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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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等。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3 —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核查机构协助工作,但要对其意见或者专业核查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并予以恰当利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经济组织价值进行评估时,作为经济组织资产的组成部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通常受其对经济组织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国家相关林业法规和政策,以及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经营特性、使用期限、用途等因素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

执行涉及生态公益林等特殊用途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除评估其经济价值外,还应当评估其生态服务价值。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核实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及相关信息,分析经营管理的合理性,选择恰当的评估参数进行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参考Word)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参考Word)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办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办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水平,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专家进入中评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编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并签字。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同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只能以其中一种身份签字。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一)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二)熟悉林业和评估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三)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经济管理和林业科研教学相关专业工作20年以上;或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专职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5年以上(含5年);(四)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出重大贡献,经国家林业局与中评协特别认定的,可不受本条第(三)、(四)项条件限制。

第五条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申请材料;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意后予以推荐。

第六条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四)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和业绩证明;(五)单位推荐材料。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对本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由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将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国家林业局和中评协。

国家林业局和中评协共同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认定评审小组”,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林业局和中评协颁发证书。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第一篇: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Upload By Yelky1、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可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

2、要求林业系统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具备丙级(含丙级)林业资源调查资质,可以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四、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资质㈠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财企[2006]529号)文件精神,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审批,并下发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盖章的专家资质证书。

到目前为止,第一批专家已于2006年审批完成,包括王宏伟(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霍振彬(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陈平留(福建林学院)等共六人。

第二批专家已于2008年由各省级评估协会和林业系统完成申报工作,并于2008年在北京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完成初步审核。

Upload By Yelky第二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知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知识一、什么是森林资源资产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是以森林资源为物质内涵的资产,它仅是森林资源中具有资产性质的一部分经济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以至预期收益进行评定估算。

二:什么样的经济行为需要评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概述林业行业是一个与森林资源相关的重要行业。

在进行森林资源开发、保护以及森林经济项目投资决策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概念和流程,并探讨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必要条件和相关要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定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对某一特定森林资源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经济价值、可持续发展、环境效益等方面的价值。

评估结果可以用于决策支持、项目投资评估、资源公平分配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流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收集和整理数据:收集和整理涉及评估对象的相关数据,包括森林面积、树种构成、生长速度、生态环境等信息。

2.建立评估模型:基于收集到的数据,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数学模型,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3.数据分析和评估:使用建立的评估模型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估计结果。

4.报告撰写和汇报:撰写评估报告,包括对评估结果的解释和分析,并汇报给相关利益方。

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条件要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教育背景:通常需要有林业、森林资源管理等相关领域的本科或以上学位。

2.工作经验:需要具备一定的从事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投资或评估等相关工作经验。

3.培训与认证: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并取得相应的评估师资格认证。

4.知识和技能:掌握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经济学、评估方法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5.遵守伦理规范:在评估过程中需遵守相关伦理规范,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还需注意以下要求和注意事项:1.数据来源和准确性:收集到的数据需要来自可靠的来源,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多角度评估:需要考虑不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多角度的评估。

3.环境和生态效益的评估: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森林资源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进行环境效益的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法规文号:国资办发[1996]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
象范畴。
规范主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
值得注意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评估 准则的规范对象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但国 家林业局认为,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的人员实际包括了注册资产评估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森林资源资产评 估咨询人员,这些人员执行评估业务是否 应当遵守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准则与原征 求意见稿有较大变化。
林木资产价值是指资金、 林地、劳动者在一定时间
内(林龄年数)共同作
用所创造的立木价值,为 区分立木价值中是否包含 林地价值,将林木资产分 为广义林木资产价值和狭 义林木资产价值。狭义林 木资产价值是广义林木资 产价值扣除林地价值的剩 余部分。通常所称的林木 资产价值均包含林龄年数 内的林地价值,即广义的
第一部分
森林评估准则 的起草说明 起草背景 起草依据 指导思想 发布意义
起草背景
• 一、《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以服务国家林权制度改革为目的, 根据现行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与资产评估监管体制制定,旨在规范注册资产 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
• 二、现代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带来挑战和机遇。 • 1、林权制度改革,加速了林业企业的重组和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加大对资
明确对象,突出特点
森林资 源资产
• 定义:第一章总则第二 条。
• 特点:资产形成的特殊 性、可再生性、构成的 复杂性、经营的长周期 性。
森林资源 评估Βιβλιοθήκη • 定义: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 特点:物种多样性、 林地和林木不可分、 实物量大,清查困 难等。
森林资源 的具体对 象和范围
• 资源资产的区别,资源 不一定都构成资产,作 为资产的资源在法律上 具有独立控制权,并能 用货币或实物单位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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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相关资质情况
的解释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初,距今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认知度不高,出现了需进行评估时,对评估机构及人员情况认识不足的问题,现将相关知识作出如下解释:
一、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
㈠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
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这是目前止,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核心性法规,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
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流程、机构、资质、人员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㈡ 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国资办发(1996)59号)《关
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这是对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细节做出的具体性规定,由于发布时间较
早,现阶段正处在进一步修订中。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部门
森林资产评估法规、机构、人员等的管理,目前为止,主要是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
局共同管理。

中央级管理机构主要为财政部所属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司。

地方级管理机构主要为当地财政厅(局)所属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和林业厅(局)计
划财务处。

三、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
依据以上(财企[2006]529号)文件规定,根据评估标的物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
估机构资质要求分以下三类:
㈠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
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
估协会网站上查询)的评估机构,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
告,并且评估报告要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

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
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
估协会网站上查询) 的评估机构, 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

㈢金额100万元以下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部分
1、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可出具正式资产评
估报告,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

2、要求林业系统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具备丙级(含
丙级)林业资源调查资质,可以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四、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资质
㈠注册资产评估师
目前为止,我国不存在“森林评估师”“林业评估师”等资质,只有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而所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均需经过国家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并取得由国家财政部核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批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其姓名、身份证、所在评估机构等信息均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

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
依据(财企[2006]529号)文件精神,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审批,并下发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盖章的专家资质证书。

到目前为止,第一批专家已于2006年审批完成,包括王宏伟(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霍振彬(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陈平留(福建林学院)等共六人。

第二批专家已于2008年由各省级评估协会和林业系统完成申报工作,并于2008年在北京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完成初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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