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37号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现批准并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和实施日期如下:《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 2003-08-13实施)前言为了引导、限制、规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订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含保护点和保护站)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GB/T14529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2管护基础设施指用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的基础设施,包括标桩、标牌、道路、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含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保护管理站、哨卡、瞭望台和其它基础设施。
4总则4.1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95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主题词:环保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导则函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一)总体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Technical Guideline forEnvironmentalImpact Assessment Eco logicalImpact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工程分析—-————-—--—-------————----——------—--——--—-—--——---——-—-------—-——-——---—————-—-------—------—-----36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4 7 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58 生态影响的防护、恢复、补偿及替代方案---—-———----—-—-—————--——---——-——--——--—--—-—--—----—-—-59 结论与建议-—-—-----—-—-—-—---—-—---—--—---—--———--——---——----—--—-—--——--—--——--—-—-——————————-—----—-----6附录A(资料性附录)生态现状调查方法—----——-—-——--—--———---——--—-——-———-—-----——-——-------—-----——7附录B(规范性附录)生态影响评价图件规范与要求-—----—-----—---—--—--———————-—-———-—--———--—--—8附录C(资料性附录)推荐的生态影响评价和预测方法-——----——-—--—----—--—--—-----—----—————--—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指导和规范生态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评价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2002 北京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建设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研究自然资源的重要场所,是人类认识自然、拯救和保存某些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科学基地。
自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覆盖全国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改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了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极大地树立了我国重视生态保护的良好的国际形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力度也日益加大,作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自然保护区的投资力度也不断加大。
由于自然保护区类型不同、规模不一、基础设施和管理条件变化大、建设内容复杂,为了因地制宜地确定自然保护区建设规模,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的功能,使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投资合理而有效,在总结以往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6章27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条件;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类型与规模,主要提出了保护区类型与规模的划分标准;第三章工程项目构成,主要给出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工程项目;第四章主要建设项目与工程量,分别类型和规模提出了自然保护区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第五章人员配置;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类型和规模给出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环发[2006]2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环发[2006]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0e4e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73.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环发[200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进一步完善环保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做好“十一五”期间国家环保标准工作,在充分总结“十五”期间环保标准工作基础上,我局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二00六年二月六日附件:“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推进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完善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保护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制定本规划。
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现状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与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同时起步。
1973年,我国发布了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已初具规模,标准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构成。
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样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及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十五”期间,总局和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力度,重点解决标准经费投入少,体系不健全,科学性与公开性不足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1ebe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70.png)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调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
几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体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悦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项目的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林业咨询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导林业行业开展调查规划工作,特制定《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可作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取相关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调查规划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四条 本《意见》中的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调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自然保护区科考调查、林业行业专项规划项目、卫星遥感数据正射影像图制作及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入库、营造林综合核查调查、营造林设计调查、珍稀古树调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项目。
第五条 本《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9)6.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工程咨询服务(境内)人工成本要素信息调查情况的通报》(中咨协政〔2015〕46)7.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8. 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9.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10. 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的通知(林湿综字〔2010〕7号)11.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沙漠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导则》(LY/T2574-2016)12. 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LY/T2004-2012)13. 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14. 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16. 林业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17. 国家标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18. 林业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19. 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环函〔2010〕139号);20. 林业行业标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 2083-2013);21. 国务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国务院第588号令);22. 林业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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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95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主题词:环保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导则函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一)总体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1、保护管理站(点)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单个保护管理站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300m2,配备办公、消防、野外调查、日常巡护、执法、通讯、交通及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在进出保护区的重要路口和要塞处可设立保护管理点(哨卡、检查站等),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m2。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考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
2、界碑界桩自然保护区应在人为活动频繁地区以及主要道路相交处、转向点设置界碑界桩,充分发挥指示、警告、宣传的作用。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完善的边界范围及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界桩、界碑。
具体制作按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执行。
自然保护区及不同功能区的四周边界上必须树立界桩,标明“核心区界”、“缓冲区界”和“保护区界”。
水域应通过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等标注,条件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3、交通设施自然保护区应建设路网、码头等必要的交通设施,能够满足保护区巡护、防火、监测和日常管理的需要。
不得以管护为名铺设旅游道路,破坏生态环境。
路网包括干道、便道和巡护步道。
干道用于连结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路面等级应满足晴雨通车要求。
便道用于连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保护管理站(点)、瞭望塔(台)、监测点和居民点等,标准应达到通车或人员便利通行要求。
自然保护区还可根据巡护需要,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作为巡护步道。
海洋和内陆水域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码头。
4、巡护执法设备自然保护区应配备必要的巡护、执法、取证设备,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执法装备等。
巡护和执法设备应能够满足巡护、执法和应急反应的需要。
5、防火设施设备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瞭望塔(台)、防火道和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设备,以满足预防和及时扑灭火灾的需要。
在自然保护区内制高点及易发生火灾地区,应设置瞭望塔(台),瞭望半径应覆盖高火险地区,数量能够满足防火需要。
瞭望塔内应配备瞭望、监控、报警和通讯设备。
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草原植被较多、人为活动频繁、火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宜设置防火隔离带,阻止火灾蔓延。
6、野生生物保护设施因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自然保护区可以建设生态廊道、动物通道、人工洞穴、巢箱、人工鱼礁等设施,配备动物救护、病虫害检疫防治等设备。
(三)科研监测设施建设1、科研中心(站)具有一定科学研究与监测基础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建科研中心(站)。
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应尽量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合作开展。
科研中心(站)建筑面积以100-500m2为宜,可包括实验室、科技资料室,并配备各种调查、试验、科研辅助设备。
2、定位监测站(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定位监测站(点),以监测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群、生态环境及自然遗迹的动态变化。
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资源、环境等定位监测站(点)的布设,应根据监测、研究的对象、目的及其技术要求选址,应与保护管理站(点)的选址统筹安排。
定位监测站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配备相应的定位观测设备。
3、固定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自然保护区必须建设适当数量的固定样地、固定样线或站位断面,配备相应的野外调查设备及动物监控设备,满足保护区常规监测的需要。
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调查和监测的需要设置。
(四)宣传教育设施建设1、宣教场馆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参观人数、宣教需要建立宣教场馆,满足环境教育和生态旅游活动要求。
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5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中心,建筑面积以500-2000m2为宜。
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1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馆,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
其他自然保护区可在管理局内设置宣教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宣教场馆可设置陈列展览室、多媒体放映室、图书资料室等,并配备宣教、通风、除湿、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2、宣传牌自然保护区应在道路出入口、居民点等人为活动频繁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宣传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注意事项,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等内容。
(五)办公及附属设施建设自然保护区应建设适当的办公及附属设施,满足开展办公、管理等需要。
保护区的办公用房应按照便于保护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原则,将建设地点选择在自然保护区附近的中心城镇。
办公用房应尽量与科研和宣教设施集中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编制定员确定。
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8m2(不含会议室等共用设施)。
办公用房的附属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已有的基础设施。
三、规范化管理(一)行政管理1、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应设置独立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尽可能由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应满足各项工作需要,可设保护科、科研科、宣教科、社区科、办公室、管理站等,并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
2、管理人员保护区人员数量能够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可以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开展管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分为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含科研、监测、宣教培训)、直接管护人员和其他。
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0%;技术人员(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30%;其他人员不能超过2 0%。
自然保护区至少20%的人员从事资源管护工作,长期驻守保护管理站,每个保护管理站至少配备2人;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科研监测工作,对保护区自然地理、地质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文资源等背景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且至少3 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宣教培训及社区共管工作,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
3、专业培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培训和学习,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应有自然保护区相关的专业背景。
自然保护区所有工作人员及季节性临时工在上岗前均需进行培训。
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技术培训和教育;自然保护区正式人员每4年至少轮流接受外部培训一次,管理局中层以上领导每2年至少外部培训一次。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政策、动植物知识、资源管护、执法检查、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管理、社区共管、3S技术、电脑应用和装备设备使用等。
4、内部规章制度自然保护区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人事聘用、财务、宣教、培训、巡护、监察执法、社区共管、信息管理制度等。
5、档案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资源管护、监察执法、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项目建设、培训学习、资源开发管理等工作的记录制度,形成完整的人事、科研、宣教、培训、资源管护、监察执法、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等系列档案。
档案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尽量实现数字化。
(二)规划和计划1、规划自然保护区至少每十年编制一次总体规划,科学分析目前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计划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目前保护区面临的紧迫问题,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保护区每年应根据当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经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边界划定与土地权属1、边界划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在批准建立后的一年时间内,完成边界勘定和功能区划工作。
自然保护区应具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功能区划图、土地利用结构图、海域使用现状图等图件。
保护区管理人员必须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限范围。
2、土地权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应明确清晰,没有纠纷。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尽可能拥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或水域使用权。
未取得土地或水域使用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与使用权人签有协议,规定土地或水域使用方向以及有利于保护的生产方式。
(四)资源管护1、日常巡护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
日常巡护范围应该覆盖大部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及人为频繁活动区域。
日常巡护以定期巡护为主,可根据管理要求、交通条件、地形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护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