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一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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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件一审

书国静茹: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佘祥林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吴聪:(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佘祥林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佘祥林的基本情况?

佘祥林(关芳瑶):我叫佘祥林,男,1966年3月7

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审吴:被告人佘祥林,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佘祥林:属实。

审吴:被告人佘祥林,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佘祥林:收到 1994年4月25日

审葛美娇: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害其妻子张在玉。合议庭由审判员葛美娇,陪审员李美玉组成,由吴聪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国敬茹

担任法庭记录;荆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萌、王道英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佘祥林委托,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敬出庭为被告人佘祥林辩护。受被害人张在玉母亲杨铭的委托,清华律师事务所高艳莉为其代理诉讼活动。

审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葛: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佘祥林:听清。

审葛:被告人佘,你是否申请回避?

佘祥林: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吴: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王:(站起)荆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佘,男,1966年3月7日,汉族,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佘祥林因与女青年陈美美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引起其妻精神失常。后因其妻患精神病,佘遂起杀妻另娶之心。于1994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将其妻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洼堤堰边,用石头将张砸昏后沉入水中溺死并弃尸在村堰塘,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使用残忍的手段杀害被害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所说的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故意杀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院已于1994年6月3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葛: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佘:听清。

审葛:被告人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佘:有。我并没有杀人,法庭对我的指控不成立,我是被冤枉的,你们这些禽兽,我妻子好好活着呢,只是失踪了,披着人皮的畜生……..

审判长吴:安静,被告人注意你的用词

审葛: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吴文敬:有。我当事人并没有杀人,杀人的证据理由并不充分,那都是你们的揣测得出的结论。我的当事人故意杀人罪并不成立。

审葛: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李:被告人佘,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佘:听清楚了。

公李:被告人佘,死者与你是什么关系

佘:他是我的妻子

公李:你们的感情怎么样

佘: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我的妻子精神不太正常,生活起居都是有我照顾的。我对他很好,我的邻居们都知道。可在1994年1月她就离家出走了,我一直在寻找她。

公李:你妻子为什么失踪,你对其做了什么吗?

佘: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我与妻子发生争吵,她一气之下就出走了。她失踪过后,我就一直在寻找他,我感到很后悔

公李:张在玉失踪后你告知他的父母了吗?

佘:我在妻子失踪后就马上告诉我的岳父岳母了。我们一起寻找她的下落,但是直到现在都没有消息。

公李:请被害人的母亲杨铭回答。在其女失踪后佘向你们通知了吗?

杨铭:一开始并没有通知我们,过了3天他才到我们家通知我们我的女儿离家出走了。我问什么原因,他也没有告诉我,我十分着急,就到处去寻找,但始终都没有找到,直到我女儿失踪3个多月了,警察突然通知我们去认尸,我们看见我们的女儿死的好惨,面部已经溃烂,尸体都已发臭,浮肿。呜呜、、、

公李:你很爱你的妻子?你认识陈美美吗?

佘:我们认识,但是我们只是普通朋友关系。

公李:请问被害人的母亲,你知道佘与陈某的关系吗,有听你的女儿说起过吗?

杨铭:我女儿很少说起他们之间的事,我也不是很清楚,但听他们的村民,邻居说他们两个好像有一腿。我估计我的女儿知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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