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

合集下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7(0)2
【摘要】(川人社办发[2017]22号)一个自然年度内,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确定。

2017年暂由原每人每年29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万元,待2016年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调整。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每年1500元上调至每年2500元。

【总页数】1页(P34-34)
【关键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川省财政厅;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障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人力资源;调整;最高支付限额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J],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60号) [J],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的通知 [J],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41号)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四川省⼈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四川省⼈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各市(州)⼈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修改〈⼯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1⽇起实施。

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作(⼀)提⾼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新《条例》对完善⼯伤保险制度、分散⽤⼈单位⼯伤风险、保障⼯伤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

各级⼈民政府要⾼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作协调。

各级⼈⼒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民政、⼯商、安全⽣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扩⼤覆盖范围,提⾼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步加⼤⼯伤保险扩⾯征缴⼒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扩⼤⼯伤保险的覆盖⾯。

2011年,全省⼯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

尚未实⾏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订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步完善制度,明确⼯作责任,规范⼯作程序,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加强基⾦收⽀管理,不断增强⼯伤保险的保障能⼒。

(三)加⼤宣传⼒度,扩⼤社会影响,促进我省⼯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泛深⼊宣传,不断提⾼⽤⼈单位参加保险的⾃觉性,切实维护⼯伤职⼯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伤保险管理服务⼯作。

⼆、坚持依法⾏政,严格执⾏各项规定(⼀)按新《条例》规定,我省⾏政区域内的⽤⼈单位应依法参加⼯伤保险。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3•【文号】财社〔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进行了修订,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8月22日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从毕 业生离校 前 ,提前 到毕 业学年 第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欠 薪 工 作 成 效 等 情 况 。
一 学 期期末前 。省 内技工院校 高级 工
班 、 预 备 技 师 班 和 特 殊 教 育 院 校 职 业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发 放 的 范
围、标 准、时 间和工作 要 求 ,按照 本
责 实 施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具 体 组 盖 所 有 医 疗 机 构 及 医疗 服 务 ,在 医保
从 2018届 (含 )起 , 对 学 籍 在
织 落 实。考 核 工作 从 201 7年 到 2020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管 理 和 医 保 付 费 总 额 控 省 内高 校 的 城 乡低 保 家 庭 毕 业 生 、 贫
社 会 保 险 扶 贫 的 目标 任 务 是 ,充 分 发 挥现 行社 会保 险政 策 作 用 ,完 善 并落 实社 会保 险扶 贫政 策 ,提 升社 会 保 险经 办服 务水平 ,结 合全 民参保 计 划 ,引 导 、 支 持 和 帮 助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人 IZl、低 保对 象、特 困人 员等 困难 群 体 (以下简称 贫困 人员 )及 其他社 会 成 员参 加社 会保险 ,基本 实现法 定人 员 全 覆 盖 ,逐 步 提 高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水 平 ,助 力参 保贫 困人员 精准脱 贫 ,同 时避免 其他 参保 人 员因年老 、疾病 、 工 伤 、 失 业 等 原 因 陷 入 贫 困 , 为 打 赢 脱 贫 攻 坚 战 贡 献 力量 。
注 :本 栏 目可 扫 描 二 维 码 进 行 全 文 阅 读
● 政策吹风 I法限 ■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印发保 障农民工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2•【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7月12日,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四川高院召开“行政审判树优提质”活动首场院厅联席会,共同研究推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强化人社领域行政案件源头治理和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水平提升。

会上,三方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案例二:徐某诉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案案例三:张某不服某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案案例四: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案例五:李某某诉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案案例六: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某建设工程公司罚款案案例七:某货运部诉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应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基本案情2023年6月,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经对职工档案审查发现,秦某从1988年11月起开始从事锻工工种,最后一次记载其从事该工种的书面资料是1997年1月劳资双方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

2001年12月秦某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对该厂《职工工资表》审查发现,1988年11月至1998年4月工资册中,记载秦某为锻工工种的月份累计为56个月(含“工作不饱和、不饱满、70%工资、临时放假”等情形),不满9年。

秦某从事的锻工工种虽然是机械行业高温类特殊工种,但其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时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因此,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2017社保缴费标准四川

2017社保缴费标准四川

2017社保缴费标准四川2017年社保缴费标准四川。

2017年,四川省的社保缴费标准有了新的调整,对于广大职工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变化。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7年四川省社保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17年四川省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最新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合计28%。

而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这意味着,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将根据自己的工资水平有所不同。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2017年四川省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最新规定,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7%,合计9%。

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这意味着,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金额也将根据自己的工资水平有所不同。

再次,我们来了解一下2017年四川省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最新规定,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1%,单位缴费1%,合计2%。

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这意味着,职工的失业保险缴费金额同样会根据自己的工资水平有所不同。

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2017年四川省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最新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个人缴费0%,单位缴费0.5%,合计0.5%。

而缴费基数也是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这意味着,职工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金额也会根据自己的工资水平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2017年四川省的社保缴费标准有了新的调整,对于职工来说,需要根据自己的工资水平来合理缴纳社保费用。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及时了解并遵守最新的社保政策,确保自己的权益,为自己的未来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保政策,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及规范市外转诊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及规范市外转诊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及规范市外转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成人社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及规范市外转诊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6〕63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经济发展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及规范市外转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计发。

工伤职工需人员护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并承担护送护理人员相关费用。

二、市外转诊有关事项(一)工伤治疗(除急救、抢救外)应在成都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因治疗条件限制,工伤职工需要转诊到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就医治疗工伤的,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亲属)提出申请,由本市三级综合、专科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转入指定的外地三级综合或专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发生的一次性工伤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成都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市外转诊的工伤职工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或根据伤病情需要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使用救护车、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工伤职工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市外转诊的工伤职工往来旅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0元定额支付。

四川成都市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四川成都市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四川成都市⼯伤⼈员待遇标准成都市⼯伤⼈员待遇标准与我们⽇常的⼯作或⽣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内容和⼤家分享,欢迎⼤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伤待遇标准1 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的⼯伤⼈员,每⽉增加伤残津贴190元。

2 伤残5-6级的⼯伤⼈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员,每⽉增加153元;由⽤⼈单位⽀付伤残津贴的⼈员,可参照此标准执⾏。

3 享受⽣活护理费待遇的⼯伤⼈员,其⽉⽣活护理费按照⽣活完全、⼤部分、部分不能⾃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6年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50%、40%、30%。

4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的⼯亡⼈员供养亲属,每⽉增加供养亲属抚恤⾦83元。

5 按照我省《临时⼯因⼯致残待遇的暂⾏办法》按⽉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的原临时⼯⼯伤⼈员,其每⽉致残补助费调整为2066元。

6 ⼯伤⼈员不得同时享受⼯伤、养⽼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对⽐,按照“就⾼不就低”的原则调整⼯伤⼈员相关待遇。

⼆、⼯伤待遇具体赔偿⼀、⼀级⾄四级伤残待遇标准⼀次性伤残补助⾦1、⼀级伤残补助⾦=本⼈⼯资×27个⽉2、⼆级伤残补助⾦=本⼈⼯资×25个⽉3、三级伤残补助⾦=本⼈⼯资×23个⽉4、四级伤残补助⾦=本⼈⼯资×21个⽉按⽉享受伤残津贴(按⽉⽀付)1、⼀级伤残津贴=本⼈⼯资×90%2、⼆级伤残津贴=本⼈⼯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次性伤残补助⾦1、五级伤残补助⾦=本⼈⼯资×18个⽉2、六级伤残补助⾦=本⼈⼯资×16个⽉三、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资×60%(注:难以安排⼯作的⼯伤职⼯由⽤⼈单位按照⽉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三、七级⾄⼗级伤残待遇标准⼀次性伤残补助⾦1、七级伤残=本⼈⼯资×13个⽉2、⼋级伤残=本⼈⼯资×11个⽉3、九级伤残=本⼈⼯资×9个⽉4、⼗级伤残=本⼈⼯资×7个⽉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
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8.2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7〕3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6年12月3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