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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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环境污染事故,加强管理,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以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人员是污染事故的监督管理者,负责监督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对已发生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按照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其分为三类: (一)一般污染事故(环保局认定为污染事故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影响范围超过厂界区域,影响邻近居民正常生活,群众反应强烈;2、液态物料(盐酸、硫酸、液碱、庚烷、含汞废液及各种助剂等)跑冒或泄漏5吨以下,冲击污水处理场,造成污水处理场排水严重超标。

3、重要气态物料包括:氯气、氯化氢、氯乙烯、乙炔等跑冒或泄漏1000升以下;(二)较大污染事故(被区、市环保局罚款或通报的污染事故)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影响范围超出厂界区域,严重影响邻近居民正常生活,群众反应强烈并多人举报;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液态物料(盐酸、硫酸、液碱、庚烷、含汞废液及各种助剂等)跑冒或泄漏5吨(含5吨)以上;4、重要气态物料(包括:氯气、氯化氢、氯乙烯、乙炔等)跑冒或泄漏1000升以上;5、向环境倾倒有害废弃物(如:含汞废物、酸碱废物及其它危险废物)。

(三)重大污染事故(被自治区环保局罚款20万元以上或认定为重大污染事故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影响范围超过厂界区域,并引起严重矛盾;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污染事故。

第五条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环保管理和污染隐患治理工作。

将环保管理纳入各单位的生产管理之中,负责生产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环保管理工作,生产操作人员要严格按工艺条件精心操作,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小编希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资源共享、分工负责、快速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

通过局应急指挥系统,整合现有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资源。

以机制优化、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资源统一、优势互补、防患未然、常备不懈、科学处置体系为保障;在实施应急处置中,第一时间发挥事故单位及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作用,尽最大努力控制事故的发展,同时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能,迅速赶赴现场,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分工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地实施事故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

二、预防事故措施对已确定的危险目标,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各种预防措施必须建立责任制,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一旦发生情况时,尽力降低危害的程度。

1、化学物品的管理措施(1)使用化学物品的部门和个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免出现事故。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

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化学危险物品专柜,并设专人管理和发放,用后立即将剩余化学物品收存起来。

(3)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危险化学品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灭火设备以及通风、报警装置。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废液进行妥善处理、分类集中,不能随意倾倒。

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中和后方可排放。

(6)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集中装箱、登记造册报环保办,由环保办找专业公司进行处理。

(7)使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要避免引发火灾A.储于钢瓶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受热膨胀,压力升高,能使钢瓶爆炸;B.有些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C.油脂等可燃物在高压纯氧的冲击下极易起火燃烧,甚至爆炸;D.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除具有爆炸性外,还具有易燃性、助燃性、毒害性和窒息性,在受热、撞击、震动等外界作用下均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等事故。

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规范集团环保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室、各生产子公司发生环保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

3 职责环保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是集团安全环保部。

4 原则为体现环保事故主体管理责任及属地管理原则,便于调查处理,本制度确定下列单位为环保事故一级责任单位:攀枝花公司、德阳公司、焦作基地、襄阳公司、新材料公司、采购公司、集团相关生产或建设各部室。

5 工作程序5.1环保事故分类5.1.1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5.1.2本制度将一般环境事件分A、B、C、D、E 五类环保事故(以下称事故):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环保事故报告及救援5.2.1发生环保事故,第一信息获得者报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首先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给事故责任单位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应同时进行以下工作:——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安排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控制事故扩大,降低事故社会影响。

总经理或分管副总不在生产现场时须指定人员行使主要负责人职责。

——A 类以上事故,必须在 1 小时内由生产子公司负责人电话报集团总裁和集团主管总监,同时按相关规定安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和集团安全环保部报告。

——B类事故,必须在 1 小时内报生产子公司分管副总和环保管理部门,各生产子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以微信、短信、电话的方式报告集团安全环保部,并在3天内向集团安全环保部上报具体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

——B类以下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单位分管副总和环保管理部门,并在月度生产总结会资料中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生态环境保护事故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事故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事故管理办法(HB-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有效防范和减少生态环境保护事故风险,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某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事故定义与分类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事故是指由于员工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作规程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受到污染,生态遭到破坏,企业财产受到损失,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按上级公司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事故划分为D级事故、C级事故、B级事故、A级事故四个等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事故分类的标准中,满足任何一项标准即达到对应事故等级。

第七条因发生生态环境保护事故被取消相关优惠政策,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级进行分类。

第八条D级事故(1)环保行政处罚在10万元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3)有效投诉等无政府行政处理的事件;(4)年度内已发生三起D级事故,之后发生的D级事故按照C 级处理(提级标准不设上限,最高到A)。

第九条C级事故(1)环保行政处罚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因环境污染引起人群冲突,并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4)年度内已发生二起C级事故,之后发生的C级事故按照B 级处理(提级标准不设上限,最高到A)。

第十条B级事故(1)环保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环保事故;(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3)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企业停产10天以下;(4)被市县级媒体报道,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与负面影响;(5)被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6)发生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7)年度内已发生二起B级事故,之后发生的B级事故按照A 级处理。

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条例

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保事故的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采取的应急预防、响应和恢复措施。

第三条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信息共享,科学决策。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环保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风险分析,包括污染源、污染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范围等;(二)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小组等;(三)应急响应程序,包括预警、响应、处置、恢复等环节;(四)应急资源,包括应急物资、人员、设备等;(五)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三)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四)定期修订,保持时效性。

第三章应急响应第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第八条应急响应分为以下等级:(一)一级响应: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范围较大;(二)二级响应: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影响范围较广;(三)三级响应: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影响范围较小。

第九条应急响应程序:(一)预警: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二)响应: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响应措施,包括疏散、隔离、控制污染等;(三)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消除污染;(四)恢复: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恢复工作。

第十条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和监督应急响应工作,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保事故的管理,提高环保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环保事故管理应遵循及时报告、科学调查、严肃处理、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环境安全。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发生环保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并及时向公司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第五条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根据事故等级和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环保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污染后果;(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五)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七条环保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公司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成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一)收集事故相关资料,了解事故发生经过;(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根源;(三)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四)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九条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批后,责任单位应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第十条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向公司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对环保事故责任人,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事故统计和分析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环保事故。

第十三条公司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定期对环保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处理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环境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环境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环境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控制和处理环境事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因生产、生活、科研、教学等活动导致的环境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环境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主管环境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环境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

二、环境事故报告第六条环境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事故,减少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单位。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受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环境事故发展情况,指导和支持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事故处理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事故的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定期发布环境事故处理情况报告。

三、环境事故处理第十条环境事故处理工作包括事故现场处理、污染物质处理、环境影响评估、事故责任追究等。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事故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总结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及其它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污染事故包括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服务的全过程活动中所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故、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噪声及振动环境污染事故、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第四条 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按照国家污染事故划分等级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结合自身行业生产特点,建立健全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储备。

第六条 各单位编制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和更新。

第七条 各生产施工作业单位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对。

并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生产运行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及其他相关方,填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速报表”(附件2),在8小时之内报送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八条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工程技术处、生产运行处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公司安检院所属各环境监测所负责公司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安检院应结合全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和地理位置分布情况,建立健全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并定期进行评审、更新和演练。

第三章 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处理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因自然不可抗力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并且在污染事故发生后,采取了积极措施努力减少事故影响和损失,经核实后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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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规X突发环境事故的信息报告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以及意外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事故。

第三条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一)水污染事故:主要指含有酸性、碱性、氟化物、油类、悬浮物、COD、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废水严重超标准排放或生产过程中的中间物料及废料大量对外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大气污染事故:主要指二氧化硫、氯气、HF、HCl等以及含有有害元素的各种粉尘、烟尘的废气,突然大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主要指各类废催化剂、废残液等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次生污染事故。

(四)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指含有强毒性或较强毒性的物质,突然过量、集中、单独排放或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到环境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条对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环节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条事故类型确定依据
确定事故类型和污染程度以集团下达的排放标准和核定经济
损失为依据。

第二章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中事故分级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物料跑冒事故,或管理不当、操作失误,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以上(含3倍),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8倍以下(不含8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2.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8倍(含8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第三章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报告
第七条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根据污染事故发生的危害程度采取应急措施或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扩大,各公司安全环保科人员及分管领导应立即赴现场调查,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初步认定。

第八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环保处。

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除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外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对环境污染状况每半小时取样进行监测,报告事故后污染变化的情况,直至数据恢复正常,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监测报告注明监测时间,取样地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直观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环境危害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可靠程度和落实情况;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部门及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事故公司安全环保科会同事故车间负责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事故单位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调查工作结束,并将调查报告送集团公司环保处备案。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集团公司环保处和事故公司环保科负责调查处理,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在每月安全环保例会上进行通报。

(三)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与事故单位总经理组成调查小组,进行组织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董事长、总裁及经理办公会相关人员。

第五章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个人和单位,由事故调查组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造成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
发生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核定危害责任,逐级追究,确定处罚金额。

(二)一票否决处罚
根据发生的事故类型,追究责任单位、责任单位领导和分管环保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相关部门、责任
人的年终评优资格。

1.一般环境事故:取消责任班组及相关责任人年终评优资格。

2.较大环境事故:取消责任车间、责任班组及相关责任人的年终评优资格。

3.重大及特大环境事故:取消责任公司、责任车间、责任班组及相关责任人的年终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集团环保处
201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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