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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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以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措施与程序。

第三条根据审计项目的数量、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四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按计划实施;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选派具有承担该项目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项目审计内容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及成员。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并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

(二)单位管理职责或企业经营范围;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效果;

(四)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五)以往接受校内外审计、检查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前调查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报告、批复等资料;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征询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审前调查一般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种类和方式;

(三)编制依据;

(四)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五)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步骤和方法;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审计处处长批准后实施。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经过审计处处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并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或者实质性测试。据此分析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五条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第十七条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八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确定审计步骤和方法。

第十九条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须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三)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四)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五)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二)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三)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四)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报经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负责人批准:

(一)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报经审计处处长批准:

(一)审计组组长;

(二)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三)需要报经审计处处长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将审前调查结果,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审计处处长对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音像证据、电子数据、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八条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在审计工作记录中记载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适当的抽样方法;

(二)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

(三)成本与效率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证据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但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审计人员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作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报告、批复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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