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代理词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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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民事代理词范本民事代理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 0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 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

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李某诉某公司不当得利返还案代理词

李某诉某公司不当得利返还案代理词

李某诉某公司不当得利返还案代理词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文永明律师代理李某诉某公司垫款返还纠纷案。

代理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参加了庭审,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一是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应由谁承担;二是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三是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效力。

一、关于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1、原告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午11点10分,处于原告的工作时间内(参照原被告签订的内部协议)。

当时原告载客户回被告处参观(参照证人证言),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被告在庭审中也承认了这一点。

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2、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故意或过失。

该起交通事故的起因是第三人违章超车刮撞原告驾驶车辆致使原告车辆失控所引起(参照证人证言及车检报告),原告未无证驾驶、未驾驶无证车辆、未酒后驾车,无故意或过失。

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所以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是由于刮撞原告车辆的第三人逃逸,未考虑该起事故的起因。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援引的法规中也并未指出原告具体违反交通规则之处。

因此,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过失。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原告无故意和过失,理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上述法律法规是对最终承担责任主体的规定,并非像被告辩解的只有受害人具有请求权。

二、关于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的损失包括车损和人身损害。

关于车损,由于原告是为了公司利益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理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代理词(涉及银行返还款项)

不当得利代理词(涉及银行返还款项)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本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下称**支行)不当得利纠纷案,经过开庭审理,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支行对原告误汇***万元的事实是不是明知的以及银行扣划这***万元是不是存在过错的问题。

现围绕这一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支行对原告误汇***万元的事实是明知的1、原告于20***年9月12日向**支行作出的“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载明了原告于20***年9月3日因财务人员失误将***万元款项误打到与原告无债权债务关系的**公司的事实,并明确提出要求要求**支行纠正此次错误。

意思就是要求返还这误汇的***万元款项。

因为打入的账号系监管账号,**公司是无法操作的,必须通过银行方可办理退回手续。

2、诸**的陈述。

诸**是原告单位的负责人,也是代表原告单位处理***万误汇款的承办人。

诸**在庭审中陈述,原告在误打款项后的第三天开始,约**公司总经理的夏群策(当时**公司尚在经营中),一起找**银行**支行的陈**行长、施**行长等银行领导说明情况,并要求返还。

先后去**支行十多次,有时间,有地点,有人物,有具体内容。

期间,还按照**支行的要求书面递交了“情况说明”。

3、给**支行陈行长的手机短信。

原告单位的诸**已向法庭递交了手机短信。

20***年9月11日、9月12日(两次)、9月17日、9月23日、2015年1月6日等多次发短信给**支行陈行长(手机号码为*********),这些短信在手机上都显示发送成功。

陈行长在9月23日也有回复,说明他是收到这些短信的。

这些短信内容可以证明诸**和**公司总经理***找陈行长解决误汇款项的事实,其中20***年9月12日短信内容证明“情况说明”已交给陈行长。

4、**公司张**的证言。

证明原告将***万元款项打入我公司开在**银行**支行的帐户内系原告系失误造成的,而且事后与**公司的承办人诸**一起前往****支行进行说明、沟通,想把***万元从监管账户划到基本账户内,以便退回。

不当得利案件代理词

不当得利案件代理词

不当得利案件代理词
在处理不当得利案件时,代理词是律师或法务团队在法庭上为
被告提供的辩护词或辩护陈述。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欺诈、腐败、贿赂、内幕交易等手段获取的非法利益。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各位在庭上的各位:
我代表被告在这个不当得利案件中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
的是,被告并没有故意从中谋取不当得利,而是陷入了一系列误解
和误判的情况中。

首先,关于欺诈行为的指控。

我们认为,被告并没有故意欺骗
他人以获取不当得利。

相反,被告是在一个复杂的商业环境中做出
决策,而这些决策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基于当时的信息和情况做出的。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行动中并没有违背诚信原则。

其次,关于贿赂指控。

我们坚信被告并没有主动给予或接受贿
赂以获取不当得利。

相反,被告可能是被误导或被迫参与了某些不
当行为,这需要我们进一步调查和证明。

最后,关于内幕交易的指控。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不当得利。

相反,被告是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进行交易,而这些交易并非出于不当目的,而是基于被告对市场的合理判断。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庭上的各位,我们呼吁您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仔细审查我们提供的证据和辩护陈述。

我们相信,一旦真相大白,被告将能够摆脱不当得利的指控,恢复名誉,并得到公正的对待。

谢谢您的聆听。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代理词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代理词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代理词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有很多,下面我将从法律、商业和社会等
多个角度,为你介绍几个典型的案例。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一个经典案例是伯纳德·马多夫的庞
氏骗局。

马多夫通过向新投资者支付旧投资者的回报,以此维持他
的投资基金的声誉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然而,实际上,他并没有
进行真正的投资,而是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旧投资者的回报。

最终,这个庞氏骗局破产了,导致许多人损失了巨额财产。

其次,从商业角度来看,一个经典案例是沃尔玛在中国的贿赂案。

沃尔玛在中国经营时,被指控向政府官员支付贿赂,以获取更
好的经营条件和市场份额。

这种不当得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的
反腐败法律,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沃尔玛的声誉造成
了重大损害。

再次,从社会角度来看,一个经典案例是环境犯罪行为。

例如,某些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排放污
染物、非法倾倒废弃物等。

这种不当得利的行为不仅对环境造成了
严重破坏,还威胁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除了以上案例,还有许多其他的不当得利案例,涉及到金融欺诈、知识产权侵权、腐败行为等各个领域。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不当得利行为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监管,提高道德意识,以防止和打击这些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

不当得利原告代理词范文

不当得利原告代理词范文

不当得利原告代理词范文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不当得利原告代理词范文,希望能符合您的需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原告[原告姓名]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我深感责任重大。

在此,我将代表原告,向法庭陈述我们的观点和诉求。

先让我给大家详细讲讲这事儿的来龙去脉。

原告[原告姓名],是一个老老实实、本本分分过日子的普通人。

去年,发生了一件让他十分郁闷的事儿。

当时,原告正在处理一些财务上的往来,因为一时的疏忽,误将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打到了被告[被告姓名]的账户上。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对于原告来说,那是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

原告发现这个错误后,那叫一个着急上火啊!赶紧就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把这笔钱给还回来。

您猜怎么着?被告一开始态度还挺不错,满口答应着会处理,让原告别担心。

可这一等,就是好几天,愣是没见着钱的影子。

原告再次联系被告,被告这时候就开始找各种借口推脱了。

一会儿说自己忙,没时间处理;一会儿又说银行系统有问题,转不了账。

原告心里那个急啊,可又没办法,只能耐着性子跟被告好说歹说。

这期间,原告为了这事儿,觉也睡不好,饭也吃不下。

工作的时候都心不在焉的,还因为出错被领导批评了。

家里人也跟着担心,妻子天天念叨着这笔钱,孩子的学费还等着用呢。

原告感觉自己就像热锅上的蚂蚁,急得团团转。

后来,被告干脆不接原告的电话了,短信也不回。

原告实在没办法,只能通过各种途径去打听被告的情况。

这一打听,才发现被告居然拿着这笔钱去做了一些投资,还到处炫耀自己发了一笔意外之财。

原告听到这个消息,那真是气不打一处来。

自己的辛苦钱,被被告这样不当利用,心里别提多憋屈了。

他觉得自己就像被人狠狠扇了一巴掌,又委屈又愤怒。

咱们再来说说法律这一块儿。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这个案子里,被告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就占有了原告误转的这笔款项,这显然就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代理词1[本站推荐]

不当得利代理词1[本站推荐]

不当得利代理词1[本站推荐]第一篇:不当得利代理词1[本站推荐]不当得利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接受上诉人A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通过一、二审的法庭调查,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第三人B 与C及共同经营着“浮山县响水河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利民服务部”(下简称“利民服务部”),C为登记负责人,其女儿D担任“利民服务部”会计。

2009年7月由B出面以“利民服务部”名义E签订二十万元供货合同,2009年7月27日,被上诉人E向“利民服务部”预付二十万元货款,按照第三人B的指示,被上诉人E分两笔为上诉人A账户打入15万元,为B儿子账户打入5万元,C的女儿D“利民服务部”会计其中二十万元的收款收据,并加盖服务部的印章。

同年8月份B因为盗墓被抓并被判刑,后E只从服务部取得5万元化肥,E以不当得利为由向A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本案实质上是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合同不能履行时,第三人是否有返还的义务的争议。

下边我从三个方面论证一审判决的逻辑错误,同时论证第三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一,不论E与“利民服务部”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都不应当由案外人承担责任。

若E的买卖有效,则“利民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若E的买卖合同无效,则服务部承担返还责任。

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不论E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她只能向合同的向对方提出请求,而不应当向其他人提出请求。

我国《合同法》合同的规定,所谓的合同相对性指的是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责任的相对性: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签订合同的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合同只能给合同当事人设定权利和义务。

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义务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当得利纠纷代理词

不当得利纠纷代理词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之规定,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四:受有利益、致人损害、受有利益何致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无法律上的原因。

结合本案来看:1.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利益受损;2015年5月,被告到原告单位担任出纳,主要职责为保管客户的欠款收据,收取客户的预收款,并向客户收取欠款。

2016年5月9日,经财务主管、盘点人、被告共同盘点财务,被告共短少欠条金额71286.9元,短少预收款现金46570元,共计117856.9元。

自盘点短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索短款,被告一直拒绝偿还。

故被告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短少金额117856.9元的故意。

2.被告取得了利益;被告共短少欠条金额71286.9元,短少预收款现金46570元,共计117856.9元。

被告私自占有单位款项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索短款,被告一直拒绝偿还。

3.原告利益受损和被告获利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受损是因为被告收款后并没有将本属于单位的款项交付单位而是自己持有,故被告私自持有该笔款项并不予退还的行为与单位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被告作为得利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得利的合法根据;结合民法原理和举证规则,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受损方只证明自己受到损失、对方获得利益、对方获得利益与自己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对方返还,至于被告方获得利益有没有合法依据由被告自己举证来证明,若不能证明,被告理应返还短少金额。

本案被告若想保有此笔款项,则要证明占有这笔款项的法律依据,但被告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证明自己获得该利益的合法性,故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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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甲、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丙、丁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我仔细询问了当事人甲、乙,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下面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甲、乙于 12月12日和 12月24日分2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上高县支行汇付了总共138000元给丙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其甲103500元、乙34500元)。

根据本案原告甲、乙出示的2张中国农业银行上高县支行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和2张存款凭证(详见俩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一和证据二),足以证实本案原告于 12月12日和 12月24日分2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上高县支行汇付了总共138000元给丙,对该事实丙亦当庭承认,因此,本案原告分2次通过银行共汇付了138000元给丙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其中甲103500元、乙34500元)。

二:关于本案原告甲、乙汇款行为的定性和被告丙收款行为的定性问题。

如何认定本案原告汇款行为的定性和被告丙收款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这关系到丙收款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关系到丙是否应当返还该款给原告的问题,甚或关系到陈智锋是否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涉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经营罪)的问题,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他们将款汇给丙是投资到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但丙却当庭答辩说是用于传
销活动,丙只承认是搞传销。

原、被告双方的说法是完全不一样的,他们双方肯定有一方说的是假的,有一方说的是真的;或者双方说的都是假的;当然,也有可能双方说的都是真的。

透过现象看本质,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向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真相是被告丙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汇款给丙的。

丙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该行为是无效的;原告汇款给丙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理由如下:
1:根据丙于 8月10日在上高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证明,原告甲汇款给他的目的是用于投资公司(xxx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在短期内赚取高额投资回报,丙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中反复强调投资、入股、公司等内容,并说在第二个月他就分了30000多元股权红利给甲(经法庭调查核实,第二个月丙确实给了30000多元予甲),根本未提及传销等字样,不承认是从事传销(详见原告证据五,即丙在上高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第2页)。

丙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内容与在法庭当庭答辩的内容是完全不相同的。

2:根据原告甲在上高县公安局的报案材料可以证实,甲到xxxxxx考察投资项目时,丙有预谋的隐瞒事实真相,安排相关人员采取车轮战术,轮番游说甲“投资入股”,在甲尚存疑虑时,丙又多次打xxx给甲要其早投资早得利,(详见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六,即甲在上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报案笔录第一到三页)。

之后,由于疑点越来越多,甲才开始怀疑丙,推测丙可能在从事传销。

但毕竟是推测,事实到底如何应以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甲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诉状中叙述的内容实质上是一致的。

3:根据俩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被告丙多次邀俩原告投资入股其亲戚在广开办
的公司,并说该公司投资回报高,半年可赚回本金,一年赚一倍的利润,俩原告是经不起高额投资回报的诱惑才汇款给丙的,但事实上丙并没有将他们的款项用于公司股权投资。

其真实用途丙至今未予举证证实。

4:根据证人a的证言证实(详见原告方出示的证据四),丙曾多次力邀其出资30000多元投资入股,该证据完全可以印证俩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他们汇款给丙是用于公司股权投资的真实性。

5:丙至今未向法庭出示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他将俩原告的款项用于传销,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告参与了传销活动,该款项的去向和用途丙至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他所说的该款用于传销只不过是其随心所欲找的一个拒绝返还该款给俩原告的借口和理由而已。

我们可以推定该款被丙占有了。

被告丙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辩解说丙也是受骗的不是事实,事实上丙是有意欺诈俩原告,且其出于极端的个人私利侵占俩原告的巨款。

其根本就不是受害者,而是赤裸裸的巧取豪夺者。

被告及其代理人其他的辩解由于没有事实依据,均属无稽之谈,因此,本代理人不想多费口舌对其一一驳斥,相信法庭自会作出公正、合理、合法的裁断。

综上几点,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认定本案的事实真相是被告丙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汇款给丙的。

丙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该行为是无效的;原告汇款给丙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亦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本案被告丙即便是将该款用于传销,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亦属无效。

退一步讲,假设丙所谓的已将该款用于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能够成立,则丙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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