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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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管合同和仓单
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2、告知义务 3、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4、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5、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保管合同和仓单

三、寄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寄存人的权利 (1)领取货物的权利 (2)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3)对保管人未尽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失,有 权要求保管人赔偿的权利 (二)寄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告知义务 (2)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3)声明义务 (4)风险承担义务
第三节 保管合同和仓单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二)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三)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 无偿的 (四)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 (五)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第三节 保管合同和仓单





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管人的权利 (1)保管人对有偿的保管合同有收取保管费的权利。 (2)保管人的留置权。 (二)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1、妥善保管保管物 (1)对于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当尽到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当保管为有偿 保管时,保管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保管行为必须由保管人亲自履行,不得将保管物委托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除外。保管合同的成立,物别是无偿保管,是基于寄存人对保管人的信赖。所以 当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时,造成保管物的损失,保管人应予以赔偿, 除非保管人能证明即使不让第三人保管仍不可避免损害的发生,保管人可以不负赔偿 责任。 (3)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另有约定除外。除此 之外,保管人使用需支付费用,由此造成保管物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4)保管人应依约定的方法、场所和保管物的性质保管该物品。
第五章 仓储法律法规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保管与仓储概述 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单 保税货物仓储
第一节 保管与仓储概述



一、保管与仓储 二、保管和仓储的关系 三、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 (二)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 (三)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 (四)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 (五)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 (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 (七)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一 样
附加:仓储合同样本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 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 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 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 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1)仓储保管人主体资格有营业登记要求。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不以交付为合 同成立条件。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二)仓储合同的种类 1、一般保管仓储合同 2、混藏式仓储合同 3、消费式仓储合同 4、仓库租赁合同
(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管人的权利 (1)收取仓储费的权利 (2)保管人的提存权 (3)验收货物的权利

附加:提存申办流程
提存申请书
仓管人提交仓单副联 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
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 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 致使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四、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 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保管方(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四、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一)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存货人的权利 (1)查验、取样权。 (2)保管物的领取权。 (3)获取仓储物孳息的权利。 2、存货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 (2)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 (3)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 (4)及时提货
四、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2、保管人的义务 (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 (2)验收货物 (3)签发仓单 (4)合理化仓储 (5)返还仓储物 (6)危险通知义务
四、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三)违约责任和免责 违约是指存货或者保管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不为或行为。 违约责任往往以弥补对方的损失为原则,违约方需对对方的 损失,包括直接造成和合理预见的利益损失给予弥补。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继续履行合同等。 免责又称免除民事责任,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 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由于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事由, 违约方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免责原因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项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但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能免责。
二、保税仓库概述
(一)保税仓库的定义 (二)保税仓库储存的经营方式 (三)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范围 (四)保税仓库的类型

三、保税仓库的设立



1、保税仓库设立的地点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督管 理的区域。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2、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1)企业资质: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 记,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万元人民币;具备向海关 缴纳税款的能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经营场所;经营特殊许可商 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 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如:仓库用于专门储存、堆放保税货物的 场所应具备隔离、安全措施;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 管理系统并海关联网;要符合有关国家 对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 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建立符合海关规定的健全 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应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 理人员;应符合海关规定的仓库面积或容积等。公用型保税仓库面积 最低为2000㎡;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寄售维 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 3、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 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上述设立保税仓库条件进 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 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 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 书》,方可调入运营。
第三节 保管合同和仓单





四、仓单 (一)仓单的概念和性质 (二)仓单的法律特性 (1)仓单是提货凭证 (2)仓单是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3)仓单是有价证券 (4)仓单仓储合同的证明 (三)仓单的功能 1、保管人承担责任的证明 2、物权证明 3、物权交易 (1)仓单的背书转让 (2)仓单转让需经保管人签署 4、金融工具
附加:仓储合同样本
仓储保管合同 存货方: 合同编号: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Baidu Nhomakorabea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四)仓储合同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 形式。 三、仓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 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 无效合同是指已订立的合同,但由于 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由法院、仲裁机构、工商行政 机关认定,可以认定为合同整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可以采 取变更或者撤销的方式处理;合同无效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 履行之前、履行之中或者合同履行之后认定。
第四节 保税货物仓储
一、货物保税制度概述 二、保税仓库概述 三、保税仓库的设立 四、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

一、货物保税制度概述



保税制度是允许对特定的进口货物在入关进境后确定内销或复 出的最终去向前缓征缴关税和其他国内税,由海关监管的一种 海关制度。即进口货物 可以缓缴进口关税和其他国内税,在海 关监管下于指定或许可的场所、区域进行储存、中转、加工或 制造,是否征收关税视货物最终进口内销或复运出口而定。 货物保税制度诞生于英国。自中世纪以来,英国及一些欧洲的 沿海地区和港口已从特别关税中获取到很大的好处。目前,世 界上各个国家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发展国际贸易,都建立了各 种具有保税、贸易功能的经济区域,如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保税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名税贸易区、对外贸易区等。 在我国,保税制度是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殖民扩 张和经济侵略而发展起来的。1882年,为方便和扩大外国商人 对华出口贸易,当时的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R.赫德 在上海筹建保税制度。1888年,第一批保税仓库在上海建立, 这是我国保税制度的开始。我国海关总署于1988年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在2003 年11月1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 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 保管合同和仓单



四、仓单 (四)仓单的内容 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仓储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的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填发日期
附加:仓单样本
附加:仓储合同样本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 管货物,造成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 作、储存,造 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 赔偿存货方运 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 逾期交货的损 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 偿存货方因此 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仓储合同的当事人 (二)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 (三)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1、存货人、保管人的名称、地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包装、件数和标记。 3、交接时间和地点、验收方法。 4、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5、储存场所 6、储存期间 7、仓储费 8、仓储物的保险约定 9、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11、争议处理 12、合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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