展水产养殖机械化技术经济效益分析,明确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项目-4-实施,每个示范点上实现节省人工200个工日/年以上,项目县水产养殖机械化水平提升3个百分点。
2005. 畜禽养殖机械化装备与技术推广应用建设要求与指标:(1)项目县建立不少于2个示范点,示范点(养殖场)须为符合规定的大中型规模养殖场;示范点进行挂牌标示,标牌由牵头专家指导统一样式。
(2)项目实施后示范点畜禽养殖主要环节(饲草料生产与加工、饲料投饲、粪污处理、环境控制、疫病防控、畜产品采集或运输等)等畜禽养殖机械化水平达80%。
形成至少1种畜禽养殖机械化解决方案,包括主导品种、机具配备、作业规程、配套技术等。
(3)开展技术培训和机具生产演示活动,培训人员不少于50人次。
(4)开展畜禽养殖机械化经济效益分析,明确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项目实施,每个示范点上实现节省人工200个工日/年以上,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2006. 特经作物生产机械化装备与技术推广应用建设要求与指标:(1)项目县建设3~5个示范点,每个示范点面积不少于100亩;示范点进行挂牌标示,标牌由牵头专家指导统一样式。
(2)项目实施后示范点特经作物(花生、油菜、大蒜、大豆、马铃薯等)生产主要环节(耕整地、种植、植保、收获等)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
形成至少1种特经作物生产机械化解决方案,包括作业环节、机具配备、作业规程、配套农艺等。
(3)开展技术培训和机具生产演示活动,培训人员不少于50人次。
(4)特经作物生产机械化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总结项目实-5-施成效。
通过项目实施,每个示范点上实现节省人工300个工日/年以上,经济效益明显提升,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800亩,项目县特经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提升2个百分点。
2007. 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装备与技术推广应用建设要求与指标:(1)项目县建设3~5个示范点。
示范点须挂牌标示,标牌由牵头专家指导统一样式。
(2)项目实施后示范点设施农业废弃物处理主要环节(物料粉碎、设施农业废弃物快速化处理、有机肥输送及撒施等)或小散场(户)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主要环节(固液分离、畜禽粪污及沼液抽吸储运、污水处理、畜禽粪污和沼渣发酵等)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
(3)开展技术培训和机具生产演示活动,培训人员不少于50人次。
形成至少1种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广应用方案。
(4)开展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机械化经济效益分析,明确项目实施成效。
每个示范点上实现节省人工200个工日/年以上,经济效益明显提升,项目县农业废弃物处理机械化水平提升3个百分点。
2008. 粮食产地烘干环保清洁能源装备与技术推广应用建设要求与指标:(1)项目县建设5个以上示范点,推广绿色环保清洁热源烘干设备不少于30台(套)。
核心示范点须挂牌标示,标牌由牵头专家指导统一样式。
(2)对现有粮食烘干中心烘干机开展环保清洁能源改造,示范应用烘干机粮食烘干量、温湿度等在线信息化监测传输技术,实现全省粮食烘干信息的大数据管理。
(3)形成粮食产地烘干环保清洁能源装备与技术推广应-6-用方案。
组织开展机械化技术宣传、培训和演示,培训人员不少于50人次。
(4)开展农机化技术经济效益分析,明确项目实施成效。
项目实施总共能够替代500吨燃煤。
项目县粮食产地烘干能力达到50%。
-7-附件2:2019年度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纸质申报材料要求1、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公函、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仅用于集成创新类项目)、附件证明材料、汇总表(附件2)及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审查表等。
其中除申报公函、汇总表外,其它材料均需进行网上填报,并经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在线打印后盖章。
2、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纸质封面、装订成2分册。
一是申报书、可行性报告、附件证明材料一并装订,一式1份报省农业农村厅;二是申报公函、汇总表以及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审查表(在线打印)一并装订,一式2份,1份报省财政厅、1份报省农业农村厅。
3、县(市)申报公函、项目申报汇总表同时抄送所属设区市。
4、网上及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8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管理系统见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专栏/农机化信息系统/ 江苏省农机装备与技术信息管理系统/ /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
-8-附件2-1:2019年度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汇总表(主管部门及公章)填表人:分管领导:2019年月日—19—-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