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国土资[2009]101
![国土资[2009]101](https://img.taocdn.com/s3/m/13fd8d170b4e767f5acfceb7.png)
国土资发〔2009〕10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成府发[2015]2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文件梳理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梳理一、结论: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涉及到土地一级开发溢价分成问题,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利润返还问题,只有地方上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收益问题的规定,且同样未涉及溢价分成问题。
国家将来可能会就土地一级开发出台专门法律规定,因此面临政策风险。
溢价分成问题早已存在,但是北京、天津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未涉及这一问题,说明地方政府在国家未出台法律规定以前对这一做法是默认的。
二、相关法规: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9年)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
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
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沪府办〔2014〕26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14-04-21 12:06:23)沪府办〔2014〕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昭政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昭政发〔2017〕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蓉〔2017〕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规定(一)土地出让前必须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二)禁止“毛地”出让。
出让的建设用地安置补偿必须落实到位,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
二、严格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土地出让制度(一)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范围。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禁止违规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
一律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各级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方式提前确定受让人、成交价格、土地面积、位置坐落、土地用途等用地相关内容,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在出让土地过程中,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以下前置条件:1. 要求竞买人提供有关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相关准入证明文件。
2. 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一定数量的营业额、纳税额、产值等经营业绩。
3. 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特定规模或标准的营业规模(面积)、建筑规模、建筑高度等建筑业绩。
4. 要求竞买人必须在某行业协会、媒体公布的行业排名中达到名次,或提供特定品牌、特定企业愿意入驻的意向书(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川国土资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44号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现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深刻领会《通知》内涵,准确把握工业用地出让政策。
《通知》对工业用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协议出让范围等提出了许多创新要求,对政策措施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业用地出让政策,确保执行规定的统一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尤其是对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限定协议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要深入研究、及时准确掌握研究工业用地出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规范出让行为、完善出让程序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二、严格规范出让行为,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各类工业项目用地,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
要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管理,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明确约定限制改变土地用途等条款。
对于采取招标方式以及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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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篇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20xx-11-06国土资发〔20xx〕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四)各地在工业用地出让中,应依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也可以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上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在签定出让合同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将供地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供地后必须加强监管,改变用地条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责任。
(五)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中标人),一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再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供地。
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完供地手续。
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兴建职工住房。
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严格限定协议范围,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各地要规范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xx〕114号),严格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依法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工业用地,方可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xx〕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
(一)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二)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三)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
各地可在不高于法律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内,结合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限,灵活确定采矿用地租赁和出让年限。
三、明确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一)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土地的交付时间、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土地,督促用地者按期开工建设。
受让人因非主观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项目开竣工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金。
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四、强化执法监察,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一)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严格落实《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3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78号)等法律政策,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积极研究解决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大政策指导力度。
省级监察机关要把对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二)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和转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于应当采取出让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工业用地的;对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的;对不符合转让条件违规转让工业用地的;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工业用地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
特别对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对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违法造成重(《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实行问责。
对于一些地方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为名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反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搭车用地、借机圈地的,要严肃处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业用地出让工作,健全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篇二:20xx081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四)各地在工业用地出让中,应依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也可以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上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在签定出让合同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将供地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供地后必须加强监管,改变用地条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责任。
(五)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中标人),一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再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供地。
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完供地手续。
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