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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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储备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储备粮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储备粮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储备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1.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

2. 坚持财务公开、透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坚持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坚持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财务管理部门是储备粮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工作计划。

(2)负责企业财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风险防范等工作。

(3)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4)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为领导提供财务分析、建议。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核算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 严格执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审核、登记、保管制度。

3. 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分析,及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4. 做好企业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

五、资金管理1.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支出。

3.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透明。

4. 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真实、准确。

六、成本控制1. 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明确成本控制目标。

2. 加强成本核算,分析成本构成,找出成本节约潜力。

3. 严格控制成本支出,降低成本费用。

4. 定期进行成本分析,提高成本控制水平。

七、风险防范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

2.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分析、评估企业面临的风险。

3. 制定风险应对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4.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舞弊行为。

八、监督检查1. 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定期组织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国粮办规〔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第35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投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重点支持中央本级(包括局本级及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领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各专项建设管理办法;(二)组织实施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项目,审核、上报和下达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三)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委托开展竣工验收;(四)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六)实施项目后评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财建〔2000〕939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财建〔2000〕939号)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特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你公司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一)中央储备粮油的财务管理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总责,总公司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在财政补贴后自负盈亏。

总公司的财务责任包括:1.结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战略;2.管理各分公司、各直属粮食企业财务,指导承担中央储备粮油代储业务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核算;3.根据国家有关业务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制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须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4.管理公司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自有资金;5.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6.管理公司国有资产;7.编制公司部门预算,审核、汇总财务决算;8.对重大业务事项追踪问效,实施监督;9.组织公司系统的财务检查和监督;10.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事项。

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障国有粮站的正常运营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1. 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有粮站的资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策略和规划,审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审批固定资产处置方案等。

2.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接收、登记、清查、盘点、折旧、维修、报废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购置管理1. 资产购置程序所有资产购置需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批,采购需提交采购计划,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评审等步骤。

2. 资产登记备案购置的资产需在勤务所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包括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日期、价格等信息。

第四章盘点清查1.年度盘点每年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各部门要对辖区内的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对盘点结果要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

2.定期清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资产进行定期的清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着手解决。

第五章维护保养1.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资产进行定期的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2.日常维护各部门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使用。

第六章报废处理1.报废流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对资产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报废,报废的资产要经过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2.报废程序报废的资产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包括填写报废申请、提交报废申请、报废审批等。

第七章监督检查1.监督机制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2.内部审计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要与国家审计部门进行合作,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要进行整改。

第八章处罚制度1.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解雇等。

粮食仓储财务管理制度

粮食仓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仓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粮食储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粮食仓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粮食仓储业务的单位,包括国有粮食储备库、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等。

第三条粮食仓储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节约高效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粮食仓储单位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粮食仓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粮食仓储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三)负责粮食仓储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四)负责粮食仓储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五)负责粮食仓储财务审计和监督;(六)负责处理粮食仓储财务纠纷。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粮食仓储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七条粮食仓储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企业自筹;(三)银行贷款;(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八条粮食仓储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保证粮食储备安全,防止资金流失;(三)合理分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加强资金监管,防止违规使用。

第九条粮食仓储资金结算应当实行银行转账,严禁现金交易。

第四章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第十条粮食仓储成本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

第十一条粮食仓储成本包括:(一)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成本;(二)粮食仓储运营成本;(三)粮食仓储维修成本;(四)其他与粮食仓储相关的成本。

第十二条粮食仓储财务管理应当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审计第十三条粮食仓储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粮食仓储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粮食仓储财务报告包括:(一)年度财务报告;(二)月度财务报告;(三)专项财务报告。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市粮食局经授权代表市政府行使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市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2、坚持“国有资产保全”的原则。

国有粮食企业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通过强化企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创新运行机制、挖掘内部潜力、拓展业务范围等措施,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资产的管理1、建立健全资产台账。

各单位要对企业资产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核实,按照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帐,准确记录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和损溢处理情况,做到数量详实,帐卡、帐实相符。

2、实行资产管理专人负责制。

对现有资产要按类别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加强对房屋和机械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

3、完善粮食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三专、四落实”管理办法,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账实相符。

4、建立资产管理定期报告制度。

各单位每半年要向市局报送一次房屋及仓库设施、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资产情况的报表,按闲置、自用、出租及安全状况等情况认真进行统计,以便市局及时掌握企业各种资产的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5、三、资产的购置和处置6、(一)资产购置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申报制度。

一次性购置单件商品价值1万元以上或基建维修开支3万元以上的事项,必须事先向市局提交项目申请和预算报告,经市局研究批复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

申请报告应包括购置或维修理由、预算金额,资金筹措渠道等。

(二)资产出租(租赁)资产出租实行申报制度。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

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

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一、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粮食国有资产的特殊性粮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粮食国有资产包括粮食库存、粮食加工设施等,具有较高的价值和重要的战略意义。

国家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和粮食安全。

2. 提高粮食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出租粮食国有资产,可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粮食行业,提高粮食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粮食生产和储存成本,增加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效益。

3.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通过出租粮食国有资产,可以引导和规范粮食市场行为,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遏制粮食垄断和恶意竞争现象,维护粮食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4. 推动粮食产业的发展通过出租粮食国有资产,可以促进粮食产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粮食产业的发展,提高我国粮食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构建1. 立法和政策支持国家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2. 市场化运作机制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依托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资产出租,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确保实现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3. 合理价格制定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的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粮食库存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确保政府和社会租赁粮食国有资产的成本合理可控,同时也要照顾到租赁企业的经济利益。

4. 双向选择机制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双向选择的机制,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租赁合作对象和方式,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和长期性。

5.监管和评估机制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粮食国有资产出租过程的监督,定期对租赁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粮食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三、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实施与监管措施1. 租赁合同的签订粮食国有资产出租需要租赁双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相关条款,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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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市粮食局经授权代表市政府行使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市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2、坚持“国有资产保全”的原则。

国有粮食企业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通过强化企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创新运行机制、挖掘内部潜力、拓展业务范围等措施,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资产的管理
1、建立健全资产台账。

各单位要对企业资产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核实,按照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帐,准确记录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和损溢处理情况,做到数量详实,帐卡、帐实相符。

2、实行资产管理专人负责制。

对现有资产要按类别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加强对房屋和机械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

3、完善粮食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三专、四落实”管理办法,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账实相符。

4、建立资产管理定期报告制度。

各单位每半年要向市局报送一次房屋及仓库设施、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资产情况的报表,按闲置、自用、出租及安全状况等情况认真进行统计,以便市局及时掌握企业各种资产的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三、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一)资产购置
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申报制度。

一次性购置单件商品价值1万元以上或基建维修开支3万元以上的事项,必须事先向市局提交项目申请和预算报告,经市局研究批复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

申请报告应包括购置或维修理由、预算金额,资金筹措渠道等。

(二)资产出租(租赁)
资产出租实行申报制度。

各单位对闲置资产拟出租(含仓库、门市房、院内晒场、空闲土地等)的,要事先将租赁意向及合同草本向市局进行申报,待市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定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简明扼要完整且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合同必须有出租方、承租方和监督方签字、盖章。

2、租赁期限一年一租,一次性收足租金。

对确需进行投资改造长期租赁的,要视具体情况认真进行测算,合理确定租期租金,原则上一次性收足租金,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明确“在租赁期内,受国家粮食政策调整、产权制度改革或城镇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使租赁行为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自行终止,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资产处置
严禁无偿向他人出借或擅自处置企业资产,对闲置资产确需盘活出售或是置换的,要严格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局纪检、审计、法制等科室对资产处置全程进行跟踪监督。

四、资产的监管责任
1、企业法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管理、使用企业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2、市局纪检、审计科室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监督检查科室,负有对企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的责职。

为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管,市局每年要组织专人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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