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基层检察官办案组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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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思考

对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思考

对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思考[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

结合基层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笔者就基层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

[关键词]基层检察委员会;学习制度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

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其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一是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二是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是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四是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另外,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相关办案部门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等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提高对检察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检察委员会是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机构,其地位法定,职能明确,责任重大,毋庸质疑。

检察委员会是在检察长主持下的集体议事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其组成人员必须要按法律规定配置,由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高的人员组成,同时配备适量的由资深检察官担任的专职委员。

切实健全检察委员会机构,使其组成人员结构科学合理,议事范围明确,程序规范。

要充分认识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高检院对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要求,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之思考——以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视角

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之思考——以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视角

70I中画栓泪貳I THE CHINESE PROCURATORS检察管理与保障责任编辑:苗红环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之思考----以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视角•杜先祥”胡庆翠”/文摘要:以Y院2016年以来,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例,从上会案件的数量、讨论范围、处理结果的变化,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方面存在问题,如检察官没有完全适应改革要求,检察官联席会议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权限没有落实到位,案件评查制度没有起到很好地促进作用等问题。

提出加强检察官培训学习,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职责权限,实行检委会繁简分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定司法责任追究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司法改革以来,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在稳步推进改革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检察工作模式。

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改革的最基本环节,如何贯彻落实好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实现新型检察工作模式,直接影响到改革的成效。

下面以Y 院的检委会讨论的公诉案件为例,谈谈基层院检察官办案责任的问题一、基本情况(一)近三年来公诉部门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数据2016年检委会共讨论公诉科提交的案件28件,检委会同意承办人意见和改变承办人意见分别为14件,各占50%。

其中同意承办人意见中,存疑不诉9件,相对不诉1件,起诉2件,请示2件;改变承办人意见中,由绝对不诉变更为相对不诉2件、存疑不诉3件、起诉1件,由相对不诉变更为起诉2件,由存疑不诉变更为起诉5件、相对不诉1件。

2017年检委会共讨论公诉科提交的案件29件,同意承办人意见和改变承办人意见分别为17件、12件,分别占比59.3%、40.7%,与上年度相比改变承办人意见数略有下降。

其中同意承办人意见中,存疑不诉10件、相对不诉5件、请示2件;改变承办人意见中,由绝对不诉变更为存疑不诉2件、起诉1件,由相对不诉变更为起诉1件,由存疑不诉变更为起诉5件、相对不诉3件。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经济等方面有了较大发展,检察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我院在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及时改进和解决。

为力求探索更加科学的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现将我院近年来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我院现有政法编制68名,工勤人员5名,实有干警74人(在岗61人),退休11人。

1、在职在编67人(在岗52人,改非13人,病休2人)2、在职不在编5人(工人)3、在职不在编2人(分开登记)我院设纪检监察、政治处、反贪局、反渎局、技术科、预防科、控申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行科、监所科、办公室(与检委办合署办公)、装备科、法警大队共14个机构。

全院干警人员少,所以,各业务科室的检察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也无法做到科学配置,很难适应工作需要。

人员配置情况如下:从以上统计看出,我院政法专项编制紧缺,部分业务科室人员偏少,已严重影响着各项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是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数不能满足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需求。

近年来,各地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长,但我院政法编制增加却只有5名,形成了干警奇缺与业务量增大的现实问题。

二是当前我院干警队伍年龄老化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不足。

为解决这一难题,我院近年来加大了公务员招录和政法干警招录力度,但由于受编制数量所限,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三是是国家制定颁布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和许多基层院一样,我院也面临着检察官断层,尤其是办案一线检察官断层现象愈加突出,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平衡健康发展,不符合人员梯型组合理论。

三、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思考与建议近年来,通过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思考,感到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进一步加强编制管理的制度建设。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随着政治体制改⾰的深⼊,我国社会、经济等⽅⾯有了较⼤发展,检察事业也得到了长⾜发展。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我院在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作中仍然存在着⼀定的问题,需及时改进和解决。

为⼒求探索更加科学的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现将我院近年来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作总结如下。

⼀、基本情况我院现有政法编制68名,⼯勤⼈员5名,实有⼲警74⼈(在岗61⼈),退休11⼈。

1、在职在编67⼈(在岗52⼈,改⾮13⼈,病休2⼈)2、在职不在编5⼈(⼯⼈)3、在职不在编2⼈(分开登记)我院设纪检监察、政治处、反贪局、反渎局、技术科、预防科、控申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科、监所科、办公室(与检委办合署办公)、装备科、法警⼤队共14个机构。

全院⼲警⼈员少,所以,各业务科室的检察员和书记员的⽐例也⽆法做到科学配置,很难适应⼯作需要。

⼈员配置情况如下:从以上统计看出,我院政法专项编制紧缺,部分业务科室⼈员偏少,已严重影响着各项检察⼯作的正常开展。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数不能满⾜基层检察院⼯作实际需求。

近年来,各地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长,但我院政法编制增加却只有5名,形成了⼲警奇缺与业务量增⼤的现实问题。

⼆是当前我院⼲警队伍年龄⽼化现象严重,后备⼒量严重不⾜。

为解决这⼀难题,我院近年来加⼤了公务员招录和政法⼲警招录⼒度,但由于受编制数量所限,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难题。

三是是国家制定颁布实施的统⼀司法考试制度以来,由于多⽅⾯的原因,和许多基层院⼀样,我院也⾯临着检察官断层,尤其是办案⼀线检察官断层现象愈加突出,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平衡健康发展,不符合⼈员梯型组合理论。

三、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思考与建议近年来,通过对机构编制管理⼯作的总结和思考,感到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要从以下⼏个⽅⾯着⼿:(⼀)进⼀步加强编制管理的制度建设。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基层院队伍建设是一个常讲常新的课题,也是一直困扰基层院建设的一个难题。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加强基层院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不断提高基层院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科学、公正、文明执法已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XX县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省、市院领导和上级机关的肯定。

但与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期待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检察队伍后续力量不足。

目前,县院有在职在编人员95人,45岁以上的36人,占总人数的42.3%;35岁至45岁的25人,占总人数的29.4%;35岁以下的34人,占总人数的28.3%。

全院检察官69人,平均年龄为48岁,35岁以下检察官仅22人;法警9人,平均年龄为46岁,最年青的法警为33岁;检察人员的年龄和检察官的数量呈逐年老化和下降的趋势,检察人员后劲明显不足。

二是检察队伍结构不均衡。

检察队伍结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能力不均衡。

35岁以上的检察人员在长期的检察工作实践中摸索和总结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但他们大部分是在职学历,法律基础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增长的执法需要,理论研究能力不强;35岁以下的干警中,仅有22人具备初任检察官的法定资格条件,这些年轻的干警法学基础理论功底相对较深,但实践经验明显不足,绝大多数还不具备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

二是干部结构不均衡。

目前县院的领导干部中,有副处级2人、科级43人、科员45人。

干部整体年龄偏大,内设机构负责人年龄都在35岁以上,个别办案科室的干警平均年龄近50岁,检察力量不均衡;三是编制不太合理。

上级职能部门和编委在研究制定检察编制时没有根据各地的人口和社情等实际情况制定编制,造成编制的不合理性,没有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存在人浮于事的现象。

三是检察人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

关于提高基层案件质量的几点思考

关于提高基层案件质量的几点思考

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02
完善诉讼程序
建立健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制度,完善诉讼程序,提高诉讼
效率。
03
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司法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和质量。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 结论一:基层案件质量的重要性 • 提升司法公信力:基层法院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案件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对司法的信
研究展望
完善法官培训和考核制度
加强对基层法官的法律素养、审判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 训和考核,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加强审判程序规范化建设
制定详细的审判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基层法院的内部 管理,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透明。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如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加 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力度,提高案件质量的监管效果。
法律适用错误
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准确或疏忽,导致适 用法律错误。
3
程序不规范
在案件调查、审查和审判过程中,程序不规范 、不公正,导致案件质量受到影响。
基层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业务水平、职业素养和综合
能力有待提高。
制度落实不到位
02
虽然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
些制度和规定的落实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监督机制不完善
03
对基层法律职业人员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存在监督不力或监
督缺失的情况。
03
提高基层案件质量的几点思考
强化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坚持法律原则
确保在案件处理中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做到公正 、公平、公开,提高社会对司法结果的信任度。

办案工作体会和建议

办案工作体会和建议

办案工作体会和建议作为一名从事办案工作多年的执法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办案工作是一项极其细致、繁琐、卓有成效的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严谨的态度、熟练的技能、敏锐的洞察力以及高超的法律素养。

而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我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挑战,秉承着“不断总结、不断进步”的原则,我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和建议,以期对办案工作能有所裨益。

一、强化勤务学习。

一名合格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熟悉法律法规、了解具体案件情况等方面的知识,这需要不断地勤务学习。

一方面,执法人员要注重法律理论的学习理论, 每年要至少培训40个小时以上,另外要经常参加专场知识培训。

不断提升自己理论能力。

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案件的学习,通常在办案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件,对于其中相关法律、规定等知识,我们也需要进行学习和深入了解。

勤务学习实际上也就是我们的工作日常的积累,只有不断的积累才有机会在实际中撑起每一个案件。

二、高度重视案情分析。

对于一个案件的办理,在了解案件十全的情况下,要做到科学的安排展开侦查工作,做好各种方案,比如基础资料整理、嫌疑人调查、案件提供证据等,在这些方面都要掌握好方法和技巧。

此外,在案情分析中也要注重各个案件有可能出现的特点和风险点,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偏差或失误。

三、善于总结经验。

办案工作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每一次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都是我们成长的重要资本。

在每个案件的结束之后,我们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思考自己的成功和失败所在,创造新的方法和思路,这样才能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更加的得心应手,这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总结的过程。

通过总结经验,我们不断提升自己的判断力和执行能力,积极进一步加强我们的业务素质和本领。

四、注重团队协作。

办案工作是一个需要团队协作的工作,我们必须互相配合、互相帮助、相互学习,才能够共同完成任务。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发扬团队精神,遇到问题和瓶颈时要及时与同事沟通、交流,以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在协作过程中,我们还要注重合理的分工协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发挥。

对加强基层检察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加强基层检察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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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选择。通过参加检察委员会 日常工作, 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 有关 法律 适用和 具体 案件进 行专 题调 查 、 究和 理论上 的探 讨 , 研
从而 培 养 出一些 贴近 法 律政 策研 究 工作 的人 才 。 检察 基础 理 为
论研 究提 供来 自最基 层和 办 案 第一 线 的司 法实 践经 验 。
宫 和主 诉 、 办检 察 官 中选任 委 员 , 变检 委会 委 员 “ 政 化” 主 改 行 检 察委 员 会 作为 检 察 院讨 论 决 定 重大 疑 难 案件 的 内部机 色 彩较 浓 的格 局 : 可探索 试 行在 检察 院 中 没置检委 会 编外 委 构 , 负着 重要 的 职责 , 还 担 这就 要 求检 察 委 员会 成 员应 该具 备 全 员 、 席委 员制 度 , 特约 检 察 员或 人 民监督 员 中遴选 编 外委 面 的 法律 知 识和 更 高 的政 治业 务 素质 。提 交检 委 会 讨 论 的案 列 从 员 , 那些 有 扎 实理 论基 础 、 从 获得 检察 官 资格 的年 轻业 务骨 干 件 , 多重 大 疑难 案件 或全 局 性 的重 大 事项 。重大 疑难 案 件 又往 担 任 检委 会 列席 委 员 , 把 汇报 的主 诉或 主 办检 察官 作 为临 时 往 是在证 据 上拿 不 准 , 律适 用 模糊 , 性 困难 , 罪于 彼 罪或 还 法 定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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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注重制度建设 , 规范议事程序
最高 人 民检 察院 下发 了《 关于 改进 和 加 强检 察委 员会 工 作 的通知 》 ,修 改 了 《 高人 民检察 院检察 委 员会 议 事和 工 作规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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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四是检察官独立办案机制没有 同步形成 入额
福 建 省 闽 清 县人 民检 察 院副 检 察 长 [ 3 5 0 8 0 0 ] 福 建 省 闽清 县 人 民检 察 院 法律 政 策研 究 室主 任 [ 3 5 0 8 0 0 ]
2 0 1 7 / 0 7舞 ( 司法实务 总第2 7 1 期
看. 检察 官办案 责任制下 的各类 办案 主体 的职责范 围 等核心 内容 基本得 以界 定 . 然而, 不容 忽视 的是如何
规 范 办 案 组 织 内部 管 理 、 外 部 协 调 关 系 。就 基 层 检 察
机关办案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而言 . 大体可 以概括 为
四 方 面 :一 是 员 额 检 察 官 和 辅 助 人 员 制 衡 机 制 不 完
作量增大 理想状态下 . 员额 检察 官可 以依据检察辅
助 人 员 的 审 查 报 告 完成 整 个 案 件 的定 性 和 量 刑 . 现 实 中. 检 察 院综 合 后 勤 人 员 太 多 . 一 线 办 案 辅 助 人 员 太 少 。员 额 检察 官 需 要从 事 案 件 各 方 面 的 事 务 工 作 。 办
程 留痕迹 , 实现检察 官办案组织 良性运行 。
群体 而不是成 员个体 的激励 。激励措施 尽量选 择 以
办 案 组 织 为 对 象 .而 不 是 选 择 以办 案 组 织 中 的 个 人 为 对 象 .这 样 做 的优 点 在 于 避 免 成 员 因个 人 荣 誉 的 得 失 而 与 组 织 成 员 发 生 矛 盾 .培 养 组 织 成 员 的 组 织 荣 誉 .而 非 个 人 荣 誉 . 以增 强 办 案 组 织 的 团 结 与 协 作, 形成 “ 一荣俱 荣” 的心 理 认 同感 。二 是 建 立 完 善 员
负责人行政级别基本上 系乡科级干部 . 而职数 的配备 和调整却掌握在党委组织部 门手 中. 检察机关要调 整
部 门负 责 人 需 要 经 过 地 方 组 织 人 事 部 门严 格 的 审批
歧 意见时报请检察长 核定 同时扁平 化管理模式下 .
要 明 确 检 察 官 的 授 权 范 围 .明 确 各 个 层 面 的职 责 范 围, 并设置相 应的案件 协调机 制 . 对 检 察 权 运 行 要 全
能 导 致 检 察 长 疲 于应 对 导致 问题 出现的原 因 , 主 要 也 是 四方 面 : 一 是 员
额检察官 和检察辅助 人员 的职责规定 明确 规定 检
察 官 与辅 助 人 员 的 关 系是 上 下 级 领 导 关 系 .赋 予 检
额 检 察 官 压 力 加 大 。 司法 改 革 启 动后 . 员额 检 察 官 工
察官分 配检察辅 助人员 的利益 的权利 .让 检察 官将
组 员 的 考 评 与 利 益 分 配 密 切 联 系 起 来 同 时 应 当 尽
快研 究制 订检 察 辅助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员 的职业 发 展保 障机 制 . 以
解 决 各 类 别 人 员 的 利 益 平 衡 问题 三 是 整 合 内设 机
地组 织部 门沟 通 , 通过转 岗 ( 保 留其薪 资水平或 转化
行 政级 别 ) 的方 式 , 实现部 门负责 人身 份 的软着 陆 。 四是强化检察 权独立 行使 主任检察 官仅行使 案件 的审查权而不 决定案 件 的处理 .主任 检察官 办案活
动 中 .与 其 他 检 察 官 各 自所 承 办 的案 件 独 立 行 使 决 定 权 。 当主 任 检 察 官 对 其 他 检 察 官 的 办 案 结 论 有 分
理每个案 件大到案 件的判 断 、 研读 与定性 , 小到笔 录
的 记 录 与 文 书 的制 作 和 送 达 .办 案 人 通 常 是 事 无 巨
构, 减少部 门负责 人 检察机关办案 责任 主体 由业务
部 门转 变 为 检 察 官 . 原 来 设 置 的 部 门逐 步 丧 失 了 存 在
7 8 l 中 圉才 耋 蔡 宦{ I ' H E C H I N E S E P R O C U R A T O
来稿精选
责任编辑 . 黄学 昌
规范基层检察官办案组织的思考
辔李 昌友 詹 秀林 文
当 前 .从 各 地 出 台 的 司法 责 任 制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细, 事必躬亲。 二是辅助人员工作分配不均 。 检察辅助 人员 中部 分年龄偏 大 . 入选 员额 的几 率很小 . 他们会
摆 老资格 , 工作积极性 、 主动性不够 : 一 些 刚 进 入 检 察
的基 础. 对检察机关 内设 机构进行 调整成 为必 然 对 于非 员额 的业 务部 门负责人 .检察机 关要加强 和 当
的检察官 中一些年轻 的办案人员资历 尚浅 , 法 条主义
倾 向性 严 重 . 过 于理 性 而 缺 乏 温 情 ; 一 些 经 验 相 对 丰 富 的办 案 人 员 已经 适 应 了传 统 的三 级 审 批 制 度 . 在 办 案 中若 遇 到 难 题 . 依 赖 于集 体 研 究 。 解 决 上 述 问题 . 可 以从 四方 面 着 手 : 一 是 强 化 对
系统 的干 警大部分 时间和精 力专研 法律想 通过 司法
考试 , 辅 助 工 作 自然 转 移 给 那 些 改 革 前 具 有 办 案 资 格
的助理检察员 、 检察员身上 。三是调整业务部 门负责
人 程 序 复 杂 原 是 部 门负 责人 的检 察 官 由 于员 额 制所 限, 不 再 承 担 原 来 的办 案 指 导 权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部 门
善, 可 能会影响办 案效率 : 二是 主任检察 官和承办 检
察官 的权责设 置不合理 . 可能会影 响案件 质量 : 三 是 员 额 检 察 官 和 部 分 业 务 部 门负 责 人 交 叉 领 导 关 系 . 可 能 会 影 响 集 体 凝 聚力 :四是 检 察 长 管 理 压 力 增 大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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