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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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学危险品是指能够对人体、动植物及环境造成伤害或者引发爆炸、燃烧、腐蚀、剧毒、放射性、易爆、易燃、氧化等危险的物质。

第四条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应当依法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范为先。

加强安全防范,防患于未然。

(二)综合治理,分层负责。

单位和个人履行各自责任。

(三)科学管理,合理布局。

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合理布置危险品设施。

(四)技术先导,创新发展。

推动技术创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责任第五条生产单位在生产化学危险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二)建立健全危险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监督等环节,确保生产的化学危险品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加强对生产单位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四)定期检查和维护生产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减少事故隐患。

(五)及时整改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不合格产品,确保及时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职责。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区分存储和操作区域,合理划定危险区域。

(二)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确保员工的安全。

(三)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合理布局,避免发生交叉污染和事故。

(四)建立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第三章储存单位的责任第八条储存单位在储存化学危险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合理的储存区域和仓储设施,确保物品的安全和防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对人体、动植物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本文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分为六大类,分别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化学反应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氧化剂。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标识和包装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和包装是确保其安全使用和运输的关键环节。

根据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有统一的国际标志和警示语,并采取专门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在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和包装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以确保标识清晰可见、包装牢固可靠。

2. 存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运输环节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需要采取不同的存储和运输措施。

例如,剧毒化学品应该单独存放在封闭的专用柜中,易燃液体应该存放在专用的防爆仓库中等等。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运输要求,如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遵守运输时间和路线规定等。

3. 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制定和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培训。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理,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以避免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

三、责任和监管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和监管进行了规定。

1. 生产企业的责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生产企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化学危险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具有爆炸、易燃、有毒、腐蚀、氧化等性质,一旦泄漏、燃烧、爆炸或接触到其他物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的物质。

第四条化学危险品的分类、标志、包装、运输、使用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场所应当选择在安全距离范围内,远离居民区、水源地、文物保护区等重要区域。

同时,应当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存放和运输的安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具备安全可靠的功能。

设施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的完好性。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生产环境和温度,禁止使用明火,避免火花和静电等可能引发事故的因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

第十条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合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控制,防止泄漏、混装、破损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许可证和资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使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接下来由店铺为大家整理出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危化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化品的分类1. 根据危险性进行分类,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等五大类。

2. 根据用途进行分类,分为工业原料、农药、医药、化妆品等不同用途的危化品。

第三章危化品的生产管理1. 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生产过程中必须设置安全设施,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四章危化品的储存管理1. 危化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超过储存容量和存放期限。

第五章危化品的使用管理1. 使用危化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

2. 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章危化品的运输管理1. 运输危化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运输规范,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章危化品的处置管理1. 危化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和储存。

2. 废弃物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处罚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有关危化品管理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危化品管理办法的大纲,具体内容和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文号】国务院令第645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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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
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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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3960-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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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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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室、车间(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

如四氢噻吩、乙炔、油漆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民用燃气不适用于本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安全许可证和资质认定。

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向周围单位神居民宣传和告知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发生事故的急救办法。

第七条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管理,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章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向相关部门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制相应的《操作
规程》,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

第十条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应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可靠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系统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有关规定,并定期对其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

未经许可禁止从事设备检修、拆除等作业。

第十二条公司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应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总,应核对
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的一致性,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岗位,应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悬挂危睑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第三章储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十六条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室,存储易爆品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良好的通风设。

对于禁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对存温度要求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有降温设施;储存遇湿易溶解、燃烧、爆炸的物品,应有防潮、防雨措。

第十七条仓库应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

存储易燃易爆品库房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
制、火源管理、电源管理、门卫值班、岗位巡检等制度,严格防火、防洪(汛)、防盗等措施。

第十八条剧毒化学品储存应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专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严格核对、检验进出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并登记。

无产地、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用于储有的设备和安全消防设施应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专用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的规定。

设置明显标志,并纳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装配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剧毒物品不可与其他危险物品存放于同一仓库;
(二)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质不可与易燃物品存放于同一仓库;
(三)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瓶不可存放于同一个仓库
(四)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存放于同一仓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五)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潮湿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二十三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业。

第二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种承压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
阻火器、安全阀等附件应齐全完好。

第二十六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闪点低于28度,沸点低于85度的易燃液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永喷淋设施。

第二十八条罐区防火堤(墙)的排水管应当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在不排水时关闭阀门。

第二十九条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条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为仓库保管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三十一条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

第四章购买、销售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销售、经营危险化学品时,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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