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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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暂行办法[整理版]

高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暂行办法[整理版]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高等职业学校:为认真贯彻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厅[200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总的要求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暂行办法》是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文件。

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机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机构设臵,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

经省政府批准正式设臵(不含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将着重做好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高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的重新核定工作(在校标准生人数,以三年平均在校生人数计算)。

各市政府和省直各高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学校各类机构的设臵、职能的配臵、人员编制的核定、领导干部的配备和人员的管理等做出规定,增强机构编制的法制意识,强化机构编制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

二、认真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工作当前,要按照《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

“三定”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的设臵及其职责任务;人员编制总额及其各类人员编制核定比例、职位设臵及定员、定岗情况;校、系(院)两级领导干部职数的核定及配备意见;各类机构人员编制的计费预算形式。

各高等职业学校在“三定”工作中,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学校原有的各类机构进行清理,尤其要重视各类机构的职能界定。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1号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1号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是国家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件知识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规范自律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坚持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模效益、师资队伍建设等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根据学校规模、任务,确定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高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二)规模在24个班以上、23-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初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条组织实施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机构编制基本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编制数、职数和编制比例,注重优化编制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准入和退出机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经过审批程序调整,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配置编制资源。

第二章机构编制权限第五条机构编制权限的划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划分和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权限。

具体划分标准和权限范围由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机构编制权限的行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权限的行使包括机构编制计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和备案等工作。

机构编制计划应当公示,并报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机构编制管理第七条机构编制管理原则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机构编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编制管理职责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编制管理。

第九条编制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编制计划,经过审批程序后实施。

如需调整编制计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职数管理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计划,合理配置职数。

职数的分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编制比例管理事业单位应合理确定编制比例,注重编制的合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监督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

第十三条考核评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编制规程资料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编制规程资料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应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国家总量控制、学校自主管理、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保证高等学校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七条高等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及其领导职数按规定限额设立和配备(机构限额数及其领导职数见附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由学校在限额内自主确定,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级领导职能,根据学校类别和规模确定。

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下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3~5人;学生规模3000~5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5~7人;学生规模5000~10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7~9人;学生规模10000人以上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9~11人。

第九条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系二级管理。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建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和系(所)视管理跨度只能有一级作为管理实体。

二级学院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

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十条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分类。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两大类。

一、学校本部编制(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6•【字号】皖政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十六日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厅级建制。

根据省政府《关于安徽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并入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的通知》(皖政秘〔2006〕130号)精神,结合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新增职能(一)增加原安徽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承担的农业管理干部培训职能。

(二)增加对政府系统部分市(厅)级公务员培训职能。

二、主要职责经上述职能调整,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全省政府系统部分市(厅)级、县(处)级及省直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培训;承担全省晋升为市(厅)级和县(处)级的任职培训;承担省直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员在院学习期间表现的考核和鉴定工作。

(二)承担省管企业领导干部、工商管理人员和全省农业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员在院学习期间表现的考核和鉴定工作。

(三)承担管理科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四)研究我省公务员、企业管理干部、工商管理人员和农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相关培训的规划和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应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国家总量控制、学校自主管理、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保证高等学校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七条高等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及其领导职数按规定限额设立和配备(机构限额数及其领导职数见附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由学校在限额内自主确定,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级领导职能,根据学校类别和规模确定。

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下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3~5人;学生规模3000~5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5~7人;学生规模5000~10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7~9人;学生规模10000人以上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9~11人。

第九条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系二级管理。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建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和系(所)视管理跨度只能有一级作为管理实体。

二级学院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

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十条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分类。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两大类。

一、学校本部编制(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编办办法】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编办办法】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编办办法】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市及以下党委、政府,省及以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超越权限或限额设立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撤并、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的;(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责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二)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三)擅自设立、撤并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的;(四)擅自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五)擅自超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聘用人员的;(六)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混用、挤占、挪用编制的;(七)擅自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转任、聘任、聘用和社会保障等手续的;(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九)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规范,提高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根据《事业单位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科学决策、公正透明;(三)职责明确、权责统一;(四)效能充分发挥、服务为主;(五)合理编制、人员精干。

第二章机构设置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职能单位与事业单位相对应;(二)权责清晰、职能明确;(三)地域适度、层级合理;(四)管理紧凑、职能齐全;(五)预算合理、经费适度。

第五条机构设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功能、特点等因素进行细化,具体原则如下:(一)中心单位设置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层级适度、管理紧凑、便于决策服务的原则进行;(二)外设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三)直属单位的设置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适度划分;(四)派出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服务范围、区域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章编制管理原则第六条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编制、精细管理;(二)坚持用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制;(三)绩效导向、人岗匹配;(四)岗位交流和调整以及编制增减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机构编制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二)各单位编制计划的审核和核定工作;(三)编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四)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章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程序与要求第八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提案;(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论证;(三)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审批;(四)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公示;(五)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实施;(六)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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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联合大学、成人高校和民办普通高校)。

第三条本省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促进本省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高等学校机构包括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专职科研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学校附属机构。

第五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是指校本部机关内设机构,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机构设置限额。

(一)在校学生在2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0个;
(二)在校学生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2个;
(三)在校学生在4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4个;
(四)在校学生在5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6个;
(五)在校学生在6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7个;
(六)在校学生在7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8个;
(七)在校学生在8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9个。

机构设置应力求精干,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应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六条学校教学机构是指教学系(院)、基础课部、体育部等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教学系的设置,除特殊专业外,一般需开设3个以上教学专业,本科院校的教学系日在校学生应在360人左右,专科学校的教学系日在校生应在240人左右。

省属重点大学可根据需要成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的管理形式可视学校具体情况确定,不增加管理层次。

第八条学校教学辅助机构是指图书馆、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实习工厂(农场)、附属医院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机构。

第九条学校专职科研机构是指科学研究所(室),为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学校专职科研机构要创造条件逐步成为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学校后勤服务机构是指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医务室、食堂、卫生绿化、水电服务等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附属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附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出版社等机构。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人员编制,主要包括学校人员编制和附属机构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
制。

学校人员编制用于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不含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工科院校的教学实习工厂、农林院校的教学实习农场)、专职科研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附属机构人员编制用于学校附属机构。

函授、夜大等成人教育机构人员编制按省有关编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学校类型和学校规模及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等因素确定,教职工与标准生比例最低不低于1:3.4(具体比例见附件)。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生的比例分别为,博士研究生、留学研究生为1:3,硕士研究生、留学本专科生为1:2,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进修生为1:1.5,本科生、专科生为1:1。

第十四条学校教学机构人员编制主要配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或其他工作的教学人员,其编制应占学校人员编制的50%以上。

第十五条学校专职科研机构人员编制主要配备在专职科研机构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其编制应占学校人员编制的5%左右(专科学校不配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学校教学辅助机构人员编制主要配备在图书馆、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以及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其编制可占学校编制的18%左右。

第十七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专职从事党务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其编制不超过学校编制的15%。

党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按2.5:6.5:1的比例分配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后勤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主要用于在校医务室、食堂、水电和卫生绿化等服务机构工作的人员,其编制可占学校编制的12%左右。

第十九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人员编制按有关机构编制标准另行核定。

工科、农林院校的教学实习工厂(农场)及其他特殊办学需要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学校编制总额的1%单独核编。

第二十条学校附属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有关机构编制标准和规定另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标准核定。

(一)校领导职数,学生在3000人以下的配4—5名,学生在3000人以上的配5—6名;
(二)系(院)领导职数2学生在400人以上的按4名配备(含专职或兼职党总支书记),学生在200—400人之间的按3名配备(含专职党总支书记),学生在200人以下的按2名配备<党总支书记实行兼职);
(三)党政管理、教学辅助、科研等机构的领导职数按1-3名配备,根据管理范围和工作量具体核定。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各类机构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形式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3种类型。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不含实习工厂、农场、附属医院)、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职科研机构和附属中小学校人员编制列为全额预算。

第二十四条从事开发性研究的学校专职科研机构、实习工厂(农场)、医务室人员编制列为差额预算。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卫生绿化、水电服务等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实行经济核算管理并逐步社会化,经费由财政供给向自收自支过渡。

学校招待所、印刷厂和出版社等人员编制列为自收自支。

第二十六条校办企业人员不使用学校事业编制,企业用工由企业自主决定。

学校委派到校办企业人员占用学校事业编制,但应严格控制人员数量。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由省编制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领导干部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原则上两年重新核定一次,
省属高等学校由其主管部门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地市属高等学校由地市编制主管部门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省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各高等学校或其主管部门不得超限额设立机构、增加编制或
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非编制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预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各类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标准。

附件:
安徽省各类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标准
注:学校编制=日在校标准生人数×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例:某财经院校标准生3580人,则学校编制Y为:Y=2000÷3.7+(3000-2000)÷3.8+(3580-3000)÷3.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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