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制度带给监狱行刑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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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

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

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不断演变,刑罚体系也在不断变革以应对新型犯罪的挑战。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措施,在打击重大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本文将就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司法适用以及案例分析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终身监禁是指对犯罪人判处的一种刑罚,剥夺其终身自由,并将其监禁在监狱中。

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如罪犯被判定犯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行,法院可依法判处其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与死刑、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刑罚种类有所不同。

死刑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刑罚,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虽然剥夺了罪犯的人身自由,但都有一定的刑期限制。

相比之下,终身监禁则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刑罚,罪犯一旦被判终身监禁,便有可能在监狱度过余生。

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恐怖主义等罪行。

然而,这种刑罚也面临着一定的局限性。

终身监禁对罪犯家属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可能比其他刑罚更为严重,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争议。

对于罪犯而言,终身监禁剥夺了其改造自新的机会,可能导致罪犯在监狱中度过余生,这对罪犯和监狱管理都会带来巨大的压力。

在司法实践中,终身监禁的适用情况较为罕见。

一般来说,只有在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的案件中,法院才会考虑判处终身监禁。

例如,在一些恐怖袭击、恶性杀人等案件中,罪犯被判犯有严重罪行,法院可能会判处其终身监禁。

在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具有至关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法官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综合权衡后作出是否判处终身监禁的决定。

同时,法官还需要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当前,终身监禁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

由于终身监禁的刑罚过于严厉,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和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终身监禁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误判。

终身监禁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终身监禁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终身监禁制度完善问题研究终身监禁制度完善问题研究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严厉的刑罚,它将罪犯终身禁锢在监狱中,使其无法再次伤害社会。

然而,由于其严厉性质,终身监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判处终身监禁的标准不明确。

现行法律中,终身监禁主要被用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等。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有些案件的罪行既不严重也不代表着不可挽回的危害,却被判处了终身监禁。

这种情况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因为终身监禁的严厉性需要谨慎地施加。

其次,终身监禁的执行方式也需要改进。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和英国,终身监禁实施的方式是将罪犯关在监狱中,直到其死亡或病故。

这种方式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狱系统的负担、对罪犯人权的侵害等。

因此,有必要思考更加有效和人道的执行方式。

最后,判处终身监禁的案件质量也需要提高。

终身监禁是一种极端刑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来支持它。

因此,有必要加强公证和司法调查,以保证在高质量案件中应用终身监禁。

综上所述,终身监禁制度虽然是一种严厉而有效的刑罚,但它在实践中面临着不少问题。

我们必须反复思考和完善这种刑罚的应用方式,以确保它不会被滥用或不适当地适用。

案例一:2012年挪威骚扰电话案2012年,挪威一名男子因多次骚扰电话被判处终身监禁。

这件案件引起了挪威民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很多人认为这是对终身监禁的不合适使用,因为骚扰电话虽然极为令人讨厌,但并未导致人员伤亡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这个案例对于确定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提出了挑战。

案例二:2013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恐袭案2013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遭遇恐怖袭击,3人死亡、260人受伤。

制造这起袭击的兄弟俩被抓捕后,其中一人被判处终身监禁。

此案表明,终身监禁可以被用作对恐怖分子等严重罪犯的严厉制裁。

案例三:2006年南非帕尔斯坦农场大屠杀案2006年,南非帕尔斯坦农场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大屠杀,4名白人家庭被杀害,其中包括一个3个月大的婴儿。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是指犯罪分子因犯有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即终身监禁。

这一制度由于其严厉的惩罚性质,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终身监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于极端危险的罪犯,由于其反社会行为的严重性,无期徒刑是一种必要且合理的惩罚措施。

终身监禁制度可以防止重罪犯再次危害社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终身监禁制度可以对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处以无期徒刑的罪犯将会面临永远无法获得自由、重新回归社会的现实,这将使其他潜在罪犯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终身监禁制度也为犯罪分子改造提供了机会。

在监狱里,罪犯可以接受法律教育、职业教育和心理疏导等一系列帮助和辅导,这有助于罪犯重建法律意识,改变思想观念,最终实现犯罪行为的彻底改造。

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终身监禁制度涉及到侵犯肉体自由的问题。

犯罪分子被迫终身关押在监狱里,可能会引发人权方面的质疑和争议。

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着歧视性的问题。

终身监禁的判决往往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容易受到个人偏见和歧视的影响,特别是在处理敏感案件和政治犯上。

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着法益的问题。

一方面,判处终身监禁会给罪犯的家人带来沉重的心理和经济负担,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

终身监禁制度也可能导致罪犯在社会中失去再教育和改造的机会,无法为自己的错误赎罪。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安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实施终身监禁制度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程序和原则,力求实现公正、公平和人道的处理方式。

也应该探索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刑罚制度,为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多有益的探索。

《论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及其扩大适用》范文

《论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及其扩大适用》范文

《论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及其扩大适用》篇一一、引言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不仅是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罚,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并就其扩大适用的可能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1. 严厉惩罚功能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极度严厉的刑罚,对于严重犯罪分子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它能够使犯罪分子在监狱中度过余生,从而对其犯罪行为产生深刻的反思和悔过。

这种惩罚方式能够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保护公民权益终身监禁的另一重要功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下,终身监禁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和实质上的安慰,使他们在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惩罚的同时,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3. 维护法律尊严终身监禁的适用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犯罪行为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权威的情况下,终身监禁的适用能够彰显法律的威严,使公众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三、扩大适用终身监禁的可能性1. 适应犯罪形势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一些新型犯罪行为逐渐浮现,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

这些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带来困难。

扩大适用终身监禁,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些严重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完善刑罚体系扩大适用终身监禁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

在刑罚体系中,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极端严厉的刑罚方式,可以与其他刑罚方式形成互补,共同构成一个完整、合理的刑罚体系。

这样既能够满足不同犯罪行为的惩罚需求,又能体现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提高司法效率扩大适用终身监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

对于一些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采用终身监禁可以避免因多次减刑、假释等程序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

同时,终身监禁的适用可以减少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从而降低司法成本。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终身监禁制度是指对犯罪者实行无限期监禁,直到其自行身故或获得特赦。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者,或已经累犯多次并对社会产生极大危害的犯罪者,终身监禁可以成为一种必要的且有效的惩罚手段。

我国实行的刑法规定,终身监禁只有在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中才会被采取,如恐怖主义、贩毒、贪污受贿、破坏国家安全等罪行。

可以说,终身监禁旨在惩罚那些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罪犯,起到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作用。

然而,终身监禁也存在着一些争议。

首先,在人权保护方面,终身监禁是否符合人道主义价值观一直备受关注。

虽然终身监禁可以避免犯罪者再次危害社会,但囚禁时间过长或无期限也将导致对犯罪者的人身自由权和尊严权产生巨大侵害。

其次,终身监禁实施的监管成本也十分高昂,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同时也增加了社会治安成本。

为了缓解上述问题,我国也在努力完善终身监禁制度。

例如,通过增强司法公正和对死刑适用的限制,缩小终身监禁所适用的罪刑范围,以使终身监禁只对最严重的罪行才进行适用,同时增强尊重犯罪人权的保障措施,如提高狱方及刑警队伍的精神道德水平,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等,以更好地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也在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我们应该以更加理性和平衡的态度,归纳总结各方意见,逐步规范和完善终身监禁制度,确保司法实践中对罪犯的刑罚与人权义务之间得到更好的平衡和协调,以保护社会人民的根本利益。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无期徒刑,是一种替代死刑的惩罚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对某些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实施终身监禁,这一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依据、起源与发展、实施方式、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终身监禁的刑期,若犯人有悔过表现,并确有悔过表现,经考察符合释放条件的,经法院批准可以改变为有期徒刑,但不得低于十年。

”这一条款为终身监禁制度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对犯人悔过表现的审核条件和改变刑期的程序。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最初出现在英国。

19世纪初,英国废除死刑的呼声逐渐高涨,终身监禁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时代的发展,终身监禁制度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推广。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是在这一国际背景下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也是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一部分。

终身监禁制度是对犯人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实施方式有其独特性。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犯人的人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落实。

犯人应当接受社会化教育,改造其不良思想,使其有悔过之心。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终身监禁的程序合法、正义。

终身监禁制度对社会有着重要的积极效果。

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减少对死刑的使用,降低了对犯人的极端处罚,体现了人权保护的精神。

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对犯人进行有效的思想改造,减少其再犯率,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只针对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具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起源与发展、实施方式和社会效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发挥终身监禁制度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犯人的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希望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的意义在于对恶性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对于那些危害社会的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的有期徒刑可能难以给予应有的惩罚。

而终身监禁的存在,则保证了对这些罪犯的严厉处罚,也更容易维护社会正义。

在一定程度上,终身监禁的存在可以减少恶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为对于犯罪分子来说,终身监禁代表了更加严厉的惩罚,相比于一般的有期徒刑,更能够对其产生威慑作用。

终身监禁制度也呼应了人权保护的理念。

在一定程度上,终身监禁可以避免因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获得假释等机会而造成的二次伤害。

对于那些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社会也对其有着更高的安全保障需求。

终身监禁制度的存在,则能够让社会公众更加安心和满意地看待司法判决。

终身监禁制度的存在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争议。

终身监禁的刑期之长值得商榷。

毕竟终身监禁,意味着罪犯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这对其个人自由权利来说是一种严重的限制。

有人认为是否应该存在终身监禁的争议,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关于终身监禁的人道关怀也备受关注。

在一段长时间内,监禁的罪犯极有可能因为疾病、年老等问题而面临身体和心理的痛苦。

如何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给予这些罪犯更多的人道关怀,也是有待商榷的问题。

万事皆有利弊,终身监禁作为刑罚形式,其存在与否都应该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之下得到审慎考量。

其实,在当前我国的法律领域,终身监禁已经相当谨慎地得到使用。

从某个角度来讲,终身监禁制度的存在也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安全形势,终身监禁的存在也成为了一种对极端恶劣犯罪行为的有效遏制,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在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人权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也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如何在给予严厉惩罚的更好地平衡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的框架下,我们期待终身监禁制度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的利益。

终身监禁制度研究

终身监禁制度研究

终身监禁制度研究终身监禁制度研究近年来,终身监禁制度备受关注,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方式,针对犯罪行为进行长期或终身的监禁,取代了死刑成为某些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制度的背景、利弊、实施方式以及国际实践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首先,终身监禁制度背后的背景值得我们探究。

在人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对死刑进行质疑和讨论已成为常态。

由于死刑不可恢复的性质,其存在一定的风险,以致错误执行可能导致无辜人的冤死。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一些国家开始思考是否有替代性的刑罚方式。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可替代的刑罚方式,逐渐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关注。

其次,终身监禁制度的利弊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终身监禁制度的支持者来说,这一制度可以有效避免错杀无辜的悲剧,同时对犯罪分子施以应有的惩罚,提供了更充分的时间进行改造和悔过。

此外,终身监禁制度还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对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警示效果。

然而,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对终身监禁的定义模糊不清,不同国家对其定义和适用标准存在差异。

这导致了判决的主观性和不可预测性,容易引发争议和社会不满情绪。

其次,终身监禁将犯罪分子完全排除在社会之外,可能导致原罪无法得到真正的改造和矫正,将其推向一条没有希望和改变的道路。

此外,终身监禁制度还面临着高昂的成本、人权困境和处罚过重等问题。

第三,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方式也值得我们关注。

在很多国家,终身监禁通常意味着犯罪分子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监狱会为这些犯罪分子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例如住房、食物和医疗等。

同时,监狱还会通过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手段,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此外,监狱还采取了严密的安全措施,以确保犯罪分子不会逃脱或再次伤害社会。

最后,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终身监禁制度,并进行了一定的实践。

例如,美国是最早引入终身监禁制度的国家之一,多个州采用了这一刑罚方式。

此外,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施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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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制度带给监狱行刑工作的思考摘要:《刑(八)》《刑(九)》增设了:延长部分罪名有期徒刑的量刑尺度、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等三大裁量制度,《刑(八)》《刑(九)》共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2个,减少率32%,刑法修正案的重大举措正在逐渐改变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体系,充分体现了“少杀”“慎杀”尊重生命的现代行刑思想。

现阶段,以“废除死刑、加重生刑”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刑罚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随着新的刑罚体系的重新构建,监狱行刑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将日趋尖锐和突出,面对监狱行刑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退缩,我们必须练就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技能,积极应对新问题和化解新矛盾,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致于有损这支队伍的形象和使命。

关键词:刑罚体系重构刑罚执行矛盾化解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我国79年颁布的《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现行《刑法》(即:《(97)刑法》)的基本框架,《(97)刑法》设定罪名413个,其中,适用死刑罪名68个。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公约》有两项任择议定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一任择议定书和第二任择议定书)。

其中,第二任择议定书是“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第二任择议定书明确规定“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据网络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4月30日止,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达138个。

截至2015年10月止,共有168个国家加入《公约》,已有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由此可见,废除死刑是现代行刑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会适时对《刑法》中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在历次的刑法修正过程中,行刑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

到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为止,《(97)刑法》进行了九次修正和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设定罪名468个,其中,保留适用死刑罪名46个,适用死刑罪名减少22个,减少率32%。

在历次刑法修正中,作者认为,《刑(八)》《刑(九)》对监狱行刑工作的影响最大,主要原因是:一是修正案延长部分罪名有期徒刑的量刑尺度;二是制定了限制减刑制度;三是制定了终身监禁制度。

三大举措正逐步改变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体系,充分体现了“少杀”“慎杀”尊重生命的现代行刑思想,以“废除死刑,加重生刑”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刑罚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这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也是现代行刑文明发展的需要。

刑罚,从“同态复仇”的简单“报应”到自由刑,再到现阶段的“少杀”“慎杀”,是人类行刑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从“少杀”、“慎杀”到废除死刑将是行刑文明发展的一次质的飞跃。

目前,由于历史的、传统的、民族的、民俗的等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对“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犯罪保留死刑,但是,废除死刑已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废除死刑,加重生刑”已是行刑发展的历史必然。

与现有的刑罚体系相比,“废除死刑,加重生刑”是新的刑罚体系构建的主要特征。

在新的刑罚体系下,监狱行刑工作将表现出诸多新的特点:1、由于终身监禁制度和限制减刑制度的实施,狱内“刑比命长”的罪犯会逐渐收押并不断增多; 2、犯群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并逐渐显现出来;3、狱内“三无”罪犯将逐渐增多;4、犯群反改造情绪更加严重和普遍;5、监狱民警改造罪犯的难度越来越大;6、新的犯群结构对监管设施的性能要求更高、更完备等等,等等。

新的刑罚体系的重新构建,会导致监狱行刑工作的某些问题和矛盾日趋尖锐和突出,面对监狱行刑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新矛盾。

我们不能坐以待毙、消极应对,我们必须勤学苦练,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修养和执业能力,必须练就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技能,必须粮草先行、运筹帷幄、御敌于千里之外。

本文就如何应对和化解监狱日趋尖锐的问题和矛盾,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供同行引玉:一、监狱民警要正确认识现代行刑文明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的执业能力,以良好的心态和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技能,应对新变化、化解新矛盾。

到目前为止,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刑(八)》《刑(九)》对监狱行刑工作的影响是最大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行刑文明的发展,我们正在经历刑罚重构的过程,《刑(八)》《刑(九)》只是新的刑罚体系形成的一个开端,废除死刑、加重生刑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延长有期徒刑的量刑尺度、实施限制减刑制度和终身监禁制度的范围将会逐渐增大,同时,与废除死刑、加重生刑相适应的其它刑罚制度也会相继产生并付诸实施。

受类似刑罚处罚的罪犯将会逐渐增多,监狱的押犯总量会不断增加,监狱的狱情会更加复杂,各种矛盾会更加尖锐和突出,监狱和监狱民警将会承受从未遇到过的压力和困难。

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监狱行刑工作的目标和宗旨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二元化现象:一是针对“命比刑长”的罪犯,我们要求他们积极完成改造任务(概括为认罪服法、遵守法纪、接受教育、积极劳动四个方面),学会一技之长,早日回归亲人和社会,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二是针对“刑比命长”的罪犯,我们要求他们积极完成改造任务,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目标,在改造中实现目标和度过余生。

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监狱的狱情更加复杂、矛盾更加尖锐和突出,监狱民警面临的压力和困难前所未有。

在新的行刑任务面前,我们不能心生怨气,更不能临战退缩,我们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执业能力,必须保持良好的心态,练就娴熟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技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应对各种新挑战,化解各种新矛盾。

二、建立完善的有偿服刑制度,教育和鼓励终身服刑罪犯要通过积极改造获得报酬和积蓄,确保自己老有所养。

现阶段,绝大多数罪犯积极改造的原动力是:努力改造争取早日获得减刑假释奖励,早日回归亲人和社会,他们把老有所养寄希望于自己的亲人和社会。

对于终身服刑的罪犯来说,他们无法回归亲人和社会,他们对自己的未来生活会感到茫然,为了有效的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监狱必须为他们重新培养新的改造目标和改造动力。

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终身服刑罪犯以往的人际关系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在原有的人际关系中,一些人离世而去、一些人久离情疏、一些人人走茶凉、一些人忙于生计不能顾及等等,总之,终身服刑罪犯的晚年生活会变得孤独无助,他们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援助将逐渐不复存在,他们只能把老有所养寄希望于监狱和自己。

2014年作者对某监狱罪犯的消费情况进行过一次调查,某监常年月均押犯约2750人,狱内罪犯物资供应站月均销售收入约为65万元,罪犯人均月消费约为236.37元,当年罪犯人均享受国家拨发零花钱10元/月,人均获得劳动报酬25元/月,人均每月接受狱外亲情资助201.37元。

如果我们把2014年某监罪犯的生活状态视为一种平衡状态的话,那么,终身服刑罪犯的晚年生活将会严重失衡。

终身服刑罪犯的晚年生活是孤独无助的,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他们将逐渐失去狱外的一切资助,他们的晚年生活会变得十分窘迫和绝望,他们会给监狱的安全稳定构成极大的隐患。

因此,监狱应当建立完善的有偿服刑制度(如:以分计酬制度),教育和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积极改造获得报酬和积蓄,让自己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关于罪犯有偿服刑制度的构建问题,作者认为,监狱可将罪犯服刑收入规划为保障性收入和奖励性收入两个部分。

保障性收入主要包括国家拔发的零花钱和监狱根据所在地区的消费水平、民族习惯、罪犯的健康状况等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奖励性收入主要包括罪犯的劳动报酬和各种奖金等。

这样的构成方式,既能解决改造能力较弱的罪犯的生存问题;又能调动改造能力较强的罪犯的积极性,对监狱的整体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随着终身服刑罪犯的收押和增多,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必将进行一次深层次的改革和创新,分类教育必将发生一次新的裂变。

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的目的和对象同样会出现二元化现象:一是针对“命比刑长”的罪犯,监狱要教育他们怎样才能改造成为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二是针对终身服刑的罪犯,监狱要教育他们如何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目标,如何在改造中实现目标和度过余生。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划分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递进层次的需要。

美国心理学家阿德佛把人的需要划分为三种基本需要,既:生存的需要,相互关系的需要和成长的需要。

作者认为,终身服刑罪犯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服刑的中后期)主要集中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改善生存条件的需要;二是重新培养情感依靠的需要;三是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存在感)。

监狱各部门必须根据押犯的新情况、新需要开展扎实有效的应对工作,任何单个的个人或部门都无法完成如此重任。

教育改造部门必须根据教育改造工作的二元化需要,重新规划分类教育的标准和内容,由于二元化教育的对象、目的、内容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新情况下的分类教育(作者不否认共性教育的重要性)并加以改革、探索和深化,必须认真思考和不断完善新的教育模式。

监狱是一个特殊的生活环境,一个成年人要在监狱里度过自己的后半身,要在监狱里通过努力不断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要在监狱里无依无靠的完成自己后半身的自给自足;要在监狱里重新培养自己的感情生活和情感依靠;要在监狱里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目标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监狱要帮助他们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一个更比一个难,但是,这就是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必须面对的困难和挑战,也是监狱现阶段就应当着手研究和思考的课题。

所以,为了“迎接”终身服刑罪犯的到来,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和创新,监狱的分类教育必将面临一次新的裂变。

没有分类教育的裂变,没有教育改造工作的改革和创新,监狱的教育工作就会失去针对性,即便监狱花费多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也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反之,由于教育工作没有针对性,可能还会导致部分罪犯负面情绪的增加(特别是终身服刑的罪犯),可能还会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四、重新构建民警全面直接管理下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

落实民警全面直接管理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教育管理罪犯,及时处臵狱情,确保监狱安全,对罪犯有效实施言传身教;二是有利于培养新的警囚关系,让罪犯形成新的情感依靠,达到稳定罪犯情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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