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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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与证券交易规则

中国证券法与证券交易规则

中国证券法与证券交易规则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中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规则的规范和引导。

中国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而证券交易规则则是对证券市场的运行和交易行为进行具体规定的制度。

一、中国证券法的概述中国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它规范了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法第一章明确了证券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至第九章则详细规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具体制度。

1. 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程序和要求,包括证券的发行条件、发行方式以及发行资料的披露要求等。

证券发行制度的规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2. 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核心环节,证券法对证券交易的内容、方式和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它包括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交易方式和交易行为的规范等内容。

3. 投资者保护制度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幕交易的禁止等,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证券交易规则的重要性证券交易规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它具有法律效力,约束交易参与者的行为。

证券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1. 交易所规则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规则是交易所的内部规定,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交易所规则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基本流程、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要求等。

交易所通过制定规则,保障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交易参与者行为规范证券交易涉及众多的交易参与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规范交易者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交易参与者的行为规范。

3. 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是证券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

中国证监会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且监督和管理信息披露活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中美港股票市场的比较

中美港股票市场的比较

中美港股票市场的比较作者:陈琳来源:《商情》2013年第17期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中美港股票市场,通过对于中美港股票市场比较之后的启示分析出中国开国际板后对中国的影响并且针对这一情况,给予相对的对策和建议,近年来,国内外关于股票市场在学术界、管理层和金融产业中成为热门话题。

本文以中美港股票市场作为比较对象,从投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者结构、股票市场结构、交易制度、监管系统与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一些股票市场的相关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股票;国际板;证劵一、中美港股票市场的比较1.1股票市场比较——股票市场亚洲区域最资深的股票市场当属香港。

1889年4月5日首个正规证券市场成立,1913年3月14日正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

从1891年到1986年这95年当中,香港股市一直欠缺统一的交易秩序及严格的上市与监督制度。

小小的香港九龙地区,居然拥有香港、远东、金银及九龙四个交易所。

在证券市场成立的前90年里,香港股市始终缺乏严谨的秩序管理和交易制度。

香港九龙就有本港、观塘、宝马及东区四大股市交易所。

散户们一直无法进入由大客户统治的股市,香港股市也始终没能更进一步发展,跻身全球股市行列。

1.2 股票市场比较——投资规模在2007年前,就有1,208家主板公司及236家创业板公司在香港联合联交所(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上市,市值达103,471亿港元,排在世界第六、亚洲第二位。

香港交易所在2007年的总交易额有214,630亿港元,平均每日成交额为859亿港元。

值得注意的是,内地公司是香港股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由H股及红筹股组成。

以市值计算,内地上市公司占市场总市值的55%。

用交易额换算,大陆上市公司持有51%的交易额。

1.3股票市场比较——交易制度市商制度是美国股市的主要交易制度,又被叫做竞价推动体系,是指市商决定所有股票交易的价码,供求者的托付交易交由第三方,由股市里的市商手做中介进行股票买进卖出。

中国证券市场制度体系

中国证券市场制度体系

中国证券市场制度体系是一套复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框架,旨在规范证券发行、交易、清算以及监管等活动。

这一体系的核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它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中国证券市场制度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
1. 发行上市制度:涉及证券的公开发行和上市,包括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

注册制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核准制则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还要求发行人满足一定的实质条件。

2. 交易制度:规范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3.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涉及证券的登记、账户管理、清算和交收等环节,中国采用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

4.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和不定期披露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5. 监管制度: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主导,负责制定监管规章、规则,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包括对证券发行、交易、清算等环节的监管,以及对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

6. 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它们在自律管理方面发挥作用,协助监管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7. 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国际经验的吸收,中国证券市场制度体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提高市场效率。

例如,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逐步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以提高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效率。

同时,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加强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提升监管效率和市场透明度。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与时区差异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与时区差异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与时区差异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与时区差异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存在着不同的开盘和收盘时间,这给跨国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风险。

本文将探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与时区差异对投资者的影响,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

1. 罗列交易所交易时间差异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所根据当地的法律、监管机构和市场需求而设定不同的交易时间。

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为例,其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下午4:00(当地时间);而中国上交所则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下午3:00(当地时间)。

此外,还有一些交易所设置了午间休市时间,如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

2. 影响投资者的因素交易时间与时区差异对投资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2.1. 交易时间冲突:如果投资者位于不同的时区,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交易时间冲突的问题。

比如,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恰好是夜间,这就使得他们需要面对通宵交易或者错过一些市场重要信息的困境。

2.2. 影响投资决策:由于交易时间的限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获得重要信息或参与市场交易,从而影响了他们的投资决策。

例如,某一国家的经济数据公布时间与该投资者所在时区的交易时间冲突,这就使得该投资者无法及时利用这一信息进行交易。

2.3. 时差风险:由于全球市场交易时间的不同,跨国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时差风险。

即在某个国家的交易所闭市期间,其他国家的市场仍然开放,价格波动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在休市期间无法及时调整其仓位,从而造成损失。

3. 应对策略针对交易时间与时区差异所带来的问题,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策略:3.1. 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所处时区,合理安排交易时间,以便能够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并避免通宵交易带来的疲劳。

3.2.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借助互联网和手机应用等科技手段,投资者可以实时获取各个交易所的行情和信息,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市场背景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不断改革的过程。

自成立以来,中国证券市场逐渐成为亚洲地区最具活力和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

证券市场的建设不仅支撑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全球证券市场中也日渐成为主要的参与者之一。

但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在国际范围内的日益重要性和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中也逐渐出现了各种问题。

本文将从市场制度、投资者保护、信息透明度、法规制度等方面探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二、市场制度方面的问题及对策1、市场监管不力市场监管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包括:市场监管机构缺乏专业、高效的监管人员、制定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不够灵活等。

对策: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此外,可以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如差额调控制度、停顿交易制度等,以保护市场的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

2、市场资金链条不完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有良好的资金链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资金链条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资金过程中有很多中介环节,导致投资者的成本偏高;结算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交易效率低下。

对策:促进资金链条的畅通,推进证券交易结算制度的升级改革。

加快建立专业健全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以规范监管和确保风险控制,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的发展。

3、市场竞争不足市场竞争是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竞争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导致市场份额被大型机构集中。

对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外资竞争的力度,鼓励各机构主动扩大市场份额,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三、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问题及对策1、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大问题,主要表现为:只注重眼前利益,很少对投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计划不具有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度。

对策: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各种投资理财工具,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鼓励他们更好的参与到证券市场中。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用图表方式比较分析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三者异同

用图表方式比较分析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三者异同

◆问题一:用图表方式比较分析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三者的异同●股票、债券、基金基本概念比较一、美国证券市场总体结构:✧本图表为美国证券市场的总体结构✧其中柜台交易市场OTC按市场质量从高到低排列顺序为:纳斯达克(NASDAQ)、柜台公示板交易市场(OTCBB)、粉单市场(PINK SHEETS).二、中国企业进入美国资本市场有以下四种途径:1.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s)通过IPO在美国上市分为两种情况:(2)FTO( Funding Takeover 即先私募再反向并购上市)(3)反向并购RTO ( Reverse Takeover)三种方式。

3.美国存托股证挂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ADRs )通过ADRs在美国上市分为三个等级:(从监管程度轻到严排序)(1)一级ADR:一级ADR 可以在代理商和批发商的粉红单上报价,但不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或纳斯达克上报价。

主要是为美国投资人提供对现成的境外公司的股票的通道,但是,不能用于筹集资金。

成本较小,平均为25000 美元,境外公司的获益是很大的,通常股价会上升4 -6 %。

(2)二级ADR:二级ADR 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但不能作为筹集资金的手段。

成本巨大,平均超过100 万美元。

成效也巨大,其为境外发行公司所铺设的通向美国投资人的通道且以美国一般会计准则为标准的披露,通常会促使公司股价上升10-15%。

(3)三级ADR:三级ADR 是唯一的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融资的ADR 形式。

境外发行公司将自己的证券向美国投资人作公开发行。

成本更巨大,一般超过150 万美元。

因为必须按类似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进行。

➢对于很多需要大量资金的境外公司而言,即使成本很高,三级ADR 也是值得的,因为美国的公众资本市场提供了一个无可比拟的融资基地。

4.私募资金和美国证券法144A条例私募资金是一种避免美国证券法要求的注册,而又能在美国出售证券的做法。

美股交易规则

美股交易规则

美股交易规则要了解美股规则,先来看看跟A股规则的一些差异,更有助于大家理解美股规则:1、中美股市规则的差异:1)发展历程和市场规模:美国股市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中国股市从1992年开始只有二十多年,因此美股市场不仅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而且上市公司众多,美国NYSE和NASDAQ总和为128兆亿美元,集合了近一百多个国家的企业,而A股市值仅仅涵盖中国的企业,市场规模约合3兆亿美元。

2)美股市场自由度的优势:美国市场,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一般不停盘,对于股票日差上下不予干涉,而A 股则设立了涨跌停板,对日交易波动设置了上下限。

3)T+1与T+0—股票买卖交易制度的区别:美国股票可以买后即卖,中国股市不能在同一日实现买与卖。

至于哪种交易制度好,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自判断。

4)鲜少做空与普遍做空的区别:纽约股票交易市场(NYSE),纳斯达克(NASDAQ)和美国交易市场(AMEX)是三个主要的交易市场。

其中绝大部分股票都有做空机制。

在中国,做空机制开始不久,允许做空的企业也不多,加之2015年股灾,不论是个股还是股指期货做空都有诸多限制。

此外,在与交易有关方面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如交易代码,手续费,借贷,红利发放(年/季),税收,金融衍生品等方面,中美股市都存在差别,在此就不展开了。

2、美股交易时间(周一到周五,中途无休息时间)美国东部时间(EDT): 09:30-16:00北京时间:21:30-次日04:00(夏令时,3月初-11月初)北京时间:21:30-次日04:00(冬令时,11月初-次年3月初)美股盘前交易时间:美国东部时间(EDT): 04:00-09:30北京时间:16:00-21:30(夏令时,3月初-11月初)北京时间:17:00-22:30(冬令时,11月初-次年3月初)美股盘后交易时间:美国东部时间(EDT): 16:00-20:00北京时间:04:00-08:00(夏令时,3月初-11月初)北京时间:05:00-09:00(冬令时,11月初-次年3月初)美股不同交易时段的特点(以夏令时为例)09:30-09:45(15分钟),被称为“业余者时间”,大型机构通常会在09:45之后再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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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美国1、法系在证券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将有关证券发行及交易等同的法令汇集而制成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国家只是在本国的公司法中附带说明,人们一般将世界各国证券法规体系分成三种:美国式,英国式,欧陆式三大法系。

美国属于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

它历史最为悠久,完善。

由三个层次的众多法律组成。

美国式法系的显著特点是对证券管理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开原则。

美国各州会也有相当的自治权,这些组织的一些规章和条例也可视同立法实施。

美国的证券立法,由于其自身历史原因,对公开原则及立法层次更为重视,而民间自律也往往成为准立法。

2、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征如前所述,在美国证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监管体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同时,美国又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着一个基本原则:对竞争的绝对推崇。

基于此,美国的证券立法始终力图通过"信息公开"的间接管制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和公正交易的目的。

但政府监管机构也曾经有过一段时期过分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而使他们的权利及组织不断膨胀,以至逐渐威胁到了证券经营的稳定,进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生存与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又将重心转移到效率上,使证券业在政府监管的引导下,依靠行业自律,回到"竞争原则"上来。

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70年代后的一系列证券制度改革,其中将在下文中提到的1975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彻底的改革。

因此,市场竞争原则和行业自律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监管特征贯穿半个多世纪来美国证券立法的整个历史。

3、券商管理众所周知,美国的券商不仅在本国有着强大的竞争力,而且在国际上也具有强烈的创新冲动,从而保持了全面的攻势,他们的这种活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有着内在的制度上的原因。

60年代后期,由于各种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出现,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日益活跃,逐渐成为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由于他们资金雄厚,交易量大,逐渐成为众多券商争夺的对象。

伴随着业务量的飞速增长,投资者对券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

大券商在这一竞争中备受青睐,而中小券商也逐步走向联合,一只只航空母舰纷纷驶向大洋。

另一方面,由于固定佣金制使得机构投资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随着大笔交易比率的上升,固定佣金日益成为阻碍市场的绊脚石。

为此,1975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最终出台。

这一改革最终形成了现在美国券商格局。

(1)券商纷纷推出金融创新。

由于佣金自由化,使券商传统的利润之源迅速萎缩,加之行业内竞争的激化,券商只有通过开拓新业务,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从而开辟新的财富来源。

由于佣金自由化的冲击,券商纷纷收缩各自的业务,由综合型转向专业化。

力图在某一领域保有自己领先的地位,力图通过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自己擅长的某一方面业务。

从而达到突出经营特点,体现差别的目的。

回答人的补充2009-04-17 16:07(2)促进券商防范金融风险。

综上,券商佣金制度是直接影响券商行为的核心制度,而我国券商佣金制度也将随着构面投资者的增多而受到挑战。

这也许是我国《证券法》在下一世纪面临的主要问题,同时也蕴含着《证券法》的巨大发展空间。

美国的证券发行制度实行"注册制",即所谓"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就是指法律只责成证券发行人把一切有关资料写在一个文件里,内容不得虚伪、不清和遗漏,否则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

基于这一原则,美国的证券发行的核心是"信息披露"。

但事实上,一方面投资者没有足够的精力与能力;另一方面,投资风险也不可能完全写进公开说明书中,因此",信息披露"的过高成本显然不经济,不具备效率。

据此,美国于1982年实行了证券发行的一次登记制度。

对券商的承销业务及行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改革内容:对两年内预定发行的证券,只要预先注册发行额度,发行方式,承销商等事项,任何时候都有可以在两年内根据时间及自身情况的变化而任意发行。

从而简化了手续。

一次登记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企业灵活的把握证发行的时机,因而能否有效的发挥这一优势成为券商在一级市场的竞争焦点。

由于以往的承销团方式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发行,因而这种发行方式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由少数大券商全部承销证券首先,传统的承销团方式开始衰退,以往在承销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地方券商受到排挤,一级市场的份额越来越集中于有资金及市场的大券商。

其次,由于承销商承担了比以往更高的风险,融资及风险问题成为券商竞争的焦点问题。

为此,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方式发生了变化。

券商开始注意到一、二级市场的有机结合起来。

综上,美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对投资银行的业务结构及券商的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中国1、法系欧陆法系中,对证券市场管理多采用严格的实质管理,并在公司法中作出了有关新公司成立与证券交易等规定。

同时它对证券发行人的特殊利益有所限制,它要求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一律公平,这一点比美国法系严格。

但它在公开原则方面不如美国式法系透明度强。

我国由于《证券法》的立法相对落后,因而在公开原则方面不如美国式法系透明度强。

2、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点我国《证券法》本着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从严立法的精神,主要为了规范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回答人的补充2009-04-17 16:12的治市原则下,使证券市场上走上正确健康的发展道路。

尽可能减少股市运作中的制度及行为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包括内幕交证券欺诈、操纵市场等相当严重。

而国外的证券立法比较健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

因而从稳定市场的原则出发,应从严立法。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实行了垂直统一的特点:即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执行机构;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编制证券计划;人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上海、深圳证交所由当地政府管理,并由证监会监督,因此,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特征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

虽然这一特点适应我国目前证券业不成熟的特点。

但由于政府行为过多,也相应引起所谓"政策市"等不经济的现象。

而同样在政府行为上,美国则更侧重于利用经济、立法手段解决。

因而,应不断完善相应法规,提高人员素质,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前进。

3、券商管理我国《证券法》中对券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第117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119条: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第121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122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第129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它证券业务。

第130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制,而没有采取美国的注册制,是基于"稳定发展"的原则。

这一做法属于典型的东方人作风,虽然保持了市场的相对稳定,但也防碍了市场的充分自由竞争与活力。

从市场准入角度看是歧视性的。

我国《证券法》对券商管理实际上是一种粗线条的管理,只简单划分了五亿和五千万两个门槛,对其间的巨大空间未作分割。

而综合类券商可进行全方位的投资,业务范围几乎涉及整个证券业,而经纪类券商则只能进行一点可怜的经纪类业务。

券商如不能增资至五亿,意味着退出市场这一悲惨的结局。

回答人的补充2009-04-17 16:15现时我国《证券法》通过行政式的一刀切也正在并将造就更多的大券商。

而证券业由于行业的特点,造就这么多的综合类券商是否能起到类似企业集团的效果也值得探讨。

一方面,这些大券商坐享固定佣金的实惠而不思进取,缺乏创新精神;另一方面,投资者承受着高额的费用,严重影响了交易的积极性。

由美国证券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大的专业化券商应该是一种潮流。

因而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这种作法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从长远来,还应该走美国式的道路,即用市场经济手段激励券商的创新发展。

4、证券发行制度(1)我国上前采取的证券发行制度是审批。

但在《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由此看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股票发行体制已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审批制造成了政府干预过多,并且导致过度包装,虚假包装等现象。

《证券法》对之进行了改进,即实行核准制。

而这一改进的实质精神在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从发行阶段开始放手让社会共同对企业价值进行判断,培养投资者对判断能力和自我负责意识。

在这一明显倾向美国式的改革中,不得不使我们联想到美国在过分强调"信息公开"过程中所走过的弯路。

即过度强调公开性原则,而使市场丧失效率,因而应充分利用我们的后发优势,逐步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及提高从业人素质,实行我们的一次登记制度。

(2)《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其发行上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核准。

"协商确定"的价格更贴近于市场竞争作用下的价格,价格将可能成为券商争夺的焦点。

这样券商的承销业务将比以前更难开展,承销风险大幅上升。

由于我国证券业不成熟,从业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证券欺诈及内幕交易大量盛行,能否有效的监控风险,更要通过大量的透明度高的企业信息披露。

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应在证券发行阶段上受到足够的重视。

如上所述,对这一问题极需辨证的看。

综上四点,我国《证券法》是一部阶段性的法律,还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

经过与美国《证券法》的对比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借鉴:对市场的管理尽量采用经济手段,引导市场按政府意图运转,减少行政手段;实行佣金自由化改革,促进券商创新;早日实行一次登记制度;实行更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总之,《证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完善是任重而道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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