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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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篮球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阿拉善盟篮球协会,简称阿盟篮协。

第二条本协会是我盟广大篮球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并通过组织各项活动来增进友谊,提高竞技水平,让大家共同努力共同促进篮球运动在我盟更广泛普及和更健康发展的群众性社团。

第三条本协会本着“娱乐篮球,快乐篮球”的宗旨,让更多的人认识篮球,了解篮球,热爱篮球,投身篮球,发展篮球,普及篮球,为我盟输送人才。我们的口号:用你们的热情和我们的努力让这激情无限的运动燃烧起来。

第四条本章程是本协会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各会员必须遵照执行。第五条本协会接受盟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于

第二章特设组织部门

为了本协会能高效有力的运作,特设立以下部门:

1.办公室:协调协会各部门之间的运作,并加强与其他社团之间的联系;负责每项活动的人员安排以及每次活动后的活动总结;管理会员档案。

2.财务部:管理本协会的经费,在会员大会上对本协会的经费使用情况向会员进行汇报。

3.裁判部:挑选有执裁经验的会员作为裁判组的成员,并挑选其中的成绩优异者作为我协会所组织的各项比赛项目的裁判员,并选出裁判

长,以期实现比赛的公平竞争。

4.教练组:邀请我盟体育教学部的老师作为教练组的成员,负责会员的篮球技术培训。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一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协助举办县、市级篮球竞赛;

(二)协助组织全盟性的各类各级篮球竞赛和训练工作;

(三)拟定本项目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宣传与普及篮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篮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进与各县篮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市、县篮联的联系与合作;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各项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

(六)根据盟体育局委托选拔和推荐教练、运动员、协助组织盟篮球队集训参加篮球比赛;

(七)协助组织篮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盟体育局审查并经盟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篮球运动,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盟体育局审查并经盟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盟体育局审查并经盟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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