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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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或者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 按约定期限或者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 管物的合同。为他人保管物品的人是保 管人,将物品交付保管的人是寄存人, 其所保管的物品是保管物。
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寄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 。 性质: 。 数量: 。 价值: 。 第二条 保管场所: 第三条 保管方法: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 第五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第六条 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第七条 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九条 保管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 保管费(大写) 元。 第十一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十二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 时成立。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保管人: 寄存人: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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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货人的身份出现:当物流 企业没有仓储设备或虽有仓储 设备但库存空间不足时,在与 客户签订含有仓储服务的物流 服务合同后,通常又会与仓库 经营人签订仓储合同,以解决 库存空间不足的问题,此时物 流企业作为存货人,仓库经营 人作为保管人,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依据仓储合同法律 关系确定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
某储运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食品原料仓储 合同,约定由储运公司储存食品加工厂的生产原料。 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厂发现从仓库提取的原材料 有变质现象,致使食品厂生产原料供应不上,影响 了生产。经查,由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的 不能按时通风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 问题: 1.储运公司提供的仓储属于哪种类型的仓储? 2.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仓储及仓储类型
仓储企业的法律地位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仓单 仓储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仓储概述
大约在5000多年前,母系氏族的原始社会里就出现了“窖 穴库”、“仓廪”。那时,“仓”是指专门用来储藏谷物的地 方。在西安半坡村的仰韶遗址可以看到仓库的雏形。西汉时建 立的“常平仓”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由国家经营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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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仓储的类型
是指物品的仓储业务由本企业自己来 经营或管理的一种仓储形式。我国大 多数外贸公司都是自营仓储。 是指企业委托提供营业性服务的公共仓 库储存物品的一种仓储方式。国外的大 型仓储中心在性质上就属于公共仓库。
自营仓储
公共仓储 合同仓储
又称为第三方仓储,是指企业将仓储作 为物流活动的一部分转包给外部公司, 由外部公司为企业提供综合物流服务的 仓储方式。
合同仓库、公共仓库与自有仓库的关系
使用自有仓库由于固定投资大,对库存的控制能力比较强、专用性较 好,所以适合商品性能较为独特,对仓储环境要求较高,且库存周转量 大,需求较为稳定的情形。 相反,如果对仓储环境的要求类同普通货物,而且库存周转量小,或 者需求量波动剧烈,则更适合使用公共仓库,增强物流系统的灵活性。 合同仓库的很多特性居于公用型仓库和自用型仓库之间,既可体现物 流系统的灵活性,又可以通过协议实现个性化服务要求,增强对库存或 配送管理的控制能力。同时,因为固定资产投资较少,所以对库存周转 量的要求也较低
一、仓储企业及仓储类型
1.仓储的含义
仓储即物品在仓库中的储存,是仓库储存和保管的简称。 储存就是保护、管理和贮藏物品; 保管就是对物品进行保存和对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
保管人
保管人
保 管
保管物
寄存人
仓 储
仓储物
存货人
仓储的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一项商业活动 不仅包括物品在一般的空间中的储藏与保管,也包括物品在其他一系列设 施和场地中的储存; 2、也是一项物流活动, 仓储活动从接收储存物品开始,经过储存保管作业,直到把货物完好地发 放出去的全部活动过程,其中包括存货管理和各项作业活动。
属于合同仓储。 损失由储运公司承担。 理由是,保管方储运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储存 条件和要求保管货物,特别是对于危险品和易 腐物品,要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 存。保管方储运公司因保管不当造成仓储物灭 失、短少、变质、污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由于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的不 能按时通风而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故,应由 保管方储运公司承担。
3、仓储企业的法律地位
为客户提供仓储服 务:此时物流企业 为专门从事营业性 服务的公共仓库, 与客户签订的是仓 储合同,双方是仓 储合同法律关系, 物流企业为保管人 客户为存货人,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按 有关仓储合同方面 的法律规范确定
为客户提供包含仓储在内的 综合物流服务:此时物流企 业为综合性物流企业,或者 具有两项(包括仓储)以上 的物流服务功能,与客户签 订的是物流服务合同,而不 是单纯的仓储合同,物流企 业是物流服务提供者,客户 是物流服务需求者,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按物流服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予以确定
一、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效力
属于实践性合同。
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由双
方当事人约定。
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是临时转移占有权。
2、保管合同的效力
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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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义务:保管人对保管标的物在保管期间负有全权责任,不得擅自将保 管义务转嫁委托他人或改变保管场所,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 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蘖息归还寄存人 通知(告知)义务:在保管期间内遇到意外情况,保管人应将有关 情 况迅速通知寄存人 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在保管合同成立时,保管人负有交付保管 凭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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