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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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2018版)》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2018版)》

附件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电力建设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制与推广应用,引导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实践中研发的科技进步成果申报、评审及批准表彰。

第四条申报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七条中电建协设立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为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科技进步奖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登录“电力建设科技进步奖网络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申报评审系统”),自主注册申报用户,进行成果申报。

第十条申报成果应是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研制的相对成熟且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申报范围1.工程类型: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及其他新能源电力工程。

2.申报单位:建设、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及调试等单位。

3.成果范围:(1)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等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研制的科技成果。

(2)工程技术管理创新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申报范围不包括以下成果:1.产品和材料的研制成果。

2.电网、电源宏观规划研究成果。

3.电力调度、运行、检修、营销及项目后评估等形成的成果。

4.电力建设工程前期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等研究成果。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8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电力生产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决定出资立项而未进行实际开发的单位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仅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电力公司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奖励办法第五条(一)所称“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力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

电力建设科技进步奖及关键技术申报、评审要点

电力建设科技进步奖及关键技术申报、评审要点

成果转化
转化方式
鼓励和支持获奖项目通过技术转让、合作开发、产学研合作等方式 实现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转化机制
建立完善的成果转化机制,包括成果评估、交易、融资等环节,为 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转化效益
注重成果转化的实际效益,通过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实现科技成果 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05
常见问题与解答
申报常见问题
问题1
申报材料不齐全
解决方案
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包括项目计划书、技术 报告、研究数据等。
问题2
申报时间错过
解决方案
关注申报截止日期,提前准备材料,确保按时提交 。
项目内容描述不清
问题3
解决方案
详细阐述项目的目标、方法、成果和意义,确保评审专 家能充分理解项目内容。
评审常见问题
申报流程
准备申报材料
01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技术报告、成果应用
证明等。
在线提交
02
通过电力建设科技进步奖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纸质材料报送
03
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指定地点。
申报流程
形式审查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材料进入评审环节。
专家评审
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科研能力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拥有相应的科技人 员和设备。
申报项目要求
技术创新性
申报项目应具有明显的创新点,技术水平达到 行业先进水平。
实用性
申报项目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够解决实际 生产中的问题。
经济效益
申报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能够为电力建设行业带来实际收益。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25•【文号】电技[1996]279号•【施行日期】199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25日电技[1996]279号)为充分发挥科技工作的先导作用,促使电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部决定在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工作,现将《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将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告部科技司。

附件: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附件: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推动电力工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及部电技[1994]446号文(12条决定)和部电办[1995]394号文(11条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强化依靠科技进步增加企业效益的观念,建立起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是当前电力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电力企业科技进步考核是推动企业管理的措施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科技工作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电力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责任者,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对企业的科技进步负有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依靠科技发展电力工业的观念,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五条各企业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科技投入、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主体。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附件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电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选,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和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有争议的成果应在推荐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申报的成果须经申报单位组织评审(获得省部级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并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两个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第八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一家单位申报,联合署名。

第十条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限额数为:一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二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家,完成人不超过8人;三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完成人不超过6人。

第十一条申报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其关键技术应通过相应的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文本包括下列内容:1、前言;2、成果的主要用途和技术原理;3、关键技术和创新点;4、通过数据查新检索,阐述本成果与同类先进成果技术指标比对分析情况;5、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6、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7、必要的图表及照片。

第三章申报第十三条申报范围1、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运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和科技管理创新方面的科技成果。

中电建协工〔2018〕4号附件1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2018版)》

中电建协工〔2018〕4号附件1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2018版)》

附件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电力建设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制与推广应用,引导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实践中研发的科技进步成果申报、评审及批准表彰。

第四条申报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七条中电建协设立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为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科技进步奖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登录“电力建设科技进步奖网络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申报评审系统”),自主注册申报用户,进行成果申报。

第十条申报成果应是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研制的相对成熟且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申报范围1.工程类型: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及其他新能源电力工程。

2.申报单位:建设、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及调试等单位。

3.成果范围:(1)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等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研制的科技成果。

(2)工程技术管理创新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申报范围不包括以下成果:1.产品和材料的研制成果。

2.电网、电源宏观规划研究成果。

3.电力调度、运行、检修、营销及项目后评估等形成的成果。

4.电力建设工程前期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等研究成果。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颁布日期:2001-08-12 执行日期:2001-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电力生产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决定出资立项而未进行实际开发的单位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仅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电力公司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奖励办法第五条(一)所称“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力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附件1(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电力建设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制与推广应用,引导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缩写科技进步奖)就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低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许,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缩写“中电建协”)非政府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实践中,研发的科技进步成果申报、评审及批准表彰。

第四条申报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秉持公正、公平及维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得奖等级分成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七条中电建协设立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为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奖项拒绝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科技进步奖实行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登入“电力建设科技进步奖网络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申报评审系统”),自主注册申报用户,进行成果申报。

第十条申报成果应当就是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研制的相对明朗且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申报范围1.工程类型:火力发电(不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

2.申报单位:建设、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及调试等单位。

3.成果范围:(1)应用领域新技术、新工艺、崭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等构成的科技成果。

(2)工程技术管理创新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申报范围不包括以下成果:1.产品和材料的研制成果。

2.电网、电源宏观规划研究成果。

3.电力调度、运转、检修、营销及项目后评估等构成的成果。

4.电力建设工程前期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等研究成果。

5.电力建设相关地质、气象、环境等自然科学及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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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201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电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选,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和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有争议的成果应在推荐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申报的成果须经申报单位组织评审(获得省部级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并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两个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第八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
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一家单位申报,联合署名。

第十条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限额数为:一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二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家,完成人不超过8人;
三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完成人不超过6人。

第十一条申报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其关键技术应通过相应的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1、前言;
2、成果的主要用途和技术原理;
3、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4、通过数据查新检索,阐述本成果与同类先进成果技术指标比对分析情况;
5、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
6、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
7、必要的图表及照片。

第三章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范围
1、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
工、调试、运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和科技管理创新方面的科技成果。

2、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具有创新和发展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
1、技术先进、创新特点突出;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申报单位应是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五条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1、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表1)。

2、科技成果内容文本。

3、科技成果立项文件。

4、关键技术评审报告。

5、成果关键技术查新报告(属国内外首创提供)。

6、专利证书。

7、工程应用证明2个(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

8、经济效益证明(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

9、科技成果介绍PPT(8~10分钟)。

第十六条申报一等奖的成果,应提交反映成果原理、用途、关键技术、应用情况、效果效益等实质性技术内容的DVD光盘(8分钟)。

第十七条凡申报以计算机软件技术为支撑的成果,应提供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硬件运行环境、功能特点、操作手册等内容的技术报告及测试报告。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第四章评审
第十九条科技进步奖评审分为申报材料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电建协审定表彰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中电建协负责组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二十一条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每项科技成果实行主、副审制,主审1人、副审2人,主审人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应填写“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评审应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不同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题目和内容雷同,经专业评审组协调后可整合为一项科技成果,由其中一家单位申报,并联合署名,版权有争议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评审的科技成果,经原编制单位补充、
完善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应根据科技成果的正确性、关键技术先进性、成熟可靠性、原理科学性、流程合理性、应用广泛性、节能减排合规性、文本结构逻辑性、申报资料完整性、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成果与国内外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领先水平,其总体技术水平有实质性的创新,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

二等奖:成果与国内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先进水平。

其总体技术水平有实质性的创新点,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三等奖:成果与国内同类同期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指标或某个环节上有创新性突破,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同类奖项。

2、同一成果同时申报其他省部级奖项。

3、未经企业评审的科技成果。

第五章审定表彰
第三十一条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在中电建协网站()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由中电建协审定表彰,并颁发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证书。

第三十二条科技进步奖版权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审定表彰的科技进步奖,中电建协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有关奖项。

第三十四条建议企业按有关规定对研发编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已审定表彰的科技进步奖,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科技进步奖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科技成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表:1.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
附表1: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申报成果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制
附表2: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
(年度)
科技成果名称:专业评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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