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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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司法解释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期限的具体规定和计算方式

司法解释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期限的具体规定和计算方式

司法解释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期限的具体规定和计算方式劳动合同解除期限是指劳动合同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时间,是劳动关系结束的预告期。

在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劳动合同解除期限的具体规定和计算方式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中。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下相关规定和计算方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即无论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解除期限的规定也有所细化。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试用期内,劳动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对方。

试用期后,劳动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解除期限。

比如,劳动者怀孕期间和产前六个月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对劳动合同解除期限进行了进一步详细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期限为三十日;超过一年不满三年的情况下,解除期限为六十日;超过三年的情况下,解除期限为九十日。

此外,《解释》还对农民工劳动合同解除期限做出了特殊规定,如劳动者向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解除期限为十五日。

可见,《解释》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期限的规定相对于劳动合同法还具有更加详细具体的细化。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期限的计算方式,一般是以通知解除的那一天为起点开始计算。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解除期限的计算是按照日历计算的,包括法定工作日和休息日在内。

举例来说,如果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解除期限为三十日,通知解除的那一天是5月1日,那么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应为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矛盾,如果不能自己很好的处理,就需要警察进行调节,甚至到劳动争议诉讼,那么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有哪些需要我们注意的,其中的内容都有什么呢,接下来,将会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重点就申请和受理环节的内容进行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
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无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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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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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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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3-02-01 16:28: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6〕6号【发布日期】2006-08-14【生效日期】200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范文

刑事代理词制作一、文书的制作要点:1.引言。

写明代理律师代理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审级。

2.正文。

第一,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运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在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并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相关知识论证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三,从行为知识背景、心理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向法官、陪审员阐述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与社会危害性。

3.结论和诉讼请求。

二、格式:刑事代理词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理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出代理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明代理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代理意见(是刑事代理词的核心内容。

刑事代理人为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构成了犯罪,并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要对被告人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进行叙述,并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重的法定条件以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个人情况等问题上展开论述,以配合和支持公诉。

)结束语(是对上述代理意见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观点,即:一是表明代理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与公诉词基本一致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年月日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格式:民事诉讼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诉讼代理人:年月日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2005年9月22日)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本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尺度,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讨论,提出如下意见:一、受案范围1、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因此引起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

2、因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实践中,商业秘密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寻求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充分保障权利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争议与保密合同争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依据保密合同请求法院追究劳动者的民事责任,法院一般不宜以争议未经仲裁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3、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无相应经济补偿而引起的补偿纠纷和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纠纷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等。

我们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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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8号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2004-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
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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