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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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二、人员
(一)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至少有1名具备8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至少2名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三)设药房的,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房屋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其中急救室、治疗室、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各功能室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基本设备: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非接触眼压计、
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及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诊所相适应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三级医院眼科标准

三级医院眼科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附件: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每增加 一个专 业科 室至少 应增加 1名 相关专 业 副主任 医师 以上职 称 的医师。
(四 )至 少 配有 2名 具各 3年 以上 眼科 工作 经 历 并具 有 主 管
护师 以上职称 的护士 ;
(五 )医 技科 室至少 应具 有 2名 师级 以上 职称 的专 业技 术人
员;
(六 )至 少 有 1名 具有 主管药师 以上职称 的药剂人 员 ;
(七 )各 科 室 医师结构合 理 ,并 应 当能够 满足 三级 医师责任
制等 医疗核心制度 要求。 四、房 屋
(一 )每 病床建筑面积不少 于 ω 平 方米 ,病 房每床 净使用 面
积不少于 6平 方米 ;
(二 )门 诊净使 用 面积 不少 于 400平 方 米 ,门 诊每 诊 室净使
用面积不少 于 8平 方米 ;
附件 4
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试 行 )
(二 级 医院)
一(床 位
住 院床位 sO张 以上 ;
二、科 室设 置
(一 )门 诊 应 设 有 药 房、诊 查 室、 治 疗 室 ,并 提 供 候 诊 区
域;
(二 )临 床科 室 :至 少设 白内障科、青 光 眼科 、斜 视 与小儿
眼科 、屈光科 、 眼底 病科 、眼外伤 科 、 眼表疾病科 、 眼眶科 、 眼 预 防保健科 、 眼免疫科 、神经 眼科 、眼肿瘤科 、 中医眼科、 眼整
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不低于 ⒛00万 元人 民币。
-14一
形科 中的 6个 科 室 ,以 及 内科 、急救 室、麻 醉科 。
(三 )医 技 科 室及 其他 :至 少 设 药剂科 、手 术 室、消毒供 应
室 \检 验科 、病理 科 、放 射科 、 眼超 声检 查 室、视 觉 电生理 室、

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设置标准

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设置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三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三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三级眼科医院
一、床位:80张以上
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至少设置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科、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眼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人员:
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

每床至少配备名护士。

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设备: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专科检查台
心电图机电动吸引机手术显微镜
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检测仪
麻醉机手术床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
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以及镜片箱
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
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
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
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
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
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
洗衣机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综合医院。

有与开展的医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医疗机构医院眼科基本标准(2023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眼科基本标准(2023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眼科基本标准(2023年版)医疗机构医院眼科基本标准 (2023年版)概述本文档旨在确定医疗机构医院眼科的基本标准,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眼科医疗服务。

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院,包括公立和私立医院。

1. 专业人员1.1 眼科医生医疗机构和医院应配备专业的眼科医生,他们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相关专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具备眼科诊断和治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参与持续教育,保持与最新技术和研究的接轨。

1.2 辅助人员医疗机构和医院应聘用合格的辅助人员来支持眼科医生的工作,包括:- 护士:应具备眼科护理的知识和技能;- 技师:应具备眼科检查和手术室操作的技能;- 接待员:应了解眼科就诊流程,为患者提供友好和专业的接待服务。

2. 装备设施2.1 诊断设备医疗机构和医院应配备现代化的眼科诊断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视力检查设备:如自动验光仪、视力表等;- 眼底相机和OCT设备:用于眼底检查和视网膜成像;- 角膜地形图仪和前房角镜:用于角膜和前房检查;- 眼压测量仪:用于测量眼压。

2.2 治疗设备医疗机构和医院应配备先进的眼科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激光治疗设备:如激光手术机、SLT激光等;- 眼内手术器械:如白内障手术器械、玻璃体手术器械等;- 角膜塑形镜专用设备:用于泪膜治疗;- 眼科手术显微镜:用于眼部手术。

3. 服务流程3.1 看诊预约医疗机构和医院应提供方便的看诊预约方式,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预约:- 电话预约:提供专线接听并进行预约;- 网络预约:为患者提供在线预约通道。

3.2 看诊流程医疗机构和医院应确保高效的看诊流程,包括:- 登记:接待员进行患者登记;- 检查:由医生或技师进行必要的眼科检查;- 诊断:医生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诊断;- 治疗或转诊:医生根据诊断结果进行治疗或决定是否需要转诊。

3.3 信息管理医疗机构和医院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病历记录:医生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历信息;- 检查结果记录:将眼科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 诊断和治疗方案记录:记录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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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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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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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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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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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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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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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附件5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床位总数20张至79张(含日间观察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眼科、急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

(三)职能科室
至少设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部门。

三、人员
(一)开展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以及麻醉和急救等专业的,至少有1名与开展专业相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医护比至少达到1:1。

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三)与设置的医技科室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兼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三)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米。

(四)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等每个房间需独立。

(五)总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医院业务需要。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眼压计、视野仪、专科检查台、视力表、检眼镜、裂隙灯、验光仪、眼科B型超声诊断仪、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三)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六、管理
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记制度、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抢救与转诊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管理制度、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消防制度。

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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