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警告函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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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美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美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一、如何处理警告信第一、对警告信函的检查(1)主体是否适合,发函人是否为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若不是,其没有权利发出此警告信,收件人无需对此警告信做出反应。

(2)告知要件是否符合:警告信中是否写出专利为何、侵权产品及侵权理由,并表明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要求赔偿或达成许可使用的态度,上述信息都具备才能达到告知效力。

第二、企业内部应对(1)探悉原告的目的必须了解原告目的,大部分的专利侵权诉讼属于要求市场以达到商业上的目的为主,即影响被告运营,打击被告经营、缩减其威胁、市场,并扩大自己市场。

(2)进行侵权分析研发部门、法务部门以及外部律师或专家进行详细的产品侵权分析。

若无侵权便可直接回复警告函告知无侵权行为;若存在侵权行为,则应该调查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地区、销售价格,同时也调查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原有的销售量、销售地区、价格等,并且分析其过去成长率及未来成长率,以推知原告可能请求的损害赔偿额。

另外,若存在侵权行为,企业应该考虑可否进行规避设计,是否可与对方和解,若无法和解则应直接准备诉讼。

第三、回复警告信虽然发出警告信,但专利权人很有可能并不提起诉讼,因此回复警告信时,语气应温和。

告知对方自己并无侵权,并且附上外部律师提供的无侵权行为法律意见书。

在诉讼之前的这份无侵权行为法律意见书非常重要,如果缺少这份法律意见书,则很有可能在后期诉讼过程中被判为故意侵权,其赔偿额将是法定赔偿额的三倍并附加律师费。

如果企业内部分析后认为侵权,并且专利无效的证据还不确凿,则不建议给出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仅作出框架或结论性陈词。

二、被诉侵权后应提起确权诉讼在专利权人发出警告信后,为避免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对企业伤害已经大到难以控制的程度,因此为了化被动为主动,建议中国企业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确认诉讼,确认专利无效及确认产品没有侵权,或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专利无效请求,使自己身为原告,专利权人为被告。

美国专利-警告函的最佳方法

美国专利-警告函的最佳方法

美国专利,警告函,法律,知识产权,侵权,发布,答复,方法,推定警告,实际警告发布和答复美国专利警告函的最佳方法_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目前,中国公司在美国知识产权领域十分活跃。

很多公司都寻求美国专利保护,以应对美国和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

但同时他们发现,自己依然很容易成为美国专利诉讼的目标。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市场的扩大,中国公司的决策者必须了解并学会运用发布和答复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最佳方法。

事实上,在处理美国专利业务时,最让企业决策者(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美国公司)感到头痛的莫过于美国专利警告函。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在美国拥有专利,但很少知道应该在什么时间以及用什么方式向其他公司通报自己的专利权,因此,很多专利权人举棋不定。

一方面,他们担心措辞不当可能会导致通知接收人向美国法院提起确认判决,并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当收到美国专利权人发出的措辞严谨的警告函时,他们对于不答复该警告函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也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对美国专利所有人的警告函置之不理,就可以有效地控制其公司的风险,从而避免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迟迟不愿采取行动。

警告函:发还是不发美国专利权人可以向公众发布专利警告函。

是否发布警告函由专利权人自主决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美国专利权人都没有发布警告的义务。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或其被授权人)生产、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而拒绝向公众通报其权利,则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287节(a)条,专利权人向侵权人索取既往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是否主动发布警告函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企业在这方面的决策会对其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侵权风险以及可能的商业优势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如何做专利警告决策没有绝对的规则,但我们首先要了解这样一个原则:美国专利所有人的专利权项如果只与工艺或方法直接相关,则不必提供任何“警告”即可充分保护其专利权。

这个规则的依据是《美国法典》第287节(a)条,只直接涉及“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口。

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警告

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警告

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知识产权侵权是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交流的加速,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如果您不小心收到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警告信件,不要惊慌失措。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些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建议和指导。

第一步:冷静面对警告信当您收到一份知识产权侵权警告时,第一步是保持冷静并认真阅读警告信的内容。

了解对方的指控和所声称侵权行为的具体细节非常重要。

仔细阅读警告信的每个方面,包括对方的身份信息、侵权行为的说明以及署名人的联系方式。

第二步:确认侵权事实在收到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后,切勿轻易认可对方的指控。

您有责任仔细核对被指控的侵权事实是否属实。

审查自己的行为并对指控进行分析。

比对对方提供的侵权证据与自身所拥有的内容或作品。

如果您确信自己没有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您可以采取下一步的行动。

第三步: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认为收到的侵权警告是错误的或者他人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指控,那么寻求法律援助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您可以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来评估情况并为您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

合格的律师将帮助您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手段,以保护您的知识产权。

第四步:采取行动根据律师的建议,您可以采取一系列的行动来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警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对措施:1. 提供合理的解释:如果您确实拥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但被指控侵权,您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解释来证明您的清白。

2. 发送澄清信:如果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基于误解或错误信息的,您可以通过发送澄清信给对方来阐明实际情况并解释您的合法行为。

3. 移除侵权内容:如果您确认自己的行为存在侵权行为,那么主动采取措施删除、屏蔽或禁止该侵权内容的访问是一个负责任的做法。

确保您对侵权行为感到诚意并尽早采取纠正措施。

4. 寻求和解:如果侵权警告是基于合理的侵权指控,并且您确实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考虑与对方寻求和解。

通过友好的协商和达成协议,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

专利权维权策略

专利权维权策略

专利权维权策略专利权是对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独占利用其发明的权利,因此专利维权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专利权维权策略,帮助发明者有效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一、威慑策略威慑是专利权维权中常见的策略之一。

发明者可以通过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并积极公开关于该专利的信息,表明自己会坚决维护专利权。

这种策略的目的是让侵权方认识到专利的价值,并担心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二、警告信策略警告信是专利权维权中常用的一种方式。

发明者可以书面形式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发送警告信,明确指出涉嫌侵权行为,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警告信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如果对方收到警告信后能意识到潜在的法律风险,可能会主动停止侵权行为。

三、起诉诉讼策略当威慑和警告信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发明者可以采取起诉诉讼策略。

起诉对方侵权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其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诉讼过程需要充分准备,包括证据收集、专利无效性辩护等方面,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四、与侵权方协商策略在专利维权过程中,有时与侵权方进行协商是一种有效的策略。

协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投资、许可使用或销售专利等。

通过与侵权方达成协议,发明者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合作,同时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和成本。

五、国际维权策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专利维权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对国际专利维权,发明者需要考虑专利申请和法律保护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市场需求等因素。

可以通过国家专利系统、国际专利合作组织等渠道获取有关国际维权的信息,并制定相应的策略。

六、定期监测策略为了及时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发明者需要定期监测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行为,以确保专利权得到有效保护。

定期监测可以通过专利检索、市场调研等方式进行。

一旦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权策略。

结论专利权的维权是发明者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通过采取威慑、警告信、诉讼、协商、国际维权和定期监测等多种策略,发明者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确保自己的创新成果得到应有的回报。

关于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函(发送稿)

关于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函(发送稿)

关于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函(201*)**函字第***号A公司:B公司接受专利权人C公司的委托,对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爆玉米花机的行为,侵犯专利产品一事,特由A公司郑重警告贵公司。

鉴于:一、2009年5月13日C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爆玉米花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2010年3月17日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权(200930185872.x)。

二、贵公司未经专利权人C许可,擅自大量制造、销售爆玉米花机产品并出口至美国,专利权人C拥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贵公司有前述专利侵权违法行为。

三、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爆玉米花机产品与专利权人C享有专利权的上述专利产品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专利法》六十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申请专利管理机关查处甚至法院的诉前禁令。

基于以上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B郑重警告贵公司如下:一、委托人已准备好向国家海关总署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并向海关提供侵权产品出口线索(美国的进口商为:E),贵司侵权产品一经出口将会被海关查扣、没收、销毁!二、委托人已准备好向佛山知识产权局投诉贵司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局将对贵司的侵权行为进行现场查处并罚款!三、请贵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自行销毁侵权产品以及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补偿因侵权行为已造成C的部分损失3,000,000元,否则委托人将立即启动海关查处、投诉程序,甚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1、损失整批货物、遭受无法交货的高额违约金;2、所有侵权产品被销毁、遭受行政机构高额罚款;3、承担商誉损失、承担因侵权造成的高额损害赔偿金不低于4,611,600元(根据侵权产品在美国的进口数量计算)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

美国霸王条款

美国霸王条款

在国际贸易纠纷中美国的“霸王条款”一、201条款1、201条款的涵义。

201条款又称例外条款,是面对公平但却过度的外国竞争,允许其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因国外相同产品的大量进口而给本行业造成损害或损害之威胁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请,以求保护的一种救济手段。

国际贸易委员会要作出肯定性裁决必须认定:A.进口的货物正以增加的数量进入美国;B.生产和进口货物相同或与其直接竞争货物的国内产业正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C.增加的进口是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性原因。

美国国会对于201条款中提到的“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之威胁”并未界定,只是提供了一些诸如产业中生产设施的严重闲置、众多公司无法在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进行国内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的参数,而每一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自由确定每个案件中的“严重损害”及“严重损害之威胁”的含义。

不过,为使对国内产业的救济更容易获得,国会对“实质性原因”界定为“一种重要而且不比任何其他原因次要的原因。

”由此可见,美国的201条款是严以律人,宽以待已。

2、201条款的历史渊源。

(1)银狐皮案与201条款的诞生和发展。

1936年,美国在与加拿大签订双边贸易时,由于当时做为银狐皮的两个主要生产国加拿大、挪威主要市场在欧洲,而这种格局是不易改变,美国考虑到以上因素,便在1936年与加拿大贸易协定中,同意降低加拿大银狐皮的进口关税。

但美国没有想到,仅隔三年,这种格局便发生巨大改变。

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欧洲市场对银狐皮的需求大幅下降,于是加拿大便将银狐皮的市场转移到关税降低的美国,而另一个银狐皮的主要生产国挪威,依最惠国的协定,也向美国大量出口,这样使得美国的国内生产商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于是,美国为了避免发生类似损害便在1942年与墨西哥的协定中,写入了“允许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其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受到严重损害之威胁时,免予履行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税率条款,即免责条款”,几经发展成为现在的201条款。

7、解读美国双方专利复审(IPR)

7、解读美国双方专利复审(IPR)

【导读】美国2011年颁布的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对美国专利法做了修改,其中一个叫双方专利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以下简称“IPR”)的新程序对美国专利诉讼格局有强大的冲击。

IPR对很多专利权人来说简直就是一场噩梦,而因为中国公司进军美国后常常被指控专利侵权,IPR对中国公司非常有利。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美国市场,中国公司需要了解IPR程序。

本文会介绍IPR程序的主要特点,给中国公司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

什么是IPR?2012年9月16日生效的IPR程序是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章(35 U.S. Code Chapter 31)的一个新的专利无效的诉讼程序。

此程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进行。

IPR申请人只能根据美国专利法102和103法条对专利提出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请求,而提交的现有技术必须是专利或出版物(printed publications)。

IPR程序的立案标准是:如果IPR申请书显示了有“合理的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使至少一个专利权利要求无效,USPTO则可以启动IPR程序。

IPR程序是一个小型精装版的无效诉讼程序,有证据披露以及对专家证人和发明人讯问取证(deposition)的步骤。

从立案到判决一年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一年半),具体流程图如下。

IPR有什么优点和缺点?IPR程序优点很多。

在此之前,USPTO有单方或双方专利复审的程序(ex parte or inter parte reexamination),不过是非诉讼程序,对专利有效性的判决也没有时间限制。

而IPR程序是更新改进版的双方专利复审的诉讼程序,对挑战专利无效方非常有吸引力。

据USPTO数字显示,截止2014年6月30日,USPTO收到了1405件IPR申请。

从2013年6月开始,每个月的IPR申请量就多达50几件了。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警告函格式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警告函格式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警告函格式专利警告函,就是指专利权人认为市场上他人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专利,而以警告函、敬告函、律师函、公开信等方式向侵权人或其交易相对人等发出警告的行为。

仔细考察这些警告函,其发出缘由,一部分确实是为了保护被侵害的合法权利,但也的确存在一部分警告函行为,或是发函者根本知道他方并未侵权,或是发函者并不拥有合法的专利权,而仅仅出于打击交易对手,破坏他人商誉,以使自己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等考虑而做出。

因此,若完全不干预部分厂商以专利侵害为名而行不公平竞争之实的行为,所有在市场上活动的厂商都可能因为他人不实的指控而遭受到不白之冤,带来严重的商业后果(如缘此不利消息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跌),而这些严重后果,对于疑似侵权人,尤其是对于那些拥有合法专利,根本就不存在侵权事实的商家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因此,如何对形形色色警告函行为进行区分,并做出判断,成为我们应对此类行为的首要步骤。

在中国,警告函本身并不具有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决那样的强制性效力。

被警告方也完全可能对其不予理会。

于是,许多专利权人乃至其所委托的律师认为,只要自己曾经向这些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发出过警告函,或者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一个公开的“警告声明”,至少以后可以向法院证明这些被警告者自收到、看到警告函后就“已经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侵权产品”了,从而可以追究他们的赔偿责任。

笔者根据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认为警告函最好应具备以下内容:1、警告函中应明确专利权人的身份,包括权利来源的途径:是申请获得授权,还是转让获得授权,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等情况。

2、警告函中应阐明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利的名称、类型、获得权利的时间,专利的效力,专利权利的内容。

并且,应当将公告授权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附随于专利警告函后一并发给被警告人。

3、由于中国对于实用新型发明的授权并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还应当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附随于警告函后,并应当在警告函中阐明自己的专利经过检索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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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人一定有一个坚持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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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都寻求美国专利保护,以应对美国和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

但同时他们发现,自己依然很容易成为美国专利诉讼的目标。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市场的扩大,中国公司的决策者必须了解并学会运用发布和答复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最佳方法。

事实上,在处理美国专利业务时,最让企业决策者(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美国公司)感到头痛的莫过于美国专利警告函。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在美国拥有专利,但很少知道应该在什么时间以及用什么方式向其他公司通报自己的专利权,因此,很多专利权人举棋不定。

一方面,他们担心措辞不当可能会导致通知接收人向美国法院提起确认判决,并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当收到美国专利权人发出的措辞严谨的警告函时,他们对于不答复该警告函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也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对美国专利所有人的警告函置之不理,就可以有效地控制其公司的风险,从而避免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迟迟不愿采取行动。

警告函:发还是不发美国专利权人可以向公众发布专利警告函。

是否发布警告函由专利权人自主决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美国专利权人都没有发布警告的义务。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或其被授权人)生产、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而拒绝向公众通报其权利,则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287节(a)条,专利权人向侵权人索取既往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是否主动发布警告函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企业在这方面的决策会对其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侵权风险以及可能的商业优势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如何做专利警告决策没有绝对的规则,但我们首先要了解这样一个原则:美国专利所有人的专利权项如果只与工艺或方法直接相关,则不必提供任何“警告”即可充分保护其专利权。

这个规则的依据是《美国法典》第287节(a)条,只直接涉及“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口。

换言之,第287节(a)条不影响专利权人就方法专利侵权索取既往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不过请注意,如果专利权人在一项专利中同时取得方法权项和产品权项,其方法权项可能必须遵守警告要求)。

第287节(a)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警告方法,美国专利权人(及其被授权人)可根据这两种方法有效地通知他们对于“专利商品”的权利。

首先,他们可以采用“推定警告”,即在专利商品上注明专利号(例如,在显眼位置清晰印刷或蚀刻所通知专利的专利号和序列号)。

其次,他们可以向特定的接收人提供“实际警告”,例如寄送信函,向接收人说明侵权问题。

对美国专利所有人而言,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下文将详细解释。

推定警告:策略上的灵活性推定警告即在产品上注明专利,提醒他人不要侵犯专利。

这是防止侵权的最安全的方法,采取这种方法的美国专利所有人可以适度推迟执行专利,因为对方侵权的时间越长,将来可索取的损害赔偿金越高。

既然有这种策略上的灵活性,那么为什么有些专利权人不愿意在产品上注明专利呢?原因在于专利标识难于管理,有些还会给专利权人造成额外成本。

例如,美国很多消费电子产品的寿命相对较短,虽然这些产品受多项专利保护,但生产商都不愿意在产品上标明“专利商品”。

与之相反,如果一项专利商品能在美国市场上长期销售,则通过产品标识提供推定警告的管理成本会相对较低。

第287节(a)条在产品标识的选择方面有较大灵活性,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在产品上注明标识,还允许在产品包装上注明标识(不过,哪些产品属于无法标识越来越难界定。

如果专利所有人决定提供推定警告,则在注明专利标识时必须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其被授权人也是如此。

标识如有中断,则可能需要提供有关合理性和补救措施的证据;如果标识中断属于“不合理”,则专利所有人可能无法根据推定警告提起索赔。

尽管有潜在成本和相关负担,但推定性标识的优点却非常明显。

如果持续在专利商品上标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就所有专利侵权行为索取损害赔偿金,并可追溯到第一次发生侵权行为的时间。

如果侵权行为在被发现之前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专利权人这种追索既往损害赔偿金的权利会给侵权人造成极大风险,因此只要提起诉讼,一般就能迅速达成和解。

实际警告:选择性执行专利的优点与风险如果美国专利权人出于商业原因,不愿意在专利商品上注明专利标识,则可以对专利商品的市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潜在侵权行为,可以有选择性地提供实际警告,既可以向对侵权负责的当事人发出通知,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金均从美国专利所有人提供实际侵权警告的日期计算。

推定警告涉及的问题一般简单明了,但发布和答复实际侵权警告与推定警告不同,会产生大量不确定因素。

就本质而言,实际警告的特点可以概括为3个基本规则。

首先,实际警告要求“双方就特定侵权产品或设备的明确侵权指控进行明确沟通。

”Amsted Indus. Inc.诉Buckeye Steel Castings Co.案,24 F.3d 178, 187(联邦巡回法院,1994年)。

其次,实际警告必须由“专利所有人”提供。

再次,“警告函接收人对争议专利的认识或理解”与实际警告无关。

下面我们分别介绍这些基本规则。

明确的侵权指控:在大多数情况下,请求“某个行业”发放专利组合授权的邀请函不构成“明确的侵权指控”,这一点似无疑问,问题是:就特定专利提出明确的授权要求是否构成“明确的侵权指控”?答案很明确:“是的,很有可能”,这也许有些出乎意料。

在美国法院看来,就特定专利提出合理明确的授权要求可被视为一种阻止侵权的方法。

那么,这种“明确的侵权指控”是否可以支持被警告方在美国法院要求确认判决?从目前情况看,答案是:“否,如果专利权人并未威胁立即提起诉讼,则很可能不能支持确认判决的要求。

”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看,正确权衡利弊是一项基本的知识产权策略。

判例法上的实例能够更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

在Gart诉Logitech, Inc.案中,(254 F.3d 1334,联邦巡回法院,2001年),专利权人所请的律师向Logitech发了一份警告函,声明:(1)Gart是“编号4,862,165的美国专利的持有人”;(2)Logitech“正在用TRACKMAN VISTA 商标销售一种轨迹球产品”;(3)Logitech“应当请专利律师审查附件中的[165]号专利(特别是权项7和8),然后决定是否需要取得该专利的非独家授权”。

(原文经修改)。

法院裁定,这种形式的授权要求等于向Logitech发出了实际的侵权警告。

但同时,法院认为这种形式的警告函并非威胁诉讼,因而不能支持被警告方发起确认判决诉讼。

专利权人在“提出侵权指控”时固然有较大自由,但与此不同的是,美国法院对于“明确指认”侵权设备有较严格的要求。

例如,虽然法院在Gart案中裁定专利权人就TRACKMAN VISTA 设备发出了实际通知,但同时也裁定专利权人未能就若干密切相关的产品提供通知,虽然这些产品后来也纳入侵权诉讼的范围,但该警告函并未提及这些产品。

专利权人Gart极力主张被指侵权产品与未列入的产品在技术上有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可以成为侵权的“推定性实际警告”,但在地区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分析中显然不会重视这种相似性的主张。

通过Gart案,警告函接收人在战术手段方面可以获得一些启示。

收到美国专利权人的实际警告函后,如果接收人对它置之不理,可能会给自己造成重大风险。

随着时间推移,接收人的潜在责任也与日俱增。

同时,在评估直接责任风险时,接收人可以只注重通知函上明确列出的产品,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真正侵权的也许只是相关产品的一部分。

该案对美国专利权人在战术手段方面的启示也很明显:积极列出所有可能侵权的产品,并利用时间给警告函接收人造成压力。

实际警告必须由专利所有人提供:在Gart案中,通知函上将Gart先生列为专利所有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美国法院规定,专利警告必须由专利权人直接提供,或通过其合法授权代表提供,而不得由自称为专利权人代表的第三方提供,这样有利于通知接收人直接与真正的利益关系人进行协商。

在Lans诉Digital Equipment Corp.案中(252 F.3d 1320,联邦巡回法院,2001年),警告函由争议专利的发明人提供,而该发明人将他对该专利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了一家封闭型控股公司,该发明人拥有该公司的全部股票。

上诉法院维持初审法院驳回发明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的裁决,裁定认为根据第287节(a)条,如果发出通知函的人并非专利权人,则该人士不能获得任何损失赔偿。

因此,专利权人的独立经销商发布的“侵权警告”不构成有效的警告。

警告函接收人对争议专利的认识或理解并不重要:判定实际警告的依据是专利权人在警告函中向接收人声明的内容,而非通知接收人对争议专利的认识。

因此,接收人对争议专利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与专利权人是否发出实际警告无关。

尽管如此,接收人对于争议专利的认识和理解可作为判断其是否故意侵权的关键依据。

因此,在Gart案中,虽然法院在评估通知时并不重视Logitech是否知道Gart的专利,但在作出3倍损害赔偿金的判决时却非常重视这一证据。

发布和答复专利警告的最佳方法发布和答复专利通知有其内在的不确定性,对中国公司而言,可以借鉴一些关于专利警告的最佳方法的通用规则。

推定警告:如果您是美国专利权人,对于您或您的被授权人可能进口到美国市场的“专利产品”,可以考虑实施统一的专利标识协议。

利用推定警告,您可以扩大索取侵权损害赔偿金的时间范围,从而提高或增加竞争对手的商业风险。

推定警告的时间越早,损害赔偿金越高。

由于有这种风险,在专利权人提出诉讼威胁后,侵权人往往愿意迅速达成和解,这有利于专利权人避免高额的诉讼支出,也有利于取得重要知识产权的交叉授权,使您的公司能进入警告函接收人的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产品市场。

如果您在美国市场经营业务,应考虑跟踪竞争对手标有相关美国专利号的产品。

当您进入美国市场,与带有专利标识的专利产品展开竞争时,这些产品的推定警告会大幅延长您公司的侵权时间范围,其风险有时会超过故意侵权3倍损害赔偿金的影响。

实际警告:如果您是美国专利权人,您应当与自己的律师密切合作,根据Gart案的模式起草警告函,同时采取充分的限制措施,以避免对方成功提出确认判决诉讼。

为在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您的公司应对接收人的同类产品进行调查,查明取得警告函所述专利授权的产品的最大数量,从而增加接收人的风险以及警告函对接收人造成的商业压力。

根据Lans案,在发出警告函时,通知函上必须准确注明专利的真正“所有人”(当所主张的专利权由控制公司或关联公司旗下的公司持有时,容易发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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