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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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论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论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是指我国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需要进行登记并核定立案。

该制度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规定,旨在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登记环节: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根据规定的程序对材料进行登记,形成案件登记表,并为该案件分配案号,以标明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2. 立案条件:法院在登记同时,还需要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被告拒绝履行义务、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凡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都应当予以立案。

3. 立案决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如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便发出立案决定书,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当事人明确说明理由。

4. 立案登记后的程序:立案登记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法院将依法组织审理,并对案件进行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最终做出判决或裁定。

通过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正当性,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也便于法院对各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为司法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数据支持。

法院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法院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立案登记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法院立案登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立案登记的定义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材料后,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立案登记的原则1. 依法原则:立案登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审判权。

2. 公正原则:立案登记应当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效率原则:立案登记应当提高效率,缩短当事人等待时间。

4. 便民原则:立案登记应当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立案登记的范围1. 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

2. 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不服行政行为的诉讼、不服行政处罚的诉讼、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等。

3.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侵犯财产权利的案件等。

4. 申诉案件:包括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等。

5. 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

五、立案登记的程序1. 当事人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 审查材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3)被告是否明确;(4)是否有管辖权;(5)是否超过诉讼时效;(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3. 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4.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决定立案的案件,予以登记,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5. 分案审理: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分案审理。

立案的规章制度

立案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立案工作,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部立案工作,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需要立案的案件。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立案范围与条件第四条本机关立案范围包括:(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纠纷;(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争议;(四)其他依法需要立案处理的案件。

第五条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原告或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控告条件;(五)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第三章立案程序第六条立案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申请: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交立案申请,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二)审查材料:立案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三)决定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四)登记立案:立案工作人员将案件信息登记在立案登记簿上,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五)送达立案通知书:立案工作人员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立案期限第七条立案期限自立案材料提交之日起计算。

(一)刑事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二)民事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三)行政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应当经立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立案监督与责任第八条立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和本机关内部监督。

(一)上级机关监督:上级机关对立案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立案工作符合法律法规;(二)内部监督:本机关内部设立立案监督小组,对立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立案工作人员在立案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立案工作公正、高效;(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立案_法律规定(3篇)

立案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作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司法机关依法受理案件、启动诉讼程序的基础。

在我国,立案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案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流程以及立案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决定受理并予以登记的行为。

立案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是诉讼活动的起点。

立案的目的在于明确案件是否属于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三、立案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中的首要环节,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立案登记法律规定的完善,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立案登记法律规定,从立案登记的概念、原则、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登记的概念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后,对其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行为。

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中的首要环节,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三、立案登记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立案登记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公正性原则:立案登记应当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3. 及时性原则:立案登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提高司法效率。

4. 便民利民原则:立案登记应当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诉累。

四、立案登记的程序1. 接受起诉状: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对起诉状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2. 审查起诉状: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等。

3. 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4. 制作立案通知书:人民法院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 通知被告: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通知被告应诉。

五、立案登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立案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不予立案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

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

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确保案件的安全、便捷,制定本制度。

二、受案登记管理1. 案件受理案件受理工作由受案部门负责,受案员应当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认案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案件登记案件登记工作由立案登记员负责,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包括案件编号、申请人信息、案情简介等内容,确保登记的准确无误。

3. 案件分类案件受理后,应当根据案情性质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以便后续的办案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4. 案件交办受案登记员应当根据案情性质和办案需求,将案件及时交办给相应的办案人员,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审理。

三、立案管理1. 立案审批立案审批工作由审批主管领导负责,审查案件受理资料、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后,给予立案审批。

2. 立案登记立案登记工作由立案登记员负责,完成案件立案手续,包括填写立案登记表、生成立案编号、归档相关材料等工作。

3. 立案通知立案登记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律师等相关人员案件已经立案,并告知相关要求和手续。

4. 立案监督立案后,应当建立相应的立案监督机制,确保办案工作的公正和透明,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四、管理流程1. 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是整个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的核心,包括案件受理、分类、登记、审批、立案等各个环节的全面管理。

2. 人员管理人员管理是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包括人员配备、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管理。

3. 制度管理制度管理是保障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关键,包括制度修订、信息管理、资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五、总结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环环相扣的工作体系,需要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和协作,才能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都能够严格遵守该制度,做好各项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

最高院立案登记制度

最高院立案登记制度

最高院立案登记制度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各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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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
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
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
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
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规范性文件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
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
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
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
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是使用注册号查询还是
使用统一信用代码查询?
一是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由政府出面为工商登记窗口聘请临时人员,毕竟“三证合一”制度改革不止是工商部门的事情。

二是调剂充实登记窗口队伍,切实解决
“工商窗口每天像赶场,办事群众每天排长队”的现状。

三是分设导办人员、受理人员、
信息录入员、核准人员,彻底改变咨询—发表—受理—录入—核准—发照—归档“一人负
责制”。

四是推行窗口人员轮休制及轮岗制,改变工商干部对于窗口工作“谈虎色变”的
窘境。

哈市户籍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降低落户门槛,消除公共服务政策的壁垒。

目前,哈市
政府正在对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公共服务政策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
的标准外,今后将逐步取消按照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政策标准,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
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与户籍性质挂钩的公共服务政策调整情况将适时向社会
发布。

该《意见》3月1日起实施。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
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立案程序
对于“三证合一”前注册的纳税人,因公司名称变化取得了“三证合一”的新营业执照,但用之前就购买的税控设备开发票时,应该盖原发票专用章还是新发票专用章(原发
票专用章名称不对,新发票专用章识别号不对)?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
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
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
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
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

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
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
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成都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就是将原来由工商、质监、税务3个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
1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

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庭前准备
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

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
立案。

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
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

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

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
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
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
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

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
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
登记制度是当前一项重点改革任务,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实施情况
2020年5月4日是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个工作日。

据不完全统计,4日当
天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

(一)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

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

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
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
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截至4日下午3点半,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接待立案群众3005人次,当场立案1963件,发放一次性补正起诉材料257份,出具接收起诉材料清单1644份。

全市法院立案窗口接
待有序,立案程序规范,秩序良好。

2020年10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改革实施后,将原来的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日当天,上海全市法院共登记立案2866件,其中,当场立案2556件,同比登记制
实施前平均每天收案数2228件上升14.72%。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各级登记机关门户
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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