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面对的8个问题-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的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施行、何时进行修改、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何时正式施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期施行,2015年4月24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5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3、《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哪些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5、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是规定的?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若千问题

当前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 件, 共计80 0 件左右, 但我国还是没有形成系统的、 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食品安 全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体系不健全, 特别是欠缺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目 前零散在各有 关法律法规中的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缺乏整体的整合思路, 法出多门, 法规位阶较低, 社会威信 度较低, 执法标准不一致, 各执法单位互不沟通, 执法依据不同的规范导致食品安全监管无法可 依、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的问 题同时并存, 严重弱化了依法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力度。例如 最近广泛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 “ 巨能钙” 事件, 暴露出的就是审批、 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沟通 不到位带来的保健食品存在的潜在危害问题。 20 年国家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3 保健食品的审批权于同年9 卫生部转移到国家 月由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但保健品市场的监管权却依然由卫生部保留。这种监管体制架构显然不 利于对保健食品的全流程监管, 容易出现监管脱节现象, 容易给不法商人以 可乘之机, 也增加了 监管行动的时间成本和协调成本。导致我国的食品安全审批和监管体制没能形成统一的强势
实现了 粮食安 川 从这些表述可以 全。 1 看出, 完整的 食品安全应包含食品的 层、 核心 有形层和延伸
层三个层次的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从 17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 94 经过 3 年发展, 0 大凡谈到食品安全, 一般主 要从三个方面表述。一是指食品供给数量的安全, 即基本食品的供给, 既要使人们能买得到, 又 能使人们能买得起。其并非是最低生理需求, 而是以不影响社会、 经济发展运行为底线, 即有效 供给保障, 主要指粮食安全, 同时肉食、 蔬菜、 水果等供应的数量安全也很重要;二是指食品性能 的安全, 涉及食品质量、 卫生、 营养、 对人类生存和健康的有利性等问题。 这是我们当前讨论时‘ 食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总局张兰兰)_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总局张兰兰)_6 月 1 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 , 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 , 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 , 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工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 深入研究具体法条 , 在具体工作中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 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 严格依法行政。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关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 , 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但是 , 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第二十八条第 ( 二 ) 、 ( 五 ) 、 ( 六 ) 项①规定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内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有类似之处 ;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也将上述内容纳入其中 ;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做出了规定②。
这样的规定方式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 一是认为《食品安全法》总则虽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但是在分则中还是将有关内容纳入《食品安全法》当中 , 因此 , 食用农产品具体还是受《食品安全法》调整 , 也实行分段监管。
二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既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也可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这样就产生了问题 , 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是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一、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流通环节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包括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
按照定义来看,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的流通环节之中。
但是就现实工作看,如果由流通环节的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违背食品分段监管的本意。
因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流通环节"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
有人提出应结合分段监管的实际,可以考虑以主体定环节,将主体作为划分环节的标准。
即:食品流通,指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分别属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
与此相关联的运输的监管以主体定环节的标准的话 , 生产者的运输应当属于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监管 , 餐饮服务者的运输应当属于消费环节由食药部门监管。
至于单纯的运输公司 , 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由销售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 由工商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定义为:流通环节,是指食品的销售,以及为销售而进行的采购、贮存、运输。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据此,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监管范围可界定为六个方面:1) 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2) 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如:加油站所开办超市、小卖店;3) 在娱乐及服务场所兼营食品的,如:歌厅、舞厅、网吧;宾馆、旅店;医院等;4)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5)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的;6) 由销售者经营而进行的运输或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题

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题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题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引发了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思考,《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指明了方向。
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哪年颁布实施的答:199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立法目的是什么答: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
3、哪个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4、《食品卫生法》中对食品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5、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哪些标准答:营养、卫生标准。
6、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定义是什么答: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7、《食品卫生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与使用后必须符合什么要求答: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8、《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什么要求,防止食品污染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9、《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什么要求答:无毒、清洁。
10、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用水必须符合什么标准答: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1、《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在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使用什么答:售货工具。
12、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据什么规定进行处罚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3、《食品卫生法》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14、食品生产经营的定义是什么答: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者:梁新歌来源:《中国实用医药》2010年第36期“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曝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备受质疑。
《食品安全法》就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对食品从田头到餐桌的监管作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得到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得到进一步优化。
但对于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基层执法人员而言在执法过程中却面临着许多的问题。
1 问题1.1 观念上的问题 1996年WHO在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两个概念加以了区别。
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生产和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强调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因素。
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创造的一切条件和采取的措施。
单从概念就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应该是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而言,是一种诚信的承诺,是要靠“企业自律”来保障的;而食品卫生才是监管的重点,没有“卫生”,谈何“安全”?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的目的就是要检查出隐患,及时消除,保障安全。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于发生安全事故以后的责任认定,处罚力度是大于《食品卫生法》,并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的赔偿金”。
但是试问发生事故了再追究有何意义,对消费者的伤害已经形成,大力度的打击也是“杯水抽薪”。
发现隐患就及时处理,加大力度,形成震慑,不是更好吗?1.2 体制上的问题《食品卫生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市卫生监督所是受市卫生局委托行使执法权利的。
而《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食品安全法论文

食品安全法论文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担忧。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国于200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核心法律,其《食品安全法》修订案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目标、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的目标食品安全法的目标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的健康。
具体地说,食品安全法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从源头到餐桌。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形成震慑作用,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形成全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局面。
二、食品安全法的内容食品安全法涵盖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生产环节: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获取生产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要求。
2.食品流通环节:规定了食品流通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等要求。
3.食品餐饮服务环节:规定了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等要求。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的制度,包括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等要求。
5.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规定了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的制度,包括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等要求。
三、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虽然食品安全法在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1.法律执行不严格:一些地方对于食品安全法的执行不够严格,执法力度不够大,导致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

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引导语;你对食品安全了解有多少?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欢迎参考学习!1.什么是食品?答: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什么是食品安全?答: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什么是预包装食品?答: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4.什么是食品添加剂?答: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5.什么是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答: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6.什么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答: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7.什么是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答: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8.什么是保质期?答: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9.什么是食源性疾病?答: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10.什么是食物中毒?答: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11.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答: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2.什么是食品相关产品?答: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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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面对的8个问题新法的调整范围较之于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对其调整范围作了扩展:从调整的主体来看,不仅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也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行为规范;不仅明确了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检测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和路径,也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堂管理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出要求,充分体现了动员全社会共管共治食品安全的修法思路,有助于引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从调整的客体来看,不仅调整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也调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仅调整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配方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转基因食品,也对农业投入物、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等作出规定,充分彰显了突出重点、风险管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治理理念。
从调整的业态来看,不仅调整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也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还对食用农产品销售、集中供餐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作出规定,落实了食品安全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各项制度。
1.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标准从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判定食品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而非推荐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而非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形式和条文强制形式。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比如,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前言部分第一段写明“本标准全文强制”;又如,GB1354-2009《大米》前言部分规定:“本标准第5章表1、表2中的黄粒米、矿物质、色泽、气味为强制性指标。
5.3.3、7.5、第8章、第9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部分为推荐性条款。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并非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中的所有条款或者指标都要强制执行,其中也有推荐执行的条款或者指标,只有那些需要强制执行的条款或者指标才属于食品安全规范,才能成为判定食品安全的标准。
某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并非都是食品安全问题。
仍以GB1354-2009《大米》为例,在第5章表1、表2中也规定了水分(%)指标,但根据该标准前言部分“表1、表2中的黄粒米、矿物质、色泽、气味为强制性指标,其余部分为推荐性指标”的说明,水分指标不属于强制性指标。
那么,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对某超市销售的大米抽样检验证实水分超标的话,则不能据此定性为食品安全问题,也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中,对经抽检证实不合格的食品,不仅要审查检验报告以及不合格项目,还要审查据以检验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对照标准进行项目甑别、定性判断。
2.正确看待并依法处理食品菌落总数超标问题菌落总数超标是食品抽样检验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由于对菌落总数指标含义和法律条文理解不同,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对菌落总数超标的理解以及处理产生分歧。
菌落总数指标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状况的指标,但菌落和致病菌有着本质区别,菌落包括致病菌和有益菌,菌落总数超标不一定就是致病菌超标。
GB29921- 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规定食品中致病菌主要有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等5种。
因此,菌落总数超标既不属于致病性微生物超标,也不属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标。
随着对食品安全认识的深化和分析技术能力的提高,对菌落总数的认识也在渐进变化。
目前我国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菌落总数作了限量规定,但有的并未规定,还有的原来的标准中有规定但在标准修改时取消了规定,如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就取消了原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菌落总数限量指标;又如,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就取消了原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中“生制品”的菌落总数限量指标,这些都是建立在对食品安全风险充分评估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中无须谈“菌”色变。
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如果发现涉案食品菌落总数超过限量规定,要对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审查、判断,如果相应的标准中有规定并且强制执行,那么就可以依据新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定性处罚。
3.正确理解与执行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体现了新法宽严相济、源头治理的原则。
如何理解上述条款的豁免处罚规定?豁免的对象:只针对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针对食品生产者,也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豁免的情形:只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特定情形,对食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均不属于豁免的范围。
豁免的条件:食品经营者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此处的“等”应作等外理解,还应当包括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自查自改义务、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批发销售记录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维护清洗校验义务等。
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进货时已经查验、索取了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
能够说明来源并且来源真实可查。
应当排除在豁免之外的几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等。
实施了审慎注意即可发现并且消除的违法行为,如经营标签、说明书有明显擦拭、涂改痕迹的食品等。
同一问题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已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执行豁免处罚规定。
要由涉案当事人提出其符合豁免处罚情形的理由和证据。
要对涉案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查证、核实,确认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证据是连续的而不是间断的,是真实的而不是杜撰的,是账物相对而不是账物不符的。
要综合裁量、慎重作出免予处罚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决定免予处罚的仍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4.依法依职处理食品安全投诉新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程序的尴尬。
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下,质监部门、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处理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投诉适用的程序分别是《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但是,随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划转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以及新法的修订、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已不再承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正缘于此,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投诉时就不能再适用《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加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仅适用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因此,目前在处理生产环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投诉上处于程序空白、于法无据的尴尬状态。
路径的选择。
鉴于目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尚未制定食品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方面的规定,因此,现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投诉时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并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中的一些做法进行处理:从职责、管辖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并属于本部门职责和管辖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
处理的主要方式是组织争议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调解的程序、步骤等可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
根据调解情况组织双方制作调解书,或者决定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的理由告知双方。
虽然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行为是不可诉之行政行为,但投诉人对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投诉拒不受理、不予答复、拖延答复、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不作实质性处理等仍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
5.统一适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基于前述分析,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时应当统一适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使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再适用。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对不予立案的还要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在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等终局性决定后在合理期限内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6.谨慎评估、慎重处理食品标签、说明书上的瑕疵新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该款规定主要是针对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存在的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所作出的例外规定,体现了新法对标签、说明书上较轻微违法行为的宽容。
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又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消费者获得食品信息的重要来源,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该款规定时,要严格对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2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并运用日常生活常识和一般经验法则,谨慎评估瑕疵与影响食品安全、误导消费者的界限,慎重处理标签、说明书上存在的问题。
7.积极做好向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工作新法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当事人的惩戒力度,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等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