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

度的区别

、美国1、法系在证券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将有关证券发行及交易等同的

法令汇集而制成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国家只是在本国的公司

法中附带说明,人们一般将世界各国证券法规体系分成三种:美国式,英国式,

欧陆式三大法系。美国属于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它历史最为悠久,完善。由

三个层次的众多法律组成。美国式法系的显著特点是对证券管理制定有专门的

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开原则。美国各州会也有相当的自治权,这些组织的一些规章和条例也可视同立法实施。美国的证券立法,由于其自身历史原因,对公开原则及立法层次更为重视,而民间自律也往往成为准立法。2、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征如前所述,在美国证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监管体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同时,美国又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着一个基本原则:对竞争的绝对推崇。基于此,美国

的证券立法始终力图通过"信息公开"的间接管制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和公正交易

的目的。但政府监管机构也曾经有过一段时期过分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而

使他们的权利及组织不断膨胀,以至逐渐威胁到了证券经营的稳定,进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生存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又将重心转移到效率上,使证券业在政府监管的引导下,依靠行业自律,回到"竞争原则"上来。这一原则,

集中体现在70年代后的一系列证券制度改革,其中将在下文中提到的1975年

佣金自由化改革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彻底的改革。因此,市场竞争原则和行业自

律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监管特征贯穿半个多世纪来美国证券立法的整个历史。3、券商管理众所周知,美国的券商不仅在本国有着强大的竞争力,而且在国际

上也具有强烈的创新冲动,从而保持了全面的攻势,他们的这种活力不是与生俱

来的,是有着内在的制度上的原因。60年代后期,由于各种保险基金,养老基金

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出现,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日益活跃,逐渐成为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他们资金雄厚,交易量大,逐渐成为众多券商争夺的对象。伴随着业务量的飞速增长,投资者对券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大券商在这

一竞争中备受青睐,而中小券商也逐步走向联合,一只只航空母舰纷纷驶向大洋。另一方面,由于固定佣金制使得机构投资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随着大笔交易

比率的上升,固定佣金日益成为阻碍市场的绊脚石。为此,1975年佣金自由化

改革最终出台。这一改革最终形成了现在美国券商格局。(1)券商纷纷推出金

融创新。由于佣金自由化,使券商传统的利润之源迅速萎缩,加之行业内竞争的激化,券商只有通过开拓新业务,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从而开辟新的财富来源。

由于佣金自由化的冲击,券商纷纷收缩各自的业务,由综合型转向专业化。力图在某一领域保有自己领先的地位,力图通过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自己擅长的某

一方面业务。从而达到突出经营特点,体现差别的目的。

回答人的补充2009-04-17 16:07(2)促进券商防范金融风险。综上,券商佣金制度是直接影响券商行为的核心制度,而我国券商佣金制度也将随着构面

投资者的增多而受到挑战。这也许是我国《证券法》在下一世纪面临的主要问题,同时也蕴含着《证券法》的巨大发展空间。美国的证券发行制度实行"注册制",即所谓"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就是指法律只责成证券发行人把一切有关

资料写在一个文件里,内容不得虚伪、不清和遗漏,否则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基于这一原则,美国的证券发行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但事实上,一方面投资者没有足够的精力与能力;另一方面,投资风险也不可能完全写进公开说明书中,因此",信息披露"的过高成本显然不经济,不具备效率。据此,美国于1982年实行了证券发行的一次登记制度。对券商的承销业务及行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改革内容:对两年内预定发行的证券,只要预先注册发行额度,发行方式,承销

商等事项,任何时候都有可以在两年内根据时间及自身情况的变化而任意发行。从而简化了手续。一次登记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企业灵活的把握证发行的时机,因而能否有效的发挥这一优势成为券商在一级市场的竞争焦点。由于以往的承销团方式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发行,因而这种发行方式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由少数大券商全部承销证券首先,传统的承销团方式开始衰退,以往在承销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地方券商受到排挤,一级市场的份额越来越集中于有资金及市场

的大券商。其次,由于承销商承担了比以往更高的风险,融资及风险问题成为券商竞争的焦点问题。为此,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方式发生了变化。券商开始注

意到一、二级市场的有机结合起来。综上,美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对投资银行

的业务结构及券商的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二、中国1、法系欧陆法系中,

对证券市场管理多采用严格的实质管理,并在公司法中作出了有关新公司成立

与证券交易等规定。同时它对证券发行人的特殊利益有所限制,它要求公司股

东实际出资一律公平,这一点比美国法系严格。但它在公开原则方面不如美国

式法系透明度强。我国由于《证券法》的立法相对落后,因而在公开原则方面

不如美国式法系透明度强。2、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点我国《证券法》本着

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从严立法的精神,主要为了规范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

回答人的补充2009-04-17 16:12的治市原则下,使证券市场上走上正确

健康的发展道路。尽可能减少股市运作中的制度及行为风险。中国证券市场的

问题包括内幕交证券欺诈、操纵市场等相当严重。而国外的证券立法比较健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因而从稳定市场的原则出发,应从严立法。我国证券监管

体制实行了垂直统一的特点:即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

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执行机构;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

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编制证券计划;人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上海、深圳证交所由当地政府管理,并由证监会监督,因此,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

特征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虽然这一特点适应我国目前证券业不

成熟的特点。但由于政府行为过多,也相应引起所谓"政策市"等不经济的现象。而同样在政府行为上,美国则更侧重于利用经济、立法手段解决。因而,应不断完善相应法规,提高人员素质,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前进。3、券商管

理我国《证券法》中对券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第117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119条: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

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第121条:设立综合类证券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五亿元。第122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第129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定的其它证券业务。第130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制,而没有采取美国的注册制,是基于"稳定发展"的原则。这一做法属于典型的东方人作风,虽然保持了市场的相对稳定,但也防碍了市场的充分自由竞争与活力。从市场准入角度看是歧视性的。我国《证券法》对券商管理实际上是一种粗线条的管理,只简单划分了五亿和五千万两个

门槛,对其间的巨大空间未作分割。而综合类券商可进行全方位的投资,业务范围几乎涉及整个证券业,而经纪类券商则只能进行一点可怜的经纪类业务。券

商如不能增资至五亿,意味着退出市场这一悲惨的结局。

回答人的补充2009-04-17 16:15现时我国《证券法》通过行政式的一

刀切也正在并将造就更多的大券商。而证券业由于行业的特点,造就这么多的

综合类券商是否能起到类似企业集团的效果也值得探讨。一方面,这些大券商

坐享固定佣金的实惠而不思进取,缺乏创新精神;另一方面,投资者承受着高额的费用,严重影响了交易的积极性。由美国证券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大的专业化券商应该是一种潮流。因而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这种作法只是一种权宜

之计。从长远来,还应该走美国式的道路,即用市场经济手段激励券商的创新发展。4、证券发行制度(1)我国上前采取的证券发行制度是审批。但在《证券法》

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由此看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股票发行体制已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我国目前实行的审批制造成了政府干预过多,并且导致过度包装,虚假包装等现象。《证券法》对之进行了改进,即实行核准制。而这一改进的实质精神在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从发行阶段开始放手让社会共同对企业价值进行判断,培养投资者对判断能力和自我负责意识。在这一明显倾向美国式的改革中,不得不使我们联想到美国在过分强调"信息公开"过程中所走过的弯路。即过度强调公开性原则,而使市场丧失效率,因而应充分利用我们的后发优势,逐步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及提高从业人素质,实行我们的一次登记制度。(2)《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其发行上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核准。"协商确定"的价格更贴近于市场竞争作用下的价格,价格将可能成为券商争夺的焦点。这样券商的承销业务将比以前更难开展,承销风险大幅上升。由于我国证券业不成熟,从业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证券欺诈及内幕交易大量盛行,能否有效的监控风险,更要通过大量的透明度高的企业信息披露。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应在证券发行阶段上受到足够的重视。如上所述,对这一问题极需辨证的看。综上四点,我国《证券法》是一部阶段性的法律,还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经过与美国《证券法》的对比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借鉴:对市场的管理尽量采用经济手段,引导市场按政府意图运转,减少行政手段;实行佣金自由化改革,促进券商创新;早日实行一次登记制度;实行更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总之,《证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完善是任重而道远的。

[url=javascript:void(0);][/url]

美国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及启示

美国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及启示 美国拥有发达的证券市场,也相应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信用评级制度是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评级是信用评级制度的起源,它既是证券信用评级的核心业务,其评级方法也是其他种类评级的重要参考。 一、美国证券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券信用评级制度产生于美国。19世纪末工业革命促成美国经济迅速膨胀,许多股份公司主要通过大量发行债券筹集巨额建设资金,投资人的投资选择机会众多,但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面临极大的风险,社会迫切需要一种计量和反映证券投资风险的简单、有效的工具。1909年美国穆迪公司的约翰.穆迪(John Moody)在《穆迪铁路投资分析》一书中首先提出证券评级方法,并对当时发行的各种铁路债券进行分析,利用A、B、C等简单符号,把铁路债券划分成不同的信用等级。这种做法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其后,1922年普尔出版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前身)开始对工业债券进行评级,1924年标准统计公司(1941年与普尔出版公司合并)和菲奇公司也分别用类似方法对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美国证券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重要时期。第一个时期,1929—1932年的经济危机。这次世界经济危机严重冲击美国的资本市场,近一半的债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投资人损失惨重,证券投资风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实践证明,评级机构评定的债券信用等级基本上揭示了其偿还能力,证券评级制度开始初步发挥指示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第二个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后。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禁止金融机构同时兼营银行业和证券业。1933年证券法禁止证券承销商(主要是投资银行)对其承销的有价证券进行评价。这样,作为第三方的评级机构对债券风险的评估成为证券承销商制定销售战略的重要依据,投资银行对证券评级的需求大大增加。在这个时期,美国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普遍开始重视信用评定工作,并在资产评估、银行监管等方面广泛利用评级结果和评级方法。美国证券交易所(SEC)规定,有价证券发行计划书中记载的评级情况,必须是SEC认可的评级机构作出的评级。美国全国保险协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以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作为投资证券的标准。财政部货币监理官一再要求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各州注册的会员银行利用信用

论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历程及前景

论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历程及前景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下和我国已加入WTO的背景下,实现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国证券市场的规和健康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巨大的系统工程。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证券市场是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的、基础性的部分。一个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规健康、功能完备的证券市场的建立,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历史的必然,因此研究探讨如何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战略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问题。 学术界对证券市场国际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的学者从投资者投资行为的角度来理解:“所谓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借款人和投资者都不受国界的限制,他们买卖的证券既可以是市场所在国发行的证券,也可以是外国发行的证券”,还有学者从资本国际流动的角度来定义:“所谓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以证券形式为媒介的奖金在国际上自由流动,即证券的发行、证券的投资证券交易和证券市场超越国境,实现国际间的自由化”,以上定义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个侧面,但都必须不够完整,也有欠准确。 实际上,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证券市场运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投资者的参与,也包含证券中介机构作为媒介所提供的服务,同时证券监管当局也要适应国际化的趋势调整监管策略。此外,证券

市场的国际化是个双向的过程,它既有一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市场的问题;又有世界上其他国家证券市场走进本国证券商场即开放本国的证券市场的问题。 鉴于此,可以认为,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国际间资本流动,即证券市场主体能够不受国界的限制,使证券资本实现跨国自由流动,从而能够使整个的国际证券市场互相融合,互相渗透,成为一个一体化的世界证券市场。这个定义具体包括四层含义:第一,证券发行的国际化,即一方面本国的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在一定的规则下在外国的证券市场上发行本国的证券;另一方面外国的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也可以在本国的证券市场上发行其证券,这也可以称之为融资的国际化。 第二,证券交易的国际化,即本国的投资者、投资机构可以走出国门投资于国外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并进行交易,同时国外的投资者、投资机构也可以进入本国的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和交易,这也可以称为投资的国际化。 第三,证券商及中介机构业务的国际化,即允许本国证券经营者以及从事会计、法律、咨询、评估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完善自我的情况下可以走出国门从事境外证券业务,同时国外的类似的证券服务机构可以进入本国参与证券业务。 第四,证券监管国际化,即借鉴运用国际通行的国际惯例和规则,并且通过国际间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共同完善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总的来说,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从静态上讲实现了

2014年期货基础知识真题:期货交易制度(一)答案详解

2014年期货基础知识真题:期货交易制度(一)答案详解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的强制减仓制度,根据的是()。 A.结算价 B.涨跌停板价 C.平均价 D.开盘价 【解析】强制减仓制度是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2.目前在我茵,某一品种某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规定描述正确的是()。 A;P艮仓数额根据价格变动情况而定 B.限仓数额与交割月份远近无关 C.交割月份越远的合约限仓数额越小 D.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最小 【解析】一般持仓限额与距离交割月份远近有关。距离交割月份越近,限仓数额越小。 3.()是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 A.基础结算担保金 B.风险结算担保金 C.变动结算担保金 D.交易结算担保金 【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

担保金的部分,随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 4.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应当在()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A.三个交易日内 B.两个交易日内 C.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D.当日 【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5.在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A.30% B.25% C.20% D.15% 【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6.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髙于以下哪项标准中的较低值?() A.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7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实有货币资金的3倍 B.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实有货币资金的3倍 C.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7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D.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解析】期货交易所应建立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可接受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并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风险研究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风险研究Research on internationalization risk of China securities market 学院:经济学院 专业:财政学 姓名:于红濮 教学号:21090526

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以及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国已融入了世界经济之中,与全球证券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然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建立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基础上不成熟的年轻市场来说,全方位开放却是一个严重的挑战。如何在世界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规避风险,维持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阐述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涵义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理论基础,揭示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成因和风险表现,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证券市场国际化风险

Abstract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pening up the growing as well as the deepening of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China has been integrated into the world economy continues to accelerate the process of integration with the global stock market. However, for China,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lanned system to a market system transformation based on immature young market, the all-round opening is a serious challenge. How to avoid risks in the context of the world financial integration is important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domestic securities market. 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meaning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securities markets, to reveal the causes of international risk securities market and the risk of performance, and to guard against the risk of coping strategies. Keywords: securities market internationalization risk

期货交易主要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期货交易主要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8280期货交易主要制度 Major Futures Trad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双方按其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缴纳保证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国际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交易者保证金的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节。 (3)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2.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保证金随交割的临近而提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3)交易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相应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4)按结算价计算的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价格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5)期货合约交易异常时,按规定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并汇总。 (2)交易盈亏结算包括对平仓头寸盈亏和对未平仓合约浮动盈亏的结算。 (3)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挑战与应对策略[摘要] 从长期来看,加入WTO将有助于改善中国经济差不多面,从而支撑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进展;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并最终推动其深化进展;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监管和立法行为将更加透亮、规范、国际化,为市场的长远进展制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将为中国本土券商和中介机构学习国际先进治理和技术提供渠道,中资机构竞争实力将在同外资机构的合作与竞争中得到明显增强。 机遇与挑战并存 国际化进程提速所带来的剧烈竞争将对尚不成熟、有待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带来庞大的冲击与挑战。中国证券业不仅会受到成熟、规范的外资机构的挤压,而且还要面临国内其他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网上证券交易快速进展带来的挑战。第二,加入WTO将加剧中国证券业组织结构的凋整。以后5年内,合资证券公司与台资基金治理公司将大量涌现,国内证券公司也将引发大规模兼并、重组,组建实力强大的大型证券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以应对挑战。第三,加入WTO将对中国证券业监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入WTO后,具有混业经营背景的外资机构通过QFll(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基金治理公司、保险公司,外资并购国有股权等管道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创新金融产品将明显增加,证券市场将更趋复杂,监管难度加大。 但从长期来看,加入WTO将有助于改善中国经济差不多面,从而支撑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进展;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并最终推动其深化进展;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监管和立法行为将更加透亮、规范、国际化,为市场的长远进展制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将为中国本土券商和中介机构学习国际先进治理和技术提供渠道,中资机构竞争实力将在同外资机构的合作与竞争中得到明显增强。 应战国际化:计策与建议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完整的针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 政府监管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即SEC),统一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自律组织的自律活动需在证券法律框架内开展,并接受SEC的监管。SEC 既可以对自律组织颁布的规则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也可以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这些自律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二是行业协会,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全美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等;三是其他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交易所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主要关注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行业协会则是另一类重要的自律组织。一般来说,市场主体在注册成为该协会会员之前,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推广行业经验来实施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并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团体参与证券市场,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受害者司法救济。即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就市场参与者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美国较为健全的证券法律体系及各州法院利用判例对各州的反证券欺诈法律(又称"蓝天法",Blue Sky Law)进行扩张性的解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反证券欺诈制度,为利益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而美国数量众多的证券法律从业人员和完备的集团诉讼等制度安排,也极大地减小了利益受害者的法律诉讼成本,使得受害者的诉讼请求转变为对违规者的现实威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履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职能的联邦政府机构,其成员由五名委员组成。SEC主席由总统任命、其他委员由参议院批准。SEC只对国会负责,不受总统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SEC本身是一个合议制的机构,通过辩论形式决定和解决有关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人员实行错期轮换制,以保持连续性,与总统和行政部门更替不是同步的。有人认为SEC有立法权,其实,其立法权仅仅是根据国会通过的证券法律,进行解释和制定规则,并非独立的立法权。在美国,立法权仅属于国会,但国会的立法受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有人认为SEC有准司法权,所谓准司法权是指其有行政处罚权,当有行政法官在场的情况下,SEC有权提起某种诉讼,如果有大量事实存在作为依据,上级联邦法院不得予以驳回和推翻SEC的最终裁决。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权 SEC被赋予广泛的职权,以便其有效地履行职能。SEC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对违规行为调查权 SEC对违反联邦证券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非正式调查,是指SEC的官员根据从各个方面获得的情况,对被申诉的不当行为进行非正式的询问。第二阶段是正式调查。在正式调查之前,SEC官员应向SEC提交一份申请,说明确有可能发生过违反证券法律的事实。SEC 签发的调查令授权调查人员调取证据,要求证人发誓作证,并由法院的书记员对证词进行证实。在调查

证券公司国际化的战略框架及政策建议

明确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的主要约束因素和有利条件,在当前的制度条件下设计国际化战略,是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首要任务。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制约因素、有利条件和一般框架,提出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证券公司的国际化,一是业务的国际化,包括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业务和以国外市场为依托的国际业务;二是机构的国际化,包括国外证券公司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和中国证券公司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入WTO后,外国证券公司已从在华只能设立代表处,发展到参股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QFII等,从间接登陆转为直接进场。与之相比,我国证券公司无论是业务的国际化还是机构的国际化都比较滞后,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中外合资模式一方面对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发展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也在国内市场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平台。抓住这一契机,认清我国证券公司当前业务发展和未来国际化的关系,明确实施国际化战略的主要约束因素和有利条件,从而制定国际化战略,是我国证券公司走向国际化的首要任务。一、我国证券公司制定国际化战略的约束因素 1.我国证券公司国内业务单一,国际业务的开展近乎空白。国内证券公司收入来源高度集中在经纪、投行、自营三个传统领域,创新型业务尚在起步阶段。而国际投资银行早已突破了传统业务领域,涉及了现代投资银行的几乎所有领域。特别是近20年来,在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国际化、多样化和专业化并行发展。其中投资银行各种新型国际业务在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券商国际业务,除了日益萎缩的B股业务外,其他业务近乎空白。 2.以中资银行为背景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对证券公司形成较大的国际化经营压力。在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探索步伐加快,证券公司不仅在国内市场上面临着银行、保险、基金、信托机构的业务渗透和竞争,而且面临着以中资银行为背景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国际投资银行业务的竞争。目前这类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等5家金融投资机构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收购东亚证券后成立的合资投资银行——工商东亚、中国银行在伦敦筹建的中银国际、中国农业银行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农银证券,标志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拥有从事投资银行国际业务的机构,对欲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有着相当的压力。 3.国外投资银行不断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对我国证券公司也形成较大的国际化压力。加入WTO之前,代表处是国外投资银行在国内的唯一窗口。包括美林、高盛、法国巴黎百富勤、里昂证券、JP摩根等外资证券机构,已经在国内设立了70 多家代表处,在熟悉市场、了解法律、培训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分高管人员实现了本土化。加入WTO后,外资又有了中外合资公司和QFII的选择。从这些国际投资银行涉及的国内业务来看,主要是参与国内的B股市场交易,参与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对外举债业务,几乎垄断了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股票承销业务、发债融资业务、大型企业海外并购业务,中外合资公司可以从事国内A股承销、外资股经纪、债券承销、经纪和自营以及基金管理等业务。[!--empirenews.page--]我国证券公司实力弱小,缺乏国际分销网络、缺少国际化人才和国际市场运作经验、缺乏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和声誉,在与这些外资投资银行的竞争

美国NASDA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NASDA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深证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摘要] NASDAQ全称为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The NationalAssociatio Of Securities Dealers Antomted Quotations),是全球第一个电子化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型的监管体制,对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证监会(SEC)负责。SEC作为美国政府执行联邦证券法律的主管机关,其主要权力包括:法规执行及管理权、违法行为调查权、准司法权、强制执行权、提出诉讼权、发布禁止令权。暂停或撤销登记权及民事处罚核定权等。SEC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所授予的上述权力,对NASDAQ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一)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架构 NASDAQ全称为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The NationalAssociatio Of Securities Dealers Antomted Quotations),是全球第一个电子化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型的监管体制,对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证监会(SEC)负责。SEC 作为美国政府执行联邦证券法律的主管机关,其主要权力包括:法规执行及管理权、违法行为调查权、准司法权、强制执行权、提出诉讼权、发布禁止令权。暂停或撤销登记权及民事处罚核定权等。SEC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所授予的上述权力,对NASDAQ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除SEC外,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dri-ties Deaers,NASD)及其全资子公司NASDAQ股票市场有限公司(NAS.DAQ Stock Market,Inc.)是NASDAQ 市场的主要自律监管机构。其中,NASDAQ是后者整个市场体系中的一部分。在这两个自律监管机构中,负责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的主要有两个部门,即NASD管理公司(NASD Regulation,NASDR)的市场管理部和NASDAQ股票市场有限公司的市场监察部。市场管理部有权就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有关信息和分析结果提交SEC或司法部,同时,该部还负责向NASD会员、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人士提供各种有关交易事项和规则的解释和咨询。此外,市场管理部还拥有多个先进的市场监管技术系统,如股票监察自动跟踪系统(SWAT),能够根据每只股票的历史价格、交易量信息、产业发展趋势资料和有关公司公布的新闻构造监控分析模型。市场监察部是1996年应NASD鲁德曼委员会的建议而成立的。该委员会提出,NASDAQ市场本身应该在某些方面拥有市场监管的权威,如宣布交易暂停和监督实时交易报告等。市场监察部的职能主要是实施实时的在线监管,审查来自

证券监管:美国与欧盟的制度比较

证券监管:美国与欧盟的制度比较 全球金融市场正面临一场特殊的变革。新产品、新技术不断产生,跨国金融活动大量涌现,这些变革共同改变了传统的资金融通方式。当今的资本市场无疑为那些借贷者、投资家和投机商进行各种交易活动提供了一种更为高效的机制。然而,就是这个金融市场,也同样高效地在世界范围内传递震荡或带来更大范围金融混乱。目前的研究集中在对金融监管的挑战问题上,这个问题是金融市场飞速发展所必然要提出的,其最主要的重点是放在证券业务的监管上.由于交易制度、模式不同,各国的证券监管也不同。本文尝试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欧盟(EU)在监管模式上作一比较。 首先应该强调一点:SEC的规定和欧洲的规定之间的一些不同可能是因为在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银行从事证券活动;而在欧洲,监管模式体现在投资服务业(ISD)规定和资本充足性规定(CAD)中,银行业和证券业在统一的银行业构架下可以自由合并。由于一般认为银行比非银行投资公司更容易受蔓延的混乱所损害,因而在合并的银行业制度下,监管者们更关心如何防范银行中投资机构的倒闭。也就是说,比起在银行业和证券业在法律上分离的制度下(如在美国),在合并的银行业制度下,投资公司的倒闭暗示着更严峻的系统问题。结果,欧洲的监管者可能会强调那些能够维持机构继续经营的资本形式(主要是

股本)的重要性。这一点又可以帮助解释欧洲和美国关于将附属债务作为监管资本的规定上的不同。 客户资产的分离和投资者补偿 欧盟的那些规定中没有与SEC的客户保护细则相当的具体条款。但ISD(投资服务业规定)的第10条(Article 10)确实要求各成员国为客户的证券和现金采取充分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及防止投资公司挪用客户的保证金为自己谋利。关于这一笼统规定的具体实施留给了各国监管当局处理,至于各国如何适用第10条还有待了解。 资本定义 SEC和欧盟(EU)在资本定义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附属债务算作资本的标准和对待变观能力差的资产。 就附属债务而言,欧盟的标准明显比净资本细则中的要严格。更重要的不同如下: 1.最短到期日:CAD(资本充足性)规定,符合条件的附属债务必须有最少两年的到期日。与此对比,SEC的规定中,最少到期日为一年。但SEC对认购证券也允许更短的到期日,而对于循环附属贷款协议,偿还期为一年以内是允许的。 2.现金对证券:在CAD下,附属贷款必须以现金形式提供才能按监管范围内的资本对待,而SEC将有抵押的本票(“有担保的即期票据”)作为符合条件的附属债务。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研究

内容提要:证券市场国际化使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性越来越强,加入WTO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本文针对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机遇和挑战进行分析,提出了较合理的战略选择。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国际间资本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超越一国的界限,实现国际间的自由化,原来一国性的证券市场变成了国际性的证券市场。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这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国公司;纽约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国公司;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国公司的市值占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场外国公司的比例分别为阿姆斯特丹40,布鲁塞尔42,瑞士42,新西兰34。欧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寻求结盟;伦敦、法兰克福、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也在探讨合并;纳斯达克近年来一直在尝试将其市场延伸至日本东京和香港;新加坡证交所与美国证交所的合作也在拟议之中。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开放,我国证券市场也逐步国际化,这使得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程度提高,相互影响更加明显。中国加入WTO以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快。面对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我们要认真研究,针对当前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状,制订全面合理的步骤与对策,最终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开放与发展。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使中国证券市场 与国际证券市场关联程度提高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的生产、贸易、市场等各方面都参与了国际分工,同时也带动了筹资和投资的国际化。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获取国际比较利益而进行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融资,对证券市场国际化也提出了直接的要求。此外,资产选择理论在国际范围内的应用、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创新与投资工具的加速发展、会计制度的规范与统一、科学技术与证券交易技术的迅猛发展,都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重要原因。 从我国经济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实行了更为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经济发展速度令世人瞩目。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者,他们不仅希望通过直接投资的形式参与我国的经济建设,而且还希望通过证券市场来进行更深入、广泛。灵活的投资。我国的上市公司和新兴企业,也希望到海外证券市场筹资、投资,积极参与国际发展与竞争。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将进一步发展。就当前情况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已经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明显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稷度日益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在整体市场走势、产业结构发展方面都表现了明显的关联性,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态势日益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走向的重要背景和参考因素之一。 1.整体市场走势头联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一方面表明宏观经济走向决定股市,另一方面表明证券是宏观经济的先行指标,能够提前反映经济周期的变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及其相关因素的变化都会在证券市场上显现,而各国经济贸易的关联性使得国际化的各国证券市场整体市场走势互相关联,相互影响。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走势尤其是作为世界经济火车头——美国证券市场的走势,对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开放度高的证券市场的走势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美国纽约证券市场的道琼斯指数、NASDAQ指数已经成为对各国证券市场走势预期的重要指标。经济全球化使得证券市场波动性的溢出效应即市场价格上的波动性从美国证券市场传递到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越来越明显。美国的经济运行状况、其采取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各方面都会或多或少的引起国际证券市场的波动,由于全球信息的快速传播,这种影响越来

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

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简介 03-18 17:13 来源:人民网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融资方、投资方、监管方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系统构建需求的日渐强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介绍了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相关退市制度和退市状况。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退市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权在必要和适当的时候,下令否决或取消证券的登记注册。同时,美国各交易所有很大的自主权来做出是否退市的决定,但退市标准有所不同。纽交所(NYSE)和纳斯达克(NASDAQ)是美国最重要的两个股票交易所,其退市规则最具代表性。 传统上,美国的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制定的退市标准有所不同,其中纳斯达克原是场外交易市场,属于纽交所主板外的创业板市场。但随着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得以和纽交所平起平坐,纽交所和纳斯达克逐渐成为平等的竞争对手。 纽交所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定位于优质大型企业,上市标准较高。相比之下,纳斯达克仅有不到40年的历史,其上市公司多为高科技企业。 一、纳斯达克交易所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 (一)退市标准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分为若干子市场,包括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Nasdaq Global Select Market)、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asdaq Global Market)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asdaq Capital Market)。 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已上市企业,如要继续挂牌,必须达到下列(表1)三组条件中的至少一组,否则,该企业将被退市。 表1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条件要求 资料来源:Nasdaq 官方网站,上市标准和费率指引 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如要继续挂牌,必须达到下列(表2)三组条件中的至少一组,否则,该企业将被退市。 表2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退市条件要求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中的障碍与对策-最新范文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中的障碍与对策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其走向国际化的现实障碍,提出了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创业板市场 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全球金融出现一体化的趋势。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球资本市场逐步融合和开放,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成为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或者说是新兴证券市场不可回避的话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指一国国内证券市场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也就是消除证券市场交易双方(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国籍界限,在本国或国际证券市场自由参与各种上市证券的交易活动。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既包括一国证券走向国际市场,又包括国外证券在该国证券市场自由流动。全球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国际资本流动增长迅速,国际证券发行交易活跃;西方国家外汇管制基本取消,国际外汇市场交易额增加;金融管制逐步放松,证券市场国际化障碍基本消除;全球范围内推行国际准则,各国证券市场走向一体化。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开放程度得到提高。首先,中国证券市场逐步成长,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开始引入市场机制,证券市场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步伐越来越快。其次,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投资各

队伍迅速扩大,从事证券活动的心理素质和业务能力普遍提高。截至2005年底,不完全统计中,120家证券公司总资产3456亿元,净资产580亿元,净资本235亿元。另外,基金管理公司达53家,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73家。再次,证券市场的技术和交易基础设施迅速发展。目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已建成覆盖全国的卫星证券通讯网与数字式数据传输网(DDN)和相应的交易和结算系统,基本实现了安全、高效、便捷的证券交易和证券账户管理。 其次,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逐步形成。1998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监管证券市场,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逐步形成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要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并逐渐与国际标准接轨,股权分置改革正是其中的一部分。截至去年5月15日,中国1344家国内上市公司中有919家已经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占中国股市总市值的71%。到2006年初,上市公司还将采用国际会计标准。可以说,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及改革后,国有股承担了并履行繁荣中国证券市场的职责。国有股的管理及上市公司的运营,应能支持并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 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分析 1.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股份制经济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宏观经济运行中缺乏真正的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我国的股份公司大都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前经改制设立的,且改制之前这些公司都拥有大量

中美股票发行制度比较研究.doc

中美股票发行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从注册制和核准制的一般理论出发,在综合分析美国股票市场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当前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注册制核准制现状建议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在股票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资本市场的改革方向之一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方向。 1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理论分析 1.1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定义及特征所谓证券发行核准制,就是指证券发行人在申请证券发行时,必须公开披露企业经营情况,以保证各项情况均符合证券监管要求,申请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发行人方可发行证券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向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文件进行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仅对企业所申报文件作形式审核,而不对发行人及其准备发行的证券进行价值判断;如果发行人所申报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注册制能有效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发行的效率,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但在注册制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上市相对容易,也可能导致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2 美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

当前,美国股票市场上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是相互分离的,受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管制的是发行而不是上市。一旦企业股票发行通过了注册制审核,则股票就具有了交易的权利。至于选择哪种交易方式(在全国性还是地区性交易所上市交易,等等),则由企业和市场自己选择。 在发行审核方面,美国实行注册制。作为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法监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对披露信息进行实时监督,以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出现,提升投资者的决策水平。但SEC并不去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去判断该项股票发行能否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不过,如果投资人能证明其购买股票所遭受的损失是股票发行者信息披露不完整所致,可以请求赔偿。 在上市方面,美国发行股票选择何种上市方式,是发行人和市场之间协商的结果。各层次的市场通过建立不同层次的上市标准、上市费用等,来吸引不同情况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来进行上市交易。美国股票的上市审核有形式审核,也有实行“蓝天法”的州实施实质审核。 3 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我国于1990年建立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通过分析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发展进程,我们可将其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即审批制和核准制。 从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股票发行审核一直采用审批制。审批制适应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审批制的缺点也越来越明显。 核准制的发展历经了通道制和保荐人制两个阶段。通道制

期货交易规则

1.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2.每日结算制度: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金。 3.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顶尖操盘手寻找资金合作(以下是实力简介) 把巨额学费交给市场,不如尝试与我们合作,只要你有勇气加入我们,我们就不会让你失望。 1.资金及股票账号你自己掌控或者代理操盘,前期免费提供2-3周操盘建议检验操盘实力(真金不怕火炼)。 2.本人十年外汇(期货)经历,曾任私募基金首席操盘手,有着丰富的外汇(期货)实战操盘经验,稳定的盈利模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操作系统,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社会寻找资金合作!

3.提供本人历史成交记录查询 4.在保证你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一个月预期可以取得25%到65%的收益,只有当您的收益超过了10%的情况下才收费。 5.思路决定出路!外汇(期货)未来的发展空间非常大,但很多投资都没有赚到钱,因为你没有形成自己的盈利模式和完整操作系统,希望你能跟着高手赚钱。 6.团队是由多名曾任首席操盘手的精英操盘手组建而成,大资金管理经验,严控风险。QQ:3065083312 4.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期货风险高,申穆温馨提示,请警惕期货市场风险) 5.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7.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洪艳蓉 北京大学法学院)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 洪艳蓉北京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1-9 借助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适时的立法修改和SEC高度自由的执法权限,美国在证券化进程中,培育了一个成熟稳健的机构型ABS市场,并通过简化手续,提高了证券化的运作效率。 资产证券化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它一般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与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SPV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资产出售价款,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权益。 考察资产证券化短短30多年的发展史,美国不仅是这一金融创新的发源地,更始终占据着市场的龙头地位。截止2000年,美国资产担保证券(ABS)的发行总额已达到2600多亿美元,约占全球份额的75%,;而由于ABS自身良好的证券信用,在美国国内ABS颇得投资者青睐,被誉为仅次于政府“金边债券”的“银边证券”,资产证券化市场也因此成为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广对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兴旺发达,除了诸多有利因素的配合外,证券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广阔发展空间贡献不小。因此,本文试图分析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展示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 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 1929年经济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一改对证券市场自由放任的态度而实行国家积极干预的政策,贯彻保护投资者的核心准则,建立起内容丰富、规范完整的证券法体系,并借助证券市场最高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充分的执法权力和具有造法功能的法院务实的司法操作,确保证券法体系的市场经济导向,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美国没有专门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而是通过现存的证券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证券法层面的调整,其主要问题集中于:ABS是否属于证券法中所定义的“证券”;发行ABS的SPV 其性质如何,应具备怎样的条件和如何进行监管;对ABS的发行与交易,应如何进行规范。限于篇幅,本文主要选取《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为讨论对象。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证券法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调整: 一、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 资产证券化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 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 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通常转递证券主要以受益权证(certificates of beneficial interest)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受益权证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而归属于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债券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而归属于债权类证券。此外,资产证券化运用的证券工具还包括优先股(属于股权类证券)和商业票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