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第五章 具体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中普遍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当个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实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理解和适用的体会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
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义,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一旦侵权必须承担责任。
这体现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对于基本的社会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对方构成侵权的,应当举证。
”这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权利人需要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才能够确立起侵权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责任是一个相对较为困难的问题。
因为一些侵权行为常常是在秘密或者单方面进行的,权利人可能很难获得证据。
此时,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考虑和判断,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侵权行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损害赔偿的适用与限制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条款。
在第五章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人身损害中要考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财产损害中要考虑财产重新修复费、财产减值损失等。
然而,侵权责任编也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导致的损害超出侵权行为人预见的,超出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避免因赔偿过高导致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第五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二、正当地行使私权 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对应,行使私权行为虽可能 造成他人一定损害,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 为责任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私权行使应具有正当性,除有 法律依据、符合公序良俗外,私权行使不得超过必 要的限度,否则不得主张对他人损害的免责。
三、自力救济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加以反击,以 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侵权抗辩的正当理由,被各国所接 受。 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利益而对非法行为人实施 的侵害,其基本思想是“合法不让非法”,“正当” 体现于 “合法”之中,所以,正当防卫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对象条件。②目的 条件。③时间条件。④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正当防卫造成侵权人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法 律责任,而如果防卫过当造成他人的损害也得以防卫
(三)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在不能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对 其财产施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自助行为也是法律所容许的权利保全措施,对 此行为造成的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自助行为也有条件限制:须为情况紧急 不能请求公力救济或公力救济非常困难时,自助行 为始为合法;另外,自助行为也要有限度。
二、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非因加害人 过错,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发生的情形。 损害的形成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时,行为 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断,因 受害人过错这一因素的介入,使得行为人可以免除 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为故意者,行为人得 就全部损害责任为抗辩。受害人为过失的情况下, 应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受害人的过失只是损害发 生的部分原因时,行为人只能以此为减轻责任之抗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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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避险 1. 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 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 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紧急避险作为侵权责任的 抗辩事由也是被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其法理基础 通说认为也为行为合法。 2. 构成要件:①须有急迫危险,包括行为和事件。 ②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③须避险行为属于必要, 即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④避险行为不能 超过必要的限度。限度的标准是避险行为所要造 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要保护的利益。 3.对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 因紧急避险属于合法行为,所以,对造成的损害 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但引起险情的原因具有复 杂性,避险人并非绝对得为抗辩。
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
• 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是以下3种:
• 一是条件说 ;二是原因说;三是相当因果关 系说,又称适当条件说,此种学说认为,某 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 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 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 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 条件说范围范围太宽,原因说则属过严,且 认定困难,均不宜采用,唯有相当因果关系 说与民法公平原则相符合,应予采用。
• (四)过错的判定 • 过错,即是法律对于侵害行为人主观态度
的否定性评价。 • 过错的判定,应当区分以下三个概念: • 一是过错判定的对象; • 二是过错判定的标准; • 三是过错判定的依据。
• 过错判定的依据是行为致人损害的行 为,因为故意、过失毕竟是行为人主 观心态,往往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表现 出来,同时,也只有通过行为表现出 来才具有法律的意义,因此必须借助 于对外部行为的分析来把握行为人的 主观心理状态。
• 第二大类,侵害人身权益所致之损害。 • 1、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损害。
• 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损害有有形损害与无形 损害之分:
• (1)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有形损害 :
• 此类有形损害主要表现为医疗费、丧葬费、 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
• 确定方法:《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规定。
•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 (一)关于过错概念的理解
• 1、过错的主观性:过错,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 对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态度的否定性评价, 其评价对象为行为人可归责的心理状况,具体表 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 2、过错的可归责性:过错作为可归责的事由,在 于其本质上的不正当性或不良性:1)过错作为不 正当或不良的心理状态,它是一种不正当或不良 的心理反映过程;2)过错这种心理状态包含了不 良的或不正当的动机或目的,或者包含了引起他 人损害的心理驱动力。
第三学期 侵权行为法学 1--11章

第三学期侵权行为法学第一章侵权行为法A BC D、侵权行为法与下列哪一项不是并列关系?A BC D、侵权行为法的名称,从发展趋势上看,以何种称谓最为科学?A BC D、侵权行为法的首要功能是哪一功能?A BC D、在侵害人格权的赔偿责任中,故意和过失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责任后A BC DB、内容的复杂性C、体系的完备和系统性D、适用的强制性E、效力的有限性2、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的区别体现为?A、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B、调整对象不同C、适用目的不同D、法律性质不同E、保护客体不同3、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有哪些区别?A、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B、保护的权益范围不同C、规范的内容不同D、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E、与民法的关系不同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区别具体体现为?A、适用范围的区别B、对人效力的区别C、具体内容的区别D、法律性质的区别E、适用顺序的区别5、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适用规则中,最重要的两个是?A、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正确错误、侵权行为法是与合同法、物权法相并列的民事法律部门。
正确错误、侵权行为法与行政处罚法都是保护性的法律;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适正确错误、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都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适正确错误、《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形式,也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渊源。
正确错误一、1.D2.D3.B4.A5.B二、1.ABCD2.ABCD3.ABC4.ABC5.AB三、1.对2.对3.对4.对5.对第二章A BC D、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是?A BC、损害赔偿D、消除影响3、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关于什么内容的概括性条款?A、侵权行为B、一般侵权行为C、普通侵权行为D、具体侵权行为4、我国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的哪一条款?A、第106条第1款B、第106条第2款C、第106条第3款D、第107条第2款5、与侵权行为同属民事违法行为的是?A、犯罪行为B、行政违法行为C、违法行政行为D、违约行为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1、侵权行为的特征有?A、违法性B、过错性C、包括作为和不作为D、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E、都应承担侵权责任2、侵权行为的外延包括?A、侵害人格权B、侵害身份权C、侵害物权D、侵害债权E、侵害继承权3、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有?A、侵害客体不同B、社会危害性不同C、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D、行为形态不同E、法律后果不同4、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有?A、法律根据不同B、责任性质不同C、责任当事人不同D、法律后果不同E、主观恶性不同5、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A、行为前提不同B、违反义务不同C、行为主体不同D、侵害对象不同E、法律后果不同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是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行为

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著作权侵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演奏、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以及改编他人作品等行为。
2. 商标侵权: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
识或商标名称进行商品销售、宣传、广告以及服务提供等行为。
3. 发明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他人专利产品或方法等行为。
4. 专有技术侵权:未经技术专有权人同意,擅自使用、生产、销售
他人的专有技术等行为。
5. 商业秘密侵权: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擅自获取、披露、使用、转让他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
6.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妨害他人商业信誉、恶意比较、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商业利益。
7. 侵犯个人权益: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权益的
行为,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肖像、隐私等。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侵权行为,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判断和解释。
如果被侵权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关
机构或法律部门寻求帮助,进行维权行动。
侵权行为处罚

侵权行为处罚侵权行为是指某个人或组织侵犯他人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导致法律纠纷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合法权益,法律对侵权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对应的处罚、以及预防侵权行为的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以非法手段使用、发表、复制、传播、展示他人的原创作品或拥有独立权益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犯了知识产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不仅违反了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创作者、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依法予以严肃的处罚。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对应的处罚1. 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盗版、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等。
对于盗版行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旦发现盗版出版物,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同时,如属严重侵权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2. 商标权侵权行为商标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虚假商标宣传等。
如果发现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自己的商标,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工商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采取告诫、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对于虚假商标宣传行为,一旦被发现,相关企业将被要求立即停止宣传,并可能面临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
3. 专利权侵权行为专利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仿制他人专利产品、假冒专利所有人等。
一旦发现他人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行为者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追究的处罚。
三、预防侵权行为的措施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社会各界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侵权行为的认识,增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2.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率。
具体侵权行为PPT课件

财产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财产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包括赔偿损失、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等。
对于严重的财产侵权行为,行为 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
处罚。
财产侵权行为还可能产生行政责 任,如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
罚。
03
人身侵权行为
人身侵权行为定义
总结词
02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这 些行为会损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 利益,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类型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直接复制、仿制、翻译、销售等未经授权 的行为,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从事侵犯知识产权 的行为,但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材料等 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因过错直接导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例如:交通事 故、医疗事故等。
特殊侵权行为
指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行为人因特定过错或特定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的行为。例如:产品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物件致人损害等。
02
财产侵权行为
财产侵权行为定义
财产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 物权等。
人身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 誉权等。
详细描述
人身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 体权、名誉权等。这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受到侵犯,受害者有权要求 赔偿。
人身侵权行为类型
总结词
常见的人身侵权行为类型包括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诽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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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范文早与范钢山属叔侄关系。两年前范文早喜得孙子,起 名为“范金山”。范钢山闻讯后找来说:我是长辈,叫钢山, 你怎能给孙子起名金山。范文早却说,我想给孙子起啥名就 起啥名,谁也干涉不了。范钢山窝了一肚子火,每每听到范 文早喊孙子时就不痛快。今年5月7日,范钢山路过范文早家 门口时,正碰见范文早在大门口看孙子。范文早喊了一声 “孙子过来,让爷爷抱抱”。范钢山忽地停下,大骂范文早 有意骂他。二人开始对骂,继尔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范 钢山用一木棍打在范文早头部,致使范文早受伤住院治疗花 去医疗费近2千元。
生命权 婚姻自 所有权 主权 身体权 用益物权 监护权 担保物权 健康权 姓名权(名 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一般人格权
我 国 现 行 侵 权 行 为 法 保 护 的 利 益 范 围
人身利益
财产利益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 商业秘密 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 和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 占有 念物品上的人格利益
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客体:自然人的健康状况得以正常维持、生命 在生物学完好性、生理机能和心里机能得以正常运 作以及功能的完善发挥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 侵害健康权的表现是: 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健康的违法行为,他人 健康受到实际损害——作为和不作为 侵害健康权的责任形式是: (1)赔偿损失:医疗费、残疾生活辅助器费、 残疾赔偿金等。 (2)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
2004年6月,湖南省邵东县一中高中毕业生罗彩霞参加高考,总成绩514分,没达到二 本录取分数线。 • 2004年9月,时任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从女儿班主任邵东县一中教师张 文迪处获取了罗彩霞的高考信息,伪造了罗彩霞的户口迁移证等证件。9月27日,在 王峥嵘的操作下,当年高考成绩为335分的王佳俊冒用罗彩霞之名被贵州师范大学思 想政治教育专业降低20分定向补录。 • 2005年,在高中复读一年后,罗彩霞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 • 2008年,王佳俊用罗彩霞的名字办理了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 2009年3月,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被拒,随后确认为高中同班同学王佳 俊盗用身份证信息。 • 2009年4月27日,罗彩霞在天涯网站上发帖,《高中同班同学冒名顶替上大学 我的 伤害谁给埋单?》 • 2009年5月4日,罗彩霞事件被媒体曝光见报,随后引起全国媒体的跟进和关注。有关 部门遂展开调查。 • 2009年5月17日,罗彩霞以侵害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佳俊、贵州师大等7个单位和个人。同年6月,罗彩霞将贵州师大历史与政治学院院 长唐昆雄追加为第8名被告。 • 2009年10月,王峥嵘被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 期徒刑2年。与原犯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4年。期间王佳俊一直下落不明。 • 2010年8月13日,立案15个月后,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4个多小时后,罗彩霞与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放弃对各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峥嵘 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
• 原告陈某(夫)与被告许某(妻)于 200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之 子陈小奇随被告共同生活。2009年2 月,被告独自将陈小奇的名字更改为 “张杰”。陈某得知后,以被告侵犯 其对孩子的命名权为由,请求法院责 令被告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害社会组织名称权的行为。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2000年10月5日,珠海东洋之花公司与张柏芝签订一份合约,约定乙方(张柏芝) 参加甲方(珠海东洋之花公司)“东洋之花”护肤品及沐浴露电视及平面等各项 广告物之演出;平面广告包括:杂志、报纸、DM、POP制作物,户外广告及促销 活动之平面宣传用品,甲方并可使用乙方之签名于平面宣传用品; •广告物使用期间:沐浴露2000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15日止,护肤品2000年9月 1日至2002年2月31日止; •甲方应付乙方广告肖像权买断及演出酬劳合计人民币250万元整;甲方还应另付 乙方新闻发布会酬劳人民币20万元整,合计人民币270万元整。 •珠海东洋之花公司与江苏东洋之花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江苏东洋之花公司与张 柏芝之间并无关于使用肖像权的合约。 •2002年5、6月份,付大勇(付大勇为江苏东洋之花公司制作广告网页)设计 “东洋之花”网站框架,其中张贴了张柏芝的肖像,并发布于其注册所有的网站 上。原告张柏芝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问:以营利为目的,将他人肖像用在自己的商业网站上,应该如何认定?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 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 •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 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超过了委 培录取的分数线。 •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 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 生的通知书。 •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 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 报到就读。 •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 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得知该情 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 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 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
• 李某到某休闲中心洗澡,将衣物、证件及4000元现金锁入该中心 提供的柜中。 • 洗澡出来穿衣服时发现衣服还在,但证件与现金已丢失。 • 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一直未破。 • 因为李某的身份证件丢失而延误了当日的航班,导致一场重要的 商务任务没有完成,给商业相对方王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 李某提起诉讼,请求休闲中心赔偿4000元的现金损失; • 之后,王某也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和休闲中心赔偿商业损失5万元。 • 协商不成,因而成讼。 • 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损失。 • 其一,相当因果关系说 • 其二,可预见性理论
第三节
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
人身权——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 有的对其人格或身份利益的排他支配权。
固有性、非财产性、绝对性和支配性 一、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二、侵害身份权的行为
侵害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行为 三、侵害人身利益的行为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身利益、具有人 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上的人格利益、其他人身 利益
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行为。
客体: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利益和特别情感。 侵害姓名权的表现是: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 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盗用和假冒。
(3)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4)其他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侵害姓名权的责任形式是: (1)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等。
• 1986年,赵志荣喜得贵子,出于希望儿子能学好 英文的愿望,他选择了“赵C”作为儿子的姓名, 并成功进行了户籍登记。 • 2005年,儿子考上大学,赵志荣又顺利地为儿子 申请到身份证。 • 然而,到了2007年,当赵志荣为儿子申办二代身 份证的时候,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答复他:根据 公安部的最新规定,英文字母禁止作为姓名使用, 必须改名才能换证。 • 经过多次协商,赵C坚决不同意改名,始终没有拿 到二代身份证。 • 1月4日,赵C向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月6日,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
侵害名称权的表现是:
(1)干涉名称权行使。 (2)非法使用名称——盗用和假冒。
(3)不使用他人名称。
(4)其他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侵害名称权的责任形式是: 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申花俱乐部发现该广告后,立 即与特雷通公司交涉,要求特雷 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并赔偿经济损失,特雷通公司不 同意,申花俱乐部遂提起诉讼。 •本案应该如何认定?
胎儿人身利益的保护 其他人身利益 纯粹经济损失 其他财产利益
二、具体侵权行为的范围——第2条
侵害财产的行为 侵害物权的行为、侵害债权的行为、侵害其他财产利益 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17条 侵害著作权;侵害专利权;侵害商标专用权;侵害发现 权;其他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18条 侵害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行为
侵害知识产权的 行为
具 体 侵害股权的行为 侵 权 侵害继承权行为 行 侵害人格的行为 为
侵害身体、健康、生命权;侵害胎儿人身利益;侵害姓 名、名称权;侵害肖像、名誉权;侵害荣誉权;侵害隐 私权;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行为;侵害一般人格权;侵害 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19-120条 侵害婚姻自主权;侵害监护权;侵害其他身份权益的行 为。
★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之区别和联系?
生命权
侵害客体 生命利益
健康权
健康利益身体权身体利益损害后果责任性质 责任范围 救济手段
生命丧失
生理、心理机 身体完整性遭 能非正常运作 受破坏
刑事、民事责 刑事、民事责 民事责任 任 任 最重 独特性 较重 最轻
权利主体能得到直接救济
联系: 生命依赖于身体而存在,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活而存在; 身体是肉体之构造,健康是生理与心理之机能。 ——从重吸收
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 是指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客体:自然人得生存于社会、正常维持生 命活动、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 人格利益 • 侵害生命权的表现是: • 行为人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违法行 为,他人生命丧失。——作为和不作为 • 侵害生命权的责任形式是: • 赔偿损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 偿金等。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非法致使他人身体的完整性受到损害的行为。 客体: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 组织的人格权。 侵害身体权的表现是: 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完整的违法行为,他人身体完 整性受到破坏——作为和不作为 (1)不对身体机能造成任何影响的攻击。 (2)非法侵扰他人身体。 (3)不影响身体组织机能的情况下对他人身体的主要组成 部分进行侵害。 (4)对他人身体次要组成部分的侵害。 侵害身体权的责任形式是: 1、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等。 2、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