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盲点”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缺陷及其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缺陷及其建议(一)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劳动法》和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使得《劳动法》在执行中援引法律存在困惑。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和我国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比如,2004 年北京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引发了许多的社会争论。
大致情况是:2004 年8 月30 日,北京市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的劳动合同,而唐晓东则认为这是公司借机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行为,他以“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二审终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违反《工会法》”的起诉,口头通知不受理“不支付工会经费”的起诉。
在此案中,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正是依据《劳动法》第25 条第3 款的规定,认为唐晓东工作严重失误,据此解除唐晓东的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2001 年修改的《劳动法》第17 条规定除非在任的工会干部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能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
在企业解除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问题上,《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交叉,在究竟应该依据哪一门法律出现了争议。
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多项其他法律中。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主要是“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仲裁水平有待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有效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是采取“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体制。
仔细考虑,发现在实践中此体制存在如下的弊端:1、“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
它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不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不可让予的请求中立的司法机关给予公正裁判的权利。
而我国的“仲裁前置程序”却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它是我国劳动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经过多年的实施,一些问题和困难逐渐显现出来,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对策,以确保《法》的有效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
一、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合同签订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保障。
但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内容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省事,直接套用模板合同,导致合同内容不够具体,无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给劳动关系的平稳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
2. 合同变更频繁: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经常性地变更合同内容,给劳动者造成困扰和不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健全合同审查程序: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强化合同管理:对用人单位频繁变更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报酬不合理《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等,但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拖欠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现象,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2. 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工资处理不规范,导致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合理。
1.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资的按时发放。
2. 健全工资调查机制:建立健全工资调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合理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 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经合法程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机制,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保障其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一、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199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企业用工的规范性,对于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趋复杂和多元化,《劳动法》的诸多条款已经滞后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现实中用人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严重,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背景下,2008年1月,我国出台并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全社会的建议,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激烈讨论,对于普及劳动法律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多用人单位自觉的学习《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工资管理、工时休假制度,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愈发和谐和稳定。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一)竞业限制之经济补偿条款的缺陷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出于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自身合法权益,尤其在侵权行为严重的当下。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最近几年,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在2008年,某互联网公司向法院起诉原公司的15名员工,理由是这些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某互联网公司相关业务有竞争的企业就业,而且某互联网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员工就职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2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事实上,这些员工在离职后的2年内,都从事与原来相关的工作,损害了某互联网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但员工方的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给予离职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该案中,这些员工在就业期间随工资支付的200元,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因此员工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总结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总结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总结浅析《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理解并用好《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得到双赢。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1 月1 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它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是,由于该法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显现,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出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认识模糊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不适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当前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
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有些企业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
(二)、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起,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
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 8(三)、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得知,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功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一些外资加工企业。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效果,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教育和宣传不到位《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是确保其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解不足,导致合同订立不规范,履行中出现争议。
2. 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对解除条件的理解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
4. 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劳动争议处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一些地区,由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设不完善,或者处理程序繁琐,导致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对策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培训课程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2. 完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
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内容,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合同管理水平。
3. 严格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并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的监管,确保解除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的存在。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问题一:不平等的合同签订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雇主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不平等的情况。
主要表现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规定。
这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关系不够平等。
解决对策:1. 加强合同信息公开:确保劳动者能够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对于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劳动者应有权利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
2. 强化劳动监督与执法: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督体系,对不平等的劳动合同进行监察,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问题二:双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雇主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只注重了雇主的权益,而对于员工的权益保护不够,甚至忽视了。
解决对策:1. 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管机制和执行机构,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2. 加强劳动关系协商:雇主与员工之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形成劳动关系协商机制,解决双方在权益保护上的问题。
三、问题三:违法违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雇主故意逃避法律监管,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合同义务的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解决对策:1.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雇主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也要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2. 完善维权渠道:建立健全的维权渠道,使劳动者可以方便地进行投诉与维权,营造公正公平的劳动环境。
四、问题四: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困难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仲裁机构不作为、裁决效力不强等问题,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裁决效力,确保其独立、公正、高效的运行。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2013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专门规范雇佣关系的基础法律,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我将从劳动关系协商、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用工制度等方面谈谈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一、劳动关系协商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劳动关系协商作为劳动关系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也逐渐凸现。
(一)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
目前,很多企业在设置协商机构方面出现一定的问题。
有的企业仅仅将协商作为形式,通过简单的形式化流程,只是“敷衍了事”,在协商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协商结果不明显。
此外,还出现了部分企业的协商工作过程缺乏明确的政策、理念与目标,缺乏有效法律保障与实施机制,因而导致协商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流于形式化的现象。
(三)企业对协商机制认识不够。
一些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缺乏对劳动关系协商的认识,对员工之间互相协商、自主谈判等内容视而不见。
最终,这将导致员工自发组织的协商难以得到保障,即使有一些协议达成,也可能难以落实。
对策建议:(一)建立健全协商机制。
企业应该加强自主创新,探索适宜基于本身特点的协商机制。
在这个基础上,要注重协商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协商时充分尊重各方意见,注重维护劳动关系平衡与和谐。
(二)加强协商培训。
企业应注重加强协商信息共享和知识培训,实行员工培训制度,在日常运营中定期开展协商培训,提高员工协商意识和能力。
二、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等问题也引起了许多争议。
(一)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一些企业存在对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不明确,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解除流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二)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目前,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在制度化、程序化方面存在欠缺。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旨在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但自其实施至今,作为一部刚刚兴起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劳动合同法》未能充分考虑服务提供者和就业形式的变化。
如果《劳动合同法》仅仅针对传统的劳动关系,那么就无法保护经济发展中新出现的工作和服务形式,如特许经营、劳务派遣等经济活动模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需要根据当前就业市场的情况和发展需要,完善弹性就业制度、拓宽就业形式,促使劳动合同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政策层面未能实施到位。
实施《劳动合同法》关键在于完善政策,而目前却存在着政策的空白。
缺少明确的政策和有效的执行,使得人们很难遵守该法,劳动合同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因此,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推动劳动合同的执行和落实,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禁止”与“合法性”的有效结合。
最后,《劳动合同法》未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一些劳动者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无力追究权益;组织形式也是一个问题,劳动组织过于零散,影响着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加有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提高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水平;同时,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机制,建立完整的劳动组织等方式,全面维护劳动者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但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为此,我们应当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加对就业形式改革的调整、实施政策的制定、提高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以及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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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盲点”“《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笔者常常从HR那里听到这样的话,由于现行法律的种种限制,企业无可奈何。
实施前后,《劳动合同法》也时常被广大学者以及用人单位所诟病。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相继出台,但是,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盲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演化成“顽疾”,似乎难以根除。
试用期遭遇长病假甲公司经面试招用应届毕业生小艾,与小艾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结果小艾只上了两天班就因车祸导致骨折,短时间内无法上班。
公司本想和小艾协商延长试用期,可是联系了几次小艾都不同意。
眼看试用期将满,甲公司只能硬着头皮给小艾转了正。
试用期遭遇长病假,是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看到的。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曾提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正式公布时,这一条款被删除。
那么在现阶段,应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呢?首先,约定法定最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条款是要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之后,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变更。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为了方便招人,许诺较短的试用期,导致用人部门没有时间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或者临近试用期满,当员工表现不好可公司还想留用时,公司就处于被动地位了。
如果公司直接约定了较长的试用期,对于表现较好的员工采用提前的转正,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
其次,约定中止情形。
上海、江苏、山东等多省市制定的相关条例中,有提到劳动合同中止问题。
根据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故如果等到情形发生时再与员工协商,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就没有办法进行操作了。
这样就陷入了不利的局面。
所以,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出现长病假的情形时可以中止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困扰”毕业生小李2010年毕业后就进入甲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3年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如今,三年的劳动合同又要到期了,小李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想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又不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针对具体问题,全国各地口径也尚未统一。
目前,只有上海市允许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
而在其他省市,劳动合同第二次到期终止,只要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就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只有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有权单方终止。
换句话说,员工只要在第一个劳动合同期限内表现良好,确保能够续签。
续签后,没有大错,就能抱上“铁饭碗”了。
这就导致有的老员工在公司消极怠工也很难处理,而新员工又无法入职,长此下去,会使企业的用工成本越来越高。
近年来,企业负担越来越重,员工动不动就举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整天想着怎么处理员工,或者官司缠身,显然无法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发展。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人单位如果想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建议采用以下方式:首先,拉长首次劳动合同的期限。
可以考虑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年限从原来的1-2年改为3-4年。
设置最长的试用期时间,并在此期间对员工进行全面了解和考核。
其次,实行岗位聘用及竞争上岗制度。
法律虽然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强制一定要无期限地在原岗位工作。
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原来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约定岗位一年一聘或者两年一聘,期满后再通过竞聘上岗,如果此时有更优秀的人员更适合本岗而落选,那么原岗位的员工就参与竞聘其他岗位,如果都竞聘不上的,就根据双方的约定待岗。
第三,加强考核。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差别仅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终止的情形,其他情况下,两者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明确岗位职责要求、考核标准,加强日常考核,一样能够妥善处理不胜任的员工。
员工“闪辞”难限制甲公司最近被员工申请仲裁,还因为操作不当输了。
这件事在公司传得沸沸扬扬。
事情是这样的:小姜是甲公司的青年骨干,前段时间小姜与女朋友相隔两地,一直想离职之后到异地发展。
部门领导做了很多工作,小姜还是执意要离职。
甲公司就希望小艾能够在招到新人后再走,没想到小姜第二天就没来上班,连工作交接都没做。
人事部后来发现,小姜只是口头提了离职,并没有提交书面离职申请。
部门领导强烈要求辞退小姜,于是公司人事只能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手续。
没想到,小姜两个月后提出了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
上面的例子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员工往往说走就走,公司根本留不住。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时需要符合若干法定情形,但是员工想解除劳动合同时,却只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员工随意离职的违约成本,相对用人单位要低得多,很多情况下甚至是零成本。
许多用人单位由于很难证明员工的违约离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员工随意离职却无能为力。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或许有人要说,对于公司骨干,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专业技能培训来设置服务期,如果员工提前提出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
但是骨干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普通员工,用人单位不可能让每个员工都去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因此,如果能够适当增加员工违约成本,就能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那么,目前如何应对员工的“闪辞”呢?首先,当员工提出离职时,作为用人单位,第一反应就应该是要求员工提交书面的离职单。
如果该员工是通过邮件形式提出离职的,还应要求员工将邮件打印后签字确认。
如果员工没有提交离职单,不应按照离职员工处理,要和一般员工一样无区别对待。
如果员工后续出现旷工情形,应通知员工返岗上班,若拒不返岗可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千万不能以自动离职的方式办理离职手续,因为如果这么操作,那就变成公司单方解除员工了。
其次,建立定期汇报和总结机制。
对于一些关键岗位和项目,不要只安排一个员工单独负责,最好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
这样即使某位员工突然离职,其他项目成员还能接着处理相关事宜。
此外,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定期汇报项目进展,并及时反馈重要信息。
只要能够做到这两点,即使员工突然离职,重要项目和工作仍能顺利接续,不会处于手足无措的被动状态。
第三,建立内部投诉渠道。
所有的离职意向都是从不满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开始的,如果员工能够通过投诉机制表达出自己对工作或上司的不满,就有机会消除一部分员工的“闪辞”倾向了。
第四,随时关注员工的动态。
员工有了离职意向,必然会开始有些和寻常不一样的举动,比如迟到早退、抱怨多了等等。
最后,提前约定离职违约成本。
直接在公司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告知员工如果违约离职会有什么后果。
如,其他员工的加班成本、公司的招聘成本等等。
企业裁员后的“老弱病残”乙公司主要经营外贸进出口业务,近两年受宏观经济影响,用工成本逐年走高,公司连年亏损。
于是公司想通过经济性裁员20%淘汰一些表现不好的员工来缓解目前的困境。
经过人员梳理发现,除去法定不能解除的员工,和优先保留的员工,可以裁减的只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很多都是公司目前的中坚力量。
《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条件和流程规定得十分严格,各地又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与经济性裁员明确了许多客观条件。
如北京的条件是:“(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可见,当用人单位符合现行规定中裁员的法定条件时,就说明其本身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
如果此时裁员还要兼顾病假员工、三期员工、工伤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离退休不满5年的老员工,优先保留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员工等,可能最后只剩下那些“老弱病残”的员工、公司业务都还没搞懂的“楞头青”(试用期员工)以及表现差强人意的“老油条”(无固定期限员工)。
裁员的根本目的是减员增效,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用人单位很可能在裁员过程中失去了自身的竞争力。
如果用人单位在裁员时,能够不再因为法律保护而畏首畏尾,才能真正让裁员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目前的条件下,如果要绕过病(医疗期)、残(工伤)、孕(三期)等员工,确实是个难事。
这些都是受劳动法特殊保护的员工,动不得。
那么如何应对呢?首先,安排目标群体待岗。
安排待岗可以动摇员工的心理,坚定员工的离职之心,同时,告知员工企业目前所面临的情况,并鼓励员工主动离职再谋职业。
其次,跳过经济性裁员条款,改用“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条款。
如果公司严重亏损,那么相关部门配置必然会缩减,有些功能就会多余。
此时就可以通过部门裁撤、重组来安置员工。
在这种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员工解除不受限制。
第三,与员工进行坦诚的沟通协商。
尽管协商是无奈之举,但是对于现行法律特殊保护的员工,只有通过这一方式来处理。
纵观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还有很多难以覆盖的盲点。
很多人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碰瓷儿”的员工多了,劳资之间的关系从资方强势转为劳方强势。
客观来说,任何法律都不会一步到位,都需要在实践中逐渐修改、完善。
但是在修改之前,广大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加强自身管理,最大限度上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应对实践中的这些“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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