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提供文化教育培训服务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或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
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5年以上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年龄不得超过67周岁。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2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超过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培训机构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100—2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超过200人的,生均办学场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3平方米。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渝教民办[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民办〔2012〕1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万盛经开区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1〕242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结合近期个别培训机构出现的违规办学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培训机构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升、管理逐渐规范,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但也存在招生宣传不实、收费和财务管理不规范、学生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影响了培训教育的整体发展。
对此,各区县教育部门要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全局,定期研究解决培训机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和引导,形成“领导重视、科室配合、各方参与、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职责,按照属地原则落实管理工作责任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教委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区县教育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落实好地方管理职责,安排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以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安全稳定、推进协调发展为目标,在培训机构的审批、年检、收费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上抓好责任落实。
三、严格管理,依法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一)严把审批环节培训机构的审批应严格执行《办法》第9-13条有关要求,严查举办者资质、办学条件和履行风险保证制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xx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xx年7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及其教育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文化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领导,研究民办非学历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统筹管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
公安、物价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收费行为等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设立、变更、终止第六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性质、管理方式等的不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

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庆市的教育发展也在不断推进,学校之外的教育机构纷纷萌芽,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旨在规范各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促进重庆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机构类别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体育培训机构、艺术培训机构、外语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计算机培训机构、特色教育机构、科技创新机构、素质教育机构、夏令营和冬令营机构等。
二、培训机构注册原则1.训机构必须先向县级教育局进行报备,依据审查结果按照《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规定,对有价值的建议给予支持,提出合理的建议,或者改进原有的培训机构设立标准。
2.申请成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必须提出书面的文书申请,并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3.训机构成立者必须有当地贷款,不能参与赌博、投机行为,不能违反重庆市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否则将被取消许可。
4.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申请者必须提供有关课程和活动的经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单等有关信息。
三、培训质量管理及考核1.训机构须遵守《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课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训机构须实行定期考核,保证课程质量,确保质量满足该机构的要求。
3.训机构必须定期公布有关教学管理、学生考试与评价等信息,以便学生清楚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并对机构的教学管理进行考核。
4.直管理体系更加严格,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纠正,保证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
四、教师队伍建设1.训机构招聘教师时要求有教育背景,并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以及相关教学经验。
2.师必须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学术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3.师必须做好责任教育,善于分析学生的特点,科学培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
4.训机构要加强教师团队管理,定期对教师进行绩效评估,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提供文化教育培训服务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或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
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5年以上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年龄不得超过67周岁。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2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超过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培训机构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100—2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超过200人的,生均办学场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3平方米。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1〕2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拟定的《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三日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2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委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由市教委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不得冠以学校名称,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3第二章申请设立编辑第六条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资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渝教策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渝教策发〔201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现将我委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9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附件1
附件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
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提供文化教育培训服务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或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
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5年以上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年龄不得超过67周岁。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2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超过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培训机构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100—2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超过200人的,生均办学场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3平方米。
培训机构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校舍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校舍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
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 2 -
辅导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辅导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职培训辅导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培训辅导人员总数的1/3。
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及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1名及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1名及以上的专职保安人员。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有科学的培训计划方案,并有明确的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健全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一)章程。
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章程,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公司的章程,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并载明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办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终止办学的事由及善后处理办法等内容。
(二)收费和退费办法。
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结算方法。
(三)财务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完善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
(四)培训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辅导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培训辅导人员责任心,强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五)劳动用工制度。
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员工聘任、员工解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劳动用工制度。
(六)安全稳定制度。
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培训活动,保障学员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第十条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办培训机构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和拟定机构名称,培训地址,经费来源、数额及使用办法,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期限,培训形式,培训安排,培训条件(设施设备)等。
(二)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征信报告;联合举办的,须提交合作协议,并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等。
2.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4 -
3.拟聘用的专兼职培训辅导人员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4.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5.拟聘用的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三)资产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举办者应提交相关资产和资金证明材料。
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培训机构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四)培训场地证明材料
1.培训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场地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等。
2.培训场地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五)其他材料
1.章程。
2.培训计划方案,内容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课程、培训期限、培训安排、培训教材、培训方式、考核方式等。
3.劳动合同样本、培训合同样本及相关管理制度样本。
4.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在同一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在符合设置条件标准,并报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一证多点”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应当
符合本标准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艺术、卫生、体育、科技等特殊类培训机构,以及早教、教育家政服务、托管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十四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市内相关规定,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主动公开2014年10月14日印-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