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八章 商事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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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账簿制度

商事账簿制度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如果一方为了证明一个有争议的事实,引用由其 如果一方为了证明一个有争议的事实, 占有的商事账簿作为证据,那么,他应提供这一账簿。 占有的商事账簿作为证据,那么,他应提供这一账簿。
(二)在另一方占有商事账簿时,如果他自己引用商事 在另一方占有商事账簿时, 账簿,或者对方根据法律可以要求他出示商事账簿,那么, 账簿,或者对方根据法律可以要求他出示商事账簿,那么, 另一方应提供账簿。 另一方应提供账簿。
如果不能履行商事账簿提供义务, 如果不能履行商事账簿提供义务,则对方当事人关于账 簿内容的主张,被视为已获得证明。 簿内容的主张,被视为已获得证明。
甲持有A有限公司70%股份,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甲持有A有限公司70%股份,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 70 表人)。2004年 )。2004 甲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乙、 丁三人。 表人)。2004年5月,甲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乙、丙、丁三人。经 过评估查实, 公司总资产100万元,总负债30万元, 100万元 30万元 过评估查实,A公司总资产100万元,总负债30万元,系公司欠 甲的借款。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担任A公司董事长。 甲的借款。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担任A公司董事长。 2004年11月 甲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乙等人主张, 2004年11月,甲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乙等人主张, 30万元 不知道30万元债务的存在。况且,甲曾经担任公司董事长, 30万元债务的存在 不知道30万元债务的存在。况且,甲曾经担任公司董事长,该 笔债务可能是在甲的不当控制下伪造数据而成。 笔债务可能是在甲的不当控制下伪造数据而成。
一、商事账簿的作用
二、制作商事账簿的立法原则
三、商事账簿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商事账簿在诉讼中的作用

商事账簿法律属性及其立法模式研究

商事账簿法律属性及其立法模式研究

商事账簿法律属性及其立法模式研究作者:李学成来源:《行政与法》2014年第10期摘要:商事账簿是传统商法固有的内容,是商主体或商人依据法律编制的账簿。

无论从商事账簿的历史、分类和意义抑或商事账簿的规范性质等方面分析,该制度都是商事私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商事账簿立法模式存在诸多缺陷,必须加以完善。

制定统一的《商事账簿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商事账簿;法律属性;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0-0124-06商事账簿是传统商法的固有内容,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各国商法典均将商事账簿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规范。

当前,我国商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为《商事通则》(或《商法通则》)及其框架设计,对于商事账簿微观层面的立法研究则显欠缺,这从当前关于商事账簿立法研究文献的严重匮乏就可见一斑。

至少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商事账簿是否能作为《商事通则》内容的一部分。

有学者认为,《商事通则》的法律属性不是私法而是公法,在未来《商事通则》中不应予以规范。

认为账簿及其法律关系根本上并不具有以平等自愿为特质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而是基于国家对经济事务和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强制调节与干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关系。

[1]也即商事账簿法律规范性质是作为公法的经济法,体现国家与商人之间不平等的强制干预关系。

如何理解商事账簿法律规范的属性是商事账簿立法研究的起点。

二是在明确商事账簿法律规范属性的基础上如何设计商事账簿的立法模式。

大陆法系各国基于历史和国情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立法模式和特点,因此,应分析和借鉴其成功的立法经验来设计我国商事账簿的立法模式。

一、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属性辨析在商法历史上,商事账簿又称商业账簿,最初源于商人自行设置的记载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簿册,通常称之为“私账”,后来随着封建立法的逐步干涉才有了法定账簿的存在,即立法要求商人必须设置法定类型的账簿并负有保存和提交的义务。

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兼论《商事通则》的不可行

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兼论《商事通则》的不可行

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兼论《商事通则》的不可行关键词: 账簿/法律关系/性质/商法典/商事通则内容提要: 根据《会计法》规定,并非只有公司企业等所谓的商事主体才需要制作会计账簿。

通过对帐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我们看到的是:账簿及其法律关系根本上并不具有以平等自愿为特质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而是基于国家对经济事务和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强制调节与干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关系。

因此就账簿及其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对于依法规范制账单位的内部管理,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制账单位经济活动或财务活动进行有效掌控监督,进而加强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等,要比在单纯商事范围内对之进行理解更具重要意义,也更能为在民商法与经济行政法的理念上提供一些新的价值思考。

一、账簿的含义和种类界定:账簿不只是商事账簿(一)账簿的含义账是指钱物出入的记载,也指记载钱物出入的本子;簿指本子。

账簿亦曰账册,指记载货币、货物增减出入事项的本子,由具有特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

按登记方式,有日记账和分类账;按所记内容有现金账、物资账、银行账、往来账;按其外表形式有定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和卡片式账簿。

民商法理论中,少有对账簿进行专门探讨。

一般只有商事账簿,并将其放在商法总论中予以述说。

认为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1]。

传统商事账簿以书面形式为之,随当代社会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和会计电算化出现,以电子数据方式记载的会计信息已相当普遍,因此现代会计账簿已经有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

商法理论中,有的将商事账簿区分为形式的商事账簿和实质的商事账簿。

前者指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后者指商主体所备置的所有账簿,包括商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备置的账簿,也包括商主体根据其经营需要自行备置的账簿。

其中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还包括年度决算报告和各种财产债务清册。

但是,账簿不同于商事账簿,账簿也不应被区分为商事账簿,理论中使用商事账簿的概念并不科学。

商法重点归纳

商法重点归纳

一、名词解释:代理商: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居间商: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解散: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二、简答题:一、商法的调整对象,特点,具体包含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交易关系或商事关系,经过商法的“调整”,变为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点:⒈目的的营利性;⒉主体的商人性;⒊行为的交易性;⒋理念的服务性;⒌内容的广泛性;⒍关系的复杂性。

•商事关系丰富而复杂。

主要包括:•⒈在商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⒉在物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⒊在资本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⒋在商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⒌商事组织关系;•⒍商事管理关系。

二、商事账簿的作用和意义。

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依法制作用以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的书面簿册。

依法制作商事账簿,对商主体、交易相对人、社会管理、商主体的债权人、公司股东以及法律诉讼都有重要意义。

⑴商事账簿便于商主体及时、准确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作出或调整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

商事账簿

商事账簿
不同作用。
再 见!
《 商 法 学 》 教学课件
第一编 商法总论
说明: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尽管目前法学界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划 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般而言,我们把公司法、合伙企业 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商法 的范畴。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杂,博大 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 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等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账簿设置的立法原则、商事账簿的意 义
本章教学难点:各种商事账簿的内容及相互区别
第一节 商事账簿概述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
商事账簿是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 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
二、设置商事账簿的原则
(一)强制主义原则
必须设置账簿,账簿种类、内容及记载方法有详细规定,政 府有关部门对商事账簿制作及其内容进行审查与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概念和作用
指根据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按照统一的格 式、内容和方法编制的,以综合反映商事主体在 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 面报告和表册。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
1. 按照会计报表的编制时期是否确定,分为定期 报表和不定期报表
2. 按照会计报表的用途和作用,分为主要会计报 表和附属会计报表
(二)自由主义原则
商事账簿是否设置,纯粹是商人的自由。
(三)折衷主义原则
即法律上仅规定商事主体有置备商业账簿的义务,但并不规 定商业账簿的记载内容、形式和方法,也未规定国家主管机 关的监管。
第二节 商事账簿的种类
一、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概念的作用 指记录商事主体营业活动及收支情况的凭证和证明。 (二)会计凭证的种类 1 、原始凭证 2 、记账凭证 (三)会计凭证的审核

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

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

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兼论《商事通则》的不可行王明锁  河南大学  教授出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一、账簿的含义和种类界定:账簿不只是商事账簿(一)账簿的含义账是指钱物出入的记载,也指记载钱物出入的本子;簿指本子。

账簿亦曰账册,指记载货币、货物增减出入事项的本子,由具有特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

按登记方式,有日记账和分类账;按所记内容有现金账、物资账、银行账、往来账;按其外表形式有定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和卡片式账簿。

民商法理论中,少有对账簿进行专门探讨。

一般只有商事账簿,并将其放在商法总论中予以述说。

认为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1]。

传统商事账簿以书面形式为之,随当代社会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和会计电算化出现,以电子数据方式记载的会计信息已相当普遍,因此现代会计账簿已经有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

商法理论中,有的将商事账簿区分为形式的商事账簿和实质的商事账簿。

前者指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后者指商主体所备置的所有账簿,包括商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备置的账簿,也包括商主体根据其经营需要自行备置的账簿。

其中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还包括年度决算报告和各种财产债务清册。

但是,账簿不同于商事账簿,账簿也不应被区分为商事账簿,理论中使用商事账簿的概念并不科学。

第一,商事和非商事的界限很难区分,就像商事主体和非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和非商事行为很难区别一样。

第二,账簿并非只存在于商业领域,在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合伙甚至家庭个人等民商主体领域也都存在有账簿问题。

第三,账簿产生很早,而商业账簿是近代工业社会的产物。

在中国,从宋代开始,官吏报销钱粮或办理移交,即要求编造“四柱清册”,即有账簿存在。

在国外,于会计发展史中,埃及被认为是“散页帐簿记的故乡”。

而所谓商业账簿只是工商业发达后、一些国家商事立法中的产物。

商业账簿的法律规制

商业账簿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账簿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商业账簿指商主体为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依法制作的簿册。

形式意义上,商业账簿是按照会计法规定制作的账簿。

实质意义上,商业账簿是商主体设置的,反映商主体活动的一切账簿文件。

不仅包括正式账簿,还包括各种会计报表,年度决算报告以及各种财产账务清册等。

(二)特征:(1)商事账簿是商事主体所制作的账簿(2)商事账簿反映商主体的营利性(3)商事账簿设置具有法定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至于外资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商事账簿的作用:(一)对商主体自身及其成员的作用对于商主体而言,商事账簿使其可以准确地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而可以判断有关经营决策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等。

对于不参与商主体业务执行的成员而言,商事账簿成为使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主要渠道,也是他们决定是否投资、是否退出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的重要依据。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8条要求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不参加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且赋予合伙人查阅账簿的权利。

商法(第四版)-第六章 商事账簿共26页文档

商法(第四版)-第六章  商事账簿共26页文档
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 和依据。 (二)商事账簿设置原则的内容
1. 强制原则,也称干预原则 2. 放任原则,又称自由原则 3. 折衷原则 (三)小商人设置商事账簿问题 小商人是否都必须制作商事账簿,各国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对此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过,根据法律的规定, 只从事小规模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也必须按照 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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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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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概念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 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 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它是由多个主体参与的,受私法和公法 共同调整的特殊法律关系。它构成了商事账簿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商事账簿法律制度的 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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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商事账簿分类
1. 会计凭证 是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
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2. 会计账簿 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记载和反映商主体经营
业务活动的簿册。它通常由主管部门按一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由具有专门格 式并互有联系的账册组成。 会计账簿种类很多,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 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提供或向社会披露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 文件。 财务报告按服务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按编制和报送时间不 同可分为月份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 况说明书三项内容组成:
(二)我国商事账簿立法模式 商事账簿立法采用独立立法模式,商事账簿制度主要由《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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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账簿的种类
• 一、会计凭证
• 二、会计账簿
• 三、会计报表 • 四、商事账簿的意义
• 五、商事账簿的保管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 1、各国商事帐簿设置的立法原则有何不同?
• 2、简析商事帐簿的法律意义与法律效力。
•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与会计报表的相互 关系与不同作用。
第八章 商事账簿
•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账簿设置的立法原则、 商事账簿的意义
• 本章教学难点:各种商事账簿的内容及相互 区别
第一节 商事账簿明其营业活动和 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 书面簿册。
• 二、设置商事账簿的原则
• (一)强制主义原则
• 必须设置账簿,账簿种类、内容及记载 方法有详细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商事账 簿制作及其内容进行审查与监督。
• (二)自由主义原则 • 商事账簿是否设置,纯粹是商人的自由。
• (三)折衷主义原则 • 即法律上仅规定商事主体有置备商业账簿
的义务,但并不规定商业账簿的记载内容、 形式和方法,也未规定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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