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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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八章重整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破产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管理,保护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行为,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有法律、经济、管理或会计等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破产案件相关方的利益,保守破产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维护破产案件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依法执行裁定,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债权人的监督,提供必要的情况说明和报告,接受审计和检查。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注重职业素养和专业素质的提高,不断完善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当给予破产管理人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协助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破产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置,筹集破产财产;(二)编制破产债务人的资产清单和债务清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三)向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人发出破产公告,受理债权登记;(四)审核债务人的债务情况,制定破产计划,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五)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协助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六)履行法院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抓紧处理破产案件,尽快实现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处置,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制定合理的破产计划,并征得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0 6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的申请与 受理、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程序终止等内容; 重点阐述了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并解释了有关破产的关联问题。
第一 节
企0业破产法0概述 0
2
3
4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清算的法律后果。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1)核查债权。 •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3)监督管理人。 •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通过重整计划。 • (7)通过和解协议。 •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 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 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于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
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 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2.管理人负责管理。
(三)重整计划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C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
D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
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

06.企业破产法习题及答案

06.企业破产法习题及答案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规定,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

A.企业经营管理不善B.企业无法继续经营C.企业严重亏损D.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B.继续进行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D.终结审理3、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无偿转让财产的B.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C.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D.以公允价格进行交易的5、A企业向B银行贷款50万元,C公司作为A企业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当贷款尚未到期时,A企业和C公司分别被甲、乙两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下列关于B银行申报债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只能向甲、乙两地先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50万元的债权B.只能向甲、乙两地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分别申报25万元的债权C.只能向受理担保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50万元的债权D.可以向甲、乙两地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分别申报50万元的债权6、人民法院受理了B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经查,A债权人对B债务人拥有300万元的债权,其中,B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对A债权人的债权设定了担保,A并未放弃该担保。

根据规定,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债权额为()。

A.100万元B.200万元C.250万元D.300万元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8、某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破产案件分级管理规定(3篇)

破产案件分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管理,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

第三条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公开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便民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

(四)效率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四条破产案件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破产案件: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1. 债务人资产总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2. 债务人负债总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3. 债务人涉及人数超过1000人;4. 债务人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地区;5. 债务人存在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严重问题。

(二)二级破产案件:涉及地区利益、行业利益,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1. 债务人资产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0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2. 债务人负债总额在2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 债务人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1000人(不含)以下;4. 债务人涉及一个或多个行业、一个或多个地区;5. 债务人存在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

(三)三级破产案件:除一级、二级破产案件以外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涉及人数、涉及行业和地区等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破产案件的等级。

第三章分级管理措施第六条一级破产案件的管理措施:(一)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二)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或合议庭,负责案件审理;(三)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审判长,组织专业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四)加强案件信息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参与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意见;(六)优先安排案件审理,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破产清算管理制度

破产清算管理制度

破产清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了规范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

第二条定义1.破产清算:是指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企业的资产,归还债务,解散企业的一种管理方式。

2.管理负责人:是指被法院指定负责破产清算的人员。

3.债权人:是指对于企业债务享有法律主张权的人或单位。

第三条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破产清算过程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依法进行原则:破产清算过程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3.高效快捷原则:破产清算应当快速进行,争取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4.保密原则: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二章破产清算程序第四条破产清算申请1.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清算的申请应供应认真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清单和企业财务报告等必需的料子。

第五条破产清算审理1.人民法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构成破产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2.破产审理委员会由法官、管理负责人和债权人代表构成。

3.破产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企业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并作出裁决。

第六条管理负责人的产生和义务1.破产审理委员会依据破产清算情况,确定管理负责人并向法院报备。

2.管理负责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严禁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

3.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资产清算工作,编制认真的资产清单、财务报告和债务清理方案。

第七条腾出资产和债务清理1.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核查和腾出企业的资产,确认资产的价值和权属。

2.管理负责人应当依法清理债务,合理支出债务,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第八条资产处理1.管理负责人应当依据破产清算的需要,订立认真的资产处理方案。

2.资产处理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争取取得最大收益。

3.资产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债权人的看法和建议。

6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6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本章提示1.考试中的比重大约在8分左右。

今年考试大纲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12日颁布的《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内容。

2.个别年份出过综合题。

本章综合性强,可以与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章节渗透命题。

3.重点和难点: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及受理;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一、破产的概念(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2)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3)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知识点1:破产制度与解决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的比较二、破产制度与解决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的比较:(1)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

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是为法律所限制的。

(2)民事诉讼与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而破产程序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前者的目的是债的履行,而后者则更强调在债权人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维护。

(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在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而民事执行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范围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知识点2: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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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 使。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而 且,债务人的懂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债 务人的股份。
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 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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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2)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又称为自愿的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自己(包括上级 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诉讼请求。 现代破产法认为,债务人申请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一种权 利。
在我国破产主体不同,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规定也不 一样。
国有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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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2、破产的法律特征
破产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由法院主持的清偿债务的程序, 包括和解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
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 提。当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而 又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就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3)破产是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破产企业 一般有多个债权人,而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往往 不能满足全部债权的要求,这样各债权人就有债 权受偿利益上的冲突,所有需要向全体债权人公 平地清偿债务。
非国有企业:可以自愿申请破产,如公司由股东(大) 会决定。
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时,应附交企业的主体资 格证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亏损 情况的书面说明等11个方面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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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3、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的受理的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基层 法院管辖县、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 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 的破产案件。
3)商业银行。适用《商业银行法》第71条, 参照《企 业破产法》和上述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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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国外称之为破产原因,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实 质条件。破产主体不同,其破产界限亦有所不同。
1) 国有企业的破产界限: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 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请求行 为。它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但不是破产程序 的开始。
破产申请因申请的当事人不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以分为两种:
1)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申请破产的债权 人可以是法人、公民和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 人社会组织。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 交下列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的性 质、数额、有无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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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 行使权利决议机构。它是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的一种 临时性的组织形式,也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 的最高决策机构。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不论其债权数 额的多少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其成员分为两类:
但有两类国有企业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宣告破产: 一是政 府部门给与资助的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 二是取得了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
2)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界限: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3)商业银行的破产界限:《商业银行法》第71条:“不能 支付到期债务”。
需要说明的是,各国关于破产的界限有所不同,大致分为
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如通过和解协议草 案的决议不仅要求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还要 求他们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的 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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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四、重整与和解
• 一、重整
• 1、重整的概念 • 重整是指债务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濒临破产界限,依法申请 或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或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况但有挽救希望, 经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出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出资人申请,经法院 裁定批准,对债务人的债务、经营等情况进行重新整合,使债 务人摆脱困境,清偿债务的行为。 • 其适用情形有二,其一是债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破产原因而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二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根据 破产企业现状认为债务人通过重整可以更好地清偿债务,债权 人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保障,重整要优于破产。 • 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持有债务人 注册资本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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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申报 是指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受理后的法定期间 内向人民法院呈报其债权以示参加破产程序并从中得到清偿 的意思表示。 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 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 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 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 分配。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为申报,也可以共同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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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规则 ▲职权
1)核查债权;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重整计划;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 4)决定债务人企业是否继续营业,通过债务人财产 的管理方案;
5)行使对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监督权; ▲决议规则
一般性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 半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作债 权申报,直接从破产财产中分配。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债 权登记有异议、或者职工对利益清单有异议的,他们可以要 求管理人更正,不更正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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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2)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必须停止债务人的所有结算活动。
●债务人的行为受到限制。如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债务人 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无效(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
●破产程序优于其它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开设后必须中 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尚未开始的,不得开始, 开始了的必须停止,这说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 利。
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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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1、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时,由法院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法抵偿其 所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的法律规定。 破产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期限届满、债 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 期债务并呈现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
两种,即列举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和概括主义(大陆法系国
家)。前者对破产原因逐一列举,主要是一些有损于债权人利
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与债务人是否丧失偿债能力没有必然
联系,只要债务人具备了其中之一,即可认为具有破产原因。
后者概括的说就是“资不抵债”。我国采取的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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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2、破产申请
▲法院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的;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的; ▲ 管理人认为必须召开债权人会议的; ▲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债权的债权人要求召 开债权人会议的。 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 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的主要行使监督 职能的机构。其成员不超过9人,它有法院书面认可。
●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报债权。
●对有关的诉讼程序产生影响。包括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 的应当中止执行;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等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 理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接管债务人企业并处理债务人企业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 人或组织。
破产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将破产申请予 以立案的诉讼活动。所谓立案就是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诉讼 申请,准备办理破产案件的行为。所以破产申请的受理就是破 产案件程序开始的标志。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 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但必须在收到法院通知之 日起7日内提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而债务人有异议的,法 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的法院应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的,经上 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 当在裁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受 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10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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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2、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 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通过以后才可以执行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 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其内容包括:
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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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3、破产法 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的和解与整顿以 及企业破产偿债程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破产法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 第一,普通规范。2006年通过,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实早在1986年我国制定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91年实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前者仅实用于国有企业,后者实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第二,特殊规范。是针对特殊主体而作的破产规定。主要 有,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规定即商业银行法的第71条;(一 是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地位、二是 确立了个人储户在商业银行破产分配程序中的优先地位)试 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地方破产条例,如《广东 省公司破产条例》、《深圳企业破产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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