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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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大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布局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在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省内主要江河上游的支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地理单元、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积极稳妥推进珍稀濒危小种群物种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大熊猫等重要物种生态廊道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联通性和整体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广东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广东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 0 —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县可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建立和调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级以上市、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工作,提出评审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未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由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建立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1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区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珍贵宝藏,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区域,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分类是管理的基础。
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和重要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生态系统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野生植物保护区等。
在划定保护区的范围时,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物种的分布范围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等因素。
通过科学的评估和论证,确保划定的区域能够有效地保护目标物种和生态系统。
在管理体制方面,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
管理机构需要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生态学家、动植物专家、环境保护工程师等。
他们负责制定保护计划、监测生态状况、开展科学研究以及处理日常管理事务。
同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确保信息流通顺畅,工作高效协同。
资源监测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定期对保护区内的生物资源、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可以及时掌握生态系统的变化趋势,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内容包括物种的数量、分布、繁殖状况,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以及环境质量等方面。
监测手段可以采用传统的实地调查、样方监测,也可以结合现代的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高科技手段,提高监测的效率和精度。
科学研究对于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在保护区内开展相关研究,深入了解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物种的生态需求以及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
研究成果可以为保护措施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理论支持,促进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和精准化。
在保护措施方面,要严格限制人类活动对保护区的干扰。
禁止非法采伐、狩猎、捕捞、开垦等破坏性行为。
对于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最小化。
同时,加强对周边社区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减少人为活动对保护区的压力。
宣传教育也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按照《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
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要占补平衡,严格控制减少自然保护区的总面积,原则上不得缩小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国家或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省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省政府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大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七条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一)具有较高景观、科研价值,在保护区类型中较为稀有的自然保护区;(二)全省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全国对比意义;(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粤府函[2017]371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7-12-30【生效时间】2017-12-30【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生态保护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函[2017]37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30日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请示-豫环文[2018]91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请示-豫环文[2018]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99ca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74.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请示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请示豫环文[2018]91号省政府:生态环境部要求6月15日前报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自然保护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必须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但我省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目前尚未界定,信阳黄缘闭壳龟和内乡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还存在范围及功能区划分不合理等问题。
我厅正在组织制定《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以及与保护区调整配套的标准和规范,近期无法印发实施。
为加快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核定调整工作,请示如下:一、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界定和功能区划分方案已通过河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
我厅已上报省政府《关于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界定及功能区划分评审情况的报告》。
提请省政府尽快批复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界定和功能区划分方案,以利于对保护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二、信阳黄缘闭壳龟和内乡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已通过保护区主管部门省农业厅和林业厅初审。
由于新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尚未出台,提请省政府尽快批准我厅召开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会议,对这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进行评审,以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妥否,请批示。
2018年4月23日——结束——。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和维护珍稀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为了更好地管理自然保护区,提高保护区的效能和管理水平,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对规定的一些具体要求。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是确保自然保护区能够顺利运行和实现其保护目标的重要法规。
首先,管理规定可以为自然保护区提供明确的管理指导,明确保护区内相关人员的职责,规定管理流程和程序,以保证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其次,管理规定可以规范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区内人员的行为符合科学、合法、规范的要求。
最后,管理规定可以为对外沟通提供参考,加强保护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1. 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应明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保护区管理员、科研人员、巡护员等。
管理机构应负责制定保护区管理计划、采取措施保护保护区内的物种、监测和评估生物多样性等工作,确保保护区的正常运行。
2. 保护措施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应指导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限制人类活动:规定保护区内人类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减少人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例如,限制采伐、挖掘等破坏性行为。
(2)物种保护:制定具体的物种保护措施,特别是对于濒危物种和珍稀物种,应制定特殊的管理措施,如设立保护区域或设立繁殖基地等。
(3)生境保护:保护区内的生境是维持生物多样性的基础,因此管理规定应明确生境保护的要求,包括对森林、湿地、河流等各类生境的保护措施。
3. 监测与评估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应要求对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可通过设立监测站、安装监测设备等方式进行,以获取生物多样性的数据。
评估可基于监测数据,定期评估保护区的管理效果和生物多样性的状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及管理导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一总体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1、保护管理站〔点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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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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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建设管理工作。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五条设立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县可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建立和调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级以上市、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工作,提出评审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未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由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评审工作。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建立
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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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七条拟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依照《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申报技术指南》编制申报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建立申请: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
建设和管理年以上的市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
经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与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拟建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个或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需经该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分别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
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与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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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拟建立的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个或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需经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将拟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由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三)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
由所在地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将自然保护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第八条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同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第九条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同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及评审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十条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公示后,由省环境保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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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公示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批准后,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跨市的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市级人民政府落实。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批准后,由同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
自然保护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跨县的由地级以上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除按规定经批准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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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和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调整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的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因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自然保护区内存在人口密集行政村或军事设施,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因国家或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及省重点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
省级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省重点项目,列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四)因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
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包括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市重点项目,列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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