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灭火器管理规定(四篇)

灭火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灭火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灭火器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责任部门,并组织开展灭火器管理培训。
第四条灭火器管理的内容包括:灭火器的采购、验收、存放、检查、维修、年度检测和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单位应当确保每个楼层、每个重要场所都配备有灭火器,并标明具体位置。
第六条灭火器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使用过期或损坏的灭火器。
第七条灭火器的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灭火器的数量、类别、型号、有效期等的核对。
第八条灭火器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温度适宜的地方,远离热源和易燃物品。
第九条灭火器应当定期检查,包括外观、标识、压力等的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灭火器的维修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后应当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灭火器应当定期进行年度检测,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十二条灭火器使用完毕或者达到使用年限时,应当及时报废并进行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灭火器使用规范的培训。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灭火器使用演练,确保人员熟悉使用技巧。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灭火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灭火器管理的单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灭火器管理规定(二)1.目的:1.1规范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之程序,以便遵循;1.2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能有效发挥灭火作用,及时将火灾在初发期扑灭,保证人员安全,减少火灾损失。
2.范围:之所有灭火器(包括库存)3.相关资料:3.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____3.2《灭火器检查与维修》DB32/624-____4.定义:4.1手提式灭火器: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材。
(完整版)灭火器的使用维护及管理规定

LOGO灭火器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灭火器由安保科统一归口管理,安保科消防检查员负责灭火器的检查、维护、检修、报废的管理。
安保科要建立灭火器登记类别、配置数量、设置部位,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章灭火器使用管理第二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一)手提灭火器提把,迅速赶赴火场。
(二)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
(三)距离起火点5米左右处,拔下保险销;距火点2-3米处,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用力压下压把;对准起火点根部喷射,不准横卧或颠倒使用灭火器。
(四)扑救液体火灾时,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快速推进,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五)扑救固体火灾时,应使灭火器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左右扫射,并尽量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洒在燃烧物的外表,直至把火全部扑灭。
第三条灭火器使用的注意事项:(一)不要将灭火器的盖与底对着人体,防止盖、底弹出伤人。
(二)不要与水同时喷射在一起,以免影响灭火效果。
(三)扑灭电器火灾时,尽量先切断电源,防止人员触电.(四)大风天气灭火时,人员应站在上风处。
(五)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手应握在喷筒处,以免防止冻伤。
(六)室内使用后,应加强开窗通风。
第三章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第四条灭火器的设置:(一)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二)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三)手提式灭火器适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
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
l5米。
(四)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五条安保科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灭火器的摆放位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确保灭火器始终处于规定位置,任何部门未经安保科许可,严禁私自更改灭火器位置和数量。
第六条任何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灭火器存放区域,必须确保灭火器随用随取。
物业灭火器维护管理方案

物业灭火器维护管理方案1. 前言为了确保小区内灭火器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方案,以规范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工作。
2. 管理目标2.1 确保灭火器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使用。
2.2 延长灭火器的使用寿命,避免资源浪费。
2.3 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小区消防安全。
3. 管理内容3.1 灭火器布置3.1.1 在小区公共区域如走廊、楼梯间、地下室等关键位置,按规范要求合理布置灭火器。
3.1.2 灭火器应当悬挂固定,挂高不超过1.5米,且无遮挡,方便取用。
3.1.3 每个灭火器设备旁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3.2 日常检查3.2.1 每月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无明显破损、漏液等问题。
3.2.2 检查压力表读数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2.3 检查有效期,对于临近失效的及时做好更换准备。
3.3 定期维护3.3.1 每年请专业公司对全部灭火器进行全面检测维护。
3.3.2 依据维护公司建议,对失效或故障的灭火器及时更换或维修。
3.3.3 更换的同时,对新的灭火器进行编号,建立台账记录。
3.4 使用管理3.4.1 如发生火情,优先使用灭火器扑救。
3.4.2 使用后,及时更换或维修已使用的灭火器。
3.4.3 加强宣传教育,指导业主正确使用灭火器。
4. 工作落实4.1 成立小组,专人负责管理。
4.2 制定工作计划和检查制度。
4.3 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存档。
4.4 定期汇报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5. 奖惩措施5.1 对在灭火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 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2024年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灭火器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更换相应的零配件。
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变形、变色、老化、断裂的;2.压力表有变形、损伤等缺陷的;3.喷嘴有变形、损伤、开裂等缺陷的;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变形、损伤、锈蚀、顶针有肉眼可见缺陷的;5.密封片、密封垫等不严密的;6.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有损坏的;7.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堵塞、损伤、裂纹等缺陷的;8.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有裂纹等缺陷的;9.泡沫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的;灭火器报废年限。
消防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2.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xx年;3.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4.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5.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6.手提式1211灭火器----xx年;7.手提式CO2灭火器----xx年;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xx年;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xx年;11.推车式1211灭火器---xx年;12.推车式CO2灭火器---xx年。
2024年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2)____年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灭火器材的管理,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其占用或使用的建筑物、设施、装备以及开展的各类活动中使用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三条消防灭火器材是指用于进行火灾扑救和救援的各类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源设备、灭火器具等。
第四条消防灭火器材的管理应遵循“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利用、有效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消防灭火器材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可靠和及时到位。
第六条消防灭火器材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灭火器材管理制度,制定消防灭火器材的维护养护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灭火器使用及保养管理规定(5篇)

灭火器使用及保养管理规定Ⅰ目的:规范公司灭火器的使用及保养Ⅱ范围:公司所有灭火器Ⅲ执行者:所有人员Ⅳ参考文件:无Ⅴ定义:无Ⅵ内容:1 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与维护1.1 EHS部负责灭火器使用保养的监督和灭火器的维修更换工作。
1.2 灭火器由专人管理,原则上“谁使用谁维护”,由灭火器摆放位置即覆盖的灭火区域的所属部门(行政、仓储和焚烧)安排人员管理,要求日常保持清洁并每周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表同时签名。
1.3 灭火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存放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日晒雨淋,温度-20℃+55℃。
1.4 严禁用灭火器嘻戏打闹,严禁非专业人员拆卸灭火器。
1.5 灭火器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不可倒置或横置,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谨防磕碰。
1.6 保持取用灭火器的通道畅通,灭火器不得被阻挡。
1.7未经允许灭火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 灭火器日常检查要点2.1 检查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工作区域内(即绿色范围内)。
2.2 检查各连接处,主要是阀门与瓶体的连接处、压力表与阀门的连接处、喷管和喷嘴与阀门的连接处是否牢固可靠。
2.3 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铭牌是否完整清晰。
2.4 灭火器的喷嘴是否有变形或堵塞。
2.5 推车式灭火器的喷枪和软管有无堵塞,软管是否有损伤或开裂,车轮转动是否灵活。
3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3.1 发现火情时,迅速将灭火器移至现场,占据火焰上风向位置。
不同的灭火器,具体使用方式有所差异:3.1.1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前须将灭火器颠倒几下,目的是防止久存的灭火药剂沉淀、板结,影响灭火效果。
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压把扫射。
3.1.2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前不需要上下颠倒,其他方法与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相同。
3.1.3 出于同样原因,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前须将车前架落地直起两次。
两人操作,一人放开软管,将喷枪对准火焰根部;另一人打开灭火器阀门,再由前一人打开喷枪阀门扫射。
3.1.4 干粉灭火器可以应对固体、液体和气体火灾,非到不得已的时候,不用来应对电器火灾。
2024年灭火器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灭火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灭火器的使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筑物、公共场所、工矿企业、居民小区等场所的灭火器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灭火器包括但不限于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类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灭火器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密切配合、科学救援、分类施救”的原则。
第二章灭火器的选型和配置第五条建筑物、公共场所、工矿企业等应根据建筑结构、使用用途、火灾风险等因素,合理选配灭火器。
第六条灭火器应配置于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电器设备密集区、疏散通道等灭火目标物附近,使其易于使用,保证灭火的及时性。
第七条灭火器的选型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满足灭火目标物的灭火效果要求;(二)易于操作,适合使用者使用;(三)具备足够的灭火药剂和灭火威力;(四)耐腐蚀、抗震、抗挤压等特殊环境要求。
第八条灭火器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应设有明显的标识牌和指示标志,以便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找到灭火器的位置。
第三章灭火器的使用和维护第九条灭火器的使用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并定期进行复训和考核。
第十条灭火器的使用人员应了解各类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掌握灭火原理和适用范围,提高灭火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灭火器的使用人员在使用灭火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判断火场是否可以亲自施救,确保自身安全;(二)选择合适的灭火器进行灭火,不得将不适用的灭火器用于灭火;(三)站在与火灾的上风方向,尽可能靠近火源处,对准燃烧部位进行强有力的喷射;(四)喷射灭火器时,应保持平稳的动作,不得用力过大或过小,确保灭火效果。
第十二条灭火器的使用后应及时检查,确认是否需要更换或维修,确保下次使用时正常可靠。
第十三条灭火器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包括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压力检查、药剂更换等内容,确保灭火器的有效性。
2024年灭火器管理规定

2024年灭火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灭火器的管理,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灭火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灭火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灭火器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生产,保证质量和可靠性。
第五条:灭火器的销售企业必须获取相关的执照,并承诺不销售伪劣产品和过期产品。
销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销售记录,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灭火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型号和规格,并确保灭火器能够正常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确保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七条:灭火器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灭火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对灭火器进行分类、编号和登记,并制定详细的使用和维护记录,确保灭火器的管理有序。
第八条:灭火器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和功能正常。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更换灭火器。
第九条:灭火器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灭火器的使用培训和演练,提高灭火器使用者的应急能力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灭火器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故障和事故的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进行危险评估。
第十一条:灭火器的管理单位应当对灭火器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并留存相关的记录和报告。
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相关执照。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灭火器的监督和检查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灭火器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3年灭火器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灭火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灭火器的使用管理,提高火灾防治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灭火器的管理。
第三条灭火器的使用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救援、积极消防”的原则。
第四条灭火器的使用管理应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培训、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灭火器的使用效能。
第二章灭火器的选择与购置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选择合适的灭火器。
第六条灭火器的购置应在具备合法销售资质的销售渠道购买,购买时要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第七条购置的灭火器应与消防设施相匹配,根据建筑结构、使用性质和消防等级有针对性地购置。
第八条灭火器的购置数量应根据建筑面积、使用人数、火灾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按照要求进行合理配置。
第九条灭火器的购置资金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及时保证购置费用。
第十条灭火器购置后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存放位置明确,标志清晰可见。
第三章灭火器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灭火器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灭火器的种类、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灭火器使用人员应在火灾发生时,按照应急预案和灭火器使用规程进行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灭火器的使用人员应经常进行演练和考核,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灭火器的使用人员应每月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灭火剂和压力正常。
第十五条发现灭火器有损坏或使用期限过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灭火器的存放位置应明确,易于取用,远离易燃物。
第十七条灭火器的存放位置应设立标识,标识应清晰可见,易于辨认。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八条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单位和个人的灭火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消防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暂扣灭火器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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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使用维护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对公司灭火器的维护管理,使灭火器保持良好的状态,确保在发生火情时能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的应急效能。
2.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辖公共区域内配置的各类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以下统称灭火器)3. 权责3.1灭火器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
3.2质量安全环保科全面负责公司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监管、落实,实施有效的管理。
1)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类型选择、配置数量、合理布置进行确定。
2)每年组织各单位对灭火器进行两次定期排查、清理,统一编号和登记造册,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3)不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对公司配置的灭火器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3.3 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实行专人负责或定人管理制度,确保其完好无损,随时可用。
1)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辖区内的灭火器,对所辖灭火器逐一进行《灭火器使用情况统计表》登记造册,建立本单位灭火器使用台帐,如实记明灭火器类型、生产厂家、出厂日期、钢瓶编号、设置部位、维修或报废等信息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2)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灭火器日常维护和管理做到“一不准”(即不准将灭火器挪作他用),“三勤”(即勤检查、勤清洁、勤维护),“三定”(即定位、定人、定责),保证灭火器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制定本单位灭火器年度维修计划和更新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对维修或新采购更换的灭火器应在五日内更新台帐,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每月定期组织和安排班组岗位对各个区域的灭火器进行检查和维护。
5)专职人员对灭火器的使用、检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灭火器及时更换或维修。
3.4灭火器只允许在(只限于)火警发生时灭火使用。
非消防用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移位、停用,禁止占用或随意动用灭火器。
消防训练、灭火演练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
3.5如遇火险、火警或火灾动用灭火器,事后必须归放原处,空灭火器应集中、及时送修灌装,不得随意乱放。
3.6灭火器设置点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妨碍使用。
4. 程序4.1 灭火器的配置4.1.1灭火器的选择、数量、设置点、保护距离、配置基准等应严格执行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配置要适量、适用、合理。
4.1.2灭火器的类型选择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a) 办公楼、野营房、职工宿舍、人员聚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室内(A类火灾场所),宜选用MFZ/ABC 5型或MFZ/ABC 8型干粉灭火器;b) 计算机房、通讯机房、贵重仪器等不适应于干粉灭火器扑救的场所,宜选用MT3型或MT5型CO2灭火器;c) 易燃易爆液(气)体场所(B、C类火灾)宜选用MFZ/ABC 8型和MFZ/ABC 35型干粉灭火器。
4.1.3灭火器的设置要求a)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b)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c)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d)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遮挡或拴系。
e)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
在没有外力的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f)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防湿或防腐蚀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g)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4.1.4灭火器的配置要求a)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两具。
b)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c) 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内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4.2 灭火器的使用4.2.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a)手提灭火器到现场,在距起火点5M左右处放下灭火器。
b)除掉铅封,拔掉保险销。
c)站在上风方向,左手握住喷管前端喷嘴根部(没有喷管的,可扶住灭火器的底圈),右手提着压把。
d)在距离火焰2米的地方,右手用力压下压把,左手握住喷管前端喷嘴根部左右摆动、对准火焰根部扫射,使喷射干粉覆盖整个燃烧区,直至火焰被扑灭。
e)灭火喷射过程中,灭火器应始终保持直立状态连续喷射,不可横卧或颠倒使用,也不能松开压把,否则会中断喷射,不能喷粉,使余烬复燃。
4.2.2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a)把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拉或推到现场,距离着火点10M左右停下。
b)先由一人右手握住喷粉枪,站在上风方向,左手顺势展开喷粉胶管,直至平直,不能弯折或打圈(切记不可有拧折现象)。
c)另外一人除掉铅封,拔掉保险销,手指用力提起手柄开关。
d)持喷粉枪人在距离火焰3-5米处,左手持喷粉枪管托,右手把持枪把,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摆动喷粉枪扫射,不断靠前使干粉笼罩住燃烧区,直至把火扑灭。
e)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一般由两人共同操作,操作时须紧密配合、严守先后顺序,以防止违反操作顺序或者操作不当,误伤自己。
如:持枪灭火人跑到灭火最佳位置站稳,对准火焰根部握好喷粉枪后,另外一人才可拔掉插销,提起开关。
4.2.3干粉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a)在扑救液体流淌火灾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b)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体表面喷射,防止喷流的冲击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
4.2.4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方法a)手提灭火器到现场,在距起火点5M左右处放下灭火器。
b)除掉铅封,拔掉保险销。
c)站在上风方向,左手握住喇叭筒根部手柄,右手紧握启闭阀压把。
d)在距离火焰2米的地方,右手用力压下压把,左手握住喇叭筒对准火源根部喷射,并不断推前,直至把火焰扑灭。
e)灭火时,要连续喷射,防止余烬复燃,不可颠倒使用。
4.2.5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a)在扑救液体流淌火灾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喷射。
b)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不能将二氧化碳射流直接冲击在液体表面上,以防止可燃液体溅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
c)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持喷筒的手应握住胶质喷管处(必要时戴上手套),以防止冻伤。
d)在室外使用,应选择站在上风方向喷射,不能逆风使用;在室内狭小空间或空气不流通的火场使用后,应及时通风、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4.3 灭火器的检查4.3.1配置后使用的灭火器,管理责任人应每日检查一次灭火器的数量和定位情况;每月对配置、外观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灭火器检查卡》,谁检查,谁填写,谁负责。
4.3.2灭火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4.3.3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4.3.4干粉灭火器每月检查时,应将灭火器上下颠倒翻转几次,使粉筒内干粉抖松,防止筒体内干粉结块。
4.3.5二氧化碳灭火器每月检查应用称重法检验泄漏量,超过规定泄漏量的应送检维修,按规定充装量重灌。
1)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第6.7.1条规定:手提式CO2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规定充装量的5%或50g(取两者的小值),第6.1.2 条规定:CO2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应符合0%~-5%的规定(允许误差)。
2) GA107-1995《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第5.7.1条规定:推车式CO2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规定充装量的5%。
4.3.6灭火器检查卡的填写1)『单位』栏:填写“灭火器所在单位名称”。
2)『岗位』栏:填写“灭火器具体设置位置”。
3)『类型』栏:干粉灭火器填写“MFZ/ABC5型或MFZ/ABC8型或MFZ/ABC35型”,二氧化碳灭火器填写“CO2/MT3型或CO2/MT5型”。
4)『保管人』栏:填写“灭火器负责人姓名”。
5)『检查日期』栏:填写“年、月、日”或先在『检查日期』格内填入“年度”,再在『检查日期』栏空格内填写“月、日”。
6)『检查内容』栏:干粉灭火器填写“压力”,二氧化碳灭火器填写“重量”。
同时,需将干粉灭火器“正常工作压力范围”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总重量”填入『检查内容』格内。
7)『检查内容』栏:干粉灭火器填写“压力表所指示的压力值”,如1.3MPa;二氧化碳灭火器填写“称重所得到的公斤数”,如18.5Kg。
8)『检查人』栏:填写“检查人姓名”,谁检查,谁签名。
4.4 灭火器的维修4.4.1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如下规定(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5.3.2条):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2)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3)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4)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4.4.2灭火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进行维修:1)灭火器的橡胶件有变形、老化或断裂的。
2)压力表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不正常(没处于正常压力范围)或模糊不清。
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垫等发现有老化泄露现象。
6)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7)灭火器不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超过维修期限)。
8)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识严重缺损、模糊或维修日期不清的。
9)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
4.4.3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4.4.4灭火器检查或维修后,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4.5灭火器外表应保持卫生清洁:室外每周擦拭一次、室内每月擦拭一次,外表清洁时严禁使用有机溶液剂洗涤。
4.5 灭火器的报废4.5.1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1)水基型灭火器6年;2)干粉灭火器10年;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4)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4.5.2灭火器检查维修中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1)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4)筒体严重变形的;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复痕迹的;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10)没有间歇性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产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14)按规定应予报废1211灭火器;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