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名目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连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本卷须知〔必读〕------------------------38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公估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缘故、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联系:〔固定与移动〕〔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设立与撤销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设立与撤销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程序,提高分支机构的运营效能,特订立本《设立与撤销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办事处、分公司等。
第三条分支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属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掌控的经营单位,具有肯定独立经营职能和业务范围,在属地区域内独立承当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程序与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设立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企业战略布局和经营需要。
第五条分支机构设立应经过以下程序:(一)分支机构设立申请: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向企业总部提交设立申请,包含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经营范围、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二)总部审批:企业总部对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进行审批,评估设立的必需性、可行性、风险等因素。
(三)备案登记:经企业总部批准后,将分支机构的设立事项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备案登记手续。
(四)运营准备:分支机构负责人依据设立批准文件,组织分支机构的运营准备工作,包含人员招聘、设备采购、办公场合租赁等。
第六条分支机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充分的经济实力和资源支持。
(二)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财产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分支机构设立符合企业战略发展规划。
(四)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肯定的市场前景和盈利本领。
(五)分支机构设立符合企业内部风险掌控要求。
第三章分支机构撤销程序与条件第七条分支机构撤销应经过以下程序:(一)分支机构撤销申请: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向企业总部提交撤销申请,并说明撤销的原因及后续布置。
(二)总部审批:企业总部对分支机构撤销申请进行审批,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形、财务情形、市场前景等因素,做出是否同意撤销的决策。
(三)备案登记:经企业总部批准后,将分支机构的撤销事项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备案登记手续。
(四)清理工作:企业总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分支机构进行财务结算、人员安排、合同解除等清理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0d32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98.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2001年3月13日)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为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系列,统一规范为分公司、中国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二、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城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的机构称为“分公司”;在地、市、州、盟所在城市设立的机构称为“中心支公司”;在区、县及县级市、旗设立的机构称为“支公司”;在支公司以下设立的营业性机构称为“营业部”。
同一家保险公司在省、地(市)及区、县只能分别设立一个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
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分公司的名称不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与省会城市分公司合并后设立的营业管理部,属省分公司的内设机构。
四、保险公司在地、市、州、盟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中心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五、保险公司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及地、市、州、盟所辖区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市城东支公司”。
市区支公司下设的营业部,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街道或其他名+营业部”,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中关村营业部”。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流程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流程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营业网络,提供更多地区的证券交易和服务。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首先,证券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计划,包括设立的地点、规模、经营范围、人员配置等。
然后,证券公司将设立分支机构的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的证券监管局。
证券监管局会对提交的计划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接下来,证券监管局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查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经营能力、合规水平等。
同时,证券监管局还会考虑当地的市场情况和发展需求,以确定是否允许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如果证券监管局认可证券公司的设立分支机构计划,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交有关材料。
中国证监会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批准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最后,证券公司需要根据相关批文和规定完成设立分支机构的手续,包括完成相关注册、备案、企业名称的变更等。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指的是证券公司通过买卖交易或股权投资的方式取得对家分支机构的控制权。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首先,证券公司需要与分支机构进行谈判,确定收购的交易方式和价值,签订收购协议。
双方需要就收购交易的条件、价格和支付方式等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
接下来,证券公司需要将收购交易报告所在地的证券监管局,包括交易相关的信息,如交易双方、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
证券监管局会对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核实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证券监管局认可证券公司的收购交易,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交有关材料。
中国证监会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批准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
在审核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可能还会要求证券公司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进行进一步调查。
最后,证券公司需要根据相关批文和规定完成收购分支机构的手续,包括变更注册信息、履行合同等。
2020年上海注销公司指南

1.清算: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所有的财产等内容进行清算,去工商部门及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以及税务注销事项2.登报:在公司清算期间即可登报公示,需要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注销公告至少需要公示45天(自登报日当天算起)3.注销社保:社保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缴情况,如有欠缴需续交4.注销国、地税:自公司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公司需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完税5.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登报公示45天后,可以去公司登记的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公司营业执照6.注销银行账户:到公司开户行注销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7.注销印章:注销成功时间一般情况下在3--6个月左右内资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条件】1.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2.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3.不存在下列情况: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材料清单】1.《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4.营业执照正副本说明:1.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前,需先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45天。
公告期满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
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的决定。
【分类处置办理时限】1. 简易注销3个工作日办结。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14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1月12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
分支机构成立或注销信息备案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

分支机构成立或注销信息备案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白羊税月 2022-06-18 10:16 发表于山西收录于合集#具体操作步骤39个政策回顾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57 号)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电子税务局可以办理相关事项么?如何办理?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相关事项,以分支机构为例,具体操作如下:01分支机构成立分支机构成立,税务登记时登记好总机构信息后,需做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注意】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做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时,“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需选择“否”,备案有效期止选择当年年底。
分支机构成立后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则需按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模块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进入模块后,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分支机构报告信息和上下级机构报告信息的填写。
【注意】只有以下五类分支机构“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可以选择“否”:(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