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一)
民法之侵权

• 死亡: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3.精神损害赔偿
• 人身权益被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侵权
三、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 外来原因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 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 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 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侵权责任 (四)返还财产;
(侵权法15 (五)恢复原状;
条)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的赔偿 • 直接损失 • 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的赔偿 • 一般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费;
• 伤残:
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的名义到其
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要求撤销
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
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
了《结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时登记结婚,丧失了参加单位
2.销售者责任——过错责任 另,运输者、仓储者责任
仓储者
运输者 构成要件:
追偿
生产者 销售者
产品缺陷
连带 受害人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后果发生 3、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1、产品未投入流通
2、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 3、依照当时科技水平,缺陷无法发现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 任方式 ” 问题 就不存 在 了 ,因为侵权 的一切 法律后 果均 可 以归于债 的效 果 ,即 “ 责 给付 关 系 ” 。 相反 ,如果 存在 一个独 立 的侵 权责 任规 范体系 ,则至少 在 法解释 学上会 存 在一个 不受债 之结 构影 响 的侵权责 任后果 ,多元且异 质 的责任方 式也 就成为 了可 能 。 《 侵权 责任法 》 之纳 入立法 规 划 并 最 终 出 台 ,给 立 法 论 层 面 上 的 相 关 争 论 划 上 了句 号 ,但 是 ,解 释学 上 的争 论并 未被终 结 。《 权 责任法 》 的单 独立 法 ,是 否 意味着 侵 权责 任 与债 法体 系 侵
有关 侵权 的规范 须订人 未来 民法典 ,此 点 向无 争议 。然 而 ,学 界对 于有关 侵权 的规 范在 民法
27 3
典 中 的位 置有 不 同的看法 ,主要 有独立 成编及 纳入债 编这 两种 观点 。在立 法部 门决定 先就 侵权制
度 制定单 行法 之后 ,也还存 在着 制定 “ 侵权行 为法 ” 或 “ 权责 任法 ” 的争 议 。 侵
那样将 侵权 行为 的法律 后果 限于损 害赔偿 ,反之 亦然 。
三 、《 侵权责任法》 第 1 条对 《 5 民法通则》 第 14条的传承 3
通 过简单 地对 比 《 权责 任法》 第 1 与 《 侵 5条 民法通 则》 第 14条 ,可 以发现 二者 之 问 的相 3 似性 。《 民法 通则》 规定 的是 “ 承担 民事责 任 的方 式 ” ,计 有 停止 侵 害 、排 除妨 碍 、消 除危 险 等
、
侵权案件在法律上的分类(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案件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可以对侵权案件进行多种分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侵权案件在法律上的分类进行探讨。
二、侵权案件的基本分类1. 按侵权行为的性质分类(1)直接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直接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如:故意伤害、侮辱、诽谤、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2)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通过他人的行为间接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如:教唆、帮助、诱导、参与等。
2. 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类(1)单独侵权责任单独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仅由一个侵权人承担的责任。
如: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
(2)共同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承担的责任。
如:共同侵权、共同违约、共同故意等。
3. 按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益分类(1)人身权侵权案件人身权侵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侵权案件。
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2)财产权侵权案件财产权侵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案件。
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
4. 按侵权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分类(1)合同侵权案件合同侵权案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案件。
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2)非合同侵权案件非合同侵权案件是指合同以外的侵权案件。
如: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三、侵权案件的具体分类1. 侵犯人身权案件(1)生命权案件生命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生命权益的侵权案件。
如: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等。
(2)健康权案件健康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健康权益的侵权案件。
如: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
(3)名誉权案件名誉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名誉权益的侵权案件。
如: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
(4)荣誉权案件荣誉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荣誉权益的侵权案件。
论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一)

论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一)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类型化内容提要: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特点在于,其采一般条款模式。
我国学界也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应设计一般条款。
但是,一般条款的抽象性特点决定了它无法适用法律可操作性的要求,因此,要求类型化的规定予以配合。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应当妥当处理这两者的关系,这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要求,涉及到侵权责任法内容体系的建构,而且,也会影响到侵权责任法的具体适用。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从具体列举到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因此,在构建侵权责任法体系时,必须处理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
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1]所谓类型化,是指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作出规定。
我们所说的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下的类型化,其与一般条款在某种程度上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为其针对的往往是一般条款无法适用的情形。
古代法主要采取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例如,罗马法采取决疑式的方式,对于侵权行为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并没有形成一般条款。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当时立法技术和理论研究水平所限。
近代民法典受罗马法的影响,仍然主要采取了具体列举的方式。
例如,1794年《普鲁士邦普通邦法》关于各种具体民事关系的法律条文达万余条。
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采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以来,以后的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大都效仿该模式,设置了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一般条款。
德国学者耶林曾言:“使人负担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2]作为19世纪三大民法原则之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典中被确认是民法长期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类法律文明的产物。
大陆法国家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法国的概括模式。
侵权责任法 数人侵权行为形态的类型化

害的连带责任】
17
三、充足原因的时间维度
(一)并发型充足原因 A、B两个工厂同时排污,造成某一河流中养殖的
鱼全部死亡,A、B两家单独的排污量就足以造成 全部损害。
18
(二)连续型充足原因
B偷盗A的物品,而C将该物品损害,一般认为B、 C二人对A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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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发型充足原因
1、同类先发型充足原因 A、B二人分别过失纵火,两起大火均可能烧毁 C的房屋,但在B所纵大火延烧到C房屋之前,A 所纵大火已经将该房屋烧毁。
2、非同类先发型充足原因 有人给狗下毒,三天后必死无疑,另一人直接 将狗杀死的情形。
20
第五章 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5.3 数人侵权行为形态的类型化
授课教师:王竹
15
一、共同侵权行为形态与分别侵权行为形态
(一)共同侵权行为形态 第8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9条【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二)共同或分别侵权行为形态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பைடு நூலகம்
(三)分别侵权行为形态 第11条【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害的 连带责任】 第12条【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结合造成可分损害 的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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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充足原因与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 态
(一)非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
第8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9条【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第12条【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结合造成可分损 害的按份责任】
(二)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第11条【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
1、程啸:中国侵权责任法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侵权责任法
目 录
一、概览 二、保护范围与归责原则 三、多数人侵权责任 四、用人者责任 五、网络侵权责任 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 八、环境污染责任 九、高度危险责任 十、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
一、概览
(一)侵权法独立成编 (二)体系结构 1、总则与分则的结构 2、一般条款+类型化 (1)一般条款的涵义 (2)一般条款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
(3)类型化 (三)侵权责任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1、侵权责任的成立 过错责任为原则(第6条第1款);过错推 定与无过错责任的法定化(第6条第2款、 第7条);公平责任为例外(第24条)
侵权责任法
1、多数人侵权责任的体系 2、多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 (1)涵义与类型 (2)侵权责任法中连带责任的效力
大陆侵权法上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
多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第 8 条)
教唆帮助行为 (第 9 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 10 条)
连带责任 (第 11 条)
侵权责任法
1、损害承担的基本原理 “享有权益者自担损害”是损害赔偿法中 最基本的原理。“良好的政策应当让损害 停留在其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 理由存在。” 2、归责事由 归责事由是对那些能够使得已发生的损害 被转移的法律原因的统称。
侵权责任法
3、归责原则体系 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事由”的 基本规则。 4、过错责任原则 也称“过错原则(Verschuldensprinzip)” 或“过失责任原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 规定,任何人仅于因过错(故意或过失) 侵害他人权益时,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的分类及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侵权⾏为的分类及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对于侵权⾏为的分类,⼀般我们⽐较了解的是关于⼀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个分类,但其实远远不仅是如此,他因为划分的标准不同,所以还存在其他的分类,例如关于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的⼀个分类,还有许多,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分类(⼀)⼀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三)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应掌握⼀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加害⼈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加害⼈之间虽⽆共同意思联络,但其⾏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三)教唆⼈和实施⼈共同造成他⼈损害。
共同侵权要求侵权⼈均存在过错,⽆意⾏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责任。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不可抗⼒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的过错受害⼈的过错,是指受害⼈对侵权⾏为的发⽣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较⼩损害的⾏为。
(五)受害⼈的同意受害⼈的同意,是指受害⼈在侵权⾏为或者损害后果发⽣之前⾃愿作出的⾃⼰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
三、侵权⾏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他的构成要件有四个⽅⾯的,不可抗⼒、受害⼈的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受害⼈的同意。
论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般条款与类型化及其适用

合 的模式 。这种 模式 不仅 可 以避免列 举侵 权责 任所 造 成 的漏 洞 , 为 法 律 的适 用 提 供 了 便 利 , 表 着 侵 也 代
权 责任立 法 的发展 方 向。但 是 , 权 责 任 的 一般 条 侵 款 和类 型 化 应 当 如 何 设 计 , 者 应 当 如 何 适 用 , 论 两 理 上 却 存 在 着 不 同 的 看 法 。本 文 试 就 此 提 出几 点 不 成
1 4
烟 台大学 学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一
第2 2卷
之 基 础 的 法 律 规 范 。 按 照 第 三 种 观 点 , 权 责 任 ① 侵 的一般 条款 也 是概 括 全 部 侵权 责 任 的 条 款 。可见 , 后 两 种 观 点 在 内 容 上 是 大 致 相 同 的 , 别 在 于 是 否 差
为 , 权 责任 的一 般 条 款是 指 概 括 全 部 侵权 责任 包 侵 括过 错 责任 、 错 推 定 责 任 、 过错 责 任 的条 款 。 过 无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 权 责 任 的 一 般 条 款 是 指 在 成 文 侵 侵 权 行 为 法 中 居 于 核 心 地 位 的 、 为 一权责 任法 中 , 般 条 款 所要 解 决 的是 如何 ①在 一 对侵权 责 任加 以规 范 的问题 , 主要 不 是 解 决 侵权 而 行 为 的 界 定 问题 , 不 是 解 决 侵 权 责 任 法 中 所 有 规 也 范的一 般规 定 问题 。因此 , 用 侵权 责 任 一般 条 款 采
的条款 , 过 错 责 任 的 一 般 条 款 。 即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在 我 国学 者 中 , 于 一 般 条 款 , 的 称 为 侵 权 行 关 有
为 法 的一 般 条 款 , 的 称 为 侵 权 行 为 的一 般 条 款 , 有 也 有 的 称 为 侵 权 责 任 的 一 般 条 款 。 我 认 为 , 一 般 条 从 款所 可能 涵盖 的 内容 来 看 , 为 侵权 责 任 的 一 般条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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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一)今天讲侵权行为法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的问题,为什么讲这个题目呢!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时候遇到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怎么样来处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的问题?这是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当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
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那么我们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可能就编的比较好,要是解决的不好,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就有可能就搞砸了。
所以这个问题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就这一问题我们作了尝试,现在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当中基本上是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的思路来进行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来说效果还是可以的,我就把这些问题主要的内容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侵权行为一般化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涉及到一个一般化、一个类型化,实际上说到底说的是什么呢?就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编制的方法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编制的方法,现在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大陆法系关于侵权行为一般化的最基本的做法。
中国民法现在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思路的大陆法系的思路,集中表现在《民法通则》当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一部分,法律立法的思想还是大陆法系,走的还是侵权行为一般化这样一个套路。
那么什么是侵权行为一般化这样一个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编制方法?它基本表现在侵权行为法当中首先要有一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大陆法系在制定侵权行为法是按照侵权行为一般化的方法来编制,它首先要有一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这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概括了主要的或者全部的侵权行为,然后对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则再做一个规定,它对侵权行为不作类型化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在1804年起草的时候,侵权行为法一共是五个条文,在这五个条文当中,1382条、1383条规定了过错侵权责任;然后在1384条、1385条、1386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这五个条文把社会生活当中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都概括进去了,它的立法就是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做法。
大陆法系从《法国民法典》以后,大多都采用这样的方法来立法,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就是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是从头开始往后算,我把它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比较古老的成文法,在这些古老的成文法当中,比如两河流域等,这样一些古老的立法,它们都规定了非常多的侵权行为法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是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没有一个概括性的侵权行为的条文,它的特点就是具体规定。
第二个阶段就是向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前进了一步,这个时候就到了罗马法的后期,罗马法后期关于侵权行为罗马法有一个新的规定,把它规定叫做“私犯”。
在罗马法上出现了“私犯”和“准私犯”的概念,这就把所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一般的种类叫做私犯,另一类叫做准私犯。
一种是对人或财产的私犯,一个人实施了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侵害了他人的财产,这个时候就要承担责任,把这种行为归纳到一起叫做私犯,就是我们现在说的一般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虽然没有概括的条文和一般的条文来描述这种抽象的侵权行为,但是把这些侵权行为概括到一起成为一个类型。
另一个类型就是“准私犯”,准私犯在罗马法上描述了六种具体的情况,比如说法官错判案件、建筑物上悬挂物品造成他人的损害、学徒造成他人的损害由他的师傅来赔偿、家子造成的损害要有他的父亲来赔偿,在罗马法上讲的私犯和准私犯尽管不是对侵权行为作出一个一般化的进展,但是向着侵权行为的一般化发展了一步,在所有的侵权行为的两种类型中私犯以后用来概括成为一般侵权行为,是进行侵权行为一般化的一个基础。
第三个阶段就是《法国民法典》,它在1382条作了一个非常概括性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部分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就是对侵权行为作了条文化的、概括化的、一般化的规定,把绝大多数的侵权行为概括成一个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然后只要是符合这些要求的就构成了侵权行为,按照这个条文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把具体的侵权行为统统都抽象化,抽象出一个概括的条文,拿出这个条文应对所有的侵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在法律发展的历史上完成了侵权行为从具体化到一般化的过程,它创造了1382条也就是民法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这里面我要补充一点,1382条、1383条讲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造成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这是讲的侵权行为的一般化,它是从罗马法里面私犯演变过来的,《法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所讲的准侵权行为就是来源于罗马法的准私犯。
《法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的一般化和准侵权行为之间的界线在那里呢?侵权行为的一般化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就由自己来承担责任;准侵权行为就是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以及对他所管辖之下的物件造成的损害负责,比如父母对子女,师傅对学徒这一些他人对别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要由你来负责,就是我们所讲的替代责任。
然后就是自己所管辖的物件造成的损害,物造成的损害就由物的主人来承担责任,在《法国民法典》完成了一般化这样一个过程,同时也把侵权行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一般侵权行为,一部分是准侵权行为。
第四个阶段就是《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把侵权行为也分为两类,一类叫一般侵权行为,一类叫特殊侵权行为;基本上还是沿袭《法国民法典》的做法,但是《德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的界定以及构成和法国有完全不同的理解。
我们讲法国的一般侵权行为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要有过错,第二要有损害,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德国按我们现在的理解要有四个要件,除了法国侵权行为的三个要件以外,还加了一个就是行为违法性的要件,《德国民法典》在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一般侵权行为具体的表现和违法性的表现强调三个方面:一、违反法定义务,就具有违法性。
一个人存在市民社会当中,都存在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他人是权利的主体,那么你作为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你要承担相应不进行侵害的义务。
比如财产权、所有权,他人有这个财产的所有权,其他的所有人都是他的义务人,一个人享有人身权,其他的人都有对他不得侵害的义务,都是义务主体。
二、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这一种情况和我们目前的情况来看,比如说我们的《消费者保护法》中的18条,有一个关于保护他人的法律,经营者在提供经营、销售服务过程中,要注意他人的安全,违反了这样的法律,也具有违法性。
比如说我们在商店购物,经销商在通道安装了一个玻璃门,玻璃门上面没有放置任何的标志,看起来象没有一样,要是顾客在购物的时候撞上去了,把头撞坏了,这也违反了保护义务。
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一个人在宾馆住宿,晚上进来一个小偷偷东西,结果把这个住宿的人打死了,打死以后他的亲属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宾馆也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义务。
最典型的、最可笑的就是今年上半年讨论的一个案件:一个人在家里地位很低,和太太的关系强弱对比很悬殊,家里面属于阴盛阳衰的局面,一旦和太太动气手来,吃亏的总是他;后来有一天又和太太打起来了,被太太打的头破血流躺在医院住院,住院以后,太太就带了一些东西来看他,他还挺高兴以为太太回心转意了、安慰他来了,结果到了病房以后,拿出一个瓶子里面装的是硫酸,朝他的脸上就泼过去了,造成脸部和胸部部分烧伤,后来伤势好了出院以后,他就愤起到法院起诉,起诉的被告是谁呀!不是他的太太而是医院,他说医院没有保护好我的安全,所以要由医院来赔偿,但是医院是不是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应当说已经尽到了,如果说他的太太来了,医院还要进行搜身检查,才能准许探望的话,那就变成了监狱了。
这样一些都是保护他人的一些法律,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也就构成了违法性。
三、《德国民法典》里面提到违背善良风俗,这个行为的本身来讲不违法,但是他要是故意的以违背善良风俗为目的来造成他人的损害也构成侵权,也构成违法性。
史尚宽经常在他的书里面提到一个事情,他说什么是故意违背善良风俗造成他人的损害,比如说有一个村庄只有一个面包房,他要是不卖给别人面包别人就会饿死,大家都以面包为生。
本来卖面包这个人卖给谁面包或者不卖给谁面包应当是买卖自由调整的范围,卖给你或不卖给他是他的权利,买卖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如果他知道不卖给这个人面包,这个人就会饿死,他如果是以故意不卖面包给别人这样的一个方法,要造成他人的损害,也是违背善良风俗的,虽然这个行为本身不违法,但由于他故意违背善良风俗造成他人损害,也具有违法性。
德国法关于违法性的问题作了这三个方面非常好的规定,具备了这三个方面的违法性造成损害,要有过错就构成一般侵权行为。
同时它又规定一些特殊侵权行为作为补充,一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然后加上其他的一些具体的侵权行为,这两部分加到一起,就是德国法和法国法对侵权行为一般化立法方法的一个基本的表现。
第五个阶段,就是60年代初《埃塞额比亚民法典》。
埃塞额比亚是一个很封建、很落后的国家,有的同学可能就不禁会问,埃塞额比亚是一个既封建又落后的国家它的民法有什么可学的呀?不对,埃塞额比亚的民法典是一个非常好的民法典,为什么说它好呢!因为它的民法典是法国最伟大的当代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给他们起草的民法典。
大家知道法国的民法典是世界上最好的民法典之一,也是实现民法现代化一个基本标志。
法国人对法国民法典的感情是无与伦比的,至今已经一百九十八年了法国民法典没有作大的改动,很多人形容法国民法典的一件千疮百孔的百衲衣,但是他们还是在修修补补不对它进行根本的手术。
拿破仑说我们的多少战功随着硝烟都可以消灭掉,但是我们的民法典永存。
法国人自己也知道他们的民法典存在着问题,二百年了随着社会的发展能没有问题吗!他们每每都进行小的修补,解决不了大的问题,但又不想作大的变动。
有这样一个机会起草埃塞额比亚的民法典,他们就把法国民法典的理想全部体现在埃塞额比亚的民法典当中,把埃塞额比亚的民法典当作自己的民法典来制定,所以制定得非常好。
埃塞额比亚民法典在成文法国家当中侵权行为法条文是最多的,一百多条,从法国民法典的五个条文到埃塞额比亚民法典的一百多个条文就说明了侵权行为法发展变化的情况。
埃塞额比亚民法典也制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它也讲侵权行为的一般化。
但是埃塞额比亚民法典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法国的、德国的都不相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一般化立法方法,都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它概括了绝大多数的侵权行为,但还有一部分没有概括进去,这一部分就是特殊侵权行为,把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和特殊侵权行为加到一起才构成全部的侵权行为。
但是到了埃塞额比亚民法典它的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就把全部的侵权行为概括到一起,不再分特殊侵权行为和一般侵权行为。
现在欧洲在起草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它也有一个一般条款,他的一般条款和埃塞额比亚民法典的一般条款是一样的,也概括了全部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