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新合同法几点新发展与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2024年新修订的合同法解读

【法律】2024年新修订的合同法解读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将一起探讨2024年新修订的合同法。
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合同法对于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的约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合同法也需要不断修订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2024年的新修订为我们带来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和规定,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1. 合同法修订的背景在当代社会,合同是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因此,修订合同法成为了必然选择,以确保合同法能够适应这些新变化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新修订的主要内容H2 2.1. 合同的成立在新修订的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和方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方式成立,并且法律对于合同成立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
H2 2.2.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修订中,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新修订强调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原则,确保合同关系的公正和合理性。
H2 2.3. 合同内容的约束力合同法修订中,对于合同内容的约束力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合规、明确具体,并符合公序良俗。
此外,新修订还明确了对于不公平条款的禁止和无效规定,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H2 2.4.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新修订的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也进行了重要规定。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就合同履行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
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当事人应当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H2 2.5.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法修订中,对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或者依据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和终止。
新修订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和方式。
合同法研究热点问题

合同法研究热点问题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法面临着许多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合同法下的电子合同问题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合同成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然而,由于电子合同具有一些特殊性,如身份验证、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争议。
合同法是否可以适用于电子合同,如何解决电子合同形成和效力认定等问题,亟待进行深入研究。
二、合同法下的消费者权益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合同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法律工具,其效力和适用范围备受关注。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已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仍面临信息不对称、强制交易等问题。
如何进一步完善合同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前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合同法下的诚实信用原则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但在实践中其内涵和适用范围存在许多争议。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借助信息不对称等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损害对方权益的搭售行为、故意隐瞒信息等。
如何在合同法中更好地体现和保护诚实信用原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合同法下的网络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问题在合同法中越来越凸显。
例如,网上买卖合同中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侵权行为等,都需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与传统合同相比,网络合同的特殊性给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对网络侵权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五、合同法下的跨境合同问题全球化时代,跨境合同的签订和争议解决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业习惯不同,跨境合同的适用法律、合同效力认定、争议解决等问题都需要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研究。
未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合同法研究将更多地围绕着跨境合同问题展开。
总之,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领域广泛且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合同法的完善与创新研究合同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以合同为基础构建起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革,合同法也在不断完善与创新中。
本文将围绕着合同法的完善与创新展开研究,探讨合同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法的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需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合同订立程序的监督和约束力。
合同的订立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因此合同订立程序的公平和公正至关重要。
加强合同订立程序的监督,可以避免合同存在漏洞和不公平条款,保护各方的权益。
其次,完善合同法的培训和教育机制。
合同法的实施需要相关人士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加强合同法的培训和教育,可以增加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再次,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和完善。
合同争议的解决往往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解决机制。
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的解决争议机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公正的仲裁服务。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公正性。
二、合同法的创新合同法的创新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变革和需求,提高合同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的合同法制度,吸取其优点,进行合理的创新。
例如,可以借鉴英国的合同法实践,在一些特定领域建立更为详细和完善的合同法规。
其次,可以加强对新兴经济形态下的合同问题的研究,如电子商务合同、网络约定合同等。
这些新兴合同形式的出现给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挑战,需要根据实践进行相应的创新和完善。
再次,可以依托科技的力量来优化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解决争议过程。
例如,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自动化的履约和支付。
这些创新可以提高合同的效率和安全性,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三、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合同法的完善和创新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立法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
合同法的修订与最新发展

完善法律体系
合同法是民商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修订合同法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 律体系,提高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 理性和可操作性。
促进交易安全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 律,修订合同法可以进一步明确交易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安全, 维护市场秩序。
汇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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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
介绍合同法修订的主要内 容和重点条款,包括合同 的订立、履行、变更、转 让、终止等方面。
扩大消费者保护范围
修订后的合同法将消费者合同纳入调整范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完善个人救济措施
修订后的合同法增加了个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救济措施,如规定了撤销权、解除权等,有助于个人在受到 合同侵害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
足实践需要,修订合同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02
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修订合同法旨在进一步完善合同法律制度,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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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在全球化背景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合同法的
国际化水平。
修订过程和参与人员
修订过程
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 ,形成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通过。
与原合同法的对比
对修订后的合同法和原合 同法进行比较分析,突出 修订后的新变化和新特点 。
实施情况和影响
汇报合同法修订后的实施 情况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 影响,包括司法实践中的 典型案例和数据分析等。
02
合同法修订概述
修订背景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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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修订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

合同法修订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合同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对于民事、商事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合同法》是在1999年颁布的,对于当时的经济活动来说,已经有很好的适用。
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新兴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和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亟需适应新的形势,对《合同法》作出修订。
本文将着重探讨合同法修订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一、对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不够明确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的应用越来越普遍。
而《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没有对电子合同的定义进行明确的规范,导致在实务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比如,对于电子合同达成后的确认方式、电子合同的签署方式、有效性、履行方式等相关问题,都需要在《合同法》中进行相应的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电子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起我国独特的电子合同法。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于电子合同的执法监管与司法审判,确保合同的双方在签署电子合同时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和标准来进行操作,有力地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对于公平交易条款的制定不够明确公平交易条款即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保障工具。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很多企业通过强制性或者不合理的公平交易条款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
《合同法》对于公平交易条款的制定不够明确,也成为影响其实施效果的突出问题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对《合同法》中的公平交易条款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包括合同中的提示、明确和具体、合同签署时间和验收环节、违约责任承担等。
同时,对于公平交易条款的违反行为进行严格的执法监管和司法审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合同的规定不够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合同也逐渐成为重要的民商事法律文件。
然而《合同法》对于互联网金融合同的规定不够完善,尤其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存在缺陷。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梳理互联网金融合同的特性和风险点,对于合同的签署、履行、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制定。
《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23年的劳动合同法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自2023年实施的新版劳动合同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平衡发展。
然而,新法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以确保劳动合同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
一、执行问题之一: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繁琐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劳动关系争议处理的流程繁琐,给雇主和劳动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根据新法,劳动者和雇主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再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然而,这个流程可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对策一:简化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对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进行简化。
可以引入更具弹性的解决方式,比如强制性调解或者更加灵活的仲裁机制。
这样一来,劳动争议可以更快速地得到解决,从而降低了各方的成本,并且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对策二: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争议,可以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该机构应由独立的专业人员组成,具有良好的调解能力和专业知识。
通过这样的机构,可以更迅速地解决劳动争议,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二、执行问题之二: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脱节虽然新版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方的需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存在脱节的问题。
这导致了劳动者和雇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甚至出现了法律漏洞和灰色地带。
对策一:加强实际操作指导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实际操作的指导。
可以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向雇主和劳动者普及新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操作水平。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劳动合同法,以减少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脱节。
对策二: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为了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
新合同法的重要改进及其不足

1999 年第6 期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6. 1999JOU 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 Y OF FINANCE AND EC ONOMICS新合同法的重要改进及其不足吴志忠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与1998 年9 月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草案) 》相比, 合同法又作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动和修改, 较之合同法草案更规范、更完善。
同时也应该看到合同法的个别条款, 不论是在行文措词上, 还是在条款内容的安排上都存在可以商榷和需要改进之处。
本文通过将合同法与合同法草案的若干具体条款的比较, 指出了合同法的长处及不足, 并就其完善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合同法合同法草案合同形式要约失效吴志忠: 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1957 年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于1999 年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9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该合同法是一部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 是一部既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 又符合我国国情, 既有现实可行性, 又有超前预见性, 既考虑通俗易行,又注意遵循科学立法技术的合同法。
与去年9 月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草案) 》( 以下简称“合同法草案”) 相比, 合同法又作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动和修改, 较之合同法草案更规范、更完善, 许多条款更简洁、充实、具体, 充分平衡了合同各方的利益。
同时也应该看到合同法的个别条款, 不论是在行文措词上, 还是在条款内容的安排上都存在可以商榷和需要改进之处。
本文主要通过将合同法与合同法草案的若干具体条款的比较, 探究出它们的差异, 指出了合同法的长处和其与合同法草案存在的不足, 并就其不足提出了作者的具体看法和建议, 以期能引起关注和进行深入研究。
当代合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当代合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接触的法律行为之一,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代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当代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当代合同法在解决不平等合同中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不平等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信息、权力或经济地位上存在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合同双方的不对等会导致合同条款中的不合理要求或不完整协议的现象。
这种情况下,弱势方常常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合同法无法提供充分的保护。
因此,我们需要对不平等合同的规定进行改革,加强对弱势方的法律保护。
其次,当代合同法在维护公平交易环境方面存在问题。
在商业合同中,合同双方的力量对比常常不平衡,强势方往往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来强制对方接受不利的合同条款。
此外,一些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也存在问题,无法确保公平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建立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受到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的一方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第三,当代合同法在数字化时代面临新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大量交易和合同的实现已经转移到了线上平台。
然而,合同法在适应这一变革上显得滞后。
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履行在数字化时代面临着新的困难。
例如,虚拟合同的效力认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应等问题需要得到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需要对合同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数字化时代合同交易的新特点,为互联网时代的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当代合同法在跨国合同、国际合同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的差异,跨国合同和国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常常困难重重。
合同法无法统一处理跨国合同中的纠纷,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因此,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合同法的制定和修改,加强国际合同法律体系的建设。
另外,通过与相关国家进行多边或双边合作,制定适用于跨国合同的国际公约,以便处理涉及多国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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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新合同法几点新发展与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李双元内容提要文章首先结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充分肯定并扼要分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形式、履行及违约构成等9个方面的规定,较之即将被其取代的三部合同法的重要发展与突破;同时也着重提出了由于它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未能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在原涉外经济合同法被废止后必然给这一领域造成许多空白的补救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作者李双元,男,1927年生,武汉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武汉430072;长沙410006)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宣告废除前国民党政府的 六法全书时起,国内要求及早制订民法典以满足规范社会民事生活需要的呼声,就一直断断续续,时强时弱、时有时无地绵延下来。
但一直到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加强法制建设以后,才真正得到重视,终于在80年代前期,相继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重要民事立法的出台。
中国许多重要立法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陆续出台,关键在于国家吸取了过去的惨痛教训,认识到了应该抛弃人治而转向法治的极端重要性。
至于就民事立法的方式而言,因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便定下根据需要成熟一个,通过一个,不打算立即着手起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调子,因而尽管从国家已颁布的民事法律与民事法规的覆盖面来看,已几乎涉及了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所应涵盖的各个领域,但如从整个民事法律、法规的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来看,它与所应达到的要求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而其中尤以合同法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一方面,一些属于合同法(尤其是属于能适应已大大向前发展了的民商事活动需要的合同法)必须具备的内容,在几部合同法中均无规定,而另一方面,在许多问题上,这几部合同法又重复加以规定。
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决定废除上述三部不同的合同法,并以一部更为完整、全面的合同法取而代之,应该说是有充分道理的。
本来,在我国也应该有完整的民法典这个问题上,法学界和立法、司法机关虽已达成共识,对采取什么方式实现这一目标上却是仍有分歧的。
即一部分人主张采用一步到位,一气呵成的方式,编纂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涵盖通常都予涉及的所有内容;而另一部分人则主张就民法典的不同部分,以各个单行法的方式,一步一步地走下去。
前一种一步到位,一气呵成的方式,可以避免后一种方式难以避免的重复和彼此矛盾的出现。
但就现在的主客观条件来看,这种设想难有可行性。
其中单就法学界的力量而言,也不具备采取这种全面铺开的方式的条件。
我国法学界研1999年第4期N o.4,19991999年7月July,1999浙江社会科学ZHEJ IANG SOCIAL SCIENCES究民法的学者人数,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不断呈增加态势,但即使仅限于民法所涉及的各传统领域,如总则、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等,都还未形成实力雄厚的专家群体,好些部门真正有影响的属于系统深入研究的成果的专著,还很少见。
在这种情况下,要勉强全面上马,其所能提供出的草案的质量,是很难有保证的。
因此,立法机关和民法学界决定采第二种方式,并走立法机关与专家立法相结合的道路,而且首先选择在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等各方面工作中比较有基础的合同法作编纂我国民法典的第一步,也应该说是明智之举。
现在就已颁布的合同法来看,也基本上可以认为这一步是有成效的。
但也必须认真地指出,这部合同法还存在有诸多得进一步加以完善,甚至必须尽快加以弥补的缺陷。
二由于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容涉及较广,难以在一篇短文中详加评论,这里主要只就它的总则部分所包含的有关重要规定加以讨论,并且先分析它较之过去的几部合同法有新的发展或突破的一些地方。
(一)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正如这部合同法在第13条中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而此前的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在起草的过程中,法学界都有人建议,在合同的订立问题上,必须首先要有要约与承诺的规定。
因为这是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的两个步骤,它们不但本身比较复杂,而且涉及到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合同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成立等等容易发生争讼的法律问题,但均未被采纳。
从而使此前的中国合同法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个最大的缺陷,法院只有根据一般实践和法理来评判某个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的问题。
这次的合同法终于对这一制度设立了20个条文,内容包括构成要约的要件、要约何时生效、要约如何才能撤回和撤销,何时失效;构成承诺的要件、承诺何时生效,承诺如何撤回等规定。
这就终于使中国的合同法在内容和体系上进一步完整起来。
该法还给要约下了定义,称!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第14条)。
∃!要约于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第16条)。
尽管说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便需受要约的拘束,但合同法规定,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应认为已被撤回(第17条)。
而且合同法还规定,即使一个要约已经生效,但要约人若改变主意,还可以在撤销该要约的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该生效的要约即可认为已被撤销(第18条)。
当然,如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而在此期限未到来之前以及要约人如以某种方式已明示要约乃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这种要约也不得在规定或合理的期限内撤销(第19条)。
这与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规定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要约于四种情况下失去其效力(第20条)。
与关于要约的规定相似,合同法对什么叫承诺?承诺应以何种方式作出?承诺应于何等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期限何时开始计算?承诺是否允许撤回?承诺的内容是否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超过要约规定的期限作出的承诺以及承诺虽于规定期限内作出但迟到了,它们的效力如何?等等问题,也都有明确的规定(第21-31条)。
依新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均采!到达主义∀(即既不采!投邮主义∀,也不采!了解主义∀)。
这表现在它的第25条与第26条中,即:!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通知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当然,在这方面,也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见第32-37条)。
(二)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这也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属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些国家的民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不依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应认为无效合同。
但就整个国际社会来看,为了便于商务交易的进行,一般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放得比较宽的。
如上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当然,该公%法学研究%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约也允许加入国对这一规定作出保留。
我们国家在批准加入该公约时,就对此作了保留。
这是因为在我国1985年颁布的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就合同的形式曾作了强制性规定,即!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的成立。
∀可见其要求之严格。
我国1980年出台的 经济合同法也规定除及时清结者外,其他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要求以书面订立的,有的还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的批准,这种要求故然可以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或在合同争议发生后法院较易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双方当事人究竟各享有什么权利义务,并且可以加强国家对合同的监管,但缺陷是它不便利交易的进行,与市场经济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都不吻合。
所以,这次的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外,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签订(第10条)。
应该说,这也是我国合同法向国际普遍实践靠拢的一项重大突破。
在上述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形式两个方面,还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部合同法在回答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带来的问题上,也标志着它较以前的合同法有新的发展。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达,目前网上交易活动方兴未艾,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和电子数据交换(EDT-Electronic Da ta Interchange)向传统民法中的书面合同、证据的可采纳性和证据力以及签名和认证等制度提出了许多新难题。
所谓电子商务或电子数据交换乃指按某种约定,把具有一定结构性的标准商务信息(如要约或承诺),经过电子数据网络,在交易双方的计算机之间进行电子信息交换与自动处理的一种系统,以自动完成商业交易的行为(故又被称为!无纸贸易∀)。
由于这种交易行为,从合同的订立、商品的生产、发货、运输、报关到结汇全是在电脑上进行的,与传统上的必须以书面合同和一系列书面单证来表现的交易活动有极大的差别,至少在合同法上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新问题:(1)这种合同可不可以被认为也是书面合同?(2)用什么证据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或已经被违反?(3)合同生效如需签名以至认证,又如何解决?(4)合同应该认为在什么时间和地点成立?针对这些问题,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第26届会议上通过了一个 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它规定:如法律要求(商务)信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则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阅,即应认为已满足该项要求。
其次,它还规定:!数据电文∀(data messa g e)乃指用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所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同时规定:!(a)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效力:(甲)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或(乙)以它不是原件的形式为由(只要它是举证人按合理期望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
(b)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赋予其应有的证明力。
当然,在做这样认定时,应该考虑其生存、存储、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该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等因素。
∀第三,既然传统上签名在法律上具有向文件接收者表明文件来自何人、签名者已确认该文件的内容和表示他已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作用,而签名的实质要件一是认证该项文件,二是这个签名具有独特性,因此,只要某种!电子签名∀能满足上述两项要求,就应该具有与手工签名同样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