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
新三板并购法律意见书

新三板并购法律意见书尊敬的xx律师事务所:根据您所委托的要求,我将就新三板公司的并购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将提供对该并购交易的法律风险和相关法律依据的评估。
一、法律风险评估:1.合规风险:在新三板并购交易中,合规风险是最为重要的法律风险之一。
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新三板挂牌管理办法、证券法等。
需要对双方公司的相关合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可能产生的后续法律责任进行评估。
2.批准审批风险:新三板并购交易需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审批。
在并购的全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确保并购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未能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或审批,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效。
3.合同风险:并购交易通常需要签订一系列法律文件,如股权转让协议、合并协议等。
需要对这些合同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或法律责任。
4.知识产权风险: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并购交易,需要对双方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调查,确保并购交易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同时,需要对并购后知识产权的转让或使用进行规划,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5.员工权益风险:并购交易后,涉及员工的权益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
需要仔细考虑员工可能存在的劳动合同变更、薪资待遇调整等问题,并进行相应的优化方案,以避免产生员工的抗议或诉讼。
二、法律依据:1.新三板挂牌管理办法:该法规是新三板公司上市的基本依据,规定了新三板公司的准入条件和上市流程。
2.证券法:该法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依据,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3.劳动法:涉及员工权益的法律依据,对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4.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分析,我对该新三板并购交易的法律意见如下:1.新三板公司的并购交易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请合作方在交易进行中充分重视合规问题,进行合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尽职调查第三章全面法律尽职调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核查和验证第四章公司整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基本问题及规范第三节其他重点问题及规范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改制流程第三节律师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股份公司审计第七章股份公司规范及授权与批准第八章制作挂牌法律文件及申报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第三节参与其他申报文件的起草与修改第四节申报材料第九章涉及的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工作底稿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经办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本指引所称律师经办全国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为公司提供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3条【业务范围】律师经办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3.1 根据委托,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制作《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3.2 在法律调查分析与论证基础上,参与制作整体挂牌方案。
新三板挂牌失败的原因

新三板挂牌失败的原因一、新三板挂牌流程第一步:企业和中介机构确定相关的服务协议。
第二步:中介机构对于企业进行全面的诊断,然后按照规则处理。
第三步:启动企业改制程序。
首先公司要确定改制时点,建议安排在每个月的月末——这个时点一旦确定,就意味着企业在这个时点的净资产数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从而确定股本和资本公积。
股份公司在这个时点确定好以后履行相关的程序:包括召开第一届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股份公司顺利挂牌,拿到执照。
第四步:中介机构做材料的撰写。
这涉及相关底稿的整理和收集工作,这个时间需要一个月到一个多月的时间。
之后,多家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会由券商牵头,提交材料。
由于新三板采取了主办券商推荐的模式,所以最后一步是主办券商推荐,主办券商内核通过以后,会有一个文件放进申报材料。
第五步:是企业向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递交之后,股份系统公司遵循受理程序,然后进入到审核程序。
从过往的经验来看,整个程序大概需要两个月,大部分企业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
考虑到审核基本都会通过,通过之后会有一个备案函,企业登记,最后挂牌。
挂牌之后企业要关注几个要点:需要持续的完成法定披露,第二个企业融资和企业战略的结合;第三个企业交易和企业做市方面的选择,现在有协议转让制度,还有做市商转让制度。
二、新三板挂牌成本考虑到各个券商的体系不同,各个企业的规模也有所差别,挂牌费用也没有确定的数额。
但是,挂牌新三板之前的规范成本是企业一定要承担的,重点是下面三个常见问题,也是主办券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企业可能在历史的股权形成过程中存在一定出资方面的瑕疵,尤其是一些用无形资产出资的企业,律师和中介机构还是有不同的意见,这个是很多企业在发展初期过程中的一些事情。
企业在税务方面在过往经营过程中存在擦边球的情况。
由于客观环境的原因,部分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在税务方面的工作做的并不是特别扎实。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范文精简处理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就公司申请在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法律问题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基础上,我们作为律师事务所就法律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本意见书旨在帮助公司了解在新三板上市挂牌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并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参考。
二、背景1. 公司:概述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情况、主要业务、经营状况等。
2. 新三板:简要介绍新三板市场,包括新三板的定位、运作机制等。
3. 公司申请挂牌的原因和目标。
三、公司治理1. 公司章程:评估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挂牌要求,并提出修改建议。
2. 董事会结构:评估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合规,包括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董事情况。
3. 高管团队:评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合规性。
4. 内控制度: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包括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等。
四、财务状况1. 财务报告:评估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财务数据的收集和核实。
2. 风险披露:评估公司是否充分披露了与财务状况相关的重大风险。
3. 审计:评估公司是否进行了独立审计,并核实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五、法律风险1. 法律合规:评估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治理、市场竞争、劳动法规等。
2. 诉讼风险:评估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并分析相关风险。
3. 知识产权:评估公司是否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协助公司进行相关登记和保护。
4. 合同法律性质:评估公司已签署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修订建议。
六、合规要求根据新三板挂牌的规定,提出公司需满足的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股权结构、股东权益、重大事项披露等。
七、风险提示根据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结果,提出潜在的风险因素,并建议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八、结论根据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和相关法律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公司申请在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我们鼓励公司积极与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合作,共同推进挂牌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为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支持。
新三板挂牌成功前后律师有什么作用

新三板挂牌成功前后律师有什么作用新三板,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指以具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证券公司为核心,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你对律师在新三板挂牌的作用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新三板挂牌的相关法律知识。
新三板挂牌成功前后律师的作用一、律师在挂牌新三板之前的作用1、挂牌之前的尽职调查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公司挂牌新三板的各项条件,在进行挂牌之前,律师公司进场对公司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以确定公司是否满足挂牌新三板的要求,存在哪些问题。
作为律师,在前期的尽职调查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沿革公司的历史沿革方面需重点关注公司在设立、出资、历次增资、历次股权转让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律师需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非货币出资,如果公司存在无形资产出资,需核查无形资产的真实权利人,核查该无形资产是否涉嫌职务发明等;如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如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2)独立性公司的独立性体现在生产、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独立。
律师需要重点核查公司是否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流程,是否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需重点核查在财务机构、人员方面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其它经营性主体存在混同的情况。
(3)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律师需重点核查公司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的占比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核查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经营性实体是否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4)调查公司的治理机制的是否健全和执行状况,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守法、诚信状况。
(5)调查公司在税收、环保、技术标准、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已决或未决的仲裁、诉讼、行政处罚事项等。
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产权转让挂牌法律意见书

产权转让挂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对于您打算进行产权转让挂牌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与分析,并就此向您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一、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产权转让挂牌是一种常见的产权交易方式,可以有效地为出售方和购买方提供公开、透明、公正的交易平台。
在进行产权转让挂牌之前,您需要了解以下几点法律事项:1.了解产权的种类及范围:确定您打算转让的产权种类,例如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并了解产权的范围和限制,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2.明确产权转让的目的和需求:清楚地表达您的转让目的和需求,例如转让价格、转让条件等,以便在挂牌过程中能够为出售方和购买方提供明确的参考标准。
3.准备相关材料:根据挂牌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必要的材料,以证明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签署挂牌协议:与挂牌平台签署挂牌协议,明确约定挂牌的目的、方式、期限、报酬等重要事项,并明确保障挂牌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5.合法转让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法的产权转让方式,例如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在进行产权转让挂牌过程中,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法律风险:1.挂牌信息的真实性:您需要确保挂牌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要信息,以免引发纠纷或后续法律风险。
2.合同约定的合法性:您与购买方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产权转让过程的合法性:您需要确保产权的转让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4.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在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权益应当得到平等和充分的保障,避免出现合同违约、欺诈等风险。
总结:产权转让挂牌是一项复杂的法律事务,涉及众多法律风险和合法性问题,因此,在进行产权转让挂牌前建议您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与支持,确保所有法律事项得到妥善处理,避免未来出现法律纠纷。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新三板上市挂牌法律意见书的模版,以便为客户提供参考。
该模版涵盖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要点,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1. 引言和背景1.1 引言这一部分应简单介绍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和背景,包括但不限于:- 本意见书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其挂牌上市提供的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仅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给出意见,不对未来法律变化和司法判例进行预测;- 本意见书基于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该等文件和信息由公司负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2 背景这一部分应简要说明公司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质、经营范围等;- 公司挂牌上市的目的和计划;- 相关股东、管理层和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
2. 法律法规依据这一部分应列出与公司挂牌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公司业务活动和挂牌上市过程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示例:-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规则;- 挂牌上市指南。
3. 相关文件和合规事项3.1 公司章程这一部分应简要介绍公司章程对挂牌上市的要求和规定。
3.2 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关系这一部分应介绍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关系,并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3.3 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这一部分应介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3.4 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这一部分应介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安排,并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3.5 其他合规事项该部分应列出其他与公司挂牌上市相关的合规事项,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信息。
4. 法律意见4.1 挂牌上市的法律可行性这一部分应提供关于公司挂牌上市的法律可行性的意见。
4.2 公司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一部分应提供关于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意见。
4.3 其他法律意见该部分应提供其他与公司挂牌上市相关的法律意见。
5. 结论这一部分应对整个法律意见书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

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荐848赵廷凯原创 | 2012-12-14 11:50 | 收藏 | 投票关键字:新三板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赵廷凯房小丽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将达到200家左右。
与IPO企业不同的一个方面是,法律和政策对新三板企业挂牌时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实践中,多是由律师参照IPO法律意见来撰写新三板的法律意见书,因此,很多已挂牌的新三板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体系以及信息批露程度上也多有不同之处。
为此,笔者拟通过对部分已挂牌的企业的法律意见书的共同和不同处进行对比分析,来总结一下新三板法律意见书的特点,并试图得出一些结论,以作为新三律师尽职调查和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参考。
一、对比的部分法律意见书(一2012年12月12日,《关于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2年8月31日,《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三2012年8月26日,《关于腾龙电子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2011年12月23日,《关于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五2011年12月8日,《关于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六2011年6月20日,《关于北京东方互联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七2010年10月26日,《关于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法律意见书》。
(八2010年7月17日,《关于赛亿科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九2010年1月8日,《关于中科国信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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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第1条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1.1 本所:律师事务所1.2 本所律师:事务所指派之经办律师1.3 推荐人/主办券商:。
1.4 公司:。
1.5 本次挂牌及转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1.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1.7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1.8 《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9 《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10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11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12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13 元:人民币元1.14 报告期:。
第2条致函。
第3条声明3.1 律所及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 申请挂牌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3.3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3.5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
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8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3.9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4条正文4.1 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授权和批准(1)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年月日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议案》,批准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
经核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根据公司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相关事宜,经核查,该等授权的程序和范围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尚待取得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确认。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份报价转让除尚需主办券商推荐、证券业协会备案外,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4.2 挂牌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主体资格(1)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系由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取得某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2)公司有效存续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公司已通过某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公司的声明和承诺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3)公司位于某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公司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省市区。
(4)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持有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年月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有效期至某年某日。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某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具备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主体资格。
4.3 挂牌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项目律师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办法》及证券业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4.3.1 公司存续满两年年月日,公司取得某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依法成立。
公司系由公司按照经审计的截至年月日的账面净资产万元中的人民币(大写)(¥元)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公司的存续期间从公司年月日成立之日起计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续满两年。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存续满两年”之规定。
4.3.2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公司所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
(1)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重大合同等文件,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均为XX。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
(2)根据《审计报告》,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3)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终止经营的情形。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4.3.3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制定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3.4 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公司整体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公司整体变更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设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发行新股。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报价转让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规定。
4.3.5 公司取得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资格确认函年月日,公司获得由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函,同意公司申请本次股份报价转让。
公司以上条件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目前已经具备本次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
4.4 挂牌公司的设立4.4.1 股份公司的前身。
4.4.2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4.2.1 年月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做出决议:4.4.2.1.1 同意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4.4.2.1.2 授权执行董事确定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定审计、评估基准日;4.4.2.1.3 授权执行董事办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宜。
(1)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2)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公司经评估的账面净资产值。
(3)全体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
(4)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的注册资本。
(5)股份公司取得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4.3 是否存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历次变更的情况。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的设立符合设立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合法有效。
4.5 挂牌公司的独立性4.5.1 公司的业务独立性(1)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核查,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以自身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无需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2)经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足以构成业务依赖的关联交易。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4.5.2 公司的资产独立性(1)根据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纳到位。
(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年月日,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大写)(¥元)。
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
根据公司声明与承诺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财产。
(3)根据公司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
4.5.3 公司的人员独立性(1)经查阅公司员工名册及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社保凭证、与管理层及员工交谈,公司员工的人事、工资、社保等均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独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