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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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地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正在施工的现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是指对建设工地安全、整洁、美观、文明、卫生、环境的综合要求;第五条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参与配合、社会监督和施工单位总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行署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和审查合格的安全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第七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地实施检查时,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第八条建设工地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对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检查机构和人员,建设工地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第十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以及爆破、吊装、拆除、水下、深坑、边坡、幕墙等大型特殊工程,要有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施工;第十一条建设工地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员、会计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组织开工;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二条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场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有施工公告,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总高、投资规模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等临街主干道的大型建筑应悬挂其透视图;第十三条临街建筑必须封闭施工,封闭高度应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外坠;封闭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筒笆、非密目安全网和其它材料;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三宝”、“四口”防护工作,所用安全网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第十五条市政道路工程应全路段围场封闭施工,不能全封闭施工时,应设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须用围栏与工作区分开,并设置醒目指示标志;人行通道遇有坑、井、沟时,应搭设安全牢固的桥板,并设置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夜间须设红灯示警;市政公用其它工程,也应围场封闭施工;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的搭设和塔吊的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施工企业机械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均要齐全有效,并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坑、井、沟、洞和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有害气体中毒,雨季来临之前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工作;第三章文明施工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平面布置图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且布局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二十三条建设工地应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排水畅通、道路畅通;第二十四条城区建设工地必须做到硬地坪施工;一、二级施工企业应做到硬地坪施工;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电线、碎砖、灰砂、木料头的清理和回收、利用工作;架料和模板拆除后,应堆放整齐;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水通、电通、卫生干净、场地清洁;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文体娱乐等临时设施,应满足安全、通风、采光、卫生等要求;各类临时设施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要有灭“四害”措施;第二十八条办公场所应采用规范性的砖混结构,室内保持整洁;第二十九条宿舍应采用砖木结构,地面硬化处理,室内保持整洁;第三十条办公区和宿舍区要有盥洗间、污水池、排水沟和垃圾箱,严禁随地扔垃圾或倒污水;第三十一条建设工地应设置厕所,可采用简易砖木结构,蹲位与人数之比不超过1:30,并有专人保洁;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式厕所;高层建筑物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严禁随地大小便;厕所设置应远离食堂及饮用水源,防止污染;第三十二条食堂应采用砖木结构,地面用水泥砂浆硬化;配置必备炊事用具,炊事人员符合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管理的供水点;饮食和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三十三条建设工地应设置医务所或巡回医疗点,医务人员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及时向职工宣传有关知识和进行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条件的建设工地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文体娱乐室、淋浴室、更衣室等;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三十六条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装置的设备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第三十七条在城区内施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严禁溢流到街道马路上;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区排水设施和河流;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设专人对城区建设工地外出车辆轮胎进行清洗,确保马路清洁;外运泥土及建筑材料车辆,装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漏、撤和污染现象;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内应有固定宣传栏和悬挂、张贴必要的横幅、标语,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由建设、环保、市政环卫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整顿的处罚,同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黔建施通[2007]581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确保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制定了《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房屋建筑(单层房屋建筑除外)。

第三条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条鼓励各单位开展促进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活动,提高我省高层建筑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高层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申报书;(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三)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以及使用计划。

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提交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和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拆除工程承包合同。

拆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并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可不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申请、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同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设工程投标,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含拆除工程)施工活动。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无在建项目的新设立或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暂定为1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严禁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严禁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黔建施通[2009]351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5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2.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表(略)二○○九年八月五日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建筑工程安全)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于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壹)房屋建筑施工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施工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和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关联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且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允许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允许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

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三)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下同);(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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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备案表
工项目编号:黔()建安[ ]第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章)施工单位:(章)监理单位:(章)
贵州省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应按本备案表1至表7填写清晰,并提交下列资料: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一式五份;以及表中所列安全责任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复印件(附原件备查);[盖企业公章]
2、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副本复印件。

加其企业有效印件;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4、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5、建设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付款凭证及计划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7、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8、《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交底书》已签字盖章
9、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10、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1、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3、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附建筑施工图:一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剖面图、正立面图审查完后退回)
一、工程概况表1
工程名称工程造价万元工程地址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
万元建筑面积m
2
结构类型
总高度m 跨度m
总层数层地上层地下层
计划开工日
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
期年月日
各方主体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资
质证书号
负责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法定代表人委托责任人任命书表2
本栏由项目各责任单位填写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指派为项目负责人(电话:)单位(章)法人代表(章)
年月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对设计负责,
并指派为项目设计负责人(证书编号: 电
话:)。

单位(章)法人代表(章)
年月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并指派为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电话:),指派为项目专职安全员(证书编号: 电
话:)。

单位(章)法人代表(章)
年月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对施工安全生
产承担监理责任,并指派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
电话:)
单位(章)法人代表(章)
年月日
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场
安全责任人员一览表表3

位职务姓名资格证
名称
资格证
编号
“三类人
员”考核合
格证编号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工作
人员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

专业监理人员
施工单位公司分管安全
负责人
公司技术负责

公司安全科负
责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

安全施工措施编制人员
项目专职安全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表4
序号工种姓名证书编号序号工种姓名证书编号
注: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起重工、信号工、外用电梯操作工、机械操作工、卫生急救员、安全技术资料
员等。

五、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计划表5
序号设备名





产权单

进场
时间


安、拆企业
名称
注:1、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起
重机械设备。

2、吊篮、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摸板等自升式架设施也应列入使用
计划。

序号用具及用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注:防护用具及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平网、立网)、安全带、
配电箱(总箱、分箱、开关箱)、五芯电缆、漏电保护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限位与制动装置、井架自动平层联锁装置、彩色喷塑钢板、钢结构活动板房、警示标志、消防器材等。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表7
危险性较大工程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 )
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
槽的土方开挖。

( )
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
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a大型构件b大型设备或设施( )
5、脚手架工程a、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b、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提升;c、悬挑式脚手架;d、门型脚手架;e、挂脚手架;f、吊篮脚手架;g、卸料平台。

( )
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a、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b、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c、隧道工程施工;d、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e、特种设备施工;
f、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g、6m以上的边坡施工。

( )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 )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 )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
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 )
应当组织专家组论证工程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
的工程。

( ),专家论证情况()。

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工程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
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专家论证情况()。

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1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专家论证情况()。

4、30m及以上的高空作业的工程( ),专家论证情况()。

5、大江、大河中的深水作业工程( ),专家论证情况()。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爆破工程( ),专家论证情况()。

注:含有的划“√”没有的划“x”,由总包单位填写,监理单位确认。

总包单位项目部(盖章):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八、郑重承诺
本备案表中涉及的有关资料、文件、证件等,我们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确保安全施工。

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项目经理)
年月日
(本备案表一式五份,连同《审查意见书》,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和安全监督监机构各存一份)
附表四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名称
专家一览表
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
专家论证意见:
年月日
专家签名组长:
专家: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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