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几个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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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几个法律问题思考

摘要大学毕业生常将毕业前的实习视为自己未来的就业前站,而毕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以及所在院校签署的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却常常被人们所忽略。

用人单位降低成本的做法,也常伤及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如何看待毕业实习、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确属相关当事方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abstractcollegegraduatesusuallyregardgraduationpracticeastheprevio usstopofthefutureemployment.however,thelegalnatureoftheemploymentagreementsignedbygraduates,practiceunitandthecollegeisoftenignoredbypeople.theemployersmeas urestoreducecostoftendamagegraduateslaborrights.howtotreatthelega lstatusofgraduationpractice,employmentagreementandlaborcontractistheissuethatmustbeclearwit hrelatedparties.关键词毕业实习;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keywordsgraduationpractice;employmentagreementlaborcontract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6-0252-030引言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高校扩招政策的出台,我国高等教育步入了跨越式发展阶段。

根据教育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多达699万,是建国64年以来高校毕业生最多的一年。

社会岗位的有限需求与如此庞大的就业大军压力再度成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极有压力的话题。

面对高校毕业生总量持续增加与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放缓、结构性调整矛盾冲突被无限放大的形势,各高校为了证明自身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性,誓将大学生毕业实习与毕业就业视为头等大事来抓。

但是,毕业实习是否算是正式工作是否可以享受工资待遇就业协议书具有什幺功能教育部门要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诸如此类问题,确需大学毕业生、所在院校和实习单位必须明确的问题。

本文仅就大学毕业生的毕业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以期能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有所帮助。

1毕业实习与劳动就业的法律界定1.1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1.1.1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就业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劳动者拥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虽然为实习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劳动工作,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当承担的各项劳动任务和义务,而尚未毕业离校的大学生其身份是学生,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只能课余时间去单位实习,其人身属性为所在院校的学生而不是实习单位的员工,不可能像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一样全面遵守实习单位包括出勤、考勤、考核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承担用人单位一个完整的劳动过程。

同时,实习单位也不可能象对待一个正式员工那样给实习学生安排完整的工作任务。

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所以,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则来看,毕业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1.1.2双方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

一般来讲,大部分学生在实习单位仅仅是一些简单了解的见习活动,没有固定和正式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一般也不创造社会财富。

但是,很多实习生常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实习单位创造有价值的劳务活动,例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实习生为人才中介公司做一些电话营销的工作、计算机专业的实习生为实习单位做一些软件编程之类的工作。

这意味着实习生为实习单位提供了劳务,实习单位可以根据约定向实习生提供劳务报酬,双方即产生了劳务关系。

但是,劳务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将其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义务捆绑在一起的,其劳动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

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来规范和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生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终止劳务关系时的法定补偿金等权利和义务。

所以,从法律关系类别来看,毕业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只能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1.2实习生不享有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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