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如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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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当事人

第四章  当事人

第六节 多数当事人诉讼
一 共同诉讼 二 第三人诉讼
诉讼之二:
红光化工厂
诉讼之一: 甲乙诉化工厂
丙丁诉化工厂
丁的稻田
甲、乙共 有的鱼塘
丙的稻田
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2、必要共同诉讼 3、普通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②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法律上的分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 同诉讼两种类型。 意义: ①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②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 互相矛盾的判决。
1、未成年人甲携其父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邻
李大仙(男)、刘晓美(女)夫妇共有两个儿子一个 女儿,1958年,李大仙在浦东临江区建有瓦房4间(二 上二下)和一间披屋,其中东房底层一间由长子甲结 婚居住使用;西屋底层一间,由次子乙结婚居住使用; 李大仙刘晓美居住东屋楼上一间;女儿居住西层楼上 一间;披屋作灶间使用。1967年女儿出嫁后居住在丈 夫家。长子因其儿子A和女儿B都已近成年,底层一间 不够使用。征得父母同意,又使用了西屋楼上一间。 长子甲平时为人厚道,又孝顺父母,孙子A、孙女B也 待两位老人不错,故长子甲一家深得李大仙、刘晓美 夫妇偏爱。
习题8
大春小吃店经营小吃多年,登记业主为大春。 1998年大春去广州打工,将小吃店交给妹妹小 春经营,但未去登记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小春 雇了一个临时工阿夏帮忙。一天顾客阿冬从早 点中吃出老鼠尾巴,盛怒之下,欲通过法律维 护自己的权益。请问阿冬起诉的话,谁是本案 的被告?( ) A.大春 B.小春 C.大春的父母 D .阿夏
1、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 (1)是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 (2)是诉讼正在进行中 (3)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 (4)是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 2、诉讼承担的事由 (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 管理人承担诉讼。 (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主体承担诉讼。 (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 起诉讼承担。

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怎么办?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when he is in adversity with others, others lose confidence, but he is determined to achieve his goal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怎么办?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时候,结果往往诉讼请求会被驳回,原因在于当事人不适格,不适格的当事人是不能够触发诉讼程序的。

这时我们可以申请撤诉,列入适格的被告之后再行起诉。

我国的诉讼案件大多以民事诉讼为主,一般会占到2/3以上,在这些案件中,有的诉讼往往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限或因为提供的信息错误而造成错列被告和第三人,进而导致诉讼无法进行,甚至造成判决结果的错误,那么当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怎么办,为你支招。

一、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类型一般而言,被告是民事责任的可能承担者,但是又是原告的一个诉讼选择。

原告对被告有选择权,选择往往夹杂着主观因素,正是因为原告在选择被告时是基于其利益、认识等因素,因此难免发生错列被告。

而要界定错列,从其反面理解可能要更好分析。

正确的被告选择是既有实体法的依据又有诉讼法的依据。

从这一角度而言,凡是没有实体法依据或者诉讼法依据的都是错列被告。

比如被告不明确很显然是程序法的错列。

而遗漏被告则是从实体法来理解的。

当然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却将被告的名字写成了错别字,将被告李“甲”写成了李“贾”。

通常而言,被告的错列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列错,二是多列,三是少列。

二、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处理1、司法处置总要以法律为依归,如果原告列被告没有程序法上的依据那就应该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

如果只是误写了名字,遵循司法便民和司法效率原则,那就要求原告予以更正继续审理为宜。

复杂的是列被告在实体法上的依据,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有不同的责任承担,被告的正当与否就有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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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小编希望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我们都知道在民事的诉讼法中有一种当事人叫做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个第三人有着独立的请求权,那么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这个第三人必须要有合理的证据证明这东西即不原告也不是被告的,这样才能请求独立诉讼权,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操作规范不一,第三人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往往因把握不准第三人确立的标准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实践中经常存在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由此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第三⼈的问题,第三⼈也是可以参加民事诉讼的,那么关于民事诉讼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是那些?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第⼀款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该条第⼆款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民法院通知其参加民事诉讼。

可见,民事诉讼的第三⼈是指对他⼈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的主张权,或者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参加到他⼈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

在实践中,第三⼈的确定是个难点,若把握不准,经常发⽣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的现象,因⽽损害案外⼈的合法权益。

第三⼈参加民事诉讼的情形有两种:1、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都是由⼀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引发的。

民事实体权利具有排他性,如果该权利受到他⼈的侵犯,权利主体便可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对加害⼈主张⼀种请求权,以恢复或弥补受到侵害的民事实体权利。

如果这个请求权在诉讼之外未能得到对⽅的满意,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民法院以诉讼⽅式予以保护。

可见,恢复或弥补民事权利的请求权乃是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内在根据。

就有独⽴请求权第三⼈⽽⾔,它参加诉讼的内在根据就是他对诉讼中原告、被告所主张的独⽴民事实体请求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对该请求权的主张作为他参加诉讼的理由。

2、⽆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独⽴请求权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独⽴请求权的第三⼈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在⼀审中⽆权对案件的管理提出异议,⽆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由此可见,⽆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根据,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有关遇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时候需要追加第三人,因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需要得到保障的,同时第三人还是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事情之一,影响着法官归于案件事实的判断。

那么▲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如何规定的呢,下文就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区分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

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

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来源:作者:日期:10-02-0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一条件同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从主张来看,第三人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反对被告。

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部分请求权则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这种独立请求权的实体权利依据一般是物上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

通常表现为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原告和被告确定时起,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因为如果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则该第三人无法行使上诉权。

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其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

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既然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就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范小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

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第三人的几个规定(一)对于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page](二)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page]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事授权委托书第三人

民事授权委托书第三人

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由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授权人”)出具,以兹证明:一、授权背景鉴于授权人需要在民事诉讼中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确保诉讼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委托具有专业代理能力的代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二、授权范围1. 受托人代理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诉讼文件、出庭应诉、参加调解、签署和解协议等。

2. 受托人代为处理与本案相关的所有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申请保全、申请鉴定、查阅案卷材料等。

3. 受托人代理第三人处理与本案相关的非诉讼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接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诉讼文书等。

4. 受托人代理第三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等。

5. 受托人代理第三人参加庭审、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环节,并代表第三人提出相关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6. 受托人代理第三人接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并代为申请执行。

7. 受托人代理第三人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民事诉讼终结之日止。

但授权人可以在授权期限内提前解除对受托人的授权。

四、受托人基本情况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五、授权人声明1. 授权人签署本授权委托书时,已充分了解受托人的身份、资质和代理能力。

2. 授权人保证本授权委托书内容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

3. 授权人同意承担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案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4. 授权人同意支付受托人因代理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 授权人承诺在授权期限内,对受托人的代理行为予以充分信任和支持。

六、其他事项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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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何参加民事诉
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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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或是另行起诉,还是放弃实体权利主张,不提出任何请求,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如果他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发生诉讼的情况,但起诉与否,由他自己决定。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是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较少,通常都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简化程序,彻底解决纠纷,所以应由人民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

因此,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应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民事诉讼第三人在一审末参加诉讼的处理:
(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末参加诉讼,而是直接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的,应区别对待。

l、如果第一审法院已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则不应允许。

2、如果第一审法院未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应允许,但除了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以外,应当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以确保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

(二)、在第二审中发现第一审程序漏掉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追加。

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

三、民事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反对本诉原告,也反对本诉被告,实际上是将本诉原、被告均作为被告,而使自己居于原告的地位,因而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实际上存在两个诉讼,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本诉,二是第三人同原、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合并审理时,必然出现管辖权的合并,因而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他总是依附于一方当事人,并通过支持他所依附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他在诉讼中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一种诉讼参加人,他只享有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如委托代理人、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进行辩论等,而不享有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

与此相适应,他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按时出庭、如实陈述等。

但是,如果第一审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他则享有上诉权,并在第二审程序中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有: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末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产品质量的。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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