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审核流程图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环保总局:国务院批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由你局组织实施。
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国务院 2002年1月29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环保总局2002年1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换。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调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增减。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及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严格控制缩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应鼓励扩大其必要的保护范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应确保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
第六条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黑林草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草发〔2021〕21号各市(地)林业和草原部门、各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管理,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印发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4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上报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五章附则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总体规划的批复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具体承办。
第四条省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和《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5-2018)。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出具文件程序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出具文件程序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出具文件程序:1、建管处出文到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林业局;2、县林业局出文到市林业局,同时抄报县政府;(县林业局和建管处签订补偿协议,价格可商议,一般在40万左右,如县政府支持也可10万左右)3、县政府出文到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林业局;4、市林业局出文报省林业厅,同时抄报市政府;5、市政府出文到省林业厅;(上报文件要附上湿地功能调整报告,及建管处和县林业局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费用直接给县林业局)6、省林业厅出文报省政府;(林业厅保护处召开评审会,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评审报告,将修改后的报告报省政府)7、省政府批转至省环保厅;8、省环保厅出具意见上报省政府;(环保听生态处代表省政府再次召开评审会,根据意见修改后报省政府)9、省政府根据省环保厅和林业厅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调整的批复。
(批复给林业厅,林业厅批给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批给县林业局及建管处)注:如是国家级的湿地则要环保部评审批复,最重要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时需开展的其他工作:1、县林业局出文前需要与其签订保护区补偿协议;2、市政府出文前需要编制完成保护区功能区调整论证报告;3、省林业厅出文前需要对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并核实是否签订了保护区补偿协议;4、省环保厅出文前需要代表省政府对林业厅提交的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报告进行再次评审。
环评程序(国家级)环评单位出具环评报告——交通厅附报告报给环保部交通厅附报告报给交通部,交通部队报告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环保部委托水利厅技术单位出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厅评审批复——将结果报环保部如有农业部划定的保护区也需农业部批复并报环保部最终环保部收到所有文件后评审批复。
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编制程序和方法

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编制程序和方法一、主要流程(1)背景资料的收集(2)问题分析与排序(3)问题解决方法(4)设置保护管理项目(5)编写管理计划(6)征求意见(7)修改完善管理计划二、具体方法(1)确定编写小组和人员分工首先成立管理计划编写小组,明确各个层次的负责人,建立编写小组与自然保护区所在部门的对话或沟通机制,科研专门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管理计划编制工作。
确定一名管理计划编写技术负责人,然后根据小组成员的专业特长进行明确分工。
(2)背景资料调查、收集、核实与归类按照分工,编写人员系统而全面地收集所有能够收集的现存资料。
将收集到的所有资料按类别进行系统地整理。
如果有明显缺项,应开展必要的实地调查工作。
(3)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确定与排序问题分析: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查找问题,包括内部问题和外部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等两类问题,重点考虑那些能够在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中加以改进完善的方面,即经过努力,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解决或克服的问题。
问题确定:包括问题严重程度、规模以及对保护区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问题归类:一类是主要保护对象存在的问题,另一类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如:技术、人员及财力等方面的不足或短缺。
问题排序:根据自然保护区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实际情况,将那些严重影响自然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的,经过认为努力在一定时间内有可能解决的问题进行排序。
(4)讨论解决问题的多种方法对经过分析评价得出的问题,探讨解决的最佳或最可行方案(5)设置保护管理项目解决问题的方案确定后,应考虑如何采取行动来落实。
要根据每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提出具体的行动,即工作任务;然后说明每项工作的目的、必要性、如何开展这项工作、有哪些具体的要求以及经费预算等,也包括确定负责实施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以及实施的时间要求。
(6)编写管理计划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着手编写管理计划草案。
(7)征求意见与修改文本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计划应向地市级和省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修改文本,最后由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20•【文号】环办[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环办[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我局2001年3月发布了《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对指导和规范地方编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工作的发展,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更加具体明确,在吸取各地编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大纲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核心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形成《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现印发供各地参考。
请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按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的基本格式和要求进行配合,组织编制好各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
附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1.总则1.1任务的由来1.2必要性和意义1.3规划编制的依据2.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情况及现状评价2.1基本情况2.1.1 地理位置、范围范围的确定既要考虑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性和主导生态功能的同一性,又要考虑与行政边界保持一致,便于管理。
范围以足以维持和发挥生态功能保护区主导生态功能作用为宜。
2.1.2 自然地理状况2.1.3 经济、社会状况2.2生态环境现状及评价2.2.1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成就2.2.2 生态环境退化状况植被退化状况:草地、森林的退化状况。
土地退化状况:水土流失、沙漠化、盐渍化等。
水生态失衡状况:江河断流、洪涝、湖泊萎缩、地下水位下降等。
污染状况:点源和面源污染状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2日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陕政令〔20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划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划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禁止擅自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划和更改名称。
确需进行调整和更改名称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城市主城区、建制镇或其他较大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国家及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6-12-20-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流程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的详尽流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场所,其规划编制是一项科学严谨且系统性的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号来源:省政府办公厅阅读:191 次 2016-07-07分享:A+A-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2日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陕政令〔20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划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划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禁止擅自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划和更改名称。
确需进行调整和更改名称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城市主城区、建制镇或其他较大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国家及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省级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